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商品房合同中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责任解读

商品房合同中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责任解读商品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保修期限及维修责任是购房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对商品房合同中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责任进行解读,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条款。
一、保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商品房合同的保修期限一般为两年。
合同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重要设备安装工程和其他与房屋质量有关的工程的承包合同,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为期两年的保修期限”。
即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合同后,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享有两年的保修期限。
购房者在保修期限内,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维修、更换、补偿等要求。
购房者要及时发现并通知开发商存在的质量问题,并要求修缮或维修。
购房者也应在保修期限届满前及时进行检查,确保发现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二、维修责任1. 开发商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合同中承担维修责任。
开发商应确保房屋交付时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其使用功能正常、结构牢固、不影响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保修期限内,若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及时进行修缮或维修。
开发商应承担由于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修缮费用,如果修缮不完善或问题再次发生,开发商应不断改进,直到问题得到完全解决。
2. 购房者的履行义务购房者在保修期限内也有一定的履行义务。
购房者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购房者应立即通知开发商发现的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购房者在维修期限届满前应及时对房屋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开发商,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购房者也要求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提出合理的维修要求,并对开发商进行监督,确保维修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三、合同约定及解释商品房合同中的保修期限及维修责任通常会进行明确的约定。
双方应特别关注保修期限的起止时间、维修范围、维修责任和维修方式等条款。
工程保修期的规定

工程保修期的规定工程保修期是指建筑工程交付使用之后,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由施工方负责修补和维护出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
工程保修期的规定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保护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工程保修期的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工程保修期规定的法律依据工程保修期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和施工方的责任,并明确了工程保修期的必要性和相关规定。
二、工程保修期的具体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保修期的具体规定如下:1. 工程保修期的长度工程保修期的长度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住宅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建筑物的其他工程一般为2年。
同时,对于需要依法验收的特殊工程和重大项目,保修期可视情况相应延长。
2. 工程保修期的范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负责修补和维护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各种质量缺陷和隐患。
这包括但不限于墙体开裂、漏水、破损、变形等。
工程保修期还包括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引起的设备故障和损坏。
3. 施工方的责任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要负责及时处理和修复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质量缺陷和隐患,并承担修复和维护的费用。
如果施工方未能及时履行维修责任,业主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施工方的责任。
4. 业主的权益工程保修期是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重要阶段。
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有权要求施工方及时修复和维护质量问题,确保房屋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如果施工方未能履行维修责任,业主可以要求退还维修费用,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三、工程保修期的履行与维护为了确保工程保修期的顺利履行和维护业主权益,有关部门和施工方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对于已交付的工程,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验收标准。
工程合同法质保期规定

工程民法典质保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建筑工程法规,工程合同的质保期是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为止的期间。
在质保期内,承包人应对所交付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以下是工程民法典质保期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质保期通常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者实际投入使用之日起算。
具体起算时间应根据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确定。
二、质保期的时长质保期的时长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般情况下,建筑主体结构质保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保温工程等质保期不得低于五年;装修工程质保期不得低于两年。
三、质保期内的责任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负责无偿修复。
若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承包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保期外的维修质保期满后,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质量负有一定的后续服务责任。
对于超出质保期的维修问题,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五、质保金的规定为了保证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定比例的质保金。
质保金的比例和退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通常情况下,质保金会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退还给承包人。
六、争议解决若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质保期的其他事项进行具体约定,如维修响应时间、替代方案等。
工程民法典质保期规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质保期的各项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以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保障,防范和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的发生。
房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房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在购买房屋时,房屋质量是每个购房者关注的重点之一。
为了保障
购房者的权益,房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范围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的质量保修期一般为五年。
在这五年内,如果购房者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开发商或建筑公司有
责任对问题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房屋质量符合标准。
在保修期内,
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购房者无需承担额外费用。
其次,房屋的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的
结构问题,包括房屋的基础、墙体、屋顶等部分。
如果购房者发现这
些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责任对其进行修复。
其次是管道和设
备问题,如水电气设备、排水系统等。
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开
发商也需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另外,装修问题也在保修范围之内,
如地板开裂、漏水等装修质量问题都需要得到开发商的解决。
最后,购房者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并要求
开发商提供书面维修承诺。
购房者可以通过维修承诺书明确双方的维
修责任和时限,保障自己的权益。
如果开发商无法提供书面维修承诺
或无力解决问题,购房者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总的来说,房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范围是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法
律规定。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并在保修期内及
时发现并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本文
能够帮助到有购房需求的读者,让大家在购房过程中更加理性、周详。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2010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筑工程质保期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期规定建筑工程质保期是指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后对已完成的建筑工程负有一定责任的时间期限。
质保期的规定旨在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运行。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质保期的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的。
在中国,建筑工程质保期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1.建筑工程质保期的时长。
根据《建筑法》,一般的实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一般为二年,起始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不过,如果是一些重大工程项目,质保期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例如,对于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工程,如高层建筑、大型公共设施等,质保期一般会延长到五年。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工程质保期还可以另行约定,例如根据合同约定延长的质保期。
2.工程质保期的责任。
在质保期内,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和维护,及时处理因设计、施工、材料等问题引起的质量缺陷和故障。
如果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或维修,承包商应承担相应费用。
3.质保期的维护义务。
承包商在工程质保期内还应对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承包商需要保证在质保期内的24小时之内能够响应业主报修,并尽快处理问题。
4.工程质保金。
在建筑工程质保期内,为确保承包商履行维护修补义务,业主在验收时一般会要求承包商提供相应的质保金。
质保金一般为工程合同总价的2%~5%,在质保期内,如果发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修复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质保期的规定可以根据工程类型、工程规模、使用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比如一些特殊的工程,由于其环境复杂、使用要求高等特点,质保期会相应延长。
此外,建筑工程的质保期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延长。
总之,建筑工程质保期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运行。
通过规定质保期的时长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以促使承包商更加重视工程质量,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建房质保期限

建房质保期限在建筑工程中,质保期限是指由建筑工程承包商或开发商对所建房屋提供的质保服务的时间范围。
质保期限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建筑质量的重要制度。
本文将介绍建房质保期限的相关内容,包括质保期限的定义、设置依据、常见的质保期限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一、质保期限的定义质保期限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开发商或建筑商对新建房屋提供的质量保修期限。
在质保期限内,承包商或开发商负有对房屋进行维修和改进的责任,以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质保期限所涵盖的内容通常包括结构问题、材料质量问题以及装修和设备方面的问题。
二、质保期限的设置依据质保期限的设置依据一般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相关标准。
各国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差异,但普遍的原则是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建筑行业的相关标准则会进一步明确质保期限的具体时间范围和保修项目。
三、常见的质保期限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质保期限的具体时间范围可能存在差异。
一般而言,质保期限的时间段在一年至两年之间。
在一些国家,质保期限可能延长至五年或十年。
同时,某些特殊的建筑部位或设备可能有自身的延长质保期限。
四、责任和义务在质保期限内,承包商或开发商负有对房屋进行维修和改进的责任。
如果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结构或质量问题,可以向承包商或开发商寻求维修或赔偿。
承包商或开发商应积极响应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购房者也应在质保期限内及时提出问题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总结建房质保期限是为了保障购房者权益和维护建筑工程质量而设立的重要制度。
质保期限的具体时间范围和保修项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标准而定。
在质保期限内,承包商或开发商承担维修和改进的责任,购房者要及时提出问题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质保期限的设立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同时也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发展。
以上是关于建房质保期限的相关内容,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质保期限的定义、设置依据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质保期限的设立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建筑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建房中的质量保修期限详解

建房中的质量保修期限详解在房屋建设过程中,质量保修期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质量保修期限是指建筑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对房屋及其附件、设施设备等进行保修的一定时限。
本文将围绕建房中的质量保修期限展开详细解析。
一、质量保修期限的定义质量保修期限是指在房屋建设完成交付后,建筑单位对房屋及其附件、设施设备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的一定时限。
它是建筑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二、质量保修期限的法定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购买的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五年内,因设计、材料或者施工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以依法提出权利要求。
”根据该规定,房屋质量保修期限为五年。
三、质量保修期限的适用范围质量保修期限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买受人,即购房者。
在这五年期间,如果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法提出维权要求,要求建筑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质量保修期限的具体内容1. 设计问题:如果房屋在设计上存在问题,如结构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等,购房者可以在质量保修期内提出维权要求,并要求建筑单位进行相应的修复和改进。
2. 材料问题:房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是决定房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购房者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使用的材料存在问题,如质量不达标、易损坏等,购房者有权要求建筑单位进行查找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
3. 施工问题:购房者可以在质量保修期内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如工艺不规范、施工缺陷等,购房者可以要求建筑单位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质量保修期限的维护措施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维护质量保修期限的有效实施,建议购房者采取以下措施:1. 仔细查阅合同: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应仔细查阅质量保修期限相关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及时维权:一旦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维权要求,并保留有关证据。
3.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购房者对维权事宜不了解或存在困惑,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寻求法律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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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保修期与商品房质保期的若干法律问题
武志国2010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规定: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鉴于上述规定,保修期指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该期限可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不应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短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未明确最短期限的项目可由双方自由约定。
承发包合同完全可以约定长于上述最短期限的保修期限,建设单位可在综合考虑成本等允许的情况下与施工单位争取约定较长的保修期限。
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两个概念有一定区别,缺陷责任期本质是预留质保金的期限,承发包合同对此等约定应避免混淆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
因此,缺陷责任期的本质是扣留质保金的期限,具体期限由承发包双方约定,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质量缺陷责任期包含在质保期内,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建设单位在承发包合同应避免只约定质保期未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情形。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向购房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也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向房
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工程保修期,后者的长短也受相关规定约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上述规定的期限。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同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鉴于上述规定,应注意:1)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2)前述存续期少于《规定》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3)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因此,施工承包方向开发商承诺的质保期与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的质保期起算期限和长短的不同,一旦商品房未及时销售,则会发生施工承包方向开发商承担的保修期的存续期不足开发商应按《规定》向购房人承担的最低保修期。
上述规定虽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并非效力性规定,开发商可以和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约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等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按理分析,此等约定是合同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认定无效,当然现实中也有一些法院判定此等约定无效的情形。
但如此约定的风险也仅限于被判定无效,因此仍可以考虑安排上述约定,以尝试减轻建设单位的保修负担。
开发商可能会宣告清算,所以存在房地产开发商的存续期限短于开发商对商品房的保修期限的可能。
因此,在其清算后,应由其股东承担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股东仅在其清算所得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开发商能否通过约定将保修的责任转嫁给施工单位呢,笔者以为,从法理上讲,通过三方约定的方式可以转嫁,实践中可能也不好操作,施工单位和购房人未必同意。
购房者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施工单位列为第三人,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构成质量侵权的话,笔者以为购房人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正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建设单位擅自自行进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后保修责
任的认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下称《办法》)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办法》第九条)
(2)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法》第十一条)。
(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支付保修期间的工程维修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存在工程质量缺陷;二是质量缺陷的责任方为承包人;三是建设单位已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笔者以为通知之时虽然过了质保期,但是质量瑕疵是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仍应承担维保责任,如因迟延通知扩大的损失可以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能证明以上事实,可现实中建设单位的证据往往不能证明上述三个方面,事过境迁举证难度大,不够重视举证能力差。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的保修通知是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
建设单位一定要注意保存用于证明通知保修的事实的证据。
应当有施工单位签收回单或者妥投的证据。
如果建设单位证据亦不能证明向施工单位发送过保修通知,那么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迟延履行保修责任的,存在一定困难。
笔者以为,如果建设单位确实能够证明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即便未通知的情况自行实施了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法院从公平角度还是应当判决施工单位适当承担保修的费用的。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并未排除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