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八大处置方式对比分析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不良资产就像个小麻烦,不过别怕,咱有不少办法来处置它呢。
一、直接追偿。
这就好比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如果债务人还有能力还钱,那咱就直接找他要。
可以和债务人好好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比如说:“亲,你之前借的钱也该还啦,咱们都得讲信用不是?”要是债务人是企业,就去和他们的负责人谈,看看能不能制定个还款计划,分期把钱还上。
有时候,可能债务人就是一时周转不开,这种情况下,给他们点时间,大家都好过。
二、债务重组。
这个有点像给债务换个新模样。
比如说,降低利率或者延长还款期限。
对于债务人来说,压力就小了很多。
就像你本来每个月要还高额利息,现在利息降了,是不是感觉轻松点啦?对于债权人呢,虽然做出了点让步,但总比债务人直接破产,一分钱都拿不到强。
这就像是两个人互相让一步,海阔天空。
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重新签个协议,把新的还款条件都写清楚,大家按照新规则来办事。
三、打包出售。
这就像是把一堆不太好的东西打包卖出去。
把不良资产整合起来,卖给那些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公司。
这些公司就像“接盘侠”,他们有自己的办法来处理这些资产。
也许他们能从这些看似没价值的东西里发现宝贝呢。
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可能卖不了很高的价钱,但能快速回笼资金,也算是一种解脱。
就好比你有一堆旧东西,自己处理很麻烦,干脆卖给收旧货的,虽然钱不多,但省事儿。
四、核销。
这是一种比较无奈的办法。
当确实没办法收回债务的时候,就只能核销了。
不过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核销的,得按照规定的程序来。
就像你丢了东西,实在找不回来,只能认倒霉。
但在核销之前,还是要尽力去追讨一下的,毕竟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
五、资产证券化。
这个听起来有点高大上,其实就是把不良资产变成证券卖出去。
把不良资产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打包成证券,卖给投资者。
这样就把风险分散了。
就像把一个大麻烦分成很多小份,让大家一起分担。
不过这也需要有专业的机构来操作,还得有投资者愿意买才行。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分析整体来看,无论是不良资产转让、成立AIC还是发行不良ABS,均达到完成不良资产处置、降低银行不良余额和不良率、增加现金收入的目的。
除此之外,我们针对以上3种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方式,分别探讨银行业在采取各种方式处置不良过程中的利弊。
一、单户对公和批量零售类不良转让(一)从益处来看:对公方面从3户打包转让到允许单户对公直接转让,使得对公不良的处置更加灵活,这和监管先前将对公批量转让门槛由10户下降到3户的监管意图一致。
通过减轻批量处置的数量门槛,银行业可以将不良资产更好的进行分类处置。
在批量转让对公不良时,基于对公贷款的借款人经营情况、资信水平、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等差异较大,同质化程度低,将3家以上进行打包出售,较难满足AMC 等收购方特定的资产需求,也增加了给不良资产包定价的难度,加大了产生分歧的可能。
而单户对公转让不存在上述问题,银行和AMC可以根据特定不良资产进行转让,资产评估和定价更加容易。
零售方面,允许批量零售类不良转让。
零售贷款具有同质性高、单笔金额低、客户分散的特点,因此基于单笔不良进行评估定价不具有经济可行性。
基于大数法则,批量打包转让的零售不良资产包整体现金流更加稳定,充分的分散投资降低单笔不良对整体资产的冲击力。
(二)从弊端来看:其一、价格不高。
目前不良转让的主要途径是国有4大AMC,其市场占比超过90%,不够充分的市场化竞争,以及国有AMC对于地方银行及其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并不熟悉,导致4大AMC在收购不良资产时往往在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大打折扣,从银行角度性价比就较低。
其二、零售不良的回收率较高。
零售贷款因为其单笔金额低,叠加当前征信系统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违约人后续的偿还意愿和能力均较高,因此即使在不良发生后,零售贷款不良仍有较高的几率可以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银行更加熟悉违约客户的情况,可以更加针对的进行不良催收清缴工作。
在较高的不良回收率下,较低的不良资产收购价就更加不具有性价比。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管理途径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不良资产的工作,并作为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的“双下降”,但效果不是很明显。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产质量是银行的生命线,国有商业银行居高难下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制约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痼疾,也是影响我国经济金融健康运行的一个重大隐患.因此,必须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方法,以加快治理不良资产的步伐。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基本现状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仍然占据国内银行市场7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巨额的不良资产比率,严重地影响着其经营效益.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余额高、占比大、消化难等特点。
截至2002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五级分类口径的不良资产余额高达16000亿元左右,平均比例占到25%。
各家银行分别披露其不良比例或下降比例:建设银行境内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78亿元,比年初减少了21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36%,比年初下降3.99个百分点;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率25。
52%,比年初下降了4。
26个百分点;农业银行境内分行不良资产率下降4。
7%;中国银行不良资产下降到22.37%,同比下降5个多百分点。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结构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人民币短期贷款中的不良资产高于中长期贷款;二是人民币贷款中的不良资产占比高于外币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内部各地区、各行之间不平衡,普遍存在中西部地区银行不良占比高、东部沿海地区银行不良占比相对较低的状况。
按照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出的承诺,2005年我国要完全放开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2006年放开金融准入和市场竞争,在对外开放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竞争,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全面提高资产质量便更为紧迫。
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双降”迫在眉睫。
二、导致不良资产的主要成因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很复杂,相关因素很多,主要成因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因素.如原有投资体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等。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也随之增加。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信贷项目可能会产生不良资产。
如何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识别首先,商业银行要正确地识别不良资产,并对其进行核销或处置。
不良资产是指由对方资不抵债、担保物不足、被执行或被诉讼等情形所产生的债权。
商业银行应该经常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识别哪些贷款已经出现了偿还能力不足、担保物不足等情况,并根据不同贷款的风险程度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处置策略。
商业银行有多种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其中包括以下几种:1、核销:将不良贷款在银行账户上全部核销,资产减值损失记在当期损益中。
但要注意,核销处理不良贷款只解决了资产减值问题,未解决对方的还款问题,如果对方实力较强,仍可能被继续追缴债务。
2、委外:将不良贷款转让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
委外方式好处在于银行可以将不良贷款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处置,能够更好地利用市场优势,并且委外方通常有比较完整的不良贷款处置流程和有效的不良贷款催收手段。
3、追偿:该方式是银行根据担保人、主借款人等利益方不良贷款处置前提下,利用法律手段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
商业银行存在不良资产,既涉及到银行贷款收回的实际问题,也可能对银行经营、信誉、市场份额等方面造成影响。
为有效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加强风险管理:要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管理,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2、十分谨慎的放贷:加强对贷款的审查和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合法性以及可回收性。
3、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和实施不良资产处理规程、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
4、加强合作:与专业催收机构合作,合理分配利益,避免双方利益冲突,实现合作互赢。
总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应指导银行避免不良资产的产生和规避不良资产对银行经营的不利影响。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探析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探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探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然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自身在贷款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大。
如何有效地处置不良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就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概念、分类及处置方式进行探析。
一、不良贷款的概念及分类不良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授信或担保业务,因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或无力归还、无法兑付等原因而造成损失的贷款。
主要表现在:逾期90天以上未还本金或利息、被债权人诉讼或仲裁要求清收、停止偿还的贷款等。
根据《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不良贷款分为五类:1)关注类贷款:贷款风险较大或存在一定隐患,但尚未构成不良贷款。
2)次级贷款:已经出现退回前期利息和费用,但未形成重大损失。
3)可疑贷款:出现明显逾期或未按期还款或其他问题。
4)损失贷款:该贷款的实现价值已经或将要大幅损失,但仍有部分价值可恢复。
5)呆账:欠款存在较长时间,无法追回或者资产价值已经全部或几乎全部消灭。
二、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需要考虑多方面状况,包括贷款类型、资产质量、困难程度等。
目前比较常见的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有四种:1、转让方式转让方式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流通方式之一。
通过转让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尽早收回资金,而买方则可以获得一些优惠,比如债权转让的折扣。
对于银行而言,转让不良贷款可以快速减少风险,同时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损失。
2、重组方式重组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另一种处置方式。
通过重组,银行可以将不良贷款转化为可持续的资产,复制一个经营更加灵活的银行模式。
从根本上说,重组是一种资产重组方式,旨在将不良贷款转换为新的、高收益的资产。
通过适当的重组,可以把银行从损失中解放出来。
3、清收方式清收是最常见的处置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催收不良贷款,包括对债务人的工资、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虽然这种方式比较耗时、成本较高,但却是比较可行的方式之一。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的重要性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良资产,如逾期贷款、坏账等。
不良资产的存在会直接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导致利润下降、资本损失等问题。
及时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对商业银行而言至关重要。
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不良资产一旦堆积过多,会影响银行的贷款偿付能力和流动性,从而影响银行的经营状况。
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可以减少银行资产的不良率,提高资产回报率,增强银行的盈利能力。
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风险管理。
不良资产的存在会增加银行的风险敞口,一旦出现大额不良资产,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制定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以降低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的重要性在于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以及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只有重视并有效处理不良资产问题,银行才能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
1.2 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挑战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
因为不良资产一旦积累过多,将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造成严重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银行的稳健经营。
不良资产的存在会增加银行的风险敞口,导致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增加,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会降低银行的经营效率,影响业务拓展和创新能力。
不良资产的处理还会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和品牌形象,降低客户信任度,进而影响到银行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银行才能确保良好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的盈利能力,从而实现稳健经营。
2. 正文2.1 不良资产的分类和特点不良资产是指商业银行资产中存在违约、违约风险或者违约已经发生、不良的资产。
不良资产通常可以分为四大类:逾期贷款、呆账、资产负债率大于50%的债券和持有的股权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汇总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汇总
一、通过追偿手段处置不良资产
1.诉讼追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用于清偿不良资产。
二、通过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1.直接转让: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以折价方式直接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企业,以期获得一定程度的资金回收。
2.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成资产支持证券,并发行给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还本方式进行偿还。
3.对外招标:商业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有意购买的企业或机构。
三、通过自办和联办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1.自行开发: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自行开发不良资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工业园区等项目,将不良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并通过出租、销售等方式获得经济效益。
2.与其他企业联办:商业银行可以与其他企业合作,联办项目,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将不良资产转化为新增经济效益。
四、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1.强制清算:商业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倒闭企业进行清算,以便清偿不良资产。
2.自愿清算:商业银行可以与倒闭企业协商一致进行自愿清算,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价值。
五、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不良资产,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收购、转让、租赁、出售等方式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以获得更好的效益。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对于保障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和经营利润至关重要,也对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良资产处置的模式及经典案例解析

不良资产处置的模式及经典案例解析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主流方式仍然以债务重组、债务置换、诉讼追偿等为主,而这些运作方式从人员、时间、经验和专业上更加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特色,信托参与的比重会预期较小。
信托入市后的参与模式主要以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模式为主流,其中,直接转让、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基金,这几种介入方式各有差别,本质并不是运作模式,而是信托前期对不良资产业务的介入方式,但又必然属于实际运作的一部分,故此与其他运作模式未加区分,并列予以分析。
不良资产直接转让模式及建议1、定义不良资产直接转让模式是收购主体对不良资产支付购买款项,然后进行处置清收的方式。
这种模式的效果只是导致不良资产所有权人的变动,不良资产的所有人由原来的债权主体变更为收购主体。
转让后,还需要收购主体继续进行处置。
2、适用情形和交易结构不良资产直接转让是传统类的不良资产经营模式,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包,属于资产管理公司最常采用的处理不良资产的手法。
3、直接转让不良资产后的处置情形一般情况下,不良资产收购往往指的就是直接转让模式,是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其他模式的起点,也是进行不良资产清收的起点。
如收购后可进行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
信托公司在介入收购的前期营销阶段,就要通过考察形成对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认识,针对不同资产包质量的多种处置策略。
①债务重组。
协助债务人引进战略投资者、清理业务条线并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帮助提升债权或股权的价值以提高投资回报;②对于提升价值较小、地区分散、质量较差的资产,采取最小化处置成本,实现尽快处置;③其他可行的处置策略有:“以股抵债或以物抵债”,通过协议或司法裁决获得用于抵偿债权股权或实物资产,适用于有偿还意愿、没有现金偿付能力但持有质量相对较好的股权或实物资产的债务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置”,适用于自行处置难度大、成本高的资产,例如消费类贷款;“正常清收”,指债务人按照原贷款合同的条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适应于债务人有还款意愿、并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以及“诉讼追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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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八大处置方式对比分析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持续下行,实体行业去产能压力不断增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持续“双升”。
2016年末的不良贷款余额,就从2015年末的12744亿,上升到15122亿,增长18.66%,不良贷款率也从2015年末的1.67%上升到1.74%。
在供给侧改革持续深化的大背景下,银行资产质量继续承压,不良情况尚不言顶。
如何有效、合规处置和化解不良贷款,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成为当下银行业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
为此,本文试图对当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各模式的优劣势及合规性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对诸位业内好友提供帮助。
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为了方便理解,在此将其分为传统类处置方式和创新类处置方式,并分别介绍。
一、传统类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重组、核销,以及卖断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AMC)。
(一)现金清收现金清收包括包括协商催收和诉讼催收。
1.协商催收这是商业银行化解不良的首选方式,银行在做好还款提示的前提下,对借款人持续进行电话催收及实地催收。
协商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一是有较强的还款意愿;二是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三是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四是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优势协商催收作为银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
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劣势协商催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
同时,协商催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2.诉讼催收诉讼催收是指银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一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三是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处于关、停、并、转状态,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四是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签署催收文件;五是债务人/担保人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六是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他诉讼,可能影响到我行债权安全;七是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八是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踪。
优势诉讼清收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如债务人/担保人有意“拖、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
而法律由于其特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扰性等特点,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债务纠纷;同时,依法收贷能迅速、准确地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
劣势诉讼清收最大的弊端在于结果的不可控制性。
由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收贷工作常遇到“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等尴尬局面,这些情况的改变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能力所及。
而法律诉讼程序要求严格、繁复,本身处置效率较低,加上目前辖内债务纠纷类案件大范围爆发,法院面临较大压力。
由于人手不足,法官人均承担案件过多,地方法院对立案采用挂号排队限制,不良清收面临挂号难、立案难、执行慢的局面。
加之部分借款人因恶意逃债失联,法院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法有效送达,诉讼时间被人为拉长。
同时,依法收贷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如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流程较长,必然导致依法收贷耗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二)贷款重组对于部分短期内经营出现困难但仍具备一定还款能力、且仍有还款意愿的借款人,商业银行一般会采取贷款重组的方式,逐步盘活化解风险。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中的定义,贷款重组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过程。
贷款重组后的贷款称为重组贷款。
贷款重组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借款人:一是债务人原则上应为尚能正常经营,但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存在困难的企业;二是在重组后的还款期间内,可预测企业具有正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扣除成本后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是企业自身具有一定的成长性或存在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
优势与其他清收方式相比,贷款重组倾向于对债务人债务偿还期限的调整、对担保品的重置和补充,而不是对债务人资产的处置。
因此,在确保债务人经营的前提下,债权人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受偿甚至全额受偿,而债务人通过重组方式亦可能获得重生的机会。
劣势然而,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也更大。
贷款重组约束债务人的仅仅是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公权力(如法院)的介入,因此债权人仅能通过常规的贷后管理来了解和控制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较高。
(三)核销贷款核销是指银行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的要求,将尽职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从利润中注销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不良贷款都可以核销。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只有认定为呆账的不良贷款才可以核销。
核销方式适用条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规定的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即呆账核销的条件)如下表所示: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1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九)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4.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三金融企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十四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金融企业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