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搬操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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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45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45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4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精神,加快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向“一总部三基地”有序搬迁转移和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工业集中布局、集聚发展、集成创新,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1.本政策适用于乐山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中所划定的主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的搬迁入园、淘汰关闭的工业企业。

二、具备条件2.搬迁入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搬迁前三年内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2)搬迁入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

(3)搬迁入园项目符合“一总部三基地”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要求、安全设施达到入园标准。

(4)企业列入年度搬迁转型计划的“搬迁入园类”。

3.淘汰关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主动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土地收储;未批准纳入土地收储的,通过市场化方式淘汰。

(2)企业列入年度搬迁转型计划的“淘汰关闭类”。

三、优惠政策(一)搬迁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本文旨在就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进行探讨,其中涉及相关政策法规、安置方案的组成及实施情况等内容。

通过扎实的调研和深入的分析,本文力求为公司搬迁员工提供合理、可行的安置方案,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政策法规分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提出较大规模裁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形成裁员方案,并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违法裁员。

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员工权益,同时也要求公司与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

二、安置方案的组成安置方案的组成应包括:员工福利、薪酬待遇、培训安排、择业指导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

1.员工福利:对于公司搬迁中受影响员工,可以视情况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福利保障,如生活津贴、搬迁补贴等。

2.薪酬待遇:根据不同岗位、工作年限和工作贡献等因素,制定员工的薪酬计划,并注重保障员工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保障。

3.培训安排:为员工提供技能培训、晋升机会,提升员工的个人能力和职业素养。

4.择业指导:为员工提供职业规划及咨询服务,引导其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

5.人才引进:在员工搬迁过程中,公司应切实关注引进优秀人才,以保障企业发展需求。

三、实施情况在实施安置方案的过程中,公司应实施动态管理,并强化员工关注度,全力做好员工心理疏导工作。

同时,在考虑员工福利待遇的同时,也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开支。

总之,公司搬迁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公司在安置员工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员工的权益,还需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需求。

只有深入分析,合理制定安置方案才能确保公司搬迁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上海市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委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建委: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沪委办发[2001]15号)的精神,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研[90]第597号等131件委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31件废止的市建委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31件废止的市建委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研[90]第597号文发布)2、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转发规划局《关于建议补充上海市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沪建研[82]第987号文发布)3、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建研[91]第792号文发布)4、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公有房屋乱搭建的处理分工的通知(沪建研[91]第909号文发布)5、关于对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经营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沪建研[92]第031号文发布)6、关于《关于呈送上海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政策调整建议的函》的复函(沪建研[92]第1300号文发布)7、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沪建研[92]第877号文发布)8、上海市市区临时使用桥孔管理规定(沪建研[92]第962号文发布)9、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沪建研[92]第1105号文发布)10、市建委关于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建研[93]第0374号文发布)11、关于成都路高架路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建研1993第0540号文发布)12、关于同意《上海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沪建研[93]第0311号文发布)13、关于颁发《关于利用外商投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建研[93]第0592号文发布)14、关于印发《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暂行规定(沪建研[94]第0062号文发布)15、关于执行《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建研[94]第0695号文发布)16、关于印发《本市新征基地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会议纪要》的通知(沪建研[94]第0698号文发布)17、关于印发《关于延安高架路中段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建研[98]第0281号文发布)18、关于印发和使用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的通知(沪建市[1997]第1181号文发布)19、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95]第0966号文发布)20、关于在户口冻结地区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户口申报问题的通知(沪建房[95]第0751号文发布)21、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房[95]第0657号文发布)22、关于建设系统优先解决中小学、幼托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通知(沪建房[95]第0350号文发布)23、关于核定四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沪建房[97]第1211号文发布)24、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建房[97]第1114号文发布)25、关于认定用于危棚简屋改造空置商品房住宅的通知(沪建房[98]第0998号)26、关于本市空置商品住宅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的通知(沪建房[98]0998号文发布)27、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基层施工技术员(工长)培训和颁发岗位证书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建教[87]267号文发布)28、关于搞好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意见(建教[90]233号文发布)29、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系统岗位培训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建教[90]240号文发布)30、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教[90]573号文发布)31、关于建设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建教[90]815号文发布)32、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归口管理的补充意见(建教[90]816号文发布)33、关于对全市防水工进行专业培训和颁发岗位证书的通知(建教[92]166号文发布)34、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实行建设企事业单位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教[93]085号文发布)35、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等六个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94]518号文发布)36、关于加强上海职业技术教育的若干意见(建教[95]800号文发布)37、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办法(建教[95]785号文发布)38、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人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建教[95]911号文发布)39、关于加强建设系统企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建教[97]787号文发布)40、关于对本市PVC塑料门窗制作安装操作工人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建教[98]811号文发布)41、关于对上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操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99]581号文发布)42、交通战备资料建设工作意见(沪交战[1987]第04号文发布)43、上海市商品粉煤灰企业试验室合格证(沪建材办[[1998]]187号文发布)4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管理的实施办法(沪建施[92]第460号文发布)45、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沪建建[94]第0794号文发布)46、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人员中实行持证、持章执业制度的通知(沪建建管[96]第377号文发布)47、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沪建建[98]第0471号文发布)48、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沪建建[2000]第0045号文发布)49、关于批转《上海市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的通知(沪建材办[1999] 54号文发布)5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转散装水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材办[1998]153号文发布)51、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材办[1998]086号文发布)52、关于转发“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粒化高炉矿渣微粉》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1998]198号文发布)53、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名称的有关规定(沪建设[89]第466号文发布)5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设[90]第261号文发布)55、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设[92]第1269号文发布)56、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更名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建设[93]第702号文发布)57、关于印发《上海市私营设计事务所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94]第0904号文发布)58、关于加强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6]第0924号文发布)59、关于印发《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97]第0804号文发布)60、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8]第0234号文发布)61、关于印发《在沪勘察设计单位[1998]年度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98)第274号文发布)62、关于颁布上海市第一批建设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沪建建[99]第0171号文发布)63、关于上海市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注工[98]第001号文发布)64、关于颁布上海市第二批建设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293号文发布)65、关于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合格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沪建注办[96]第10号文发布)66、关于核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工作的通知(沪建管[96]第283号文发布)67、关于《颁布第二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096号文发布)68、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资质和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城[91]第302号文发布)69、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证年度核验规定》的通知(沪建材办[1999]052号文发布)70、关于颁发《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研[96]第434号文发布)71、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钢质脚手架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材办[96]094号文发布)72、关于加强本市电梯安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材[91]第545号文发布)7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电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3]0176号文发布)74、关于对实施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委托代理制具体要求的通知(沪建材办字[96]第004号文发布)75、关于同意开展1997年度电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批复(沪建材办[1997]040号文发布)76、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处作业吊篮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188号文发布)77、关于印发《上海市塔式起重机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195号文发布)78、关于对开展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人员上岗培训的批复(沪建材办[1998]073号文发布)79、关于本市建材企业基础管理情况普查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053号文发布)80、关于编报上海市建材行业主要工业产品目录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150号文发布)81、关于转发“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过渡期间具体要求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48号文发布)82、关于转发“关于延长六大通用水泥国家标准过渡期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84号文发布)83、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2001]012号文发布)84、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建材[91]第317号文发布)85、上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细则(沪建材法[92]第126号文发布)86、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贴息暂行办法(沪建材法[93]第055号文发布)87、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奖励细则(试行)(沪建材法[93]第130号文发布)88、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沪建研[93]第371号文发布)89、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奖励的操作程序(沪建材法[93]第278号文发布)90、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试点小区节能住宅建筑热工设计暂行规定(沪建材办[96]第088号文发布)91、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小区管理规定(沪建材[97]第0427号文发布)92、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住宅小区管理规定》中有关“优惠鼓励”条款的通知(沪建材[99]第0255号文发布)93、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住宅试点小区管理暂行规定(沪建材[94]第0746号文发布)94、关于在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沪建材[95]第0237号文发布)95、关于转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贯彻执行市建委〈关于在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的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沪建材办[1995]第89号文发布)96、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实行进沪注册登记证的暂行规定(沪建建管[97]第79号文发布)97、上海市商品混凝土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沪建材办[96]第61号文发布)98、关于对本市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实行审查的通知(沪建建[98]第1032号文发布)99、关于试行“设计监理出图审核专用章”制度的通知(沪建建[98]第947号文发布)100、关于加强设计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8]第235号文发布) 101、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8]第234号文发布)102、关于试行建设工程设计监理项目流转表制度的通知(沪建建管[98]第304号文发布)103、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沪建建管[98]第271号文发布)10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设计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7]第327号文发布) 105、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1996第223号文发布)106、关于印发《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第458号文发布)107、印发《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525号文发布)108、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533号文发布)109、关于印发《上海市电梯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第093号文发布)110、关于转发“关于公布行业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1996]075号文发布)111、关于转发国家建材局下发执行《水泥包装袋》国家标准的通知(沪建材办[1996]125号文发布)112、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建筑内墙涂料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材办[1998]157号文发布)11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埋设排水塑料管道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沪建材办[2001]045号文发布)114、《上海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沪建材办[98]第 086号文发布)115、关于对本市建设工程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沪技监量[96]第271号文发布)116、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升降式脚手架使用管理的通知(1996第384号文发布) 117、关于实施《电梯准用证》的通知(沪建材办字[95]第122号文发布) 118、关于印发《上海市在用电梯年检检测机构认证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建材[97]第0823号文发布)119、加强施工现场水泥质量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沪建材[93]第171号文发布) 120、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管理的暂行规定(沪建材[95]第554号文发布)121、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混凝土准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建管[99]第146号文发布)122、关于进一步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筑管质字[90]第305号文发布)123、关于贯彻执行沪府“关于切实做好1996年本市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96第149号文发布)124、关于转发市建工局颁发的《高层建筑双排钢管脚手架施工规定(试行)》通知(沪建施[83]第201号文发布)125、印发《井架起重设备安全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532号文发布)126、上海市详细规划编制暂行办法(1989年2月17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 127、关于《上海市申领道路桥梁工程执照暂行规定》的批复(沪建规[90]第251号文发布)128、关于居住小区应按规定配置自行车停放棚的通知(沪建开[90]284号文发布)129、关于同意《上海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沪建研[93]第0311号文发布)130、关于同意实施《上海市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逾期不报处罚细则》的批复(沪建研[90]第368号文发布)131、关于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试行预交竣工档案保证金规定的批复(沪建办[93]第0247号文发布)。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衡政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1日衡阳市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守护好一江碧水”等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1号)、《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沿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的公告》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我市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确保江河湖水安全,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工作总体要求。

我市沿湘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化工生产项目;严禁现有合规化工园区在沿湘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扩建。

对我市沿湘江岸线1公里范围外且不在合规化工园区的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鼓励搬迁进入合规化工园区。

(二)制定工作方案。

8月15日前,有关县市区(园区)在按照搬迁改造总体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搬迁改造企业名单,研究制定本地区沿江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并抄送市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操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操作程序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0号2008-07-24 11:12:39[收藏][推荐][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实施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为认真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保障工业用地有效供应,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大力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仅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土地市场、发挥市场机制高效配置工业用地资源的客观要求。

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关键在于做好工业用地出让的前期工作。

市区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方面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优势,切实推进工业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加快工业用地的供地速度,确保工业项目用地。

各区要从推进“工业兴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二、储备范围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均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和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前期工作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8号)的相关规定实施。

三、储备方式纳入政府储备的工业用地的做地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

公司搬迁员工安置方案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为了提升办公环境和增加生产效率,公司计划进行搬迁。

为确保员工的权益和顺利过渡,我们制定了如下的员工安置方案:一、前期准备工作在搬迁之前,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寻找新址、设施建设、网络迁移等。

同时,我们还将成立搬迁工作小组,负责梳理搬迁计划、制定时间表,并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

二、信息通知与沟通为了保证搬迁信息的顺利传递,公司将以多种形式进行通知与沟通,包括内部通告、部门会议、个别面谈等。

通过这些渠道,我们将向员工详细介绍搬迁的背景、原因、目的以及员工所需关注的事项,并解答员工的疑问。

此外,我们还将设立专门的咨询热线和邮箱,供员工咨询和反馈意见。

三、新址工作场所布置公司将为员工在新址建立一个舒适、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在新址布置方面,我们将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办公区域划分:根据各部门人数和工作特点,合理划分办公区域,保证员工的通勤便利和工作效率。

2. 办公设备更新:公司将重新购置和更新办公设备,确保员工使用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

3. 会议和培训场所:为员工提供充足的会议和培训场所,以满足日常工作和培训需求。

四、员工个人物品处理在搬迁之前,公司将提前通知员工对个人物品进行清理和收拾。

对于大型家具等无法搬迁的物品,公司将协助员工处理,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将提供充足的搬运人力和物资,确保员工的物品安全搬迁至新址。

五、交通与福利优化公司将尽力优化员工的交通出行情况,例如与公共交通部门合作,开设公司班车等,以解决员工在搬迁后的交通问题。

此外,我们还将积极协商与周边商户合作,为员工提供就餐、购物等生活福利。

六、员工培训和社交活动为了帮助员工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公司将组织相应的培训和社交活动。

培训内容包括新址介绍、设备使用说明、安全操作规程等。

社交活动旨在增进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团队凝聚力。

七、后续跟进与反馈搬迁后,公司将持续跟进员工在新址的工作情况,并通过定期的反馈调查和个人面谈等方式,了解员工的需求和问题。

搬迁安装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搬迁安装安全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搬迁安装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搬迁安装过程中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搬迁人员、安装师傅等。

第三条本规程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 搬迁:指将物品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的行为。

2. 安装:指在新的地点重新组装和安放物品的行为。

3. 财产:指需要搬迁和安装的物品。

第二章搬迁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在开始搬迁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在搬迁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制定详细的搬迁计划,包括搬迁时间、人员安排等。

2. 对搬迁物品进行清点和分类,确保搬迁物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对特殊搬迁物品(如易燃物、易爆物)进行特殊处理,确保安全搬迁。

第六条在搬迁前,应对搬迁物品的目的地进行勘察,确保目的地的安全设施和环境符合搬迁要求。

第三章搬迁中的安全操作第七条在搬迁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

第八条在搬迁中,应做到以下几点:1. 安全使用搬运工具,如手推车、叉车等,确保搬运过程的平稳和顺利。

2. 对于重物的搬运,应采取合理的分工和协作,确保搬运操作的安全。

3. 对于易碎物品的搬运,应采取合适的包装和保护措施,确保物品的安全。

4. 搬运过程中要注意避开人流、车流,确保搬运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第九条在安装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

第十条在安装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1. 安装师傅必须熟悉安装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装过程的安全性。

2. 对于需要使用工具和设备的安装,应确保工具和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3. 对于需要进行电气和机械安装的工作,应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4. 安装过程中要注意避开人流、车流,确保安装师傅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第十一条在搬迁安装过程中,如遇到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1. 即刻报警,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企业搬迁异地职工的分流及安置

企业搬迁异地职工的分流及安置为响应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政策号召,在京大型制造企业向外搬迁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在搬迁中如何安置职工,创造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相应做法及思路,对于企业搬迁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标签:搬迁;职工安置;和谐劳动关系S(以下简称为公司)是我国规模最大的运载火箭总装集成企业,唯一的火箭氢氧发动机制造企业。

为适应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将京内XX能力搬迁调整至京外地区。

自提出搬迁计划以来,公司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进行系统调研,制定出详尽的搬迁方案,此次搬迁异地涉及大量职工,公司妥善处理,全力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一、公司搬迁的背景搬迁安置工作事关公司统筹规划,关乎搬迁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公司是一个全新的挑战,将京内XX能力由京内迁出涉及国家、地方、企业和职工本人的利益。

公司既要按时确保质量完成大批量生产任务,又要缩减京内生产任务,在较短的时期内完成职工上岗协议的变更,妥善安置因搬迁产生的富余职工,还要在外地新建全新的厂房,多条战线同时推进,工作难度相当艰巨。

搬迁也凸显出了很多诸如:部分职工因搬迁造成的抵触及恐慌情绪、京籍职工上岗协议变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工作补贴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各种问题叠加使得搬迁工作极为复杂。

只有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高度的责任感、严密的组织,妥善解决好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协调好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实现和维护好职工的各项利益,才能妥善处理好、解决掉在公司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疑难问题。

二、公司搬迁调整中安置职工的做法公司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尽最大努力安排好每位职工,院及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布置搬迁安置工作,公司制定详细的搬迁安置方案和制度,为营造良好的搬迁环境奠定了基础。

其主要做法如下:(一)成立政策宣讲小组,将政策送到职工一线公司正式启动搬迁工作,迅速成立了政策宣讲小组。

政策宣讲小组成员包括工会领导、公司人力资源处领导等,政策宣讲小组深入车间,召集搬迁相关单位领导进行政策宣贯,同时深入职工一线,进行政策宣讲,稳定职工队伍,加速推进搬迁工作开展。

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印发员工安置方案》的通知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肥矿集团字〔2016〕61号签发人:朱立新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关于印发《员工安置方案》的通知各单位、部室:《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员工安置方案》,经集团公司研究,并经肥矿集团二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员工安置方案山东能源肥矿集团2016年5月31日山东能源肥矿集团员工安置方案为做好肥矿集团员工安置工作,维护矿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肥矿集团实际,按照单位分类及人员状况,对人员安置提出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全面做好员工安置工作,集团公司成立员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党委书记朱立新任组长,总经理桑红星任副组长,其他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室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按上级有关政策进行总体工作指导、协调,全面做好员工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佟玉忠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员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贯彻落实,并督促、指导各单位有序、稳妥实施人员安置。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员工安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一系列化解过剩产能和人员安置政策方针,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因企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做好员工安置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稳步实施,多渠道妥善安置员工,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助推肥矿集团改革重组、脱贫解困、转型发展。

三、安置原则(一)坚持分类指导、严格政策规定的原则。

针对员工不同情况,对照政策规定实行不同安置办法和政策。

(二)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根据人员安置工作推进要求,通盘考虑、内外结合、广开渠道对人员进行有序安置。

(三)坚持依法依规安置的原则。

安置程序要依法依规,分类推进,分步实施,规范操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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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搬操作规范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0〕19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有关企业:
现将《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操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规范老城区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特制订本操作规范。

一、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标准
(一)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

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对经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职工,搬迁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符合以上情形的职工主动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根据职工申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办法和标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办法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1.2008年1月1日前,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济情况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2008年1月1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青岛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职工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搬迁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在全市企业未实现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前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

二、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
(六)搬迁企业在制定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前,可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接受事前政策指导,确保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有序、合法、合规。

(七)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八)搬迁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工资、医疗费、工伤人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欠费的具体解决时限。

(九)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企业概况。

企业情况简要介绍,包括搬迁企业性质及拟搬迁去向等内容。

2.搬迁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企业内退人员、工伤人员、企业精减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包括:企业与职工如何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况的职工如何安置等。

4.职工欠薪欠费处理情况。

主要是明确职工欠薪欠费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清偿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

(十)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搬迁企业可制作《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安置方案相关问题说明》,对方案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释,并对相关情况向职工说明,以利于职工更好理解方案内容,顺利推进职工安置工作。

三、劳动关系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
(十二)搬迁企业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携带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一式四份(无主管部门的一式三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议通过的决议原件,按照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其中,中央、省、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与港澳台企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般自收到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方案,加盖公章确认备案。

(十四)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企业不得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审核
(十五)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拖欠职工的其他费用。

(十六)搬迁企业在土地补偿资金清算前应如实核算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该额度进行核定,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搬迁办。

(十七)企业使用前期启动资金安置职工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职工安置资金额度时据实扣除。

(十八)搬迁企业使用职工安置资金,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工安置资金使用申请,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一份,并填写《搬迁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一式四份,职工花名册书面形式、电子形式各一份。

(十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报职工安置费用申请表审核并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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