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推行股份期权制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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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

关于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

关于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为加快推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重要意义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

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孵化更多的优质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为股权投资提供有效的进入与退出渠道;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杠杆率,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厦门股交中心)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告确认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福建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要着力将厦门股交中心打造成为省内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和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育孵化、改制辅导、展示挂牌、登记托管、融资转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管理培训、路演宣传等一揽子服务,有效促进中小微企业构建完整的融资链、服务链、价值链。

三、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快发展(一)推进特色板块建设。

支持厦门股交中心设立“台资板”,更好地为台资企业提供服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06]177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7.25【实施日期】2006.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的通知(厦府办[2006]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整规办制定的《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市整规办)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厦门市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对外经济交往频繁,是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也是“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厦门市经济发展,特制定颁布《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综合协调,抓住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促进厦门的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厦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二、工作目标(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有明显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紧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建成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网络的框架,在全社会广泛形成遵法守规、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建立公众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参与监督机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三)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集中力量严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严厉打击侵权犯罪团伙;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密切关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方向,把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充实商标、文化、版权、专利、公安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一线力量,做到执法能力与承担任务相适应;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厦府[2011]44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28【实施日期】2011.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1〕4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实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企业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为股权投资类企业:(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

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厦门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厦门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厦门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正文:---------------------------------------------------------------------------------------------------------------------------------------------------- 厦门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1998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含义)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份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改制和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五条(企业改制原则)企业应当遵循设立自愿、企业职工入股自愿和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企业设立条件)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个以上的股东;(二)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四)有企业的名称和规范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八条(企业设立方式)企业的设立分为新设设立和改制设立两种。

新设设立,是指由2名以上作为发起人按本规定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改制设立,是指对现有企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和资产评估确认后,按本规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九条(企业章程内容)企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类型;(三)企业经营范围;(四)企业的设立方式;(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六)每股金额、股份分配和管理、股份流转及收购办法;(七)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十一)财务、会计制度;(十二)章程的修订程序;(十三)解散与清算;(十四)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厦门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政策解读

厦门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政策解读

Part 04
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
减免企业所得税 降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减免 印花税减免
税收征管和监管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 税收征管要求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 监管要求包括投资项目备案、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 股权投资基金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运作
Part 07
股权投资基金的案例分析和发 展趋势
典型案例介绍和分析
案例一:厦门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的某企业成功上市 案例二:厦门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在国内外市场的表现 案例三:厦门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的创新项目及其成果 案例四:厦门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资本市场的合作与互动
行业发展趋势和展望
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应委托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管理 人需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备案要求:基金设立后,需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 资料,包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
备案流程和材料
提交备案申请 审核材料 备案通过 领取备案证书
备案时间和效率
备案时间:自提交材料起,一般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常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以确保自身利益。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通常由专业团队进行评估和决策,以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投资限制:不得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发展的领域 禁止行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投资决策:需遵循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风险控制: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投资安全
政策特点:强调 对股权投资基金 的扶持和鼓励, 包括税收优惠、 资金支持等

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

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

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7.24•【字号】厦府[1991]综145号•【施行日期】199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1991年7月24日厦府〔1991〕综145号)为了使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规范化,进一步深化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原则一、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目的在于:明确产权关系,促进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机制;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吸收境内外社会游资,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二、组建公司要遵循以下原则: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结合实际,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公司组织规则;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符合政府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公司的组建三、公司是指其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以股票形式为股东所持有,股东就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自行认足公司首期发行的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股;募集设立指发起人只认足公司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的向企业内部职工或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五、国营、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由企业提出试点申请,并得到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经董事会决定,由企业提出试点申请。

各方集资新建公司,必须有3个以上发起人提出,发起人必须是法人。

现有企业(含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改为公司,原企业即为发起人。

六、公司必须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审批;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须商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方可设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厦府[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厦府〔2009〕14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福建省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部署,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厦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纲要。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日益凸现,知识产权的竞争已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核心,是各国发展科技、经济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切实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

(2)改革开放以来,厦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已进入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经济发展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环境、市场制约,迫切需要通过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这是厦门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必由之路。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厦金管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管规〔2021〕1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79号),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制订《关于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1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79号,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均应在本市注册设立、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银行、缴纳相关税收,并且在文件有效期内达到对应的奖励条件。

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管理企业在市域外但通过在本市设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以管理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分离、双普通合伙人等模式将在本市落地管理实体并以在本市实体收取超额收益及50%以上(含)的管理费、且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银行并缴纳相关税收的,可纳入落户奖励、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管理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在市域外的,只纳入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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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事 日程 。 本 文对 厦 门 实施 股 份 期 权 试 点 的 内 涵 和 原 则进 行 了 阐述 ,并 结合 厦 门 的 实际 对 实施 的 范 围、 对 象 、持 股 份 额 、 来 源 、价 格 确 定 、获 取 方 式 、 红 利 兑 现 和 期
权 变 现 提 出 了设 想 和 对 策 建 议 。
董 事 会 同意 ,激 励 对 象 应 以 现 金 投 入 ( 括 效 益 工 资 或 分 红 所 得 投 入 ) 获 得 股 权 形 成 经 营 包 者 群 体 持 股 。经 营 者 群 体 持 股 比例 一般 为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 %一 2 % ,其 中董 事 长 、总 经 理 的 0 持 股 比例 可 占经 营 者 群 体 持 股 总 额 的 1 % 以上 。 0
方式 ,可 以继 续探索 ,及时总结 经验 .但 不要 刮风 ” 。党 的十五届 五 中全 会通 过 的 《 中共 中 央关 于制定 国民经济 和社会 发展 第十个五 年计 划建议 》 中指 出 :“ 在新 的历史 条件 下 ,要 深 化对 劳动 和劳动价值理 论的认识 。建 立健 全收人分配 的激励机制 和约束机制 。对 企业 经营者 和科 技骨干实 行年薪制 和股权 、期权 的试 点 。 深化对 劳 动和 劳动价 值理论 的认识 实 践 ,就 ”
是 要 通 过 股 票 期 权 使 企 业 经 营 者 获 得 企 业 的 一 部 分 股 份 。 这 也 是 对 企 业 经 营 者 人 力 资 本 ( 业 家 才 能 )作 用 的 承认 和 肯 定 。企 业 家 的经 营 管 理 和创 新 能 力 同 物 资 资 本 、 劳 动 力 和 技 企 术 一 样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生 产 要 素 ,并且 是 最 具 有 能 动 性 的一 种 要 素 。 在 贯 彻 五 中全 会 精 神 中 ,
厦 门 市 推 行 股 份 期 权 制 的 初 步 设 想
高 一 麟 , 黄 荣 业
( . 厦 门市 产 权 变异 中心 ,福 建 厦 门 3 1 1 ;2 厦 门市 经济 体 制 改革委 员 会 ,福建 厦 门 3 1 1 ) 1 6 0 2 . 6 0 2
[ 摘
要 ] 党 的十 五届 五 中全 会 把 “ 行 年 薪 制和 股 权 、期 权 的试 点 ” 提 到 了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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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 江职 业 大学 学报
20 0 2正
公 司 股 东 会 同 意 。试 点 企 业 建 议 在 以下 三 类 企 业 中 实 行 : ( ) 经 营 效 益 较 好 、外 向 型 、科 1
技 型 、有发 展潜 力 ,又有 试点意 向 的上市 公 司 ,如 建发 股 份公 司等 ; ( ) 已改制 ,拟 在 主 2 板 上 市 的信 息 港 或 拟 在 二 板 上 市 的 联 创 微 电 子 、雅 迅 网络 股 份 公 司 等 ; ( ) 在 已实 行 年 薪 3
根 据厦 门的实际 ,在 吸取 国内试点 经 验 的基 础 上 ,我们 对厦 门市实 行 股份 ( 票 ) 期权 提 股
出如下初步设 想 。
1 经 营 者 股 份 期 权 的 含 义 和 实 施原 则 . 经 营 者 股 份 期 权 是 指 企 业 出 资 者 同 经 营 者 商 定 的 在 任 期 内 由经 营 者 按 既 定 价 格 获 得 适 当 比例 的 本 企 业 股 份 ,延 期 兑 现 .并 享 有 相 应 权 力 和义 务 的 一种 激 励 方 法 。 经 营 者 股 份 期 权 试 点 应 坚 持 经 营 者 期 股 必 须 按 比例 有 偿 认 购 的 原 则 ,坚 持 经 营 者 激 励 机
制与约束 机制相结合 ;经营者权 责利相 结合 ;经营者 短期 利益 与长期 利益 相结合 ;按 劳分 配
与 按 生产 要 素 分 配 相 结 合 ;管人 与 管 资 产 相 结 合 ;大 胆 探 索 与 稳 妥 操 作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2 股 份 期 权 试 点 的 范 围 .
[ 键 词 ] 股 份 期 权 ; 实施 内 容 ;设 想 关
[ 中图分类号 ]F80 9 1;F 3 3 09 8
[ 文献标识 码 ]B
党 的 十 五 届 四 中全 会 明 确 指 出 :“ 数 企 业 试 行 经 理 ( 长 ) 年 薪 制 、持 有 股 权 等分 配 少 厂
制 的 工 业 国 投所 属 企 业 中 选 择 l 2家 试 点 ,可 将 其 效 益 工 资部 分 改 为 股 份 期 权 兑 现 。 一 3 .股 份 期 权 的 激 励 对 象 和 持 股 份 额
股份期 权 的激励对 象 主要是 董事长 和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 员 ,也可 扩大到科 技骨干 和中 层经理 。激励对象 包括 公 司党委 书记 ,建议其最好兼 有公 司董 事 的身份。对董事 长 的股 份期 权激励 主体是公 司股东 会或 出资人 ;其 他 的激励对象 主体是公 司董事 会 、董事 长和经理 等激 励 对 象 各 自承 担 的 经 营 绩 效 等考 核 指 标 的 责 任 必 须 以契 约 形 式 明 确 规 定 。经 过 公 司 出资 人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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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0卷 第 1 期 20 0 2年 3月
鹭 江职 业 大 学学报
J unl f ui gU iest o ra j n nvri o Ma 2 0 L 02
[ 文章编 号] 0 8— 8 4 2 0 )1— 0 9— 4 10 3 0 (0 2 0 0 3 0
股份 期权试点 适用于建 立现 代企业 制度 的 、以 国有 企业或 国有资 产授权经 营公司为 主体
投 资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进 行 经 营 者股 份 期 权 试 点 ,须 企 业 出资 人 或
[ 稿 日期 ] 2 0 —0 收 0 1 5—3 0 [ 者简 介 ] 高一 麟 ( 9 7一) 作 17 ,男 ,福建 南靖 人 ,硕 士 ,从事 产权 交 易 方面 的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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