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合集下载

新中国成立时期主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时期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所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时期是指自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6年12月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

(一)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是通过土地改革的方式建立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前,老解放区已经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但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运动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的。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群众……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除西藏外,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开始土地改革运动。

《土地改革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土地改革采用了没收和征收两种方式,没收的对象是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的对象是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多余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通过土地改革,国家掌握了土地的分配权,把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绝大部分都分配给了无地和少地农民。

这时,建立起来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实质上是农民私人土地所有制。

1952年底,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占农村人口60%-70%的3亿无地和少地农民无偿得到了4600多万公顷的土地,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

1952年底,河南省土地改革运动胜利完成,全省农村土地发证工作完成87%。

(二)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国家土地所有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的重大成果。

1947年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农村和城市建立了巩固的国家土地所有制。

21-22版:第26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步步高)

21-22版:第26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步步高)

1.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成了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使人民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

2.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人民走自己的路,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在“左”倾错误的影响下,走了不少弯路,如“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使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了民主法制建设。

但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抗争下,社会主义建设在探索中依然前进,取得诸多成就。

第26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课程标准 1.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史实,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意义。

2.概述新中国巩固人民政权的主要举措,认识其对新生政权巩固的伟大意义。

3.认识新中国为民主政治建设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所作出的努力。

4.了解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认识毛泽东思想对近现代中国的深远影响。

素养链接 1.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新生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史实,形成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和政治建设的基本发展线索。

(时空观念、历史解释)2.结合史料概括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史实,体会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为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努力奋斗的精神。

(史料实证、家国情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筹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

(1)召开:1949年9月21日,在北平召开。

(2)内容①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重要文件。

它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②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泽东为主席。

2.标志: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决议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施政方针,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

3.意义(1)结束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长期压迫和剥削中国各族人民的历史,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为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了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

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

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

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

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地,亦予保留不动。

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加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

都市郊区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策略

都市郊区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策略

都市郊区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策略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都市郊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都市郊区作为城市和农村的过渡地带,不仅承载了城市发展的压力和农业生产的需求,还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因此,科学合理地规划和管理都市郊区土地利用,已经成为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首先,都市郊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应注重生态保护。

都市郊区的自然生态条件优越,水资源丰富,土地肥沃,生物多样性丰富。

规划者应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持。

例如,可通过设立生态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手段,保护自然景观和植被资源,提供生态服务功能,同时也为居民提供更好的休闲和娱乐场所。

其次,都市郊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农业发展的需求。

都市郊区作为城市和农村交界处,农业是其重要的产业之一。

因此,在规划过程中要注重保留农业用地,并合理规划农业布局,提供必要的农田和农业设施保障。

同时,还应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引导农民转型升级,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还需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加大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力度,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

再次,都市郊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也应关注交通发展的需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都市郊区的交通状况也日益受到关注。

规划者应合理规划交通网络,提出交通发展的战略布局。

同时,还应加强交通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避免交通拥堵和资源浪费。

此外,要注重发展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提高交通系统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更加便捷和环保的出行方式。

最后,都市郊区的土地利用管理策略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土地利用管理中,要采取科学的决策和管理手段,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要加强土地利用权益的保护,加强土地审计和监管,防止土地资源过度开发。

同时,要注重对土地利用效益的评估,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此外,还要加强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的土地利用信息公开制度,增加公众的议事参与,从而形成可持续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50题)1、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

A.原使用该土地的国有企业B.国有股权持股单位C.上级国有独资集团公司D.改组后的新设企业【答案】 D2、()是社会进步的象征和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A.物权B.财产权C.所有权D.土地产权【答案】 D3、土地的较为全面的定义出现在()中。

A.《土地经济研究》B.《土地研究》C.《经济研究》D.《土地》【答案】 A4、在租赁期内,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承租土地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 D5、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是()。

A.依法确定土地权利B.允许土地流转C.维护土地市场稳定D.土地的合理开发【答案】 A6、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

A.不得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B.可以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C.可以转让D.可以挪作他用【答案】 A7、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下列不属于土地使用者权利的是()。

A.解除合同B.要求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C.可以请求违约赔偿D.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继续履行原合同【答案】 D8、原始社会的共有制主要存在于()。

A.虞夏之前B.商纣之前C.周代初期D.春秋战国时期【答案】 A9、就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抵押人()。

A.不得再行处分B.处分时,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C.对其丧失了所有权D.可以对第三人提供担保【答案】 D10、根据《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的规定,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_______,对私有农改土地者发给_______,保障其土地所有权。

()A.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B.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C.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所有权证D.土地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答案】 C11、下列关于所有权权能中的“处分权”,说法正确的是()。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我国建立土地权利变动的公示和()原则十分重要。

A.法律B.交易C.登记D.公信【答案】 D2、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A.村集体经济组织B.乡镇集体经济组织C.村民小组D.村民委员会【答案】 B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时设立。

A.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B.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C.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D.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答案】 B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

A.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乡村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B.乡镇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C.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乡镇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D.乡村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 A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经过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A.6个月B.3个月C.15个月D.10个月【答案】 A6、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B.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也随之抵押C.应签订抵押合同,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D.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答案】 D7、根据《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的规定,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_______,对私有农改土地者发给_______,保障其土地所有权。

()A.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B.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C.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所有权证D.土地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答案】 C8、甲公司是国有企业,通过划拨方式获得了一片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后该企业业务不佳,为了防止场地闲置,该企业就在土地上建设一批房子用以出租,根据规定,该企业应向国家上缴()。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历史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历史变迁作者:崔俊枫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05期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形势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本文把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分为四个阶段。

关键词:补偿安置变迁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8)起初,由于土地归农民私有,国家的市政建设及其它需要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用地,1950年11月21日,中央政府出台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国家需要征用私人土地的,需要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于耕种该土地的农民应给予适当的安置,并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1953 年 12 月 5 日中央政府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较完整的征地制度法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规定首次提出了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概念,强调“评议商定”以及“公平合理”。

并提出,土地补偿费以最近3~5年产量的总和为标准,特殊土地应酌情处理。

1954年9月20日,关于土地征用,做了原则性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

1958年1月6日,中央政府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补偿标准做出了调整,规定以土地最近2~4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另外其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对农民安置有农业安置,其它方面的安置和组织移民。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通过土地征收无偿取得集体土地,通过拨付的方式把土地安排给土地使用者。

企业大部分是公有的,所有建设项目用地也是国家统一无偿拨付的。

同样在土地征收过程方面,土地收益的获取,土地增值效益都不存在。

农民失去土地后,转化为城市户口,并在城市安排工作。

二、基本维持时期(1959~1981)这一段时间内,由于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基本按照1958年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执行。

三、转型时期(1982~1998)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战略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提出,经济建设出现了长足的进步,进而用地规模有很大的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

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

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

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

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一九五○年十一月十日政务院第五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五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适用本条例以进行郊区土地改革的大城市及决定建设的大工业区,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决定后公布之。

华北五省所属者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布之。

凡适用本条例以进行土地改革的城市郊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划定,呈报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后决定之。

华北五省所属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之。

第三条地主在城市郊区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照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予以没收。

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四条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城市郊区的农业土地和荒地,照土地改革法第三条规定予以征收。

第五条工商业家在城市郊区的农业土地和荒地及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照土地改革法第四条规定予以征收。

但其在郊区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如私人住宅、厂齐、仓库以及在农村中有利于生产的投资等,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六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在城市郊区出租的小量农业土地,照土地改革法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富农在城市郊区的农业土地,照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贫农、雇农在城市郊区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均予保护不动。

第九条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上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可分的农业土地,交由乡农民协会按照土地改革法第十一条及十二条规定的原则,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

所有没收得来的农具、耕畜、粮食等生产资料,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缺乏这些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以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的困难。

所有没收得来的房屋,除大建筑及风景区的别墅等不适合于农民居住的房屋应留作公用外,其余均应分配给农民所有,以解决贫苦农民住房缺乏的困难。

对别无其他收入或其他收人甚少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地主,也以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分配给他们耕种使用,并配以必要的生产资料。

第十条在分配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时,对于无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原则和当地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情况决定之。

第十一条凡在城市郊区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以及农事试验场、菜园、果园等,无论其为地主或农民所经营,无论其土地所有权有无变更,均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使用。

第十二条凡使用城市郊区国有土地从事耕种者,除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外,一律不再交地租。

但经营人不得以国有土地出租、出卖或荒废。

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

第十三条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收回由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时,应给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凡需用城市郊区国有土地以从事房屋、工厂及其他建筑者,应依据人民政府规定的办法向市人民政府请求领用。

该项办法另订之。

第十四条国家为市政建设及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以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办应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并、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五条城市郊区一切可耕荒地,在不妨碍城市建设及名胜古迹风景的条件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统一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

垦种荒地者,免征农业税一年至三年。

第十六条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依照土地改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得成立市的郊区土地改革委员会,并得以区为单位,成立区的土地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

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

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第十八条各城市郊区何时实行土地改革,由市人民政府呈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之。

第十九条本条例公布后,各市人民政府得依土地改革法及本条例所定原则和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之。

第二十条城市郊区土地改革除本条例已有规定应按本条例实施外,其他事项均应依照土地改革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根据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人民日报》刊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