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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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说明

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说明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由取水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登记表编号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统一编号;

三、“取水许可申请人”:由一个单位或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或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并出具由所有兴办者签章的证明文件;

四、单位性质:填“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

五、在年申请取水总量栏中,对各取水口应当逐一标明,并标明取水口地理座标;

六、行业类别:具体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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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前,已经建成或投产的项目,不必填写“水资源论证”栏目相关内容。

八、“取水许可申请书”相关内容,由取水户填写;“取水许可登记表”相关内容由审批机关填写,长江委、省级、设区市和县级审批的分别为一式六份、五份、四份、三份,分别由取水户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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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框图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六)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论证报告书(表)审查 业主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论证报告审查申请; (二)论证报告一式20份;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四)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证领取需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和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八)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九)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十)年度分月用水计划表。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精 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框图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六)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论证报告书(表)审查 业主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论证报告审查申请; (二)论证报告一式20份;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四)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证领取需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和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八)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九)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十)年度分月用水计划表。

取水许可申请书

附件1:申请函示范文本和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函示范文本 关于申请xxxx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的函 (公文编号) ****水利委员会: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概况、建设依据、项目进展情况等。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情况】简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衡报告委托编制情况,具体可参考如下形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委托xxxx单位编制完成了《xxxx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现将取水许可相关申请材料(详见申请书材料目录)报送你委,请予审查批准”。 附件:按申请材料目录附有关材料 单位 年月日 (盖章)

申请书格式文本 取水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项目名称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填写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填写的单位名称应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个人名称应与身份证信息一致。 2.项目名称。填写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非建设项目的,填写取水事项的主要内容;分期的建设项目,填写主体工程名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填写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 4.单位类型。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填写。其中企业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信息填写。个人不用填写。 5.行业类别。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 54中的大类类别填写,个人不用填写。 6.地址。企业按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应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单位地址;个人填写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住址均应填写具体街道、小区门牌号。 7.联系人。填写单位对外沟通、联系的固定人员的姓名。 8.工作部门。填写联系人的工作部门。 9.职务。填写联系人的职务。 10.手机号码。填写联系人的常用手机号码。 11.固定电话:填写单位对外联系的固定电话。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框图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六)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论证报告书(表)审查 业主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论证报告审查申请; (二)论证报告一式20份;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四)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证领取需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和计量认证情况;

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审批范周: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审批程序: 一、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建设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二、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单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五、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申请理由; 3.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4.取水的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以下材料: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4.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

取水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取水许可申请书、登记表说明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书编号由水利部统一编号,编号分为两部分: ①计算机编码;②申请书编号。 2、计算机编码由十五位数组成,第1~6位表示发证机构(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参照GB/T 2260-2002中的代码, 国家统计局网站根据各地县区市调整的情况定期发布最新的行政分区代码,其中第1~2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3~4位表示省直辖市(地区、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第5~6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县、旗);第7~10为申报取水申请的年号;第11~15位为顺序号,顺序号不足5位的前面用0补齐。 3、申请书编号,与计算机编码对应由三部分。第一部分采用行政分区简称和区县行政名称第一个汉字,如京朝、京丰、京海等,第二部分为申请书受理的年号,第三部分为申请书受理的顺序号,不足5位的前面不必补0。申请书受理的顺序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出。文号样式如:京朝申字2007第1号。 4、“取水许可申请人”是指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

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5、“单位性质”按登记注册分“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 6、“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门类填写。 7、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工作部门、职称、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等应尽量填全,以便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审核及审批。 8、“申请取水理由及依据”填写的是需要取用水资源的缘由以及可以取用水资源的条件。对于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对于审批制和核准制项目,在提出取水申请时提交备案材料。 9、地表水水源类型根据取水水源的不同,分为“江河”、“湖泊”、“水库”、“其他”四类,用户填写时,首先确定是那类水源,再在对应栏年申请取水量填写具体内容。 10、“取水方式”可以是“蓄”、“引”或“提”。“蓄水”是指以水库、塘坝为水源的;“引水”是指从河道中自流引水的;“提水”是指利用扬水站从河道直接取水的。 11、地下水水源类型根据取水水源的不同,分为“普通”、

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注册号: 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发“五证合一”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并承诺本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所引发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使用老版营业执照(即未加载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申请换发营业执照。负责人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2、申请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程序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适用本申请书。 3、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予换照,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4、申请换发营业执照需提交《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以及《五证合一”改革前原有证照提交声明》。《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五证合一”改革前原有证照提交声明》可到湖南企业登记网(.)下载。

“五证合一”改革前原有证照提交声明 申请人名称: 注册号: 申请人已领取的相关证照如下表,现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人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注:请在空格处填写未办理的证件名称) 申请人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办理取水许可提交资料

办理取水许可提交资料 一、申请取水提交: 01、取用水书面申请,正式文件,2份。 02、(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 03、(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 04、(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 0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农业:引提水≥0.1m3/s,蓄水池库容≥50万m3,取地下水≥2000 m3/日;工业、城镇及其他:地表水≥1000 m3/日,取地下水≥500 m3/日,蓄水池库容≥10 万m3者。上述标准以下者如有必要也需论证〗。 06、第三者承诺书(盖章、签字、手印等)及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0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08、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符)。 0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原件符)。 10、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与原件符)。 11、法定代表人简历。 1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煤矿)。 13、其他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 14、其它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15、水利工程供水的,提交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协议。 16、排污口设置情况说明。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排污口地点,坐标(经纬度),污水类型,排放方式,排

污能力,年排放量,污水处理方式,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审情况等。 17、备案项目,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18、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核发取水许可证提交: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和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排污口设置落实与登记情况; 8、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9、取水口坐标(经纬度)。 10、填写“取水许可登记表”电子文件。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 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 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 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

企业补领(增加、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包含补照全套资料)

注册号: 企业补领(增加、换发)营业执照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补领(增加、换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注:1、补照申请部分应当明确补办正本还是副本。如是副本,需说明补招份数,并分别注明注册号; 2、执照未全部丢失的,补照时出示未丢失的正本或副本原件; 3、执照正副本全部丢失的,补照时出示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或企业印章)。 4、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提交公司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换发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应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补发(增加、换发)执照审批表 注册号: 颁 证及归档记录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 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 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 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 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 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取水许可证申请书[训练]

取水许可证申请书[训练] 附件2 计算机编码: 取水许可申请书 编号:()申字 [ ]第号 取水许可申请人 (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以下栏目由取水许可申请人填写 取水许可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申请日期年月日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工作部门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申请 取 水 理 由 及 依 据 3年申请取水总量万m 3地表水万m 水源类型江河湖泊水库其他

3年申请取水量(万m) 取水地点 蓄 取水方式引 提计量方式 3最大取水流量(m/s)或 3日最大取水量(m/d) 3地下水万m 水源类型普通地热水矿泉水其他 3年申请取水量(万m) 取水地点 单井( )井群( )单井( )井群单井( )井群单井( )井群取水方式自流( ) ( )自流( ) ( )自流( ) ( )自流( ) 计量方式 3最大取水流量(m/s)或 3日最大取水量(m/d) 申请取水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取水标的 供水人口人生活用水 3年取水量万m 城镇 生活3公共用水年取水量万m 取水 一般工业3年取水量万m 用水 主要产品 设计年产量 工业取水 用水定额 3年取水量万m 设计灌溉面积亩有效灌溉面积亩 主要作物品种 农业取水灌溉定额33 m/亩灌溉定额(P=75%) m/亩 (P=50%)

年取水量33万m 年取水量(P=75%) 万m (P=50%) 水电:一般水电( );抽水蓄能发电( ) 发电分类火电:空冷( );闭式循环水冷( );直流水冷( ); (以?标示) 其它: 机组台数与年发电量 Kw h 装机容量发电取水 设计年利用3年取水量万m h 小时 水电分类的万火电分类的最高米最小机组发33m/s 小时用水量 m/h 电流量 3其他取水年取水量万m 用途: 3取水量年内分配(万m) 1月 4月 7月 10月 2月 5月 8月 11月 3月 6月 9月 12月 3设计日最大取水量: 万m出现月份: 水井工程 凿井深孔径日开采量出水流量井号水源地点备注 33(m) (m) (m/d) (m/s) 补充 说明 提水工程 单台设备设计扬程设备总取水能年取水总量工程名称水泵型号取水能力台数 备注 33(m) /s) (万m) 力(m3(m/s) 补充 说明 引水工程 取水建筑物主要设计引用流量年取水总量取水建筑物名称备注 33特征值(m) (m/s) (万m)

取水许可证管理达标标准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来源:国联检测 本文由国联质检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提供 内容提要: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取水许可证登记表

附件2: 取水许可证登记表 取水()字 [ ]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登记表(共页,第页) 审批机关 监督管理机关 (若委托其他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应附具委托书)取水权人名称神木县中鸡镇板定梁塔煤矿 法定代表人苗成良职务矿长 单位类型集体行业类别煤炭 申请取水起始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通讯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中鸡镇高家畔村邮政编码 联系人工作部门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867932620@https://www.360docs.net/doc/2110230810.html, 1

年取水总量万m3 地表水万m3 水源类型江河湖泊水库其他年取水量(万m3) 最大取水流量(m3/秒)或 日最大取水量(m3/日) 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 计量方式 地下水万m3水源类型普通地热水矿泉水其他年取水量(万m3) 最大取水流量(m3/s)或 日最大取水量(m3/d) 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 计量方式

取水标的 城镇生活取水生活用水 供水人口用水定额升/人·日 年取水量万m3公共用水年取水量万m3一般工业 用水 年取水量万m3 工业取水 主要产品 设计年产量 用水定额 年取水量万m3 农业取水 设计灌溉面积亩有效灌溉面积亩主要作物品种 灌溉定额(P=50%) m3/亩灌溉定额(P=75%)m3/亩年取水量(P=50%)万m3年取水量(P=75%)万m3 发电取水 发电分类 (以√标示) 水电:一般水电();抽水蓄能发电() 火电:空冷();闭式循环水冷();贯流式水冷(); 其它: 机组台数与 装机容量 年发电量Kw h 设计年利用小时h年取水量万m3水电分类的最小机组 发电流量m3/s 火电分类的最高 小时用水量m3/h 其他取水年取水量万m3用途: 取水量年内分配(万m3) 1月4月7月10月2月5月8月11月3月6月9月12月设计日最大取水量:万m3出现月份:

项目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框图

附件:A01-2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框图

1、取水许可证办理及程序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2、受理权限: 依据闽政[2006]39号,下列取水许可证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余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1)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000万m3以上1亿m3以下的; (2)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MW以上250MW以下的; (3)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万m3以上20万m3以下的; (4)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m3以上10000m3以下的; (5)跨县区级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本辖区内其他县区级行政区域取水的。 3、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4、取水许可申请时间: (1)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2)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3)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5、取水许可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5)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7)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6、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利用机械提水设施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理人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即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前,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五)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六)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附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应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15 天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预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取水许可证申请流程

取水许可证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申请理由 (3)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4)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7)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现场勘查。 3.申请单位按照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下列少量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填报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1)涉水规划设计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2)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3)城镇生活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 (4)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

4.申请单位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5.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6.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决定批准取水申请文件。 7.取水申请单位填报取水许可登记表,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始建设单位开始建设取水工程。 8.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9.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共10页文档

雁峰区水利农机局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水利农机局水资源股 二、责任人 水资源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内全面工作,并对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取水许可责任人为股长、分管副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 (四)《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 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六)《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订) (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四、审批项目范围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取水许可或者延续、变更取水许可证。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五、申报条件 (一)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二)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三)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 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 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 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 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 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

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 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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