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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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资产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资产保险管理,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单位和个人参加的与企业资产有关的保险事项。

第二章保险管理职责第三条企业管理负责人是企业资产保险的管理者,负责公司保险策略的订立、实施和监督,保证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应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相关的保险申请流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供应诚信、有效的服务。

第三章保险购买第六条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企业资产保险购买计划,明确保险项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资产保险应依据实际需要,购买资产综合险、责任险等适当类型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企业资产安全保障的需求。

第八条保险购买应通过正规的保险渠道进行,严禁购买假冒伪劣的保险产品。

第九条保险购买的决策应遵从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批准。

第四章保险索赔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人要立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保险事故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十一条保险索赔申请应认真描述事故经过、损失情况、保险金额和索赔要求,并供应相关的证明料子和证据,确保索赔申请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损核赔,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对合法有效的索赔申请进行理赔。

第十三条保险理赔金额应依据保险合同的商定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保险公司应及时支出理赔款项给企业。

第五章保险管理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应定期评估保险合同的完善性和适用性,并及时调整保险策略和保险计划,以保证企业资产安全的需求。

第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应对企业资产保险的需求进行监测和分析,供应专业的服务和建议。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档案和保险凭证,并依照规定的时限保存相关的索赔资料和证据。

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资产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资产保险管理,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和风险掌控。

全部员工必需遵守本制度,保证资产保险工作的有效推行和执行。

二、保险管理机构1.企业设立资产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保险业务的组织协调、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理赔的处理等工作。

2.资产保险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构成,并负责订立和修订相关资产保险管理制度和规范。

三、资产保险责任和义务1.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评估资产风险,订立合理的保险方案,并保证保险责任的完全履行。

2.企业员工应乐观搭配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供应有关资产信息、损失情况和理赔申请等资料,并确保供应的资料真实准确。

四、保险合同签订1.企业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依据实际情况认真评估保险需求,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进行购买。

2.保险合同应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保险责任、免除责任条款等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

3.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对保险合同进行妥当保管,并定期审核保险合同是否符合企业需求。

五、资产损失和保险理赔1.在发生资产损失时,企业员工应立刻报告事故情况和损失程度给保险管理机构,并依照保险合同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并保护现场。

2.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供应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障企业权益得到及时赔付。

3.对于保险理赔金额较大的案件,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搭配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并供应必需帮助和支持。

六、保险费用管理1.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依据保险合同商定,定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并保证保险费用的合理支出。

2.企业员工应珍惜企业资源,避开不必需的风险和损失,减少保险理赔次数和金额。

3.对于保险费用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七、保险信息管理1.企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并妥当保管相关保险文件和资料。

2.企业员工在办理保险事务时,应供应准确完整的信息,遵守隐私保护原则,不得泄露保险信息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02-2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五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和背景企业作为一种法人组织,拥有自己的财产。

为了保护企业财产免受损失,提高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制定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资产保险的管理工作。

3.保险项目a)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b)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等;c)职工福利:包括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员工医疗保险等。

4.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应详细列明,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5.保险费用管理企业应将保险费用纳入预算。

保险费用的支付应按时进行,不得拖延或拖欠。

6.保险合同管理企业应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详细列明保险项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内容。

企业应保存好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文件,以备查阅。

7.保险理赔管理如发生保险事故,企业应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并保证理赔金额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8.保险安全管理企业应加强对财产保险的安全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加强对财产保险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保管;b)定期对财产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c)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保险意识和安全意识;d)定期评估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9.管理责任和监督10.考核与改进企业应定期对财产保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对于保险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11.附则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事务处理。

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以上是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度的制定,并确保制度得到全面实施和落实。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财产,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8月16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与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

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第二章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第七条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危及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保险原理,尊重社会公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或限期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的,应当自解除聘任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与其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或者委托关系的,该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的资格自解除聘用或者委托关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算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要求其提交书面检查;两年内两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撤销其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资格外,还可以自发现第二次违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核准其法律责任人或者精算责任人资格。
第十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中国保监会对总公司作出的批准文件、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正式批复文件。
(一)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公司财产保险制度范本

公司财产保险制度范本

公司财产保险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财产保险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保险制度适用于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

第三条本公司财产保险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财产保险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财产保险政策的制定、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费用的支付、保险理赔等事宜。

第五条公司应当选择具备专业资质、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伙伴,确保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险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保险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保险范围与对象第七条公司财产保险范围包括:(一)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原材料、在产品、成品、库存商品等;(二)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设备等;(三)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的责任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雇主责任等;(四)公司约定的其他保险事项。

第八条公司财产保险对象为公司所有员工及与公司签订合同的第三方。

第三条保险合同与理赔第九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理赔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费用的支付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赔管理制度,明确理赔流程、理赔时效、理赔责任等,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保险管理第十三条公司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财产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审核保险合同签订、保险费用支付等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险费用的支付、理赔款项的报销等工作,并定期对保险业务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保险管理委员会做好财产保险工作,及时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相关资料。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财产保险管理,提高企业财产保险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保险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

公司内所有部门,包括总经理、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财产保险购买、保险责任、保险理赔、保险风险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所有相关部门应做好信息记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产清单、保险购买凭证、保险理赔记录等文档的妥善管理。

第二章财产保险购买第五条企业应根据自身财产状况和经营特点,确定购买财产保险的种类和金额,并委托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财产保险服务。

第六条财产保险购买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综合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保险等,具体购买种类由企业内部各部门协商决定,并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七条财产保险购买金额的确定应根据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相关财产情况进行评估,保证购买金额足以覆盖潜在的风险。

第八条财产保险购买金额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货物价格指数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确保购买金额符合实际需求。

第九条财产保险购买合同中,需明确标明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财产保险购买费用应由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做好费用记录和相关报销工作。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一条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财产险对财产损失的赔付责任,以及企业因财产损失导致的经营中断、停工、停产损失的赔付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在企业财产保险范围内,承担由于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暴雨、盗窃、纵火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明确规定于保险合同中,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对于不同风险的责任承担范围及赔偿标准。

第四章保险理赔第十四条一旦发生财产损失事件,企业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报案,尽快启动保险理赔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在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时,应提交理赔申请书、保险单、财产清单、损失鉴定报告、警察报案证明、财产损失证明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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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管理规定
为了使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财产得到及时赔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

特制订本规定。

1.理赔机构及职责
1.1机电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汇总、确认公司财产的保险范围、设备出险后报案、现场勘查及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理赔费用结算等工作。

1.2企管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出险设备的原始发票或复印件等工作。

1.3相关单位应各指定一名专人(指定人员更换工作,由分管设备主任)负责本单位所属财产保险范围的确定,设备出险后及时通知机电部,迅速召开会议准备理赔资料,及时交机电部进入理赔程序。

1.4机电部或供应部相关人员应负责提供维修合同或购货合同。

2.保险种类:机损险;综合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2.1机损险、综合险是各车间所在界区内的机器设备、管道,仪表电气、电缆等的设备财产保险
2.2雇主责任险是公司投保时所有的在职职工。

2.3公众责任险是我公司员工、财产以外的人和物。

2.4保险险种可能依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具体以保单为准。

3.理赔程序
3.1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本单位的保险联络员应按下述步骤判断是否需要报案。

3.1.1首先确定出险设备受损价值。

3.1.2如果受损价值小于3000元,不需要报案。

3.1.3如果在投保范围内且受损价值大于3000元,出现故障直接原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尽快报案;出现故障直接原因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必报案。

3.2报案
3.2.1报案注意事项:
3.2.1.1说明出险单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保单号、设备名称及损失项目、估计损失数额,已采取的措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2.1.2因生产需要无法保留第一现场电话报案时应明确说明,并由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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