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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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中 图 分 类 号 :6o3 D3 . 文献 标 志码 : A
一 .
文 章 编 号 :08 5O2O )6 02 2 10 —82 (O 9O —06 —0


我 国行 政 问责 制 存 在 的 问题
对 于行政不作为 、 行政决策失误 、 渎职失职等 问题 , 还没 有启 动真正的问责程序 , 1常 性工 作规定 不足。 对 3 比如说 , 府 政 的 日常工作最主要体现在制定公共政策上 , 但在这一点 上我 们却没 有建立起完善的决策责任制度 , 往往都是事态 到了积
的问责上搞暗箱操作 、 官官相护。追究也仅仅局 限于组织处 理, 没有上升到党纪政纪、 法律层面 的处理 , 以行政 处分代替
法 律 处 分 和 经 济 赔偿 。 7 官员复 出机 制不 完善。官员复 出机 制是 否完 善是决 .
题 , 于职 责不 明 , 以定位 。真正 出现 问题后 , 在 难 应该追究 到 哪一级 , 追究到哪一 个具体 的领导 和工作 人员 , 往往 没有 明 确的规定。最 为突 出的问题是 , 正副 职各 应负 有什 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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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论坛 ・
我 国 行 政 问 责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对 策 探 析
于 飞
(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 , 哈尔滨 108 ) 5 00
关键词 : 行政 问责制 ; 中国;- ; P ̄ 对策 l
1问责制度 不完善 。当前 , 国行政 问责制 度的总体 状 . 我 况依然是“ 法律缺 失” 。在行政 问责制度 建设 中主要 存在 的 问题有 : 一是我 国有关问责的规定不够具体 和科学 。 目前 适 用于行政问责 制的有关规 定 比较 多 , 见 于《 散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务员法》 《 、 中国共产 党党 内监 督条例 ( 试行》 、 e 国共 ) (e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党 和政府 的相关法 律与 政策 文件 中 , 但上述条例规定毕 竟不 是专门针对行 政问责 的法规 , 只能参 照执行 。再 者 , 有关 行政 问 责的 条文 都显 得 比较 笼统 和 抽 象 。二 是 各地 方 行 政 问 责 的规 章 之 间 缺 乏 统 一 性 。 我 国 至 今没有关 于问责制 的全 国统一 的法 律法 规。从各 地制定 的 行政 问责制的规章来看 , 无论是问责对象 、 问责 主体 、 问责事 由, 还是追究 责任 的形式 、 方式 、 程序 等诸 方面都不 尽相 同。 三是行政 问责规定 缺乏相应 的配套 制度 。对官员 问责 的情 形需要 以专门的配套制度来加以界定 。就 目前 而言 , 不少 地 方政府官员的履职情况和施政效果 事实上很难 量化 , 从而使 问责制度难 以发挥应有的效应。 2 问责主体缺位。 目前 的问责 主要是行政 机关 内部 , . 问 责主体是上级 , 是上级对 于下级 的问责 , 局限于 同体 问责。 还 处在政府之 外 , 而又 对政 府负 有 监督 职责 的人 大 、 民 、 公 媒 体、 社会等 等 , 缺乏有 效的问责平 台 、 径和操 作办法 , 还 途 在 诸多的行政 问责实例 当中可 以看到 , 大往往都 是在政府 问 人 责之 后 走 个 程 序 。从 而 导 致 我 国现 在 的行 政 问 责 , 是 一 种 仅 同体问责 , 而非异体问责。 3 问责对 象职 责不 明。目前行 政 问责有 一个 很大 的难 .

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

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政府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大意义。

一、问责制实施的重要意义问责制从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进入社会公正的视野,被广泛视为中国迈向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走向制度化的轨道,暗示中国政治文化正在悄然地发生转型。

问责制这一形式的出现对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施,是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

长期以来,尽管责任事故频频,但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有效的问责制,很多地方的官员对事故的发生总是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致使许多问题不了了之。

作为人民的政府首先必须对人民负责,当人民蒙受一定的损失时,有关责任人就应该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不实行问责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此只能使许多官员在工作中追求平淡,工作平庸,不能真正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

如果实行问责制,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整个工作的运行好坏就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把领导责任与职位相结合,就会有利于官员及时反省自己,使其改正错误,纠正缺点,树立一种“守土有责”的意识,从而减少和避免更大的损失,确保自己在任期内努力工作。

第三,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对于出现的任何事故都负直接的责任。

不出事故便罢,一旦出了就应该奖惩分明,不但要调查事故的原委,更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样做就会彰显政府应有的维护公信力的权威。

政府的威信和信任靠什么提升和打造,关键是要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扎实为民办实事,实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只有这样,才能在老百姓心中凸现亲民、爱民意识。

浅析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

浅析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

责 的 对 象 . 括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公 务 员 . 主 要 是 负 有 直 包 但 接 或 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各 级 政 府 首 长 及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政 问 责 制 赖 以 建 立 的 逻 辑 基 从 行 础 乃 是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就 一 直 沿 用 的 首 长 负 责 制 但 现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是 它 与 政 府 实 际 运 作 机 制 ( 主 集 中制 ) 民
行 政 问 责 制 度 从 很 大 程 度 上 说 是 一 种 舶 来 品
国 内学 者 对 于 行 政 问 责 制 有 着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个 范 畴 的 理 解 广 义 上 的 理 解 认 为 行 政 问 责 制 是 公 众 对 政
体 包 括 同 体 问 责 和 异 体 问 责 同 体 问 责 是 指 党 政 系 统 内 的 问 责 。 我 国 , 体 问 责 的 主 要 形 式 有 : 是 基 于 在 同 一
深刻 理 解 行 政 问责 制 的 丰 富 内涵 及 其 理论 基础


词 :行 政 问责 制 : 内涵 分析 :理 论基 础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0 1 4 0 2 — 4 0 7 8 0 2 1 10 — 0 9 0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92
有 义 务 就 其 与 工 作 职 责 有 关 的 工 作 绩 效 及 社 会 效 果 接
受 责 任 授 权 人 的 质 询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处 理 结 果 ” 2 范 (此 I
于 同 体 问 责 l 5 J而 异 体 问 责 是 指 党 政 系 统 以 外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法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问 责 其 问 责主 要包 括人 大 、 法 机关 、 民主党 派 、 闻媒 体 、 司 各 新 公 众 等 我 国 的 实 践 来 看 . 从 目前 启 动 的 问 责 制 度 基 本 上 属 于 同 体 问 责 . 异 体 问 责 还 相 对 滞 后 而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初探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初探

物 。关 于行政 问责概 念 的引入 , 主要 源于两 个方 面的 因素, 一是 香 港特 区政府 2 0 0 2年 7月的 “ 主要 官员 问责制” , 为我国第 一 次 带 来 问责 这个概念 ; 二是 2 0 0 3 年 由非典事件 引发了社会对 “ 官员 问责制 ” 的深切关 注 , 由此 带动 了行政 问责 的理论研 究和 问责实 践的探 讨 。
制度 。深入研 究 行政 问责 的理论 和探索 行政 问责 的实践 关系到 人 民政 府 的问责; 各 民主党派 对中 国共产 党的 问责: 各 民主人士 我 国推进依法 行政 、 建 设法 治政府 和责 任政府, 以及 建设 中 国特 对各级政 府的 问责; 各类新 闻媒 体对 各级党委 和政府 的问责: 人 民
制度是 一种 对行政 失职行 为进行 责任 追究 的制度 。 我 国的行政 问责 制度存 在行政 责任 不明 , 党委 官 员游 离; 同体 问责 为主 , 异体 问责 薄弱 ; 问责法 律缺失 , 人 治 色彩 浓厚 ; 问责 实施 混 乱 , 官 员复 出随意 ; 问责监督 不力 , 政 府公信 不够 等方 面的问题 。 因此 , 我 国应 当明确行政责 任 , 加强 对党监督 ; 强化 异体 问责 , 辅 以同体 问责 ; 加 强问责 立法 , 实现 问责法治 ; 规范 问责 实施 .
目前 亍 政 负责 人是我国行政 问责制度 主要针对 的 问责对 象, 实行 的行政 问责制主 要是行 政机 关的 一种 内部监 督, 往往 由政府
行政 负责人 即行政 首长 , 例如 省长 、 副省 长, 市长 、 副 市长 , 县长 、
相关部 门进行调 查核实, 并 由政府进行 责任追 究, 人 民代表大会 及
任 不明确 。。 在我 国 , 行政 一把 手 ( 例如 市长) 责任 与党 的 一把 手 行 办法》 出 台, 之 后, 一些地 方政府 也 以地方 性法规 的形式先 后

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探析

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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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型!!.f叁墨!查塾垒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探析张玉琳摘要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行政问责制对监督行政权力,防治权力腐败和决策失误,保障国家政权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以行政问责制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在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的进程申所面临的问题,并尝试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权力腐败国家政权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一158—0l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及意义(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由主体、客体、范围、程序及后果等五个方面构成。

行政问责的本质是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的一种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1.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官员由政府代表人民进行授权并且必须对人民负责。

行政问责制可以促进政府正确、充分和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促进政府及官员做到依法行政。

2.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需要。

责任政府要求权力和责任必须是对等的。

权、责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了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

责任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问责制的引入必然改变行政部门重权力轻责任等行政l}=j习,推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3.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服务型政府,就是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

学习行政问责制心得:勇于担当,做好问责制工作

学习行政问责制心得:勇于担当,做好问责制工作

学习行政问责制心得:勇于担当,做好问责制工作做好问责制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作为一名行政人员,必须要有一种勇于担当的精神,并且做好问责制工作,这不仅是对工作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尊重和职业素养的表现。

在整个工作中,问责制是非常核心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在当前一切都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的背景下,问责制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我将下面几点我在学习行政问责制中体会到的心得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工作有所启发。

一、强化责任意识在日常工作中,首先必须要强化责任意识。

这是做好问责制工作的前提。

行政人员在整个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对自己的工作有足够的了解,要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作内容,职责,管理范围和管理范围外的工作范围的关系等等,在工作中不断发现自己的不足,不断地摸索和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以此来提升自己的责任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问责制工作。

强化责任意识,不仅是在行政问责制工作中,更是在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时刻谨记的。

二、正确执行问责制度正确认识和执行问责制度是做好问责制工作的另外一方面。

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错误、疏漏,及时进行追责问责,严肃处理,以期改进工作质量。

行政问责制对于公务人员的一切行为都要求提高自信,乐于助人,尊重和服务公民,依法依规、公正无私,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特别要遵守问责制度,做到问责有据、公正权威,对于追责问题要有统筹、全局的思考,坚持从制度上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深入落实问责责任,加大问责力度,不断推进问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强化能力,是做好问责制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问责制是行政主动公开和接受问责的一种制度,这个制度既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公务人员职责的维护。

一个优秀的行政人员,通常需要具备较高的理论素质、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良好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管理能力,以及良好的沉着冷静、坚强果断的工作态度和决策能力。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摘 要 ] 为顺 应 建 设 责 任 政 府 而产 生 行 政 问 责 制 自产 生 之 后 在 。 国 刮 起 一 阵 “ 作 中 问责 浪
潮”在取得一些成就 的同时, , 问责 主 体 单 一 、 问责 对 象 不 明 、 责程 序 不 规 范 、 问 问责 法制 不 完善 、 行 政 信 息 不 对 称 等 现 实 困境 也 呈 现 在 人 们 面 前 。 探 讨 如 何 使 行 政 问 责 制 走 出 困境 成 为 当 务 之
法 律 或 组 织 授 权 的 高 官 , 必 须 对 其 组 织 职 位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或 其 社 会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接 受 质 问 、 担 责 任 ” 承 。 与 西 方 国 家 相 比 。 我 国 对 于 行 政 问 责 制 的 研 究 只 是 处 于 刚 刚 起 步 的 探 索 阶 段 。 诸 位 学 者 不 仅 认 识 到 行 政 问 责 这
异 体 包 括 政 府 行 政 系 统 之 外 的党 委 机 关 、 力机 关 、 法 机 权 司 关 、 众 等 。第 二 , 政 问 责 的 客 体 , 就 是 “ 谁 问 ”, 括 公 行 也 向 包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公 务 员 。第 三 , 政 问 责 的 问 责范 围 , 就 是 行 也 “ 什 么 ” 政 府 的 无 作 为 、 作 为 、 作 为 等 都 在 溯 及 范 围 问 。 不 乱
制 度 。” 翻尽 管 学 术 界 对 行 政 问 责 制 的 界 定 众 说 纷 纭 。 难 不 看 出 他 们 拥 有一 块 共 同 的基 石 ,即 政府 及其 官 员 对 公 共 权 力 的 使 用 要 具 有 正 当 性 , 如 果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本 质 上 是通 过 责 任 约束 、限 制 和 规 范 行 政 权 力 的 行 使 , 正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对 于 行 政 问 责 制 的界 定 。 人 认 也 有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和 理 解 进 行 了 阐 新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等 等。
驳 和谏 诤 、 判署等监督问责形式 。 但是 在新 时期 , 特 别是近几年学界对行 政问责制研究 的逐 渐回热 , 从不
同 的基 点 出发 , 对行 政 问责制 可以得 出不 同的含义 。 有从行政决 策的角度 的 , 有从行政行 为角度 , 有从行
政监督主体角度 的。 者在总结诸多观点 的基础 之上 笔 将 行政 问责制定 义如下 , 所谓行政 问责制 , 就是指 是 指 一级政府对现任该 级政府负责人 、 该级政府所 属各
问题 , 下包 庇 、 对 袒护 、 纵容 的;指使 、 暗示下 属部门 或人员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的, 等等。 04 7 1日, 20 年 月 国内首个行 政首长 问责办法—— 《 重庆 市政府部 门行 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 正式实施。 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包 括 :市政 府部 门行政首 长出现 了因效 能低 下, 正当 无
度 的 实施 历程 , 发展 中的 困境 , 展 的路 径探 发
者说 同体问责 , 是在我 国现 有政 治体制范 围内的含 义
解析 。 随着 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体制 的不断完
善, 笔者认为行政 问责制 的含义也 随之延伸 , 行政 问 责制将是各种 问责主体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行政行为 行政探 索 来自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胡本 春
内容 提 要 :责 任 政 府 是 现 代 民主 政 治 的
工作 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 不履 行或者正确履行
法定 职责 , 以致影 响行政秩 序和行政效 率 , 贻误行政
必 然诉 求 , 责任 无疑是 一 个 有效 率 、 信 力和 公
机关 工作 人员可 以直 接实 施问责 , 并依 法给予 处罚 。 20 年 2 , 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 行 )公 布 , 04 月 《 试 》 明确写入 了 “ 询问和质询 ” “ 、 罢免或撤 换要求及处理 ” 等内容。 04年 4 ,中共 中央批准 实施 的《 20 月 党政领导 干部 辞职暂行 规定 》 对 官员 因涉及 “ , 工作严 重失误 、 失职造成 重大损失或 恶劣影响 、 对重 大事故 负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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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行政问责制探析张新平学号:081090787目录内容摘要 (4)关键字 (4)1、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1.1 问责对象的泛化 (5)1.2 问责主体的单一 (6)1.3 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6)1.4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失 (7)1.5 行政信息的障碍 (7)2、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8)2.1 人治观念普遍,造成问责对象的泛化 (8)2.2 “官本位”思想严重, 公众参与意识淡薄 (8)2.3 法律体系不健全 (9)2.4 制度不完善………………………………………………………………82.5 从管理模式看:政务信息不对称 (9)3、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9)3.1 围绕公共权力,规范问责客体的范围,科学、合理、公正地界定责任人 (10)3.2 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10)3.3 健全完善行政问责监督机制 (11)3.3.1 人大代表的监督 (11)3.3.2 社会团体、组织及公民的监督 (11)3.3.3 网络化建设监督 (12)3.3.4 新闻舆论监督 (12)3.4 建立健全政府行政信息的公开机制 (13)结语 (14)参考文献 (15)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政治民主的不断推进,从中央到地方都积极开展行政问责的实践,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刚刚起步,各种配套制度和机制尚未健全,民主问责的氛围尚未形成,无论实践还是制度设计都处于发展阶段,其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趋势.本文立足研究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结合近期频发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试图找出其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关键词:行政问责;事故;行政问责主体;行政问责客体;整改措施引言: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开展行政问责的实践。

特别是自2003年“SAILS”事件以来,行政问责广泛地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一场场“问责风暴”在中国掀起,此清明政风温暖了千家万户。

确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是对强化政府责任意识、打造现代责任政府作出的精辟概括。

行政问责能够督促政府及其官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

20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2008年行政问责制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这些都表明行政问责制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行政问责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所谓责任政府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

近年来,在行政问责建设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刚刚起步,各种配套制度和机制尚未健全,民主问责的氛围尚未形成,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制度上都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其发展及其整改也处在一定的探索阶段。

[1] 2008年9月8日山西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同一天新闻媒体曝光三鹿奶粉问题,9月20日深圳舞王俱乐部发生大火、黑龙江富华煤矿发生火灾,9月21日河南登封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短短半个月内连续发生五起重特大安全事故。

2009年2月22日晨2时许山西古交市屯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有78人遇难。

爆炸发生时,井下436名矿工中,有375人陆续升井。

2009年12月27日23时30分,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瓦斯局部燃烧事故,当班下井16人,12人不幸遇难,4人安全升井。

特别是最近以来,2010年3月28日14时30分许在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发生的煤矿透水事故,将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再一次推到风口浪尖,煤矿行政问责也再次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

1、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1.1 问责对象的泛化行政问责的对象即“向谁问”。

从理论上讲行政问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机关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

在我国各级各类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制度中,在追究的责任人前面,常常冠以“有关”二字。

这种泛化的责任人指定,给操作带来了困难,在具体责任认定时,哪些是“有关”责任人,哪些是“无关”责任人,由于权责不清难以界定。

具体表现在:一是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划分不清。

发生责任问题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比较好确定和追究,而间接责任人是谁则难以确定。

二是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划分不清。

由集体决策执行的事项出了问题的责任就很难界定,因为集体决定的事往往难以界定具体的个人责任,而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谁也不承担责任。

责任人的泛化成为行政问责制实施的一大障碍。

[2]例如,山西“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人、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矿主王东海,已于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外,洪洞县检察院已对洪洞“12•5”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案件的1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这事故中直接责任人很好确定就是直接负责人,但是间接责任人是谁则难以确定。

1.2 问责主体的单一行政问责主体即“由谁问”。

问责主体与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相一致,在我国,问责主体应包括各级政府及各级审计、监察专门机关等同体问责主体,也应包括人大、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主体。

现代民主社会的行政问责主体应是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

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同体问责多而异体问责少。

行政责任的追究往往是由责任人的直接领导或上级行政机关内部调查处理,这种同体问责因为利益问题、关系问题而避重就轻,大事化小,使责任人逃避问责的应有处罚。

由于人大、各民主党派、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的主体问责的权限、方式、程序不健全,导致其问责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

例如,在各大事故中参与问责的主要有党组织和行政系统内部,而立法机关、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参与问责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1.3 问责范围过于狭窄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

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

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

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3] 例如,我国对煤矿爆炸事件或煤矿爆炸事件中死亡人数这些有影响力,破坏力的事件问责,但是据记者报道王家岭煤矿虽为国有大型煤矿,施工过程却存在严重的分包、承包现象,这些小问题都是事故以前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都提前得以问责,那么这些事故或许不会发生。

1.4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失行政问责制度是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开展行政问责的依据,也是问责成效的根本保证。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为:一是缺少统一性。

目前我国适用于行政问责制的有关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级党组织、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中,这些规定在问责的对象范围、惩处的尺度诸方面都不尽相同,缺少统一性和连续协调性。

例如我国列入立法议案的《公务员法》及相关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保障“行政问责制”实施的最主要法律,其他比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等都是从公务员的具体公务活动和具体事项进行追究的。

二是缺少操作性,导致实际执行难。

问责制度设计上条条框框较多,但对具体的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处罚尺度等方面界定不明确,规定模糊、笼统,特别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界定不清晰,导致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

[4]1.5 行政信息的障碍从行政问责的要求和角度看,行政信息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信息非对称性障碍。

相对政府管理而言,行政机关是行政信息的主体,而异体问责主体则是行政信息的客体。

行政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信息不透明,信息公开度不高,行政官员把公共信息以各种借口据为己有,异体问责主体缺乏知情权,形成行政信息的非对称性,导致异体问责难以实施。

二是行政信息公开非完整性障碍。

行政问责主要是对行政过失、行政不作为的问责,首先必须获得政府不作为或作为过失的相关信息,但是在政府公开发布的行政信息中,绝大部分是对政府有利的好消息,而对政府过失和不作为的信息发布较少或不发布,有时就是发布了也并未反映实际情况,这种愚弄公众、蒙骗上级的信息发布行为使行政问责难以开展。

责任政府建设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着力追求的方向,建立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问责制度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健全和完善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应当从以上的问题入手,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异体问责制实施的力度,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对各级政府的监督和问责作用,强化司法机关行政问责的作用,确立公民及公民团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地位,健全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解决公民如何问的问题,根据公民具体问责事项,明确规定问谁谁受理、答复时限、处理过程、赔偿标准等问题,确保公民行政问责作用的发挥。

[5]2、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问题的原因2.1 人治观念普遍,造成问责对象的泛化由于我国经历过漫长的封建社会,导致人治的观念还普遍存在,法治意识淡薄, 官员尤其是级别较高的官员, 没有承担责任的意识, 更没有建立起被问责的意识, 行政行为中存在依地缘、血缘、人情办事的风气, 使得政府权力人格化, 法律、规则因人而异, 行政行为呈现非理性特征。

2.2 “官本位”思想严重, 公众参与意识淡薄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 政府及其官员“权为民所授”, 不能为非。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政府官员往往把公共权力视作私有, 而没有意识到人民才是权力的真正主人, 更认为政府官员是高居于人民之上的,从而导致种种不良行政行为的发生,使得官员与官员之间,上级压下级,官官相护的思想。

另外从公众的参与意识来看, 在我国当前的公共管理体制中, 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导者和实施者, 公民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处于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 没有主人翁的意识。

公民不发挥参与政治的权力,就有可能出现公众监督的主体被虚化, 公众作为最不可轻视的问责主体也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8]2.3 法律体系不健全现行行政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宪法的精神、政府组织法的规范、公务员法规、党内文件的规定,这些法规和文件数量繁多,内容复杂,可操作性差,给问责主体在量责适裁上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危及问责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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