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商标权出现争议与侵权诉讼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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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商标侵权与商标不正当竞争竞合商标侵权与商标不正当竞争竞合一、案情简介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拉法基公司)系“拉法基”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在中国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的石膏板及配套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经成为知名商品。
20xx年9月21日,拉法基公司发现被告吴青元经营场所销售包装上分别标识的“拉法利”、“拉法斯”、“拉德基”字样与拉法基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商品名称、商标近似的四种纸面石膏板产品,同时还仿冒拉法基知名商品拉法基石膏板、百利石膏板所特有的包装、装潢和包边纸,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其认为吴青元的行为淡化了拉法基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削弱了拉法基产品的独特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吴青元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相关场所以公告的方式公开向拉法基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287728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二、争议焦点(1)被告的行为构不构成商标侵权,其销售的石膏板上商标、包装、装潢与拉法基公司产品不构成近似,客观上不会造成混淆、误会;(2)“拉法基”已经作为商标注册,不能再得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其并未将拉法基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客观上不会造成对普通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误认。
三、裁判结果(一)被告吴青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识有“拉德基”“拉法利”、“拉法斯”字样的石膏板。
(二)被告吴青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三)被告吴青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xxxx富森美家居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张贴公告(内容需经审理法院审查),消除因侵权行为对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若吴青元逾期不履行,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在上述地点张贴公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四)驳回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商标维权合同4篇

商标维权合同4篇篇1甲方(维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某商标拥有合法权益,发现有第三方侵犯其商标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商标维权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与背景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处理商标维权事宜上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有效维护甲方商标权益。
二、甲方的商标权益甲方在本合同涉及的商标上拥有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所有权、使用权、许可权等。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商标权益,不得侵犯。
三、维权事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所知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协商、诉讼等维权活动。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收集证据:对侵权产品进行购买、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来源、销售渠道等。
2. 沟通协商: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方损失。
3. 提起诉讼:如协商无果,代表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以便乙方更好地进行维权活动。
2. 乙方应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维权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甲方权益得到维护。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维权进展情况,确保甲方对维权进程有所了解。
4.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维权费用。
五、维权费用及支付方式1. 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协商确定。
2. 支付方式:按照案件进展分阶段支付,包括前期费用、中期费用和后期费用。
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救济措施有哪些

商标侵权⾏为及其救济措施有哪些商标对于公司来说是⾮常重要的,商标是商家与商家之间,产品之间的重要标志。
但是,商标不是说必须得⾃⼰⽤,通过许可并⽀付⼀定的费⽤之后,他⼈也是可以使⽤这个商标的。
那么商标侵权⾏为及其救济措施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商标侵权⾏为及其救济措施有哪些商标侵权⾏为归纳为以下⼏种:有下列⾏为之⼀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权:(⼀)未经商标注册⼈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制造他⼈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商标专⽤权⾏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实施侵犯商标专⽤权⾏为的;(七)给他⼈的注册商标专⽤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1、⾏政救济⽅式⾏政救济是指⼯商、海关等部门依据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为给予⾏政处理,保护商标注册⼈的商标专⽤权的⾏为。
2、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指⼈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利⽤司法⼿段保护商标注册⼈的商标专⽤权的⾏为。
禁⽌令禁⽌令,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事态的扩⼤、发⽣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防⽌有关证据灭失⽽临时采取的⾏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
店铺⼩编提醒您,对涉及不同侵权⾏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被告的侵权⾏为实施地⼈民法院管辖,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站致⼒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律师咨询。
关于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解决方案

关于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解决方案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解决方案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大企业争夺的焦点。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权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这个充满竞争与挑战的市场环境中,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地位。
本文将从法律、技术和战略三个层面探讨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解决方案。
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首先,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这个制度应包括制定专利策略、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要对自身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妥善管理与合作伙伴、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其次,对于侵权行为,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首先,应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起草并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权益,以增加对侵权的防范和监控。
同时,可以依靠律师代理,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保持充分的合作与沟通,与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紧密合作,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另外,公司还可以利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解决对外侵权问题。
例如,可以适用《WTO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公约和组织,通过跨国合作打击侵权行为,追求国际维权和法律保护。
技术层面的解决方案除了法律手段,技术层面的解决方案也是有效的手段之一。
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对公司的核心技术进行加密保护。
通过技术手段如加密算法、数字签名等方式,实现对核心技术的保护,降低技术泄露的风险,从而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其次,加强对网络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黑客攻击和非法获取公司机密信息。
公司可以引入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和系统,构筑安全稳定的信息网络,加密关键数据和文件,以确保公司机密信息的安全。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监测并收集侵权证据,例如近年来越来越普遍的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对市场的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获取侵权的证据,为后续维权行动提供充分的援助。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解方法与经验分享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解方法与经验分享在当前具有高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社会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有效的调解方法和经验分享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法律服务工作中常用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解方法,并分享一些相关经验。
一、案件调解方法1. 双方沟通对话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存在误解或不合理的预期。
因此,通过双方沟通对话,了解彼此的观点和利益诉求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
调解人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对话,倾听双方的观点,减少误解,并寻找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
2. 调查取证在进行案件调解时,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事实,调解人需要进行充分调查取证。
这包括查阅相关文件、收集证据和了解权益归属等。
调解人可以考虑借助专门的调查机构或相关专家,以确保调解过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谈判和协商调解的核心在于通过谈判和协商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调解人应充分发挥中立性和公正性,帮助双方找到解决争议的共同基础。
在谈判和协商中,调解人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引导双方寻找具有可执行性的解决方案,比如进行交叉许可、付费授权等。
4. 法律咨询与规范在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就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多角度的咨询与规范。
通过详细解读当地或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为双方提供最佳法律路径。
二、经验分享1. 引导当事人主动解决问题在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解时,调解人应鼓励当事人主动解决问题。
调解人可以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引导他们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案。
激励当事人参与问题解决的过程,有利于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减少对立情绪,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
2. 保持中立和公正作为调解人,要始终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
调解人应深入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全面分析双方权益和诉求,并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公正的裁决。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技巧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技巧
以下是 9 条关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技巧:
1. 哎呀呀,要学会倾听啊!就像医生耐心听病人讲述病情一样,咱得认真听双方把话说完呀。
比如说,有一次小张和小李争得面红耳赤,我就静静听他们讲,最后找出问题关键啦!
2. 嘿,保持中立可重要啦!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得像天平一样稳稳的呀。
我就碰到过那种情况,稍微有点倾向,人家就不乐意啦,所以一定要公平哟!比如那次在调解老王和老赵的纠纷时,我就一视同仁。
3. 哇塞,要懂得引导沟通呀!就像引航员引导船只一样,让双方顺畅交流。
记得那次小王和小周互不相让,我巧妙引导他们对话,慢慢就解开疙瘩啦!
4. 咦,语言要温和呀!别像冬天的风那么冷冰冰,要像春天的阳光暖呵呵的。
上次碰到老孙和老钱,我一句暖心的话就让他们情绪好多啦。
5. 哈,抓住重点很关键呀!就像在一堆沙子里找到金子一样。
那次小刘和小吴说了好多,我一下就抓住核心问题,调解就容易多啦!
6. 呀,得有耐心哦!不能人家一说半天你就不耐烦啦,得像蜗牛一样慢慢来。
上次调解老郑和老胡的事,我可是耐着性子听完他们所有的话呢。
7. 哟,适当妥协也得会呀!不能死脑筋,就像河水遇到石头要拐弯一样。
那次在处理老陈和老林的纠纷时,我就让他们各退一步。
8. 嘿,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呀!不然怎么能搞定那些难搞的问题呢?就像战士要有好武器一样。
记得有次碰到一个很专业的纠纷,幸好我知识够,不然咋整呢!
9. 嗯呐,保持冷静必须的呀!别人家一急你也急,那不乱套啦!上次遇到那么激烈的争吵,我就稳稳的,最后不也解决啦!总之,这些调解技巧都很重要,掌握好了就能更好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怎么处理商标侵权现在在商业竞争中是很常见的,比如之前的康师傅和康帅傅,这都是用了一些相近商标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那么商标侵权怎么处理?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置,在商标法中做出了规定,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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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权出现争议与侵权诉讼怎么做在共有商标申请获准注册后,第三人针对该商标提出争议、撤销注册不当等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各共有人发出答辩通知。
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注册的,也应当通知各共有人。
原因有二:其一,只有通知各共有人,才能切实保护各共有人的利益。
其二,在商标注册后,共有人或者代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发生变更。
(四)商标权共有与异议、评审请求的提出
基于共有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共有商标权提出异议、评审申请的,是否必须由全体共有人提出?一个共有人或者若干共有人能否独立提出评审申请?有一种观点认为,共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应当由代表人或者共有人共同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56条第一款准用《日本专利法》条文之一即第132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的共有人,
就该共有权提出审判请求的,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
此种规定表面上是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实际上为部分共有人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大开方便之门。
依民法有关共有的理论,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各共有人负有治理共有财产的义务。
基于共有商标权或者商
标申请权提出异议并不属于对该共有权的处分,而是一种维护和治理。
因此,在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共有的情况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任一共有人、几个共有人联合或者全体共有人都有权基于共有权提出异议、评审请求。
需要注重者有二:其一,为保护各共有人的利益,部分商标共有权人基于共有权提出异议、评审申请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他共有权人例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共有权人有权参与异议、评审;不愿意参与异议、评审的,不影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裁定、决定。
其二,基于共有商标申请权提出驳回复审,复审理由成立的,应由全体共同申请人作为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审申请人无权予以排斥。
否则,复审申请人就是通过复审申请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显然于法理无据。
(五)商标权共有与侵权诉讼
1、侵权诉讼的提起是否以全体共有人提起为必要
依民法理论,“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当共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受到他人非法侵害及有受妨害之虞时,任一共有人均可以行使相应的物上请求权,以保全共有物所有权的圆满状态”。
日本学者也认为,排除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或者提出禁止请求等,具有维护权利的性质,所以部分共有人也可以作为原告。
商标权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任一或者部分共有人都可以基于共有商标权提出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及财产保全的请求,而无需全体共有人为之,这是由各共有人享有治理共有商标权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当共有商标权遭第三人侵权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是否必须由全体共有人或者其代表人提起?日本法学界认为,工业产权的共有,其合有性质较强,在侵权诉讼时,原则上由所有共有人作为当事人。
在商标权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只要共有人能够举证证实其确定的共有份额,该共有人当然可以独立起诉。
在商标权共同共有的情况下,虽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而提起诉讼不仅具有维护权利的性质,而且具有处分行为的性质,假如侵权诉讼必须由全体共有人提起,那么其中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被收买而不与其他共有人共同提起诉讼,将对其他共有人非常不利。
因此,部分共同共有人也可以提供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但是,起诉的共有人无权独占损害赔偿金,而应当按照共有关系进行分配。
2、部分共有人提起诉讼,其他共有人的诉讼地位的界定
共有商标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58条的规定,将其他共有权人列为共同原告。
对于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共有权人,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损害赔偿额的分配
损害赔偿额的分配原则上应由各共有人协商解决,在不能协商解决时,则应根据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同而有所区别。
根据《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赔偿数额的方法有二:一是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的损失。
假如各共有人的损失能够确定,则各共有人获得的赔偿数额应当与其所受损失相当。
尤其是在按份共有时,因各共有人的权利份额相对独立,其损失也易计算。
二是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得的利润。
在商标权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按照各共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在商标权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在各共有人之间平均分配,同时可以考虑各共有人对商标信誉积累和价值增值所作贡献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