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交警加强警车安全管理工作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范文(2篇)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范文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
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
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
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
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公务派车。
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____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
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____%,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
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
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
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
六、驾驶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严禁饮酒。
未出车在上班时间内,驾驶员不能离开单位,保证随叫随到,鉴于公安业务的特殊性,手机要____小时开机。
凡每月累计____次不在岗或一次不在岗贻误工作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万荣开展农村地区交通违法集中整治活动

荣 的市级公安机关。
十、 加强 安 队伍 建设 , 坚持从严 治 警、 标 本 兼治 , “ 一 高一 低 ” 目标 初 见 成
效 。全省 公安 机关坚 持从严 治警 , 标本
兼治 , 建立 队伍管理 长效机制 , 努力实现
认真组 织 开展 执法 资格 考试 , 中级执 法 资格考试通过率 同比上升 3 . 5 %。民警办 案能 力显 著提 高 , 网上 办 案率 同 比上 升 1 0 %, 执法 质 量考 评不 合 格率 同比下 降
力 增强 公安 民警 的 岗位 认 同感 、 团队归
比下 降 2 6 . 8 %和 1 9 . 1 %; 省统计局社情 民
意 随机抽 样调 查显示 , 2 0 1 3 年全 省公共
公安局 矿 区分局 社 区 民警 侯 明华 、 忻 州
市公安局 消防支 队原平 中队代理 中队长 阳军光 荣人 选 , 侯 明华 同 志人选 全 国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
力开 展 五个推 进活 动 , 进 一步 加强执 法
厅 扎 实 开 展 党 的群 众 路线 教 育 实 践 活
表彰 中荣获“ 人民满意 的公务员集体 ” 荣 誉 称号 , 成 为全 国公安 系统 唯一 获此殊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
勤用语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6]20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6.02.21
【实施日期】2006.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的通知
(公通字[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警车管理规定》,针对警车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督察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个别民警在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中,随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干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特别是有的民警在喊话时对群众态度蛮横,语言生硬,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为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树立公安机关执法为民良好形象,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执行警务活动及执勤用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警车的管理与使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警车管理规定》使用警车,严
禁使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
驾驶警车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民警指挥手势通行,服从执勤交通民警的管理。
执行紧急警务活动时,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灯、警报器;执行非紧急警务活动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或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在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路段、区域和时间,不得鸣警报器;执行非紧急警务活动,严禁闯红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不得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行。
二、严格使用规。
警车管理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7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警车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9日)废止【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5.06.29【实施日期】1995.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7号)《警车管理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1995年6月29日警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加强政法系统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精选】

加强政法系统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政法系统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 区政法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十项规定”,树立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现就政法系统加强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1.政法各部门要成立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 2.落实专人负责警车、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工作; 3.警车、公务车辆使用要定人、定车、定责任。
二、规范使用管理严格遵守纪律 1.加强警车、公务车辆驾驶人员的思想教育,坚决消除特权思想; 2.严格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警车、公务车辆执行任务申报、审批、车辆入库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3.警车、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要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和条线上关于警车使用的各项规定,为社会车辆作出表率; 4.警车、公务车辆不得私用; 5.政法各部门要加强警车、公务车辆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当事人进行问责。
三、增强监督意识适应媒体时代 1.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广大警车、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要学会在监督下工作; 2.正视媒体监督,积极适应媒体时代,不断增强自律意识; 3.加强舆论导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媒体反应的情况,要积极应对,迅速作出回应,防止借机炒作,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加强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政法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能,要紧密结合全区执法执勤车辆集中整治活动,认真查找薄弱环节,迅速落实整改,坚决杜绝警车、公务车辆违规问题的发生。
区委政法委将对政法部门警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督察,并视情进行通报。
关于警车管理规定9篇

关于警车管理规定9篇关于警车管理规定 1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
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
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
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
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
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
警车安全驾驶保证书

警车安全驾驶保证书
尊敬的领导:
为了确保警车行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我作为警车驾驶员,特此作出以下安全驾驶保证: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警车驾驶相关规定,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杜绝酒驾、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二、认真执行上级指令,严格遵守警车使用规定,确保警车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行驶,不私自将警车用于非警务活动。
三、时刻关注警车车况,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警车制动、转向、灯光等设施齐全有效,不影响正常行驶。
四、驾驶警车时,保持警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相关部门的指挥与管理。
五、在执行任务时,确保警笛鸣响,警灯闪烁,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遵守道路安全规则,不违章停车、占道行驶、强行超车、闯红灯等,切实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七、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不断提升自身安全驾驶水平。
八、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警车行驶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九、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确保冷静应对,合理使用警车,及时报告上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事故和突发事件。
十、自觉接受领导和同事的监督,时刻保持警车驾驶员的良好形象,为警车行驶安全负责,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作为一名警车驾驶员,我深知安全驾驶的重要性,将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以上保证,确保警车行驶安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保证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派出所开展规范警务用车规定学习简报

派出所开展规范警务用车规定学习简报
为有效杜绝公车私用和警车违章违纪行为,确保警务用车正常有序运行,唐山派出所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和规范警用车辆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
注重加强对警车驾驶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管理规定》及“五条禁令”等法律法规学习,抓好日常教育管理,强化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意识,提高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规范使用警车的自觉性。
二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派遣和登记手续,严守出车纪律;制定警用车辆使用登记表,注明批准人、出车人、去往地、出发时间及返回时间等,以便准确掌握警车使用情况。
三是严格使用管理,加强日常维护。
完善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从制度上消除安全隐患。
明确规定民警严禁开特权车、霸王车、违章车,严禁无证驾驶警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定期对警用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