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行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预防事故,保障人员安全,维护生产秩序,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要负责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相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和检查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项目总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并将其落实到施工过程中。
第十条项目总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十一条项目总承包人应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项目总承包人应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总承包人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第十四条项目总承包人应建立建筑施工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并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岗位,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6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以安全为前提,优质、高效、环保、文明为目标。
第四条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共同参与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置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负责建筑安全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应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交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十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二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向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责任人心中明白。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及防范措施,由施工单位制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操作和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项目涉及高空作业、电焊、起重等特殊作业时,必须经过专门的操作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什么是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结合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和已完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档案的评查。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是指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及其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档案卷宗。
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1)有关上级部门文件或本部门下发或上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2)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等材料;(3)有关行政许可、依法审批或备案形成的资料;(4)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设置专职(兼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并以年度为期限装订存档,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采取平时评查与年度评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对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自我评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终进行。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全员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多年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按照上级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好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七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保体系的贯标;第九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施工全过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处于受控,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管理。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督促执行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领导应对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充分重视。
2. 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建筑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2. 安全规章制度应做到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员工应严格执行。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 建筑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工作岗位安全培训、防火、防爆培训等。
2. 员工应参加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安全检查和评估1. 建筑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和评估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管理机构。
七、安全事故和隐患处理1. 建筑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
2. 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八、安全生产管理违规处罚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据企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宣传教育建筑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可以通过内部通报、安全会议、安全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建筑企业对本管理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如有需要,本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1.1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和与本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外单位人员。
1.2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操作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2.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属于总经理担任。
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2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属于安全专职人员担任。
安全专职人员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3.1 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安全专职人员担任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代表为成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3.2 成立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执行和协调。
第四条安全生产制度建设4.1 建立安全生产文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类文件的编制、审批和报批程序,确保相关各方及时获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件。
4.2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3 建立安全生产监测制度,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设施、材料品质、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管理5.1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每个施工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施工项目的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措施。
5.2 建立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和办公区域的安全防护设备齐全、有效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5.3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的各级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1 建立安全生产巡检制度,每天对建筑工地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6.2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周对各个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督促,确保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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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编辑本段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编辑本段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编辑本段三、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编辑本段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编辑本段五、电信线路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
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编辑本段六、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编辑本段七、电梯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
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编辑本段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编辑本段九、检查和整改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编辑本段十、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
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