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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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主要类型

试述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主要类型

试述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主要类型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是一种针对特定行业或市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市场的公平、有效运作,避免不当竞争和市场失灵的可能性。

主要类型包括:
1. 行业监管:针对某个特定行业或领域制定的行业监管规定。

例如,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的监管规定,工业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等。

2. 价格监管:对市场的价格进行调节和监管的制度。

例如,政府定价、最高价格限制、最低价格限制等。

3. 竞争政策: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制制度。

例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

4. 特许经营:政府设定在某些特定领域内的行业或企业的经营权。

例如,石油机械、电网等。

5. 质量监管:目的是确保市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可靠性和质量。

例如,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检测等。

6.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

例如,专利制度、商标制度、著作权制度等。

7. 公用事业监管:对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企业或机构进行监管,例如电力、水利、交通、邮政等。

上述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可以在各种不同场合、行业和地域运用。

有时,不同的多个制度会同时应用于同一市场。

简述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简述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简述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法律框架: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核心是由一系列基本法律构成,如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

这些法律为市场规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框架。

2. 专门法律:除了基本法律以外,市场规制还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管理市场活动,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金融法等。

这些专门法律主要针对不同领域的市场进行细化和规范。

3. 行政法规:市场规制还需要一些行政法规来详细规定市场监管的具体细则和程序,如市场准入、产品质量标准、行业监管等。

这些行政法规由政府制定和发布,用于指导和规范市场行为。

4. 自律制度:市场规制法体系还包括一些自律制度,即由市场参与主体自行制定和执行的规则和标准。

这些自律制度通常由行业协会、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

5. 司法保障:市场规制法体系还需要有相应的司法保障,即由司法机关对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审判和裁决。

司法机关通过解决市场争议、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式,保障市场规制的有效实施。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自律制度和司法保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它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市场监管,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名词解释市场规制的特点

名词解释市场规制的特点

名词解释市场规制的特点市场规制是指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对市场活动进行限制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

市场规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约束性强:市场规制的实施依赖于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效执行。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产品质量标准等,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

2. 综合性和系统性:市场规制往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则。

市场规制涉及到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市场结构的调整、市场资源的配置等方面,需要协调各方利益,保持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灵活性和适应性:市场规制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科技进步、全球化等趋势的推动,市场规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及时跟进。

灵活性和适应性是市场规制的重要特点,有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创新力。

4. 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市场规制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也注重市场的高效运行。

在市场规制中,要平衡公平和效率的考虑,既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又要激励市场主体的创新和竞争,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5. 合作与监管并重:市场规制需要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和自觉遵守规则,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和服务。

合作与监管并重是市场规制的关键,需要形成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良好互动和合作机制,实现规则的有效执行和市场的有序运行。

6. 面向未来和可持续发展:市场规制需要着眼于长远发展,为未来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机制。

在规制中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效益,避免过度扩张和破坏环境资源。

总之,市场规制的特点是多方面的,并且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一致。

市场规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

责任方提出请求,尔后再由付出赔偿金的一方向其他应负责
的责任方追偿此种实为先行赔偿、代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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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可向任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 (1)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 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和生产者都有义务履行对消费者和受害人的赔偿。向 谁索赔由消费者和受害人决定。 (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 时,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 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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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赔偿责任主体是有关争议的认定、消费者请求权的落实以及 最终解决争议的关键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至第39条列举了消费者购买、 使用商品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各种情况和具体关系。 从中可看出,以下的经营者可能构成争议的赔偿责任方(赔偿 责任主体),即:①生产者,②销售者,③服务者,④企业分 立、合并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单位,⑤营业执照的出 借人、出租人,⑥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⑦广告经 营者。
第三章 市场规制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节 竞争法律制度



第四节 价格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和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可以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生产消费是指生产过 程中生产器材、原材料、燃料、机械、电子产品等生产资料 和劳动力的消费。生活消费是指公民对衣、食、住、行等生 活必需的日用品的消费,同时也包括为满足精神文化生活所 需要的消费活动。本书所称消费专指生活消费。消费的主体 即是消费者。一般都认为消费者是指从事生活消费的主体。 把消费者限于个别社会成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们 认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定了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一年 的除斥期间 , 以督促 占有人尽快 行 认为 , 恶意 占有人在符合无 因管理的情况下可 以要求 必要 费用 使权利 。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 适用除斥期间或诉讼 时效, 法律 的返 还, 且必要 费用 可 以扩张 至包含 有益 费用 , 其在 任何情 但 没有明确规定 , 笔者认为物权请求 权不应受诉讼时效或 除斥 期 况 下 都 负 有 赔 偿 占有 物 毁 损 的全 部 损 失 的 责 任 , 外 , 于 对 另 基 间的限制, 这样才与物权 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相吻合 。 占有提供 最充分的救济 , 占有 的 自力救济纳入法 律 的明文规 将 另外 , 我国 《 物权法》 没有 规定占有人的 自力救济权 。 占有 定是 十分必要的 。由于笔者才智有 限, 对这些 问题的认识 尚比 的 自力救济权 指 占有人 可 以通 过 自己的行为来 回复其 受到 的 较 浅显 , 还望 更多学者加 强对 占有 制度 的研究 , 相信 占有 制度
且 为基础 的, 只能以物权 的存在 为基础而产生 。() 4 行使权利 的主 无 法 取 代 的 , 更 加 节 约 成 本 。我 国在 将 来 立 法 中 很 有 必 要 对
体不 同。 占有保护请求权 的主体是 占有 人, 无论是合 法 占有人
还 是 非 法 占有 人 , 不 论 是 占有 人 是 否 享 有 本 权 , 可 成 为 占 也 均
经济与法
论 市 场规 制 法律 制度 的正 当性
冷 江
兰州 7 02 ) 3 0 0

(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肃 甘
【 要】 摘 由于市场经济的缺 陷越来越明显 , 害性也不 断加深 , 危 并伴 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 , 及对基本 民主与人权 的关注 。 1 世 纪末 2 9 0世纪初 , 个国家开始 出台相 关的市场规制法律法规 , 步建立 并完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各 逐 希望通过 法律 的手段 解决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
市场体系规制法概述
一、市场、市场体系与市场规制 市场、
传统认为: 传统认为:场所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交换关系的总和 ——交换关系的总和 个人认为——商品(价值) ——商品 个人认为——商品(价值)交换的过程
区分几个概念:
市场与商品经济 市场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本章对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作了介绍。 学习本章,应了解我国各种分类市场规制法 (劳动力、资金、房地产、普通商品、农贸 市场等),领会对我国市场体系建设的意义。
重点、难点: 重点、难点:
重点掌握经济法对资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 规制方法及意义。
研究性选题: 研究性选题:
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市场规制探讨 经济法在房地产市场规制中的作用研 究 经济法对于解决南方城市劳动力资源 匮乏的作用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市场体系规制法概述 商品市场的法律规制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技术、信息市场的法律规制 技术、 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规制 产权市场的法律规制 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与要求:
房地产交易范围限制制度 房地产价格调节、 房地产价格调节、评估和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特殊房地产交易审批制度 房屋预售许可、 房屋预售许可、备案制度
四、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管理规定
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五、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节
产权市场的法律规制
一、产权市场的定义与分类 二、产权交易管理的一般规定
交易主体 产权交易的审批和授权 产权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的确认 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市场体系规制法律制度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 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费率审批与备案制度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 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四)土地用途限定制度 土地出让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对土地用途进行 限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一般实行准则主义。 (六)限期开发制度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动工开发期限来开发土地。 (七)标准管理与项目验收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标准管理 和项目验收制度。
(四)偿付能力保障制度 保险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保险补偿保障社会生 活的稳定。
(五)监督检查制度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 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六)保险准备金和再保险制度 保险准备金制度可以防止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 等原因而失去偿付能力;再保险制度可以分散保险 公司的风险,避免因一个保险公司承担过高赔付责 任而破产或不能继续正常经营。
三、特殊商品的专营和专卖制度 (一)特殊商品专营制度 商品专营,是指由国家设立或指定特定的经 营单位专门经营特定商品、其他市场主体不得经 营。 (二)特殊商品专卖制度 商品专卖,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对特定 商品的产、供、销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1.统一收购 2.许可证管理 3.统一产品管理
第三节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四、保险市场的管理规定 (一)规制机构 国家成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监会),对保 险市场实施监管。 (二)市场准入 保险业的市场经营主体是各种保险公司,设立 保险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 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 币2亿元; 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经济法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习题与答案

经济法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市场规制是指国家对()进行适度干预而形成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市场规模B.市场规律C.市场主体D.市场秩序正确答案:D解析:市场规制是指国家对市场秩序进行适度干预而形成的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属于市场规制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的是()。

A.法律属性不同B.调整对象不同C.调整范围不同D.政策目的不同正确答案:B解析:市场规制法和民商法的共同点在于都是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3、以下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的是()。

A.企业合并垄断B.国家垄断C.滥用市场优势地位D.行政性垄断正确答案:B解析: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含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企业合并垄断二、多选题1、市场规制法的特征()。

A.调整对象的宏观性B.调整方式的间接性C.调整方式的直接性D.调整手段的规制性正确答案:C、D解析:A、调整对象的微观性B、调整方式的直接性2、以下()属于市场客体。

A.劳务B.信息C.知识产权D.资本正确答案:A、B、C、D3、市场规制法和行政法的不同()。

A.政策目的不同B.规范重点不同C.调整范围的不同D.法律属性不同正确答案:A、B、C、D解析:A、市场秩序,交易效率,社会公益;行政效率,行政秩序,国家利益B、行政相对人和市场行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C、行政法只调整行政法律关系D、市场规制法是以公法为主的公/私法混合,行政法是公法。

4、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

A.市场规制法可诉性较强,宏观调控法可诉性较差B.市场规制法主要在微观领域发挥作用,宏观调控法重点在宏观领域发挥作用C.市场规制法重点约束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法重点约束政府D.市场规制法重点是授权性规范,宏观调控法重点是禁止性规范正确答案:A、B、C解析:市场规制法重点是禁止性规范,宏观调控法重点是授权性规范5、市场规制法的特征A.调整手段的规制性B.调整对象的微观性C.调整方法直接性D.调整方法间接性正确答案:A、B、C6、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垄断可以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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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
(一)假冒、仿冒行为 (二)限购排挤行为 (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不正当倾销行为 (八)搭售行为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十)损害商誉行为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经济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部门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和义务
•五、 •六、
第三节
经济法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和经营者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 位和个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第一,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 第二,经营者必须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 业道德的行为,并且在行为中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第三,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即发生在商品买卖、提供劳务和服务之
第四,行为必须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一)安全保障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四)公平交易权 (五)要求赔偿权 (六)结社权 (七)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 (八)受尊重权 (九)监督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25条规定,
(一)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四)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五)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六)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七)保证质量的义务 (八)履行“三包”的义务 (九)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 规定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 行。
第三节
经济法
•二、
•三、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核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
(1)法院判案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十四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导言
学习目标:
1. 2. 3. 4.掌握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引入案例:湖北汉川红头文件规定喝酒指标
经济法
经济法
主要内容
1 产品质量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3
经济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通常意义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 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 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三)商品质量认证认可制度
认证包括多种形式:①企业质量体系认证;②(单一)产品质量认证;
③GMP认证;
④QS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五)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六)其他
经济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四、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质量保证义务; 2.标识义务; 3.包装义务; 4.不作为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2.质量保证义务; 3.标识义务;4.不作为义务。
•五、
(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1.产品合同责任;2.产品侵权责任
(二)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三)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经济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节
经济法
•四、 •五、 •七、 •六、争议的解决
课后习题
1. 2. 3. 4. 5.
课后习题
赵某2005年4月在市百货商店购买了南极企鹅牌冰箱一台,使用3个 月后,冰箱起火,赵某损失8 000多元。事发后,赵某找到商店,商店同 意赔偿4 000元,而赵某认为商店最少应赔偿6 000元,双方不欢而散,赵 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体鉴 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已经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 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的可能性,虽冰箱没有合格证,但 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行政专职机构和行政有关机构。 ➢专职机构指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主要限于省级,有些市县 政府并没有专设此机构)。 ➢有关机构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如工商部门)等,它们在其职 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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