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19]19号-2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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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我省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6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

三、申报程序(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网上注册申报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

未注册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选择所在市科技局(含广德县、宿松县,下同)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

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2.“国家高企工作网”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下称《通知》)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本市2008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通知》有关要求,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材料受理时间复审材料受理从2011年6月1日起,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三、复审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沪科规〔2018〕10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

现将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申请时间: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于2019年1月2日正式开始,实行放开申报、每月20日完成当月受理工作、每月审核。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工作指引》规定,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20日,截止日期之前每月受理,每月审核;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每月受理,每月审核。

二、申请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企业条件。

三、申请程序: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申报的方式开展。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含入库培育)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材料中上传附件的要求【模板】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材料中上传附件的要求【模板】

附件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材料中上传附件的要求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现将2019年吉林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申报材料中上传附件的要求说明如下。

一、上传附件的内容(一)注册登记证件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要求:1)五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2)近三年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3)证件有正、副本的,只需提供其中一种即可。

(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相关材料1、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要求:1)知识产权证书(带有国家有关部门章的那一页),不用上传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2)已授权但未得到证书的知识产权需上传授权通知书和缴费收据;3)知识产权证书上所有权人不是申报企业的还需提供手续合格通知书或其它能够证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已转移到申报企业的证明文件;4)参与制定标准的企业需上传带有标准名称、编号和编写单位的那几页材料。

2、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要求:只需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文件(盖有企业公章),不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要求:只需上传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文件(盖有企业公章),不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关键技术相关材料要求:只需上传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说明文件(盖有企业公章),不用上传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四)企业人员情况相关材料要求:只需上传企业人员总体情况说明文件(盖有企业公章),不用上传全体职工信息表和科技人员信息表。

(五)近三年研发费用表要求:只需上传由中介机构和企业盖章的关于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的附表(必须有中介机构的公章)。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要求:只需上传由中介机构和企业盖章的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总收入的附表(必须有中介机构的公章)。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现将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全年开展3个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

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分批次向自治区高新技术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认定办”)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0日、7月30日和9月30日。

企业向所署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认定程序(一)企业自评和网上申报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 网上注册登记和申报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登录。

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要办理”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至自治区认定办。

已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须先完成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已经有账号的,可以使用原18位信用代码账号登陆,具体操作方法请参阅《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见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内科发新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内科发新字〔2017〕1号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2017年,我区将进行3个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一批认定:网上申报截止日期是4月30日;各盟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将本地区第一批高企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见附件1),于5月15日以前报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称“火炬中心”)。

第二批认定: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各盟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将本地区第二批高企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于8月15日以前报火炬中心。

第三批认定: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各盟市科技局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将本地区第三批高企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于10月15日以前报火炬中心。

二、认定程序(一)企业自评和网上申报1.自我评价拟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对照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3.自我评价符合认定要求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自治区认定机构。

自治区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沈科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沈科发〔2019〕30号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沈阳高新区火炬办,沈阳自创区各片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辽科创办发〔2019〕3号)和《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19〕58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我市2019年辽宁省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三类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市科技局负责总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按流程进行备案,并对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审查后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推荐至市科技局。

沈阳高新区、沈阳自创区各片区直接对接省科技厅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将推荐至省科技厅的单位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辽宁省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备案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8日。

二、相关标准(一)新型研发机构1.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是集聚高端研发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载体,它是由企业或高校院所牵头,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2.建设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沈阳市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 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沈阳市内,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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