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计处罚要做到“五严一准”
严肃审计纪律

严肃审计纪律
严肃审计纪律是确保审计工作公正、客观、准确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些关于严肃审计纪律的建议:
1 .严格遵守审计法规和准则:审计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准则,严格遵循审计程序,确保审计工作合法、合规。
2 .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客观。
3 .坚持实事求是: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问题,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4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5 .廉洁自律:审计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回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6 .加强监督: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审计工作的严肃性。
7 .提高素质:审计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I,提高审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8 .落实责任追究:对违反审计纪律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以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严肃审计纪律是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审计权威的重要保障。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新时代法治思维推进依法审计

以新时代法治思维推进依法审计作者:李佳来源:《发展》2018年第11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显著增强了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
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更好引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基本方略之一,十九大报告中“依法治国”一词出现了19次,并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依法行政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审计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严格执法,也要成为守法的榜样。
在当前新形势下,要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能,就必须坚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将法治思维贯穿审计全过程,全面推进依法审计。
一、审计职责法定。
通过落实制度规定确保审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任何权力都是有边界的,这是由职权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国家行政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权力边界意识,在一项工作面临多种解决方案、手段时,首先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等进行研究和判断。
就审计机关而言,权力的边界主要体现在审计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审计内容界定、审计方式的运用、审计处理处罚权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上。
审计监督权是来源于法律的行政权力,法律没有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审计机关就不得行使,这是依法审计最基本的要求,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不断完善审计制度,推进审计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进一步厘清了权力的边界。
胡泽君审计长也在讲话中指出,权力是有边界的,审计机关不是办案机关、不能“包打天下”,在审计中我们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因此,审计机关必须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依法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要求,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或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

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依法审计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执法机关,廉政建设搞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审计的公正。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局长是党组廉政建设的总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股长是具体的责任人。
不仅要自己管好自己,带头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袭,更要带好自己的队伍。
千万不能因抓审计业务、抓审计质量而在廉政建设上、执行审计纪律上、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上放任自流。
总之,要廉洁奉公,依法审计,确保廉政,努力创出一流的审计业绩和一流的审计队伍。
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因此有必要重申考勤制度、车辆管理、招待等制度和“八不准”审计纪律,要抓好制度建设,用制度来约束人,用制度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
一、“八不准”审计纪律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1、实行上班签到制度。
签字须本人亲笔,签到簿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业务股外出审计或调查时,审计组人员须报告办公室或在签到本上注明。
3、考勤表由办公室负责制定发放和收集。
月末统一汇总,定期公布出勤情况,并存入单位档案。
4、考勤情况将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
5、请假实行行政审批,不准先斩后秦,局长请假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之内由分管局长批准,一天以上由局长批准;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批准。
审计处理处罚应把握的几个关键节点

审计处理处罚应把握的几个关键节点作者:曹晓飞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6年第2期曹晓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同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
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但在施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往往出现了超越权限、超越法律规定幅度的处理处罚,以及应当移送事项不作移送处理或审汁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了移送处理。
一、处理处罚基本范畴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
因此,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限也限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应当符合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的幅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违反建筑法管理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因审计机关并非是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执法主体,不能据此作为处理处罚依据直接进行处理处罚。
二、处理处罚必经程序一是告知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据享有的权利”。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保证了审计报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当审计机关对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进行调整,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不一致并且加重审计处罚时,应当再次履行审计处罚告知义务,保证被审计对象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是听证程序。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未履行这一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坚持依法审计严控审计质量

坚持依法审计严控审计质量作者:暂无来源:《理财·经论版》 2015年第11期刘社屏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战略布局之一,国家审计监督作为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力量,加强审计监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之一,依法治国进程中对审计监督标准要求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作为国家审计人员,要从自身做起,依法依规审计,严格控制审计质量,在审计工作中做好“五个坚持”的前提下,做到“五个要”,努力发挥审计监督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一、做好审计质量控制应做到“五个坚持”一要坚持审计职责权限法定。
我国国家审计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审计法》赋予的职权。
《审计法》第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对法定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受本级政府委托提出审计工作报告,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人员要在审计机关法定职责权限内开展工作,依法开展审计,既不能不履行职责不作为,也不能超越权限乱作为,做到履职到位,尽责依法,特别是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做到依法查处,决不手软。
二要坚持审计程序法定。
所谓审计程序就是将审计项目不同期间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审计,并且用法定的规则统一下来。
根据《审计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审计程序,主要分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审计组提出报告阶段、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和做出处理、处罚阶段。
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9.12.29•【文号】审法发[1999]125号•【施行日期】199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审法发〔1999〕125号1999年12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所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务院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进一步指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并对新形势下的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将《决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决定》精神,从依法治国的高度认识审计工作,提高依法审计的自觉性。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决定》指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署确定,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是近五年审计工作的奋斗目标。
为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依法审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行政手段,是依法行政的具体组成部分。
在审计工作中,坚持依法审计,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增强依法审计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
各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把所从事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要从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高度,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
审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

审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审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发挥审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依法行政,廉政奉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公务时,要严格遵守如下廉政纪律:(一)廉洁奉公: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二)用权为公;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钱、物及有价证券;(三)施政严明:不准借公务之便,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取私利;(四)公正执法:不准搞人情审计或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也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滥用职权;(五)保守秘密: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时,不准泄露国家秘密,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秘密;第三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必须做到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附送《审计人员守则》,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领导和群众的监督;口等渠道举报审计人员在审计中,不坚持以法审计,搞随意性、隐瞒私了违法违纪问题或不遵守廉政纪律,搞以权谋私,人情审计,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吃、拿、卡、要的行为,无论问题大小,情节轻重,一律予以查处。
第八条完善廉政登记制度,建立审计人员廉政档案。
对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方面的廉政行为,各科(室、局)要有专人负责,每季如实填写《科(室、局)廉政情况报告表》一式两份,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立卷归档,年终对各科(室、局)和个人做为考核、奖惩、晋级、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在审计结论执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中,廉政行政,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一)依法审计,廉洁行政,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受到被审计单位的好评;(二)勇于检举违纪者,并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三)在审计工作中,维护审计机关的社会形象和荣誉,事迹突出的;第十一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和警告处分:(一)廉政意识不强,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招待者;(二)对被审计单位赠送钱物及有价证券,既不报告,不上交,又不主动退回者;(三)审计作业时,对审计方案确定和范围,内容及分工,责任心不强。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执法的若干规定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执法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0.09.12•【文号】•【施行日期】1990.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执法的若干规定(1990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审计机关正在贯彻依法审计原则,查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但是,当前财经法规不够健全,审计机关与有些财经管理部门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审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影响了审计执法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了逐步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
遇有其它行政机关和个人干涉或审计人员遭受打击报复的问题,应报请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依法查处。
二、审计机关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以查清事实,证据确凿为前提,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进行处理,保证定性正确,宽严适度。
三、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财政、金融和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不得随意变通。
遇有下列情况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审计执法依据。
(二)政府各个部门的规章相互抵触的,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部门制定的规章作为审计执法依据。
(三)对于财经法规中某些界限不清的问题,提请有权解释这一法规的机关作出书面解释后进行处理。
(四)对于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没有明确法规依据的,应当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作出书面解释后进行处理。
对于财经法规的某些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制定或修改相应的法规。
(五)对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查处,原则上应以其行为发生期间的有效法规作为审计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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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正波 李宏山
五严一
准
依法
审
计处
罚
要做到
○论坛
审计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过去,由于我们对法理推敲不细,执罚法规不够完善,实践中往往对审计处理和处罚未加严格区分,混在一起,不利于依法行政。
审计署根据《审计法》和《行政处罚法》制定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下称《规定》),提供了执业规范,必须很好贯彻执行。
为了使审计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紧密衔接,依法行政,我们认为,审计机关在审计处罚的实务操作上,除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审计程序外,必须做到“五严一准”。
一、严格区分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的界限审计署《规定》对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的定义
和种类分别作出规定。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处理的种类有:①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及其附加和带征基金、税后利润、其他收入等;②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包括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款等;③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④冲转或调整有关帐目;⑤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处罚的种类有: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审计处罚具有惩罚、制裁性,目的是教育违法者,并预防新的违法行为发生。
审计机关在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应保持严谨、负责、客观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对违规事项的情节、数额、发生时间、主客观因素等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严格区分处理和处罚的界限,既要防止为了减少麻烦,避重就轻,只纠不惩,失之于宽;又要防止定性不准,措词不妥,用法不当,扩大惩罚面的倾向。
二、严格执行处罚程序的“告知”规定按照《审计法》规定,一切审计处理和处罚,都必须在依法完成审计程序后,经审计机关审定,再作出审计处理或处罚决定。
对于审计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审计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项事先告知规定,包括四个层次的含义:
一是必须由审计机关告知。
二是告知时间应该在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之后、发出审计决定之前。
三是告知内容是给予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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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并告知享有的权利。
四是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正式处罚决定前,除享有知情权外,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审计署规定,对单位处以违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还享有要求听证权。
这是对被处罚人享有权利的保障,也是对执罚人员的制约和保护。
为了明确体现告知程序的执行,使在发生审计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有据可考,审计机关在发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必须先以审计机关名义,用书面形式,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发出《告知审计处罚书》(暂定此文名),告知拟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以大额罚款的还享有要求听证权,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三、严密组织好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个重要执罚程序。
对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员有提出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审计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审计机关应当在正式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审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考虑到市、区(县)一级审计机关大多法制机构不健全,听证会最好由机关一位非主管该项审计业务的领导,加上负责法制工作和熟悉业务的骨干共三人组成主持(并配备书记员。
以上均应是非本案调查人员),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审计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这样,使主持者有较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能进行现场组织,当场合议,客观公正,作出决断,依法开好。
四、严格执行执罚与收缴罚款分离的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据此,审计机关不能直接收缴审计罚没款,也不能通过审计机关的“过渡户”收缴罚没款。
根据审计处罚对象的具体情况,可由审计机关开出缴款书交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入财政金库,在缴款书上注明“执行×审决〔199×〕×号审计决定上缴审计处罚款”字样。
按照《行政处罚法》法律责任中,关于行政机关必须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规定,在上级未作出明确规定前,我们意见可先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单据,以完善法律手续。
五、严格执行授权和委托的规定
关于授权问题。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按照《审计法》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受权者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行使审计处罚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不能授权其他机关和事业组织(包括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行使审计处罚权。
关于委托问题。
委托是一种代理行为,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
按现行法规规定,行政处罚委托的主体,是涉及公开性、社会性事务的管理领域的行政机关。
审计不属于这个领域,审计处罚权不能委托其他单位行使。
审计机关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如涉及审计处罚的,应由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并按有关审计处罚的程序办妥后,由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并承担法律责任。
六、准确引用处罚法规依据和执罚原则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时,一定要严格把关,经过复核,做到事实确凿,用“法”准确,理由充分,定性恰当,宽严适度。
用“法”准确就是应引用有权机关颁发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有权设立和规定行政处罚法规的是: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②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授予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④国务院各部委、省(市)级人民政府、省会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体现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重的精神。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处罚时,要严格执行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办事,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并要责令当事人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已受过其他行政处罚了的,不再重复处罚;不能因当事人进行申辩或要求听证,就以“态度不好”为由加重处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也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可依法给予其他合适的纠正性的处理。
审计处罚是审计执法的大事,关系到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又关系到审计机关的信誉,一定要严谨负责,防范于前,决不能掉以轻心,草率从事。
(作者单位汕头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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