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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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版的相关内容,深入了解其主要条款和意义,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解。

二、总体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是对以往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和完善。

新版法律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海洋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在具体内容上,该法规包括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1.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新版海洋环境保护法强调了“预防为主、治理结合”的原则,提出了加强源头控制、提高环境法规执行力、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等重要举措。

这些原则的提出,有助于强化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推动相关工作的持续推进。

2.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针对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新版法规加强了对污染源的监管和控制,强化了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的要求,提出了相关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处罚措施。

这些举措有助于减少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3. 海洋生态保护新版法规还对海洋生态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禁止破坏珊瑚礁、禁止非法捕捞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推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在应对突发海洋环境事件方面,新版法规提出了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要求,包括建立海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等内容。

这些要求有助于保障海洋环境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灾害事件的损害。

5. 社会监督新版法规还强调了社会监督的重要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通过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社会评估等方式,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环境,促进可持续海洋发展。

以下是对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解读:
法律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中国管辖的海域,涵盖了海洋环境的保护、监测、评估、修复、管理等方面。

环境保护目标:该法律明确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恢复和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目标。

它强调了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海洋废弃物的排放和垃圾倾倒等。

管理和监测措施:该法律要求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和实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

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该法律规定了对海洋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监管和管理海洋污染源、制定和执行海洋污染应急预案、加强溢油事故应急响应等。

法律责任和处罚:该法律明确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

这些解读仅为概述,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需要参考实际法律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文章来源:/Content-3970.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文章来源:/Content-3970.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公布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四章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年版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概述在当今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海洋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我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以环境保护工作为重要议程,特别是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问题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并于202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深入解读1. 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是针对当前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而进行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资源的日益紧缺,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污染。

进一步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2. 主要内容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内容上做了丰富和完善。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进行了明确定义,强调了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新增了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监管机制,包括海洋环境监测评估、海洋污染防治、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责任追究,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度。

三、个人观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工作者,我对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表示充分的认同和支持。

这一法律的修订不仅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我们从事相关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我也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积极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参与到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四、总结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回应了当前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和挑战,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完善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
生态平衡破坏
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受到严重干扰,某些物种过度繁殖或缺乏天敌,导致生态系 统的失衡。
海洋资源过度开发
渔业资源枯竭
过度的捕捞和非法捕捞导致渔业资源严重枯竭,很多鱼类和 贝类面临灭绝威胁。
海砂资源乱采滥挖
不规范的开采和乱挖海砂导致海底地形改变,影响海洋生态 系统和船舶航行安全。
03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政策
河口生态修复
针对河口地区的特点,采取截污治污、河道整治、生态补水等措施 ,改善河口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河口生态系统的健康。
海洋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海洋资源保护
加强海洋渔业、矿产、能源等资源的保护,采取休渔制度、资源增殖放流、海域使用管理 等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洋能源开发
积极推进海洋能源开发,发展海洋风电、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结构的 优化调整。
02
中国海洋环境现状
海洋污染现状
近岸海域污染严重
由于工业、农业和城市污水大量排放,近岸海域的水质恶化,污染严重。
海洋垃圾问题
塑料垃圾等不易降解的废弃物大量进入海洋,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 生严重影响。
海洋生态系统破坏
生物多样性减少
由于过度捕捞、污染和生境破坏等原因,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很多物种濒临灭 绝。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中国海洋环境现状 •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政策 •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实践 •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全球海洋环境现状
全球海洋环境受到日益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包括气候变化、 海洋酸化、海洋垃圾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为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所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于2023年正式生效,对中国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一)强化海洋环境保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环境保护责任归于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三方面。

国家将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健康。

地方政府则负责海洋环境管理,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保护海洋环境安全。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环境污染行为严厉打击。

(二)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原则和措施。

法律提出了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任务,包括保护珊瑚礁和海草床等关键生态系统。

同时,法律还强调了海洋环境修复的重要性,规定要加强污染源治理和推动污染物的减排工作,并建立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追究污染者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出了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宣传教育的要求,包括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培养环境生态文明观念。

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和负责相关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非法捕捞等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从源头上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四)加强海洋生态监控与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建立海洋生态监控体系,加强对海洋生态系统、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同时,法律还规定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海洋环境和资源状况的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海洋环境变化和保护工作的进展。

此外,法律还要求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事业。

(五)加强海洋环境执法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出了加强海洋环境执法和监督的要求,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的简要介绍和对照表: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内容简要介绍: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为后续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导。

2.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加强了海洋环境监管体制和能力建设,提高了海洋环境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3.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新增了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内容,建立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4.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完善了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减少了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5.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新增了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内容,提高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

6.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修订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监管措施,加强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

7.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强化了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8.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完善了船舶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内容,提高了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9.第九章监督管理:新增了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的内容,完善了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了海洋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10.第十章法律责任:修订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内容,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11.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了保障。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的简要介绍和对照表。

修订后的法律更加完善、严格,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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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公布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四章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第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必须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建造港口、油码头,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和潮汐发电工程,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

在鱼蟹回游通道>坝,要建造相应的过鱼设施。

第八条港口和油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和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

第九条海涂的开发利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管理。

对围海造地或其他围海工程,以及采挖砂石,应当严格控制。

确需进行的,必须在调查研究和经济效果对比的基础上,提出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大型围海工程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和红树林、珊瑚礁。

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十条开发海洋石油的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在编报计划任务书前,应当提出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效措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海洋石油勘探和其他海上活动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第十二条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油料,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准排放入海。

第十三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

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对渔业水域、航道造成污染损害。

第十五条海上试油时,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防止污染海洋。

第十六条海上输油管线,储油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防止漏油事故。

第十七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和器材,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井喷和漏油事故的发生。

发生井喷、漏油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国家海洋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十八条沿海单位向海域排放有害物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在海上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场、海滨风景游览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含强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

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确需向海域排放的,必须执行国家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含传染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消灭病原体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二十一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防止海水富营养化。

第二十二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邻近的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水质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沿海农田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经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在岸滩弃置、堆放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依法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

第二十五条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水系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处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二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不足150总吨的油轮和不足400总吨的非油轮,应当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第二十八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

第二十九条 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排放含油污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的排放标准和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油类记录簿。

第三十条载运有毒、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洗仓水和其他残余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污水排放的规定进行,并如实地记入航海日志。

第三十一条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排放放射性物质,必须遵守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船舶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第三十三条造船、修船、拆船和打捞船单位,均应备有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

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废弃物污染海域。

第三十四条船舶非正常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或有毒、含腐蚀性货物落水造成污染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情事,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渔船也可以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发生污染情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登轮检查处理。

经港务监督授权的政府有关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可以登轮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港务监督处理。

第六章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第三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予核实。

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由驶出港的港务监督核实。

第四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须向驶出港的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其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但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五)“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六)“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现行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均以本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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