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检查井井盖标准

检查井井盖标准检查井是地下设施中用于连接、检查、维护管线和安装设备的竖向构筑物。
检查井盖是检查井口可开启的封闭物,由井盖和井座组成。
其中井盖为检查井盖中可开启的部分,用于封闭检查井口;井座为检查井盖中固定于检查井口的部分,用于安放井盖。
一、分类和结构形式1.分类1.1检查井盖按承载能力划分为如下六级:A15、B125、C250、D400、E600、F900。
1.2检查井盖按使用场所分为如下六组。
第一组(最低选用A15类型):绿化带、人行道等禁止机动车驶入的区域。
第二组(最低选用B125类型):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小车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
第三组(最低选用C250类型):住宅小区、背街小巷、仅有轻型机动车或小车行驶的区域,道路两边路缘石开始0.5m以内。
第四组(最低选用D400类型):城市主路、公路、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等区域。
第五组(最低选用E600类型):货运站、码头、机场等区域。
第六组(最低选用F900类型):机场跑道等区域。
1.3检查井盖按规格尺寸划分为人孔和非人孔两种。
非人孔规格尺寸不作规定,人孔规格尺寸按井座净开孔(co)分为如下四类:600mm、700mm、800mm、900mm。
注:根据用户需求可以生产使用其他规格的检查井盖。
2.结构形式嵌人深度(A)、井座支承面宽度(B)和斜度(е),见图1和图2。
图1图2二、井盖材料检查井盖可以由以下一种或几种材料制成。
1.灰口铸铁制作检查井盖所用的灰口铸铁应符合GB/T 9439的规定。
2.球墨铸铁制作检查井盖所用的球墨铸铁应符合GB/T 1348的规定。
3.铸钢制作检查井盖所用的铸钢应符合GB/T 700和GB/T 14408的规定。
4.轧制钢制作检查井盖所用的轧制钢应符合GB/T 700和GB 1499.2的规定。
5.聚合物聚合物为各种高分子材料及其再生品。
不饱和聚酯树脂符合GB/T 8237的规定。
其他聚合物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6.填充增强材料填充增强材料为各种颗粒状、纤维状材料及其再生品。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200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通告[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通告〔2009〕1号)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我们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通告199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一、为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综合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交通、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三、本市检查井的井盖,分别由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依照《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施工工地、拆迁地区或未经竣工验收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井盖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变更管理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交接。
四、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对井盖的维修、养护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井盖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井盖的巡查和管护。
(二)保持井盖完好。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北京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皮皮XXX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24日公布最新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新办法强调地下空间须按照规划用途安全使用,规定存在消防、卫生、结构安全问题应当停止使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
新办法强调,要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为保证使用规划的实施,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 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
对于普通地下室,规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并应当在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根据规定,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北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侵占人防工程、未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擅自拆改人防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等不同违法行为,明确了责令限期清退、停止使用、暂停使用、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的处理措施。
同时,对地下空间停止使用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使用人拒不搬出,对于卫生、结构安全问题,情况紧急的,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为维护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公共秩序,确保道路畅通,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大家共同遵守。
一、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实行24时值班制度,由保安部负责管理,早八点至晚六点时段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晚六点至次日早八点时段车辆可以驶出,禁止驶入,如已落门,请致电服务电话。
北京市井盖规程

北京市井盖规程在城市建设中,井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设施,它不仅起到了通风、排水等作用,还能保证道路和行人的安全。
在北京市,为了更好地管理井盖,保障市民的安全和道路的畅通,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市井盖规程》。
本文将分步骤简单介绍这一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规程的制定背景《北京市井盖规程》是在不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基础上制定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市区井盖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井盖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从而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二、井盖的分类根据其用途和材质,井盖可以分为雨水井、污水井、电缆井、通信井、排水井等多种类型。
除了不同类型之外,井盖还可以分为开放井和封闭井两种形式。
这些分类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井盖,便于日后的维护和使用。
三、规程的主要内容《北京市井盖规程》主要包括井盖的设计、安装、检测、维护等方面的内容,目的是为了确保井盖的质量和安全。
其中,井盖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过专业工程师的评审。
安装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查验其位置和尺寸是否符合标准。
检测工作主要涉及井盖的水平度、承重能力、防滑性等重要指标。
维护包括清洗、加固、更换井盖等工作,旨在保持井盖的良好状态,并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四、规程的执行情况规程自发布以来,得到了部分地区政府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推广和贯彻。
同时,也有一些地区存在一些执行难题,比如存在井盖设计不规范、施工不合格等问题。
这凸显了规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总之,《北京市井盖规程》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未来,我们应该更加注重井盖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工作,从而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助推城市建设的进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
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通告[2009]1号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
【总页数】3页(P39-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J],
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告 [J],
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 [J],
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告 [J],
5.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细则》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新版】

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照明、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排水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井盖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公安、广播电视、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盖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巡查、养护、维修管理。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
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井盖设施应当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维修和更换。
第六条井盖必须标明检查井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
没有标志的,应当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七条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
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井盖设施日常管理制度

井盖设施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管理和维护井盖设施,维护公共道路的完好,并确保井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营,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市政府:负责对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2.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井盖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新等。
3. 井盖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井盖设施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更新等。
4. 监管单位:做好井盖设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内所有井盖设施,包括人行道井盖、路口井盖、排水井盖等。
四、日常管理1. 巡查:每日对各类井盖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井盖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维护: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确保井盖设施的完好。
3. 保养:定期对井盖设施进行保养工作,包括清洁、润滑、检查等,延长其使用寿命。
4. 更新:根据井盖设施的状况和需要,及时更新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施,保障城市道路的通行安全。
五、管理措施1. 制定巡查计划:每日制定巡查计划,对各类井盖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 配备维护人员:组建专业的维护团队,保障井盖设施的维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 定期培训:对井盖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维护技能和管理水平。
4. 安全标识:在井盖设施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
5. 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规范井盖设施管理行为,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清晰明确。
六、管理效果1. 降低事故风险:有效管理和维护井盖设施,降低因井盖设施损坏而引发的事故风险。
2. 提升城市形象:经常更新和维护井盖设施,体现城市管理的用心和成效,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3. 保障市民安全:保障井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营,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季度对井盖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项目、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并协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路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
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
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8.27 - 实施日期:1990.09.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28号)
(1990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铺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水口等( 以下统称检查井)的井盖,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检查井的井盖( 以下简称井盖) , 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井盖管理单位), 依照本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
属于其他井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及时向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五条维护井盖的完好, 人人有责。
任何人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都有义务及时向市政工程、公路管理部门或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六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地方产品标准。
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市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或公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 分别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
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工程或使用不合标准的井盖的,不予验收。
第七条井盖必须有标明检查井使用性质的标志。
没有标志的,应由井盖管理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八条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派专人对城市道路和公路上的井盖经常巡查, 对其他
公共场所的井盖定期检查。
在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应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所需的费用, 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井盖管理单位和公共场所, 应建立管理制度, 指派专人对井盖经常巡查, 并接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井盖应保持完好,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不响。
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 责任单位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井盖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市政工程管理处或公路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故意损毁或盗窃井盖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