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0.22•【文号】农产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企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引领带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中坚力量,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主体,在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根本目标,以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为重点任务,以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构建农民主体、企业带动、科技支撑、金融助力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产业根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龙头企业主导作用和农民主体地位,满足消费者绿色、安全、多样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支持政策,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
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引进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形成市场出题、科企协同攻关的创新机制,推动新技术研发、新装备创制、新产品开发和新模式应用,引领带动产品转化增值、产业提档升级。
——坚持全链打造。
发挥龙头企业的链主作用,不断拓展农业的食品保障、休闲体验、生态涵养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延长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提升价值链,推动产加销服贯通、农食文旅教融合,构建高质高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
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目前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入战略性调整的新阶段。
近年来,我市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发展,正成为拉动郊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继续加大对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的要求,加快农产品加工贸易发展,提出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一、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进入市场,积极吸纳本地农民转移就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为推动龙头企业发展,按照《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继续做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新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行业,参考企业地方级税收贡献情况,对企业有发展前景,符合政府鼓励产业政策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给予专项支持。
三、对从事农产品加工、再加工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五、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饲料加工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引进设备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支持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现代农业再上新台阶

农 产 品展 示交 易新平 台 。
四是推进 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精深加
工。 农业产 业化 发展 培育和 壮大 了一批 以龙 头企业为 主体 , 多层 次 、 多元 化经营 的产业 化组织 , 成为推 进农
是 建 立 了与农 民 利益联 结 机制 。农业 龙 头企
上海农村经济 2 1 第 1 0 2年 O期
大、 市场竞争力强、 辐射带动面广、 在全国同行 业中位
居前 列的大型 龙头企业 。 鼓励 支持龙头 企业通 过产权
转让 、 资扩 股 、 资合 作 、 增 合 技术 引进 、 组上 市 等方 重 式 ,逐步发展 为具有较 强竞争 力的大 型企业集 团; 鼓 励支 持龙头企 业通过 同行 业 间的收购 、 兼并 、 赁 、 租 控 股和 承包 , 展跨区域 、 开 跨所 有制 的联合 与合作 , 尽快 成 为国 内外 知名 的大 型企业集 团 : 鼓励 引导成 长 型龙 头 企业 完善 法人 治理 结构 , 化现 代企 业 管理 , 强 健全
紧 密 的利 益 联结 机 制 。据统 计 ,0 1 龙 头 企业通 21 年 过 订单 采 购 各类 农产 品 16 0亿 元 , 十 五 ” 0. 4 是“ 期末
订 单采 购量 的 56倍 。2 . O家 国家 重 点龙 头企 业直接
化 经营 的关 键 。 入新世 纪 以来 , 国农业 产 业化龙 进 我 头 企业 发展 迅猛 , 同时 , 到 了新 的发展 瓶颈 。为 但 遇 确 保农 业 产 业化 龙 头 企业 的持续 健 康 发展 ,今 年 3
联盟, 建立产 学研 相 结合 的技术 创新 体系 。 持农 业 支 龙 头 企 业 开 展 农 产 品精 深 加 工 关 键 和 共 性 技 术 研
农业部农发行出台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

国 家 和 省 级 重 点 龙 头 企 业 实 施 的 项 目: 农 资金支 持 的项 目; 施 农业 、 支 设 村 一 品 特 色 产 业 项 目 ;保 障 主 要
循环贷款和 中期流 动资金贷款 对
龙 头 企 业 仓 储 设 施 、生 产 加 工基 地 建 设 以及 技 术 改 造 等 固定 资 产 贷 款
农业 部农发行 出台措施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
◎ 龙
为贯 彻落实 中央 l 号文件精神 ,
有 效 应 对 当 前金 融 危 机 ,突 出解 决 龙 头 企 业贷 款 难 问 题 ,支 持 龙 头 企 业 带 动 农 户 就 业 增 收。 近 日 ,农 业 部 与 中 国农 业 发展 银 行 ( 下 简 称 以
具有 良好的社会效 益、生 态效益和
业融资难 问题 ;有利 于增 加龙头企 经济效益的项 目等。 业资金供给 ,实现企业 自身持续发
展 :有 利 于 拓 宽 农 民就 业 渠 道 ,促 进 农 民持 续 增 收 目标 实 现 ;有 利 于
现经营或财 务困难的企业 ,在风 险
《 意见 》同时要求 ,农发行对农 可控前提下给 予信 贷支持 ,对暂时
同 级 农 发 行 ,重 大 项 目可 通 过 上 一
政 策 性 贷 款 范 围重 点 支 持 i对 龙 头 企 业 的 流 动 资金 需 求 ,可 发 放 短 期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符 合 条 件 的可 发 放
农发行 ) 合下发 了 《 联 农业部、 中 级 农 业产业 化 部 门推 荐给 农 发行。
在 对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加 大
度较 大或在全国有重大影 响的贷 款 项 目,由农发行 总行直接组 织贷 款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及对策

照财 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印发 < 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的通知 》 ( 财 税字[ 1 9 9 9 1 2 9 0 号) , 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购买 国产设备 可以抵免企业所 得税。二是
关键词 : 农业产业化 : 龙头企业 : 发展 : 税 收政 策
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对有出 口产 品的龙头企业实行享 受出 口退税这一优 惠政策 。
二 、 支 持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发 展 的 现 行 税 收 政 策 与 措 施 存 在 的 问 题
产设备 , 按有关规 定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 对于符 合国 家高新技 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 引进项 目的农产 品 加工设备 , 除 按照 《 国内投资项 目不予免税 的进 口商 品目录
税优 惠政 策的农产 品初加 工范 围( 试行) 的通知 》 ( 财税 [ 2 0 0 8 ] 具体有 两种 情况 : 一是对符合下列 三个 条件的企业 , 可 以暂免
1 4 9 号) ; 2 0 1 1 年 《 关于享受所得 税优惠的农产 品初加工有关 征 收企业所 得税 : 经 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 会议审查认定 为
企 业 天 地
MARKET I NG RES EARCH
文 纷 农 业 产 业 化 咒 头 企 业 发 屋
的 税 收 政 策 现 状 及 对 策
◇李 迪
摘要: 农 业 产 业 化 是 现 代 农 业发 展 的 方 向 ,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业 是 推 进 农 业 产 业化 经 营的 关键 。 支持 农 业 产 业 化龙 头企 业发展 . 对 于 构 建现 代 农 业 产 业 体 系 、 促 进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和 农
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第一篇: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摘要:龙头企业发展是农业产业化的关键问题,是根本的问题,没有龙头企业就没有农业产业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在调整农业结构的背景下,如何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在参考了多方资料后,阐述了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部分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问题、对策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化中,依托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的,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强,具有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服务基地和开拓市场等综合功能,与基地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利益机制的农副产【1】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或合作经济组织。
建设一批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一种带动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
是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
在带动和牵引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进程,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带动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3】意义。
近年来,各地以农业产业升级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围绕优势产业,着力扶持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但是,与农业进入新阶段后的形势要求相比,龙头企业的发展还有较大差距。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1)数量少、规模较小,辐射性较弱到目前为止,截至2012年2月,我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总数已有1253家,仅占全国各类龙头企业总数的1%左右。
且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地区龙头企业分布极不均匀。
我国现有龙头企业绝大部分规模较小,档次不高,并存在对水平的重复建设问题。
农业龙头企业迎来发展新机遇--《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专题报道——国务院关于

坐 标 ,加 强 标 准 化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 大 力 成 一 批 相 互 配 套 、 功 能 互 补 、 联 系 紧 密 企 业原 料 生 产 基 地 予 以 适 当支 持 。 发 展 农 产 品 加 工 ,创 新 流 通 方 式 ,不 断 的 龙 头 企 业 集 群 ;推 进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专 ( )推 动 规 模 化 集 约 化 发 展 。 支 五
( )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家 庭 承 包 经 广 的 知 名 品牌 ;加 强 产 业 链 建 设 , 构 建 二
一
带 动 农 户 发 展 专业 化 、标 准 化 、规 模 化 、 营 制 度 ,充 分 尊 重 农 民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集 约 化 生 产 ,是 构 建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体 系 权 ,健 全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市 场 . 引
业 合 作 社 、带 动 农 户 的 组 织 模 式 ,与 农 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龙 头 户建 立 紧密 型 利 益 联 结 机 制 。
企 业 开 展 中低 产 田 改 造 ) 主 要 目标 。培 育 壮 大 龙 头 企 田 、土 地 整 治 、粮 食 生 产 基 地 、 标 准 化 三
企 业 , 造 一 批 自主 创 新 能 力 强 、 工 水 平 高、 于行 业 领 先 地 位 的 大 型 龙 头 企 业 。 这 是 国务 院支 持 农 业 产 业 化 和 打 加 处
龙 头企 业 发 展 专 门 出 台 的 第 一 个政 策 性 文 件 , 于促 进 龙 头企 业进 一 步做 大做 强 、 升 农 业 产 业 化 水 平 具 有 重 要 对 提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10•【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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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3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国务院高度重视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指导性文件,对于新时期扶持壮大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找准切入点,并做好宣传工作。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市场需求为坐标,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创新流通方式,不断拓展产业链条,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企业与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权,不搞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途径;坚持机制创新,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三)主要目标。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加强产业链建设,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优势产业体系;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二、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
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
(五)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
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
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六)实施标准化生产。
龙头企业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粮棉油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七)改善加工设施装备条件。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
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八)统筹协调发展农产品加工。
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
在确保口粮、饲料用粮和种子用粮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粮食深加工。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九)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研发和应用餐厨废弃物安全资源化利用技术。
加大畜禽粪便集中资源化力度,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
四、创新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十)强化市场营销。
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营直供。
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
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十一)发展新型流通业态。
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提高流通效率。
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
探索发展生猪等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
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
(十二)加强品牌建设。
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
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给予适当奖励。
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
五、推动龙头企业集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十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龙头企业做好安全审查。
(十四)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
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六、加快技术创新,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十五)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等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
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
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十六)加强技术推广应用。
健全农业技术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龙头企业搭建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平台。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
(十七)强化人才培养。
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龙头企业家。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基地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业务骨干到科研院所学习进修。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十八)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龙头企业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合同收购底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
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责关系。
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困难。
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
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二十)开展社会化服务。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
(二十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龙头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供应。
强化生产全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积极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引导企业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
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
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二十二)扩大农产品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