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访信息报送及反馈处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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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服务工作制度

信访服务工作制度

信访服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服务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开门接访、公开办理、公正处理,为信访人提供热情、周到、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访服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信访服务工作机制,落实信访服务责任,提高信访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信访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信访服务工作的内容和范围第五条信访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信访,提供咨询、引导、协调、处理等服务;(二)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公正、公开地处理信访问题;(三)分析、汇总、报告信访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四)指导、协调、督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信访服务工作;(五)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维权;(六)其他与信访服务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六条信访服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投诉、举报、建议、意见等;(二)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建议、意见等;(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咨询、质疑等;(四)其他需要信访服务工作的范围。

三、信访服务工作的程序和规范第七条信访服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受理:接受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信访,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二)登记: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详细登记,明确信访人、信访事项、信访要求等;(三)分流: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职责、管辖等,及时分流到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四)办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公正、公开地处理信访事项;(五)反馈:将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六)归档:对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进行归档管理。

江西省信访条例

江西省信访条例

江西省信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江西省信访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信访条例(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五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

任何人不得胁迫、收买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

第七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本着解决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及时、就地、依法、公正解决问题。

信访工作办理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办理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办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工作办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妥善处理信访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信访工作办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信访政策和法律法规,坚决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信访行为。

第四条信访工作办理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信息收集、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回复、督办、归档等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二、信访信息的收集和登记第五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信息收集制度,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信访信息。

第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信访信息应当进行认真登记,包括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信访事项、诉求等内容,确保信访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信息应当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办理意见,按照信访工作流程及时交办或者转送。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和交办第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处理权限,确定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办给承办部门,并告知信访人。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接收、登记信访事项,并按照要求办理。

四、信访事项的承办和回复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应当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对承办部门回复的处理意见,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回复信访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的回复,应当明确、具体,语言要文明、礼貌,不得使用损害信访人名誉的语言。

江西省信访条例法律法规

江西省信访条例法律法规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当地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多人共同向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四章 受理与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四章 受理与办理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信访来信工作制度内容

信访来信工作制度内容

信访来信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来信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信的方式,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活动。

第三条信访来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信访来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访来信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来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信访来信的接收和登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访来信接待室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接收、登记信访来信。

第六条接收信访来信人员应当对信访来信进行逐件拆封、阅读,并进行以下登记:(一)来信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二)来信的时间;(三)来信的内容摘要;(四)来信的联系方式;(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信息。

第七条接收信访来信人员应当对信访来信进行分类,并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案件举报等紧急事项的信访来信,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对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请求,应当转送或者交办给有关部门处理;(三)对涉及政策咨询或者情况反映等事项的信访来信,应当根据内容分别转送有关部门或者直接答复来信人;(四)对不属于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来信,应当及时退回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接收信访来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信访来信,不得私自翻阅、泄露、篡改或者销毁信访来信。

三、信访来信的办理和答复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或者交办的信访来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条办理信访来信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信访人处理结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赣府厅字〔2014〕159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机制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59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信发〔2013〕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机构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省政府复查复核机构。

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省政府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省委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任副主任。

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省信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设立一事一办的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该信访事项对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的分管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对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长。

二、明确工作职责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核信访人请求省政府复查或复核下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书面申请。

对依法应由省政府复查或复核的,提出工作建议,包括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工作小组的组成单位等,报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对依法不由省政府复查、复核的,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三、明确工作程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对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经过调查,依法提出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意见,报该信访事项对口的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书,盖“江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专用章”。

信访信息报送制度

信访信息报送制度

信访信息报送制度1. 背景和意义信访工作是以处理群众信访事项为重点的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因此加强信访管理体制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其中,建立健全信访信息报送制度,是构建完善的信访工作体系的重要一环。

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可以帮助有关部门及时了解信访信息,有效处理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报送内容信访信息报送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信访案件基本信息信访案件基本信息是信访工作的基础数据,包括信访人姓名、联系方式、信访主题、信访途径、受理部门、办理情况等。

这些信息是有关部门及时了解信访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判断责任和问题性质的重要依据。

2.2 涉及问题概况涉及问题概况是围绕信访案件发生的事件、问题等进行描述和梳理,具体可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主要矛盾点等。

涉及问题概况是了解信访情况的重要环节,也是为开展调查核实提供重要材料。

2.3 处理措施及效果处理措施及效果是指有关部门应对信访事件的具体行动,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和解决等环节的具体操作和效果。

处理措施及效果是衡量处理信访案件成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有关部门工作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指标。

3. 报送方式为加强信访信息的报送,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和及时性,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3.1 信访登记系统报送信访部门采用信息化管理,建立信访登记系统,通过系统向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信访信息,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和传递,提高信访处理效率。

3.2 书面报送信访案件处理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将信访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以落实信息汇总、问题整治、分析研判和定位责任等工作。

3.3 口头汇报针对重要的信访案件和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口头汇报方式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和通报。

4. 注意事项为避免信访信息泄露和失信行为的扩大,应注意以下几点:4.1 保密措施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机密的信访信息,相关部门要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滋生失信行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访局关于省(市)长手机和省(市)长信箱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访局关于省(市)长手机和省(市)长信箱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访局关于省(市)长手机和省(市)长信箱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赣府厅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访局关于省(市)长手机和省(市)长信箱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5号2008年9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信访局《省(市)长手机和省(市)长信箱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市)长手机和省(市)长信箱工作方案(省信访局)开通“省(市)长手机、省(市)长信箱”,是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省政府进一步拓宽民声渠道,听民声、访民意、知民情、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改进政府工作的具体行动。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认真扎实、规范有序做好省(市)长手机、省(市)长信箱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及受理范围“省(市)长手机、省(市)长信箱”是指省(市)政府设立的,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集中央和我省关于民生重大政策落实情况的新渠道,包括“省(市)长手机(热线)”、“省(市)长电子信箱”和“省(市)长在线访谈”等内容。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对群众向省政府的有关反映,由相关地方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妥善办理,并做好回复、报告工作。

2.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对重大、紧急情况,立即按程序向省(市)政府及领导呈报,并按领导批示交由有关地方政府和直属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3.坚持“拓宽民声渠道、加强民生监督”的原则。

畅通反映渠道,关注民生、尊重民意、吸纳民智,及时向省(市)政府及领导报告一个阶段民生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处理好群众对政策执行情况的投诉举报,不断改进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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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访信息报送及反馈处置工作制度
江西省送及反馈处置工作制度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省工作动态,增强预见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将信访问题防范在初始解决在基层,制定本制度。

一报送内容进京来省非正常上访集体上访的预警性信息。

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矛盾纠纷隐患。

苗头性倾向性信访问题和信访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

重点对象的动态及掌握情况。

其他信访问题。

二信息网络一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送网络,平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来信来访和重要信访信息要及时报告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信访部门。

三市县乡三级要建立排查队伍,对辖区内的火车站汽车站等进行排查,一旦发现非正常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信访公安部门,并采取措施稳控在当地。

四充分发挥农村和城市社区以三长村民小组长居民楼长党员中心户长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工人为骨干的信访信息员队伍作用,健全信访信息报送网络。

三反馈处置一接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有关单位要迅速开展化解工作,疏导情绪,解决问题,防止激化。

二一旦发现有可能进京来省非正常上访人员,责任单位要在报告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劝解工作。

三对已掌握的有串联进京来省上访行为但尚未聚集的人员,责任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工作,阻止串联聚集和进京来省上访。

四对煽动组织进京来省非正常上访的骨干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处置。

五一旦发现教育稳控人员失控和集体进京来省非正常上访人员,有关乡镇和单位要组织力量在沿途进行劝返,确保劝回并稳控在当地。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信访信息报送及反馈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信访信息报送的承办机构,并确定名分管领导和名信息报送联络员。

要整合信访公安国家安全等维护社会稳定的力量,依托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及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的信息报送平台,做好信访信息的分析梳理汇总报送等工作。

二严格报送时限。

向上级报送信访信息的时限为:重大情况不超过小时,一般情况不超过小时,紧急特殊情况随时掌握随时报告。

三确保信息质量。

信息报送力求准确详细,要将上访人员的数量规模反映诉求失控时间乘坐车次出发时间和主要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尽可能反映
清楚。

五责任追究对不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信息报送联络员的;对迟报漏报错报瞒报信息,造成教育稳控人员进京来省非正常上访的;对掌握的信息不作处理或措施不力处理迟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篇:县信访信息员工作制度字县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承办员联络员和信息作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发挥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维护和谐稳定大局,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省市信访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承办员联络员和信息员制度的意义建立基层信访稳定工作督查信息员承办员联络员和信息作制度是促进我县信访稳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的重要措施,是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到基层最直接的表现。

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督办员联络员和信息员网络的形成将为县委政府了解全县信访稳定形势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承办员联络员和信息员的选调和配置原则包联乡镇信访稳定督查信息员的选调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从县级部门选调名德才兼备品质优良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年龄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后备干部作为专职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分成个督查工作组,每组包联个乡镇的信访稳定工作。

包联乡镇信访稳定督查信息员抽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抽调期间
应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

驻村信访稳定工作承办员由乡镇包联村的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组成每个行政村都要设立名信访稳定工作联络员,每个村民小组都要设名信访稳定工作信息员。

村级信访稳定工作联络员拟由村级公安辅警兼任无村级公安辅警的由村干部兼任,村民小组信访稳定工作信息员应从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善于做群众工作享有较高威信热心为群众服务的老干部老党员或村干部中产生。

三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承办员联络员和信息员的工作职责一包联乡镇信访稳定工作督查作职责:协调和督促乡镇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和各级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协调和督促乡镇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按时完成县联席办信访局交办转办的各类信访案件;指导所包联乡镇按照要求定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了解掌握所包联乡镇信访动态和信息,及时上报县联席办。

二驻村信访稳定工作承办员工作职责:负责包联村《信访条例》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负责包联村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了解和掌握包联村重要信访稳定信息,及时报告乡镇党委政府和驻乡镇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防止酿成大规模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协调处理所包联村的各类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负责做好重大节日及会议期间的信访重点人的稳控工作,防止择会择机越
级上访。

三村组级信访稳定工作联络员信息员工作职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调解村民之间一般性矛盾纠纷;负责落实信访重点人的稳控措施;及时反映有关不稳定信息。

四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承办员联络员信息员工作纪律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待信访群众要热情,处理信访问题要及时;不徇私舞弊,不以个人亲疏远近处理信访问题;严守信访工作秘密。

五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承办员联络员信息员的管理与考核包联乡镇信访稳定督查员抽调期间的考核工作由县联席办考核和管理,上岗之前须接受县联席办的岗前业务培训。

驻村信访稳定工作承办员和村组信访稳定联络员信息员由所在乡镇党委和信访局双重管理和考核。

二○○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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