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价局关于长春市保安培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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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1件规章4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1件规章4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8、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政府令第l号)。
29、长春市2000年实际利用外资、内资和大项目计划目标(2000年政府令第25号)。
30、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工业污染源单位限期达标的决定(2000年政府令第27号)。
31、长春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2000年政府令第29号)。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l、长春市个体兽医开业行医和兽医联合诊所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1981年4月3日发布)。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奖励和计件工资管理的通知(长府[1982]162号)。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机械企业工艺专业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1982]292号)。
26、长春市动物及动物性新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长府发[1990]80号)。
27、长春市电影放映管理办法(长府办发[1991]21号)。
28、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领导干部住房的暂行规定(长府发[1991]24号)。
29、长春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长府发[1991]34号)。
30、长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长府发[1991]48号)。
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商业体制建立新的机构的批复(长府[1984)96号)。
5、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职工中开展生产(业务)技术练兵比武选“状元”活动的报告》的通知(长府[1984]97号)。
6、长春市碘盐加工运输经销管理办法(长府[1984]107号)。
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管理在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的通知(长府[1984]14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1230(颁布时间)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六章扶持与奖励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技工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二)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组织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考核评估和师资培训工作。

(四)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五)负责省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评估工作,对学校诚信办学等工作进行指导。

(四)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和收费公示等备案工作。

05-法规-08年-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5-法规-08年-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文件长发改经营联[2008]1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物业办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长发改经营联[2006] 345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两年物业服务与收费现状,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依据《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有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在征求50%以上业主同意后,代表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

收费标准确定后,在一个月内,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资质、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材料及业主意见材料等到市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

2、无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包括前期物业介入)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的建设规模、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等,参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核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临时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3、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协商,难以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双方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价格构成核定收费标准。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教联〔2021〕6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长白山管委会教科局、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梅河口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市各县(市)支行:现将《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2021年12月9日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人才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人才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人才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吉发改收管字[2007]903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人才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吉发改收管字[2007]90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的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中介服务作用,依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人才市场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和人才的服务收费目录做如下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中未列入的收费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二、目录中所定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浮,浮动幅度不限。

三、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人员,持《再就来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求职登记和各项服务收费继续实行优惠政策,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需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变更手续,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规定自文件下发日起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2003]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项目及标准2.吉林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市场调节收费项目附件1:附表2:吉林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
非住宅按拆除面积
8
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
3000—22000元/宗
市招标交易中心
《关于制定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正式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4)11号
按交易额每宗记取,交易双方各收取50%
9
工程质量监督费
1.8‰
市质量监督站
《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长物价(2001)191号
按工程概(预)算额差额累进法计算
31
工程招标代理费
0.1%-----1.4%
招标代理机构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2)5号
按中标金额的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2
拆迁委托费
20-25
拆迁代理机构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府(1998)第6号令
33
建设监理费
1.9%---2.5%
12
土地管理费
1
市土地局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按土地出让面积
13
土地登记费
0.5
市土地局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按土地出让面积
14
现状测绘费
3600元/幅
市测绘院
《国家测绘局文件》
国测财字(2002)3号
3.6
市水务集团
《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1)35号
按建筑面积
6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2
散装水泥办公室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综(2004)256号

长春市私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长春市私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长春市私立幼儿园收费标准长春市私立幼儿园收费标准私立幼儿园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机构,其收费标准与公立幼儿园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

以下将详细介绍长春市私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私立幼儿园收取的最基本费用,用于支付幼儿园提供的保教服务。

长春市私立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的幼儿进行分类,并根据幼儿园的档次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 3-6岁幼儿的保教费:a)高档私立幼儿园:每个月的保教费通常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这类幼儿园多有较好的硬件设施和教学资源,提供更多的特色教育项目。

b)中档私立幼儿园:每个月的保教费一般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这类幼儿园的硬件设施和教学资源相对较好,提供较为全面的教育服务。

c)普通私立幼儿园:每个月的保教费较低,通常在1000元至1500元之间,这类幼儿园的硬件设施和教学资源较为简单,提供基本的保教服务。

2. 0-3岁幼儿的保教费:0-3岁幼儿的保教费相对较高,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幼儿需要更多的照顾和关注。

私立幼儿园的保教费按照托儿费和保教费分开计算。

通常,每个月的托儿费为1500元至2500元,保教费为1000元至2000元,大部分幼儿园也提供了多种不同的套餐,家长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不同的方案。

二、其他费用除了保教费之外,长春市私立幼儿园还可能收取其他一些费用,用于支付幼儿园提供的额外服务。

1. 餐费:私立幼儿园通常提供午餐和两次加餐服务,因此会收取相应的餐费。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每餐餐费通常在10元至20元之间。

2. 杂费:杂费主要包括学杂费、教材费、工艺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按照一年一次的方式收取,金额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不等。

3. 住宿费:部分私立幼儿园还提供住宿服务,为需要全天候照顾的幼儿提供住宿环境。

住宿费通常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每月的费用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

三、优惠政策为了引导家长选择私立幼儿园,长春市的私立幼儿园普遍设立了一些优惠政策,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长春市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我市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长物价[2000]85号

长春市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我市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长物价[2000]85号

长春市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我市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我市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长物价[2000]85号2000年5月29日)长春有线电视台:你台《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有线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成本费用的提高,经认真调查研究和测算,并借鉴相关城市做法,决定将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及标准规范和调整如下:一、用户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1.楼面工程初装费楼面工程指钻穿楼外墙面引明线穿孔入户。

每居民入网户第一终端交初装费390.00元;每单位入网每终端交初装费500.00元。

2、楼道内工程初装费楼道内工程指在楼梯过道内墙面固定加锁分支器箱体,引明线由房厅入户。

每居民入网户第一终端交初装费430.00元,每单位入网户每终端交初装费540.00元。

3.穿管工程初装费穿管工程指在楼梯过墙内墙面固定加锁分支器箱体,由墙内暗埋管线引暗线穿管入户。

每居民入网户第一终端交初装费450.00元,每单位入网户每终端交初装费570.00元。

4.同一居民入网户安装第二个或以上终端的,每加装一个终端,安装费均按第一个终端初装费的10%计收。

二、收视费标准及相关要求1.第一终端有线电视收视费,每居民入网户每月交12.00元;每单位入网户每端每月交30.00元。

居民入网户加装第二终端或以上的,其有线电视收视费每终端每月交1.20元。

2.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半年期预先征收。

每年12月份开始征收明年上半年的收视费,每年6月份始征收当年下半年的收视费。

用户若出于自愿,可多预交半年以上的收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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