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述-建设工程法规
建设法规自己整理重点知识点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概述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经管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行政监督经管关系(2)建设民事法律关系(3)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经管关系3. 建设法规的特征:a.行政隶属性b.经济性c.政策适时性d.技术性4、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2、国家监管的严格性5、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物、财、行为、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要素。
6、建设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
包括行为和事件。
7、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8、事件: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第二节建设法规体系1、建设法规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分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4、建设法规的构成:1、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经管,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设法规概述

3、基本原则:
①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实守信原则
⑤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
5、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务】+【行为】+【非物质性智力成果】
(主体和客体均是法律关系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3、法律事实
(1)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
(2)法律事实=行为+事件
行为:主题依据其意志事实的行为(订立合同、交纳管理费);
事件:不依主体意志而发生的客观事实(如:自然灾害、法律变更)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次要部分或少数部分委托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转包或违法分包
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需要自己将这节通读一遍)
1、遵循的原则:①公开原则 ②公平原则 ③公正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2、招标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需“淘汰并通知”;通过的,“获得招标文件”。
(3)施工招标编制标底的,其编制过程和表弟必须保密。若泄漏,属违法、违规。(一个工程一个标底)
3、投标
(1)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联合体共同投标:必须指定牵头人。
(2)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改正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章,一般以“规定”“办法”命名。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
工程建设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 03893 学习指导1.1 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者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几个主要的建设法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建造工程法律制度、市政建设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者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见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3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工程建设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工程建设主体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责任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4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共分五个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规划、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阶段。
简述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普通构成要件:有伤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伤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2、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特殊主体、特殊结果、无过错责任、转承责任。
2.1 工程报建概述2.2 城市报建与城市规划法规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二、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性文件国际条约三、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四、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它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完全、限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权利、民事法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2)主体的改变2)客体变更:(1)客体范围的变更(2)客体性质的变更3)内容变更:(1)权利增加(2)权利减少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2)协议终止:即时生效和约定终止条件3)违约终止4.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分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5.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尖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形式合法;六、代理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整理资料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1、建筑法概述2、建筑许可法律制度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5、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了解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与原则;建筑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型、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难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有关各类许可证的获取资格及重要性;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和索赔;监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课时安排:第一节建筑法概述一、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1、概念: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法的体系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二、建筑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我国建筑法的一般原则: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应当贯彻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
4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2、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3、法治原则1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自考06936建设法规大纲

附件6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设法规》(课程代码:06936)课程考试大纲目录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二、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第1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1.1建设法律制度概述1.2建设法律关系1.3建设法律责任第2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2.1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概述2.2城乡规划的制定2.3城乡规划的实施2.4城乡规划的修改2.5监督检查第3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3.1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概述3.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3.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4耕地保护3.5建设用地第4章建筑法律制度4.1建筑法律制度概述4.2建筑许可4.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4建筑工程监理4.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4.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5章招标投标法律制度5.1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5.2招标5.3投标5.4开标、评标和中标第6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6.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6.2房地产开发用地6.3房地产开发6.4房地产交易6.5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7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7.1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概述7.2环境监测管理7.3保护和改善环境7.4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8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8.1合同法总则8.2建设工程合同三、关于大纲的说明与考核实施要求附录:题型举例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一)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建设法规》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
该课程主要研究建设领域内的法律问题。
明确要求学生掌握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建设领域内的重要法律制度,使学生具有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内依法办事的能力。
本课程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二)课程的设置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熟悉并掌握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规定。
具备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内依法办事的能力。
建筑法规绪论和第一章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针对执法人员作出
主刑:有期、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事责任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一、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承担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 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 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3.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发生事故,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相应的责任。
结局:走上法庭
法官判定: 1.自来水公司对此事件负主要的责任,负 70%的责任 。 2.由于司机是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发生这起 事故,所以由其所在单位负30%的责任。
§1-3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产生:合同 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
更 解除:自然解除: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协议解除:双方协商解除。 违约解除:一方违约或由于不可 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案例分析
原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
被告: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乙方)
2006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 术措施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2007 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协议约定:“技措费和 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 裁委员会仲裁。”2009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 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和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 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公司设立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2)建设法律制度的特征
经济性 技术性 行政性 综合性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3)建设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交易关系
及其他民事关系。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2 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2)法制统一 (3)责权利相一致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
地方性 法规
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力,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法规
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
行政 部门规
规章
章
次于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 建设部以部长令形
构制定
式发布的规章
地方性 低于行政法规,低 规章 于同级或上级地方 性法规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 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 ,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 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 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 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 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 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 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 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 ,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 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条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
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建设工程法规
课程概述
课程学习的目的和意义 • 了解有关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政策,拓宽知识面;
• 熟悉建设活动中的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法、合同法 等所涉及的法规及分类,并能在实践中逐渐加深对其理解和 选用。 • 明确建设法规在我国建筑活动中地位、作用和如何实施, 并能及时掌握我国新颁布的相应法律、法规。 • 更好为建设活动服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工程索赔、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体本身); • 市场经济与用人单位的要求以及学生的培养目标。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3 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
基本建设活动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之一, 它为各行各业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环境。完善合理的建 设法规体系可以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使建筑市场有序 运转,建筑业健康发展,为国家增加积累,使人民安 居乐业。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3 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 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4 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 (1) 建设行政执法 (2)建设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 (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5 建设法律制度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
(1)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
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 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补充: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
地位和效力
制定部门
例举
宪法 法律
最高 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大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
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 建筑法、商标法等 会制定
行政法规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 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 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时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2 建设法律关系 3 建设法律责任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1 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 建设法律制度通常称为建设工程法规或建设法规,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 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 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 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法规的总称。
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
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总结特征:
法律
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
行政法规
表现为《XX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表现为《XX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表现为《XX管理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表现为《XX技术规范》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补充: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1 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课程概述
学习方法
• 听课学习 • 灵活领会 • 案例分析 • 注意与其他课程的联系 • 尽可能多掌握建筑工程相关知识
课程概述
课程概述
主要教学内容
课程概述
教学要求
• 教材:《建设工程法规》,佘立中主编,华南理工大学出 版社出版。 • 教学参考: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 学时:40学时 • 教学方法:自学与课堂教学结合 ,讲述与案例分析结合。 • 考试方法:课程考试70%+平时考核30%(包括考勤、课 程作业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