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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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引言2.调查目的3.调查程序– 3.1 事故报告和记录–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 3.7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评估– 3.8 结果报告和推荐措施4.事故调查流程图5.总结1. 引言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工业生产和民生用电中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能力,制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是必要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调查目的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确定事故的原因;•评估事故对人员、财物和环境造成的损失;•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的建议;•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

3. 调查程序3.1 事故报告和记录一旦发生电力生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事故基本信息、现场状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时间和地点等。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在收到事故报告后,主管部门应尽快组建事故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电力工程师、安全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以确保调查的全面和客观性。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情况,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调查范围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背景原因和管理原因等方面;调查对象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和工具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察、文献资料查阅、专家访谈、实验室测试等。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调查小组应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以获取更多关于事故的信息。

勘察工作要全面细致,包括事故现场的布设、环境状况、残留物的收集等。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调查小组应根据勘察和取证的结果,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以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过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总3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 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oc35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oc35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oc35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与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务必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与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缺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公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公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事实上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与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与发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力工业部(章)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要紧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与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全体电业职工务必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对任何电业生产事故进行全面、彻底、客观的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负责人及调查组成员负责人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的安全专家,调查组成员应为技术、生产和安全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期间全权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3. 调查范围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范围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设备及操作程序等相关因素,对数据、文件、记录、现场状况等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

4. 调查程序(1)召集调查组成员,确定调查任务和分工;(2)收集相关的数据、文件、记录等资料;(3)现场勘查,记录和收集现场证据;(4)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5)提出改进建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6)整理调查报告。

5. 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详细描述、原因分析、改进建议、责任分析等内容,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交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 调查结果处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阅,对报告中的改进建议进行审慎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审核、修改和更新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应定期进行审核、修改和更新,以适应电业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并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8. 总结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事故调查的专业化水平,减少事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保障生产安全。

同时,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工作。

9. 培训与意识提升公司应当针对员工进行针对事故调查的培训,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分析数据、制定改进建议等方面的技能。

员工应被教育意识到,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是为了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不是用来追责或惩罚员工的手段。

通过培训和意识提升,员工将会更积极地参与到事故调查中来,提供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10. 信息和数据收集在进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时,应当确保充分收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相关文件、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以便于更准确地还原事故现场,找出事故的原因。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说明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说明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说明1. 引言电力产业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但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可能会发生事故。

为了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和稳定性,必须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采取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本文档旨在说明电业生产事故调查的规程和步骤。

2. 调查规程2.1. 调查目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的目的是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的过程和结果,以及识别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避免将来类似的事故发生。

2.2. 调查范围电业生产事故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人员因素:如操作不当、安全培训不足等; - 设备因素:如设备故障、设备维护不当等; - 管理因素:如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

2.3. 调查步骤电业生产事故调查的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现场勘察:到达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收集现场资料和证据。

2. 事故过程还原:通过现场勘察和证据分析,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3. 证据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4. 结果总结:总结调查结果,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改进措施。

5. 报告和推广: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制定推广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3. 调查程序3.1. 事故发现和报告任何人员在发现或预见到电业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调查。

3.2. 调查组成和权责调查组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实,找出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3.3. 调查实施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需执行以下步骤: 1. 梳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细节,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2. 进行现场勘察,记录现场情况,寻找可能的线索和证据。

3. 对相关人员进行采访,了解他们的观点、经验和意见。

4. 利用专业工具和方法对证据进行分析,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5. 根据分析结果,总结调查结果,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是一个一般性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如果需要详细的规程,请向中国华能集团内部的相关部门或法务部门索取: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业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织与人员第二条调查组的设立在发生电业生产事故后,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调查组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负责事故的全面调查。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包括电力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三条调查启动电业生产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启动后的72小时内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告公司高层。

第四条调查范围调查组应当明确调查的事故范围,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扩大调查范围,包括相关人员的行为、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员。

责任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技术、管理、人员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章报告和追责第六条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详细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教训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七条追责程序在调查报告完成后,公司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责程序应当公正、透明,确保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改进措施第八条改进措施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改进措施,并提出改进的时间表和计划。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这是一个简化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具体的规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法律法规等来制定。

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人以下转移者。
设备事故等级
• 2.3.3 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者; •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
以下转移者; •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者; • (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
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重及死亡事故 •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 2.1.2.5 五级人身伤亡事件 •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0人以上轻伤者。 • 轻伤:按劳动部(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
问题解答》执行。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 2.1.2.6 六级人身事件 •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者。 。 • 2.1.2.7 七级人身伤亡事件 •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者。 • 2.1.2.8 八级人身伤亡事件 •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者。
பைடு நூலகம்
人身事件
• 2.1 人身伤亡事故 •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
事故。 • 2.1.1.1 在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
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外
委)发生的人身伤亡。
人身事件
• 2.1.1.3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 人身伤亡。
• 2.1.1.4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 发生的人身伤亡。
设备事故等级
• 2.3.5 五级设备事件 •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
者; •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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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1994年12月22日电技[1994]800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94,自1995年4月1日起实施。

原部标SD168—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 总则2 事故3 障碍4 事故调查5 统计报告6 安全考核附录A 主辅设备分类说明(补充件)附录B 统计报表格式(补充件)附加说明规程释义1总则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1.2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半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事,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上简称“三不放过”)。

1.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1.5 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1.6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2事故2.1 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1.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送电(热)2.1.2.1 电力系统、发电厂和3kV及以上供电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2.1.2.2 大机组在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电管局、省电力局)批准期限内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发电机组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600MW及以上机组 6h300~600MW以下机组3h100~300MW以下机组3h2.1.2.3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含静止补偿器)、主变压器、500kV高压电抗器、输电线路、3k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a.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92h;b.容量300~6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换流变压器168h;c.容量100~300MW以下机组的锅炉(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汽轮发电机组、转轮直径大于5m 的低水头轴流水轮机;300kV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站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110kV及以上充油电力电缆120h;d.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他水轮发电机组,500kV直流输电的其他设备,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其他电力电缆72h;e.中低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调相机;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48h;f.20~110kV以下发供电电气设备36h;g.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0kV以下高压配电设备24h。

2.1.2.4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2.6 锅炉、汽(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2)停用时间超过2.1.2.3条之3)的规定;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2.1.2.7 主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1.2.8 备用的主要发供电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2.1.2.9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2.1.3 电能质量降低。

2.1.3.1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续时间1h以上;或频率偏差超出50±1Hz;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1.3.2 电力系统监视控制点电压超过了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1.4 经济损失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2.1.4.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

2.1.4.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

2.1.5 其它2.1.5.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1.5.2 电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2.1.5.3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2.1.5.4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1.5.5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达该部件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2.1.5.6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1.5.7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

2.1.5.8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2.1.5.9 120MVA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1.5.10 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1.5.1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失。

2.1.5.12 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2.2.1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2.2.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

2.2.3 同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统计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2.2.4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统计1次系统事故。

2.2.5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1次事故。

2.2.6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未能重合,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2.7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2.2.8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1次事故。

2.2.9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

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统计1次事故。

2.2.10 由于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时,供电局应定为1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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