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水政资〔2014〕26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水利(水务)局: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与保护而设定的重要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多年来,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得到了全面实施。
但同时也存在重收费、轻管理、审批不规范、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率偏低、无证取水、监督管理薄弱、取水许可台账缺失或台账信息混乱等问题,如不尽快加以整改,将难以适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权限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家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将省、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按取水水源: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在省辖市边界河流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取水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按取用水量:在河道取水(或者多种水源取水总量),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
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取水许可量要求

办理取水许可的要求
受理对象:
1、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万m3以上的;
2、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日取水量10000 m3以上的;
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其他设区市的;
4、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亿m3以上的;
5、发电企业总装机在250MW以上的;
取水许可申请情况:
单位或个人拟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且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即可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即可开工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取水许可证申领时间要求:
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即可申领取水许可证。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取水许可证》(地表水)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事项代码:5312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许可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8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168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颁布日期】1994.06.09【分类号】301【文号】水利部令第4号【文题】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正文】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考题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共150道题,单选128道,多选22道)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B. 黄河A. 湖泊D.沟渠C.湖海答案:A. 湖泊关键词:取水许可法律法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2.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缴纳水资源费。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B.征水许可证A.调水许可证D.用水许可证C.取水许可证答案:C. 取水许可证关键词:取水许可法律法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3.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以及水电站等。
指闸、坝、渠道、(B. 虹吸管A. 人工河道C. 水泵D. 水井答案:A.B.C.D.关键词:取水许可法律法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4.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A. 水资源费B.水资源税水资源补偿金C. 水费D.答案:A. 水资源费关键词:水资源费征收法律法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和价格主管部门依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A.税务部门B.D.水利主管部门C.财务科答案:B. 财政部门关键词:水资源费征收法律法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条6.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B.工业A.畜牧业D.生物C.灌溉答案:B.工业关键词:取水许可法律法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条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生产单位取水制度范本

生产单位取水制度范本一、总则1.1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
1.3 单位取水应坚持合理、节约、保护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取水许可2.1 单位取水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2.2 申请取水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1)取水申请书;(2)取水地点、水源、取水方式和设备;(3)取水用途和用水量;(4)节水措施和水资源保护措施;(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3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分级审批的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4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过期应重新申请。
三、取水管理3.1 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地点、水源、取水方式和用水量取水。
3.2 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定期对取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取水设施正常运行。
3.3 单位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准确、完好。
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检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4 单位应按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报表,如实反映取水情况。
3.5 单位应在取水地点设置明显标志,标明取水许可证号、取水地点、取水层位、取水用途等信息。
四、节水与水资源保护4.1 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
4.2 单位应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源污染,确保取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4.3 单位应在取水过程中,对水源地进行保护,避免破坏地下水层结构和地表生态环境。
4.4 单位应定期开展水资源利用和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五、法律责任5.1 单位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 1、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水法》以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 水法》以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 可持续利用, 可持续利用,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 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把水资源的节约、 标,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把水资源的节约、 保护、合理配置放在突出的位置, 保护、合理配置放在突出的位置,促进资源与 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法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一些重要规 、 定
6)直接规定。水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 )直接规定。 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 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 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直接从江河、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 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 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 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取水审查 、 4)审查方式 ) 一是材料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一是材料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实地核查 三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主要是新增取水 可能会造成影响的一些取水户) 可能会造成影响的一些取水户)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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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取水许可证》(地表水)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事项代码:5312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许可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8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168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七)《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取水申请)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最终稿)及审查意见;(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五)建设项目批文;(六)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第十一条(取水许可决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根据中长期取水总量分配方案以及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取水审批)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范围内区(县)立项的建设项目及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水取水许可。
(二)审批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
(三)法律效力获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申请人可以办理取水许可申请;获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取水设施现场核验并获得《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取水。
(四)审批对象本市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五、审批条件(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水资源供求计划)的要求;2.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取用地表水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本区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注: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根据《关于本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09】628号)规定办理。
申请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水工程(设施)已按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和设计要求建成,且能够满足取水需要;2、取水计量设施已经按装并运行满三十日;3、取水工程(设施)的档案资料齐全。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取水单位或个人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原准备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符合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本区的水资源供需状况。
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提交材料列表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新办)1.申请材料应清晰。
2.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告知: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D214室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延续)1.申请材料应清晰。
2.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告知: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D214室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依申请变更)1.申请材料应清晰。
2.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告知: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D214室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1.申请材料应清晰。
2.申请材料信息应与《取水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告知: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D214室联系电话:57922311、57922312(二)申请文书名称1.新办《取水许可申请表》(见附录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表》(见附录2)《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登记表》(见附录2)2.依申请变更《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录2)3.延续《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见附录2)八、审批期限(一)申请期限:1.新办无限制2.依申请变更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金山区水务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期限: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
(三)办理期限: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2.取水许可审批: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核验意见。
九、审批证件(一)《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三)《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四)《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五)《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六)《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七)《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八)取水许可登记表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