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药店的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以支持企业决策和生产管理工作,订立本《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的订立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店的管理需求,旨在建立健全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药店的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具体包含但不限于药品销售统计、库存统计、财务统计、人员统计等各项统计工作。
三、统计信息手记1.药店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定时、按要求向统计信息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数据和报表,确保数据来源真实、准确。
2.统计信息手记应依据实际业务情况,结合现有数据平台和系统,包含但不限于销售系统、库存管理系统、财务系统等,确保信息取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统计信息应包含必需的基本信息、数量和金额等关键指标,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可比性。
四、统计信息分析与报告1.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依据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加工,形成认真的统计分析报告。
2.统计分析报告应包含药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财务情形、人员统计等紧要信息,并依据需要供应趋势分析、比较分析和猜测分析等。
3.统计分析报告应定期向企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支持决策和生产管理工作。
五、统计信息保密1.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应严守统计信息的保密要求,不得将统计数据泄露给未授权人员或机构。
2.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订立合理的信息安全措施,保障统计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3.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离职或调岗时,应交接相关的统计信息并签署保密协议,确保统计信息的安全。
六、统计信息质量管理1.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建立统计信息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对手记到的数据进行核实和校验,矫正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或不全都之处。
3.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和分析,对不符合要求的统计数据进行整改和完善。
七、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数据、窜改统计数据或有意供应虚假统计数据的,将依照企业相关制度进行纪律处理,直至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予以相应的处分。
医院信息统计管理及报送工作制度

医院信息统计管理及报送工作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医院信息统计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信息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医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本制度所称信息统计及报送包括月报表、年报表及各种网络直报信息等。
2、医院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由分管院长直接领导,由财务科、医务科、人力资源、设备科、药剂科、信息科以及各相关临床医技科室等部门共同完成。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2.1财务科负责统计医院总收入、各项支出等数据,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并汇总、审核各科室统计数据进行年报、月报上报。
2.2医务科负责汇总统计各科室医疗服务数据,负责提供医院出院病人病案首页的数据审核。
2.3人力资源负责统计医院职工的数据及审核上报。
2.4设备科负责统计医用设备数据及审核上报。
2.5药剂科负责合理用药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数据的审核上报。
2.6信息科负责HIS系统数据库日常管理,协助各部门完成数据的汇总与报送。
2.7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本科室工作量、本科室质控指标以及本专业相关网络直报信息的汇总、审核与上报。
3、各部门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兼职统计员,从事具体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信息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能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成本部门信息统计及上报工作。
3.1医院(院级)信息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3.1.1根据上级信息统计工作的报送要求,认真学习统计指标解释,完成医院统计信息的汇总、审核与报送工作,确保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与上报要求一致。
3.1.2对各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准确无误后才能报出数据。
3.1.3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送时间,完成统计信息的报送。
3.1.4对各类统计信息实行档案化管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3.2各部门(科级)信息统计员(兼职)工作职责:3.2.1认真学习统计指标解释,完成本部门信息的采集、审核与报送工作,确保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与上报要求一致,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真实性负责。
统计与信息管理制度

统计与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医院统计与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效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行,订立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部门、员工以及相关合作单位。
第三条【定义】1.统计与信息管理:指医院对医疗、医保、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的工作。
2.统计数据:指医院各项工作中产生的数据资料。
3.信息管理:指医院对统计数据进行存储、加工和传递的活动。
第四条【原则】1.真实准确:统计数据应真实准确,禁止虚假填报和窜改数据。
2.及时完整:统计数据应及时收集、整理、报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3.保密安全:统计数据和信息管理应保守秘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4.管理规范:统计与信息管理应依照制度规范进行,做到有章可循。
第五条【责任主体】1.医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医院统计与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并负责本部门统计与信息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第六条【数据收集】1.全部部门在医院规定的时间内依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准确收集和记录所属业务领域的数据。
2.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并及时核对数据的准确性。
3.数据收集应包含医疗、医保、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数据,并依照各自的工作要求进行分类和整理。
第七条【数据整理】1.部门负责人要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核对、比对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整理后的数据应依照医院统计与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汇总和报送。
3.数据整理过程中,发现错误或疑点应及时采取矫正措施,并进行记录。
第八条【数据报送】1.各部门负责人应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经过整理的数据报送至综合办公室。
2.数据报送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附上认真的数据报表和相关说明。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九条【数据存储】1.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维护医院的数据存储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和完整。
社区医院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医院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统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医院内部所有涉及统计信息管理的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医院统计信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统计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2. 客观原则:统计信息应真实反映社区医院实际情况,客观公正;3. 及时原则:统计信息应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确保信息的时效性;4. 安全原则:加强统计信息安全防护,确保信息不被泄露、篡改。
第二章统计信息管理职责第四条社区医院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由医院统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和修订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统计信息管理工作;2. 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和统计报告等工作;3. 对统计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4. 加强统计信息保密,确保信息不被泄露;5. 对统计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各部门、科室应积极配合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开展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按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信息;2. 配合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和统计报告等工作;3. 加强统计信息保密,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章统计信息收集与处理第六条统计信息收集应采取以下方式:1. 指令性收集: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统计信息收集工作;2. 自愿性收集:各部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收集统计信息。
第七条统计信息处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准确性: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不得虚报、瞒报、漏报;2. 及时性: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收集、整理、上报统计信息;3. 完整性:统计信息应全面、详实,不得遗漏重要内容;4. 保密性:加强统计信息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统计信息分析与利用第八条统计信息分析应结合社区医院实际情况,从以下方面进行:1. 统计指标分析:对统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问题及原因;2. 领域分析:对医院各个领域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3. 趋势分析:对医院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为决策提供依据。
医院医保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医保信息统计工作,提高医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及地方医保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成立医院医保信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医保信息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医保信息统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医保信息统计工作。
三、职责1. 医保信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1)负责制定医保信息统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审核医保信息统计报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对医保信息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2. 医保信息统计办公室:(1)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医保信息统计数据。
(2)编制医保信息统计报表,定期上报医保部门。
(3)对医保信息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对医保信息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医保信息统计工作质量。
四、工作流程1. 收集数据:医保信息统计办公室负责收集医保病人就诊信息、医疗费用、药品使用、诊疗项目等数据。
2. 整理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统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审核数据:医保信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对整理后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4. 编制报表:根据医保政策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编制医保信息统计报表。
5. 上报数据:定期将医保信息统计报表上报医保部门。
6. 分析报告:对医保信息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监督检查1. 医保信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医保信息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2. 对医保信息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泄露医保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保信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及地方医保政策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及地方医保政策法规为准。
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

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统计信息的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充分发挥医保数据在政策制定、监管、服务管理和科研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医保数据管理、统计和分析能力的单位及个人,涉及医疗、药品、医保费用等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三条医保统计信息是指由各级医保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收集、整理、编制和公布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医疗服务项目、医院、药品、参保人群等各类相关信息。
第二章统计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医保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统计信息的收集渠道和机制,保证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和真实。
第五条医保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统计信息的收集情况,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上报相关数据。
第六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数据的清晰、完整和规范。
第七条医保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医保统计信息的保密制度,明确数据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统计信息的分析与报告第八条医保机构应当根据统计信息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数据分析和研究工作组,并定期开展相关研究和分析工作。
第九条医保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医保统计信息的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布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医药费用等相关数据,促进医疗卫生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十条医保机构应当根据统计信息的重要性和紧急性,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给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数据分析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统计信息的质量保证第十一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息的质量保证制度,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医保机构应当定期对统计信息进行核查和比对,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息的质量评估机制,对数据的来源、处理和发布进行评估,提高数据质量和可信度。
第五章管理与责任第十四条医保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息的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流程和责任人员,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统计信息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和发布等环节。
第三条统计信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保密的原则,充分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统计数据的安全。
第四条统计信息管理应当注重统计数据的规范化、一致性和可比性,避免数据重复、相互矛盾和错误。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的机构设置、人员职责和内部流程,确保统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与处理第六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应当依据统计调查计划,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确保数据的来源准确、信息完整、统计对象覆盖全面。
第七条统计数据的处理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进行逻辑性检查和合法性审核。
第八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和安全,避免延误和数据错误,确保数据的及时可靠性与完整性。
第九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中,应当强化对数据的质量管理,包括数据清洗、校核、验证等环节,确保数据的质量可控。
第十条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处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存储与管理第十一条统计数据的存储应当采用可靠、安全和易访问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可读性和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第十二条统计数据的存储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和整理方式进行,保证数据的组织结构清晰、存储容量充足和数据分类明确。
第十三条统计数据的存储设备和介质应当经过严格验证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更新。
第十四条统计数据的安全备份应当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包括定期备份、离线存储、多地点备份等,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恢复性。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数据存储设备,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医院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医院统计信息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医院统计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医院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2. 设立统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2)负责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3)对统计信息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4)对统计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5)开展统计信息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统计信息管理内容1. 医院基本信息统计:包括医院概况、科室设置、人员编制、设备设施、经费收支等。
2. 医疗业务统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药品、医技等业务量统计。
3. 医疗质量统计:包括医疗质量指标、医疗安全指标、医疗服务满意度等。
4. 医疗费用统计:包括药品费用、检查检验费用、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5. 医疗资源利用统计:包括床位使用率、设备利用率、人力资源利用率等。
6. 医疗保障统计:包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等。
四、统计信息管理要求1. 统计信息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医院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2. 统计信息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3. 统计信息处理应科学、严谨,采用先进的统计方法和工具,提高统计信息质量。
4. 统计信息发布应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开医院统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检查1. 医院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定期对统计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统计信息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统计信息质量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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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统计管理制度实例
一、总则
1.为加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科学性、严谨性和及时性,提高统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此制度。
2.企业实行班组统计、车间统计和企业统计三级结合的统计制度,并按部门归类不同,分别予以统计汇总。
3.企业的统计工作由企业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企业的统计工作。
4.企业各部门根据计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本部门业务统计需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必须稳定,不可随便调换调动。
二、统计管理与人员分工
1.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相关部门颁发的报表,按报表内容,确定相应责任部门进行编制。
报表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时,由责任部门自行沟通协商编制。
2.企业内部因需求填制报表时,需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定为正式统计报表,分发到各部门执行;未经总经理审查批准的报表,各部门有权拒绝填写。
3.统计报表由计划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印刷、发放、收回。
填好上交后的统计报表,填制部门发现错误时,可直接与计划管理部门沟通修改,不必重新填写申报。
4.经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的本部门统计报表,各下级部门应相互传阅。
各主管部门上报报表时,必须认真审查,签字后方可上报。
5.需上报给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的统计报表,需经总经理签字后报送,并且还应留有备份备档。
6.各部门进行统计工作时,必须严格的按照统计制度流程进行,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7.各级部门领导必须严格的重视统计工作,各部门统计工作出现差错,部门相关行政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三、统计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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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部门对外提供、公布的统计资料或数据,各部门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据,应由部门统计人员根据所掌握的统计资料提供,不得乱用、伪造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
2.各部门、各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计划管理部门人员安排专门人员统一管理。
各种统计资料不得损坏和遗失,对于确实无保管价值的资料,应呈请领导核准后,方可销毁。
3.管理人员应将统计资料以卡片台帐形式,按时间、项目进行整理分类,以便查阅使用。
4.企业内部各部门如需查阅统计资料,应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持批准证到计划管理部门查询。
5.企业外部单位需查询企业统计资料时,必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接洽提供。
6.属于企业机密的统计资料,相关人员必须严格的保密,严防丢失;管理人员在提供统计信息时,应按照企业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统计错误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生错误,如当天发现,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查询修改或自行修改并注明;如次日发现,应在修改后的报表上详细说明。
2.统计报表发生重大错误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统计数字订正单》,予以修正;同时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以防日后查阅时误用。
五、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岗位和统计人员原则上必须保证其稳定性,专人专职,不可随便或经常换人换岗。
除非因特殊情况,统计人员才可调换工作。
2.统计人员调换工作,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统计人员调换岗位前,须在1周之内,培训接替人员,使其能独立的工作;必须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向接替人交代清楚;必须将手头上或实际工作中的所有的统计资料与统计工具列出清单并移交。
3.统计资料主要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统计工具主要包括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
4.统计人员在交接工作未办妥前,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因工作调换或交接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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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统计报表必须附有文字说明和统计报告,未附有文字说明和统计报告的报表不是正式的统计报表,不能备案存档。
2.文字说明是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后果的,它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
3.分析报告是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或未能完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分析报告使文字说明更加的深化和详细。
七、统计工作的考核
1.为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统计的准确性,企业将对统计人员的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之中,每月一次,考核成绩与薪水相挂钩;同时,企业每年7月和12月将对统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比,奖优罚劣。
2.考核的具体标准为:
(1)考核采用倒扣分制,每月初每一个统计人员的标准分数为100分。
(2)扣分情况有:
①错报、虚报、漏报、迟报、瞒报或拒报一次,扣5分;超过三次者,每次扣10分;
②未按企业要求统计的或统计形式不规范的,扣8分;
③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未附文字说明或统计报告的,扣10分。
(3)加分情况有:
①根据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加分,每篇最高加15分;
②统计分析准确程度高的,能为企业决策提供有力依据的,每篇最高加20分。
3.统计评比由企业计划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评比结果与年终奖金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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