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刀制旧思想 实现法治新常态
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1月25日至26日在哈尔滨召开。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省委委员64人,省委候补委员14人。
不是省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的现职省级领导同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负责同志,省纪委副书记及常委,各市、省直管县(市)主要负责同志,省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中直单位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本科院校党委书记,省属部分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特邀基层省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列席会议。
全会由省委常委会主持。
省委书记王宪魁作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王宪魁受省委常委会委托作的工作报告。
审议通过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王宪魁就《实施意见(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高度评价省委常委会的工作。
一致认为,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召开以来,省委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不利局面,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战略定力,冷静分析,沉着应对,着眼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积极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大力实施“五大规划”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十大重点产业”建设,扎实有序展开全面深化改革,努力构建“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为牵动的开放新格局,着眼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型城市加快转型步伐,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不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旗帜鲜明惩治腐败,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取得新成绩。
全会强调,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
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高举依法治国大旗,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共产党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中国共产党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作者:来源:《共产党员·上半月》2020年第03期推动依法治国,是伴随改革开放逐步启动的。
“文革”结束后,党中央在深刻反思“文革”废弃宪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等基础上,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里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
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后不久,当年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再次发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也开始了逐步实现治国方略的战略转移。
1982年党的十二大的召开,及1982年新宪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86年初,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邓小平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著名论断,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相提并论,将法制建设提高到我国战略发展的新高度,进一步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做了较详细的论述。
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四大,是党在更高和更广泛的层次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取得新的突破的阶段。
这一时期,法制建设主要强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的秩序及成果,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从而大大地推进了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前进的步伐。
不过,当时尚未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在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发展过程中,邓小平作出了杰出的历史性贡献。
全面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举措

全面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举措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法治建设一直被视为国家治理的基石和关键环节。
全面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举措,不仅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进程不断深化,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此,政府和各级部门积极推进法治改革,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以建设更加健全、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一、全面推进立法工作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覆盖面日益广泛,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改革,需要加强立法规划,健全立法机构,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确保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科学性、合宪性和有效性。
二、全面完善司法体制三、全面提升执法水平执法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法律有效实施的基础。
近年来,中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了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执法监管机制,提高了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改革,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健全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公正和执法监督,建设专业化、精细化、现代化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业务水平和执法质量。
四、全面加强法治宣传法治宣传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中国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民法治意识,增强了全民法治观念,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改革,需要加强法治宣传,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质,营造尊法守法、法治和谐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治国是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演进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演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与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从1978年到2008年,中国法治政府的建设伴随着行政体制改革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梳理中国政府法制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恢复到全面发展的逐步完善的过程。
笔者力图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政府法治建设的演进历程中,分析整理出不同时期的特点并进行论证,以展示我国政府法治建设三十年的丰硕成果。
一、我国政府法治建设恢复时期(1978-1989)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这次全会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
尤其是第一次提出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任务。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中国改革和法治进程的里程碑,从此以后,中国的政府法治建设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进程不断走向深入。
1982年9月1日至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
大会提出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提出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同时提出了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同年12月4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并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宪法修改讨论稿,经过全民讨论,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2年的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取得的一系列光辉成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总政策、总路线、总任务的条文化、法律化。
税务新常态新形象新作为心得体会

税务新常态新形象新作为心得体会【税务新常态新形象新作为心得体会1】新常态蕴含着新思路、新理念,意味着新机遇、新挑战,作为基层税务机关,谋思路,作决策,定措施,要顺应和把握税收新常态,主动作为,提升站位,不断谋求税收事业新发展。
一是深刻认识新常态要有新思路。
20XX年市局工作会议指出:税收增长速度放缓、税种税源结构调整、纳税服务需求多元、税收征管质效提高、税收法制建设加强,是税收新常态的主要内容。
从组织收入上看,随着国家经济由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转变,收入增速放缓将成为组织收入工作的新常态。
经济发展新常态,必然带来税收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税收收入由计划任务型、高增长向税收法定型、中高速增长转变。
这种转变,源自经济增速的放缓、增长方式的转变、税种税源结构调整。
我们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不能简单地认为“税收新常态”就是地税收入规模缩小,税收收入增速放缓,随着“营改增”的扩围而在工作上无所作为;而是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税收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把握新常态下地税发展新机遇,坚定向管理要收入的理念,千方百计挖潜增收,确保税收收入有质量的持续稳定增长。
从依法治税上看,税收执法由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风险导向、全程监控转变。
这种转变,源自法治理念的深入、依法治税的推进,以及税收法制的成熟定型。
我们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意识,强化法治思维,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把法治要求贯穿于税款征收、落实政策、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内部管理等各个环节,让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从税收征管上看,税收管理由传统的粗放式、松散型以及专管员制度向现代的精细化、专业化、信息化以及分级分类和团队管理模式转变。
这种转变,源自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
我们必须紧跟征管改革步伐,强化税源管理,创新管理模式,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提升信息管税能力,最大限度地提升征管质效。
从纳税服务上看,纳税服务由以往重“管理”轻“服务”、服务方式浅显单一向服务与管理并重,流程更优、程序更简、效率更高,规范化、多元化、个性化方向转变。
新官不理旧账 法治意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官不理旧账法治意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用于新官不理旧账和法治意识主题的概述:新官不理旧账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格言,意味着新上任的领导或官员应该放下过去的纠纷和争端,以公正的法治原则来处理问题。
法治意识则强调了法律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并接受法律的裁决。
在一个社会不断变迁的背景下,领导层的更替对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的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新领导层上任之初,他们面临着一个重要的选择:是继续处理旧有的纠纷和问题,还是放下过去,以法治原则为指导,采取全新的立场和行动。
这个选择体现了一种新官不理旧账的思维方式,强调了公正、客观和法律的权威。
法治意识是一个社会的基石,它建立在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上。
法治意识能够促使领导者和公民遵循法律,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一个拥有强大法治意识的社会中,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权利和保护,而不会受到地位、财富或背景的影响。
新官不理旧账的实践案例表明,当领导层能够以法治意识为指导来处理问题时,可以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然而,新官不理旧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公众对领导层的不信任、旧有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普及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新官不理旧账的含义和重要性,通过实践案例了解其应对挑战的方式,并提出培养和提升法治意识的方法。
最后,我们将评价新官不理旧账的效果,并讨论如何推广和普及这一理念,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的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新官不理旧账和法治意识对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为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共计3个章节。
下面将对每个章节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1. 引言部分(Introduction)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目的和总结四个方面。
1.1 概述(Overview)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新官不理旧账和法治意识这两个概念,并说明它们的重要性和关系。
六个破除七个意识内容

六个破除七个意识内容
六个破除:
1、破除僵化保守,着力解决改革意识不强问题,坚持以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2、破除因循守旧,着力解决创新精神不足问题,坚持以创新激发动力活力。
3、破除封闭狭隘,着力解决扩大开放不够问题,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4、破除资源依赖,着力解决市场理念不浓问题,坚持以市场打开发展新通途。
5、破除随遇而安,着力解决工作标杆不高问题,坚持以一流标准创造一流业绩。
6、破除懒庸散漫,着力解决作风不实问题,坚持以过硬作风彰显担当作为。
七个意识:
1、强化“回头看”意识
2、强化“守底线”意识
3、强化“打胜仗”意识
4、强化“高质量”意识
5、强化“防风险”意识
6、强化“军令状”意识
7、强化“交总账”意识。
领导干部要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领导干部要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2015年03月09日 08:18:22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刘云山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就培养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
2013年6月,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好干部“二十字”标准;2014年3月,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对党员干部提出“三严三实”要求;今年1月,在同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对县委书记提出“四有”要求。
总书记还在多个重要会议和场合,强调领导干部要始终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这里,我着重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谈一些认识和体会。
一、忠诚、干净、担当是领导干部的核心素养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首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素养是多方面的,贯穿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可以集中到忠诚、干净、担当这三个方面。
忠诚,就是心中有党、对党忠诚,保持了忠诚,关键时刻才能靠得住;干净,就是清正廉洁、一尘不染,做到了干净,才能赢得群众认可;担当,就是牢记责任、恪尽职守,敢担当、善担当,才能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
忠诚、干净、担当,内含着正确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内含着高尚精神境界、道德操守,内含着强烈责任意识、进取精神,是领导干部理应具备的人格、品格、风格。
忠诚、干净、担当,与好干部“二十字”标准、“三严三实”和“四有”要求内在一致,对于锻造党的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现在大多数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可靠的、作风上也是好的,同时要看到,一些人对党不忠、为政不廉、为官不为的现象还比较突出。
有的信仰信念动摇,对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心存疑虑,甚至求神拜佛、迷信西方;有的与党和人民离心离德,把党的宗旨、群众利益抛在脑后,信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有的台上一套、台下一套,成了表里不一的“两面人”;有的热衷于“潜规则”、“小圈子”,搞团团伙伙、亲亲疏疏;有的无视党纪国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还有的浑浑噩噩、无所作为,碰到难题绕着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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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刀制旧思想实现法治新常态
作者:姜姝
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6期
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新常态,我们必须要破除以行政主导立法的传统旧模式、传统人治主导的旧思维以及地方、外界干预司法的旧常态的刀制旧思想,真正地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维护司法独立、司法尊严,共同建设我们美丽的法治中国。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新常态;刀制旧思想
中国当前正处于纷繁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刀制旧思想仍然束缚着依法治国前进的脚步。
尤其是经济进入依法治国不仅刻不容缓,而且非常必要实现法治新常态,这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严肃问题,更是司法改革、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更涉及到我们党自身完善、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等一系列深层次改革问题。
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以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依法治国的实施既有前进,也有旧思想的阻碍。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开始直至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促使依法治国大踏步进行,取得了飞跃式进展。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宪法权威,确保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使司法走在法治的道路。
十九届三中全会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更大程度上实现法治新常态。
1破除行政主导立法旧模式,实现于法有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
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改革,要及时深入了解群众实际生活情况怎么样,群众诉求是什么,改革能给群众带来的利益有多少,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
要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对改革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际上就是要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破除传统路径依赖,将中国的改革发展纳入法治的轨道。
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而实际上长期以来,在实际改革过程中,却形成了一套行政主导的改革逻辑思维。
这也就导致很多改革方案始终没有变成国家的基本法。
目前我们必须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曾经的行政主导的改革必须要让位于立法主导的改革,从而使行政主导的立法变成真正意义上的人大主导的立法。
2破除人治主导旧思维,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目前我国迫切需要打破从人治主导思维,转变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思维,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有效的政府治理”要求。
而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要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效能,更好为人民服务。
”明确指出了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执行机关,必须要实现有效政府治理,关键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一再提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保证人民依法平等参与。
这就证明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有效治理国家的目标,不仅仅是党和国家机关主体具备现代化的治理能力,更要适应国家现代化总体进程,“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
”
3破除地方、外界干预司法的旧常态,维护司法尊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这就意味着法官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忠实于法律,还要对审委会、院长、庭长等法院内部组织和个人负责,无疑与以主审法官负责制改革为代表的司法改革措施相矛盾,这就非常不利于改革的依法推进。
目前,在保证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权方面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尤其突出的是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的现象还存在。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这些改革举措正在扎实推进。
”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从内、外两个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部署。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到十九届三中全会,我们为使司法改革不断稳固进行,取得了更大突破。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确保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破除地方干预、外界干预司法的旧常态,维护了司法尊严。
这有助于我们建立一支精英化、负责任的司法队伍,塑造司法系统的公信力,也契合了宪法的要求,尊重了司法的专业性、中立性和独立性,从而提升我国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在全面改革推进的攻坚期,我们促使依法治国成为新常态,还需要漫漫长路,但是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到十九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我们看到了实现依法治国的新常态就在明天。
这将意味着我们有信心将司法纳入到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更加强调司法本身价值,遵循司法规律、用司法支撑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美丽法治中国。
作者简介:姜姝,女,中共宿迁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