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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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冀价经费[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2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的通知》(公交管〔2011〕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道路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则,救援服务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或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冀价政调[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价政调[2005]21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39号)精神,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良好、宽松的政策环境,结合全省物价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物价局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39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良好、宽松的政策环境,经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价格管理上实现公平待遇。

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构建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价格政策与管理平台,非公有制企业在价格申报、核定以及在价格优惠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价格管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6.19•【文号】价费字[1992]293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19日价费字[1992]293号)海关总署: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海关系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执行(见附件一)。

二、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执行(见附件二)。

三、进口货物滞报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执行(见附件三)。

四、海关系统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海关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四)。

五、海关系统制定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定收费标准,在执行之日前三十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六、各项收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上交财政的,要及时上交国库;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暂时使用经财政部批准,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八、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河北省电信公司宽带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河北省电信公司宽带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河北省电信公司宽带业务收
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字[2002]1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5.16
【实施日期】200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
河北省电信公司宽带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价经费字[2002]14号2002年5月16日)
河北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河北省电信公司宽带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河北省电信经[2002]324号)收悉。

经研究,对你公司宽带业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专线接入宽带IP城域网收费标准为:
二、终端方式接入宽带IP城域网(FTTX+LAN方式)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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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正式批复-黔价费[2001]362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正式批复-黔价费[2001]362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正式批复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正式批复(黔价费[2001]362号2001年11月22日)成都铁路局贵阳分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货物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函》(贵铁办函[2001]15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黔价经[2000]367号)经过一年的试行,并征求各地货主的意见,普遍反映良好,得到了广大货主的认可。

为不断满足货主对运输方式多元化,统一合理组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的需求,在货主自愿选择运输代理服务的前提下,经研究,现正式批复如下:一、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委托,货物运输代理人为委托人实现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衔接,以代办相关手续为服务内容的运输代理行为。

具体分为全程代理、发送代理、到达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整车、零担、集装箱,并分别制订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附表二),经营者运输可视运输市场情况适当下浮。

每年底将具体执行情况报省物价局备案。

特殊货物(含超长、超高、超重、集重、危险货物、急难货物等)的运输代理服务费,采取由双方自愿协商,以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的方式确定。

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承托双方签定代理协议,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0号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0号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2]30号2002年8月29日)邯郸市物价局、财政局:你市《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的请示》(邯价呈字[2002]21号)收悉,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32号)规定,经研究,核准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8.3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

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减半收取。

本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Microsoft-Word-文档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Microsoft-Word-文档

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省汽车货物运价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

在省内从事公路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发生运结算关系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货物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货物运价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第三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货物运输以千克力单位。

超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重。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

(三)重量计算1。

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各地、市制定的体积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

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5。

长大笨重、易碎、贵重、鲜活等特种货物,以及一般货物特约整车运输,无法满载者,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第五条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权限和定价范围行使定价权。

要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不断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跟踪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切实履行好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物价局2018年4月9日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人民政府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工业用蒸汽价格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人民政府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工业用蒸汽价格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价格省内地方国企民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 50%股权铁路货运价格、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人民政府城市交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等服务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标准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价格省内地方国企民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 50%股权铁路货运价格、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人民政府城市交通价格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等服务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6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含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及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人民政府7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公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党校研究生进修班学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设区市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标准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扩权县(市)人民政府驻省会城市市区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公办幼儿园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民办非营利性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8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部)、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社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建和改建病房床位费标准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县域内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9养老服务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省属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市、县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0殡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寄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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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字[2002]4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1.06
【实施日期】2002.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货物运输
代理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冀价经费字[2002]40号2002年11月6日)
石家庄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调整货运代理收费标准的请示》(石铁分多经函[2002]212号)收悉。

鉴于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到期,经研究,决定制定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是指以完成货物全过程位移为目的,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全面负责货物接取、送达、中转换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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