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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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5篇

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5篇

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乙方(货主):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乙方委托甲方对其所有的海洋货物运输进行保险,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有的货物及其相关利益。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货物价值及其他相关因素共同商定,具体金额及保险价值以甲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时间或货物运输完成之日止。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在海洋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承担保险责任:a. 自然灾害(如风暴、洪水、地震等);b. 运输工具事故(如船舶碰撞、火灾、爆炸等);c. 盗窃、抢劫;d. 其他约定原因。

2. 甲方对乙方因上述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申报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及运输路线等,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六、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款项。

七、赔偿处理1. 乙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索赔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核查。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甲方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甲方应书面说明理由。

3. 乙方应对其提供的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如有虚假,甲方有权拒绝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a.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b.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将货物全部提取并安全到达目的地;c.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将保险单等相关材料退还甲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862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Marine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完整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海商法第三章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⒈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单合法持有者;走私货物;未及时提货。
⒉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包装不良;标志不清;装箱不当。
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的“原残”,装船前鉴定、提单的记载。
⒋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 损失或费用。 正常途耗;虫卵孵化;水果腐烂;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28
第三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专门险条款
专门险又称特种货物保险,可以单独投保。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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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Ocean Marine Insurance Frozen Products)
(一)险别及责任范围
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两个险别。 1.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⑴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⑵ 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烂或损失。 2.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⑴ 冷藏险的责任范围。 ⑵ 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烂或损失。
⒍ 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适用于出口港澳且办理押汇的货物。 ❖货物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 ,基本险责任终止。 存仓火险责任扩展:30天期限,或过户银行收回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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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也不包括在一切险中,主要指的是战争险 和罢工险。 (一)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Clause 1/1/81) 具体内容见P445 附加条款:未列明的,适用主险;
“偷”与“窃” 不同。 ❖偷窃与抢劫不同。 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 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这是一份涵盖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包括了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责任、免赔、理赔和索赔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海洋运输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从运输起点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止。

保险条款应在保险单上给出。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货物的实际价值。

保险单上应表明。

第四条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旅程长度、货物价值、货物类型、承运人信誉、自然灾害风险等情况确定。

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上约定的费率,收取保险费用。

第五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1)运输途中发生的海难、海盗等造成的损失和损害;(2)洪水、地震、龙卷风等自然灾害;(3)货物被堵塞、漏雨、湿气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4)承运人倒闭或撤退、过错责任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5)海关扣押或没收、政府干预等原因造成的货物丢失或损坏。

2.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情况的保险责任:(1)因货物的品质、自然老化或使用寿命届满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和损害;(2)因货物的自然属性,如容易潮湿、腐朽,而导致的损失和损害;(3)因货物的包装、装卸、堆码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4)因重量或数量不符导致的损失和损害。

第六条免赔保险人在负责赔偿前,有权要求扣除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免赔额。

免赔额的大小由保险条款确定。

第七条理赔货物被损坏、灭失或目的地未到达时,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文件后及时作出理赔决定。

第八条索赔当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收货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货物损失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如在货权转移前保险金已支付,则保险人拥有在索赔期内追索权,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由索赔人负担。

以上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具体条款。

为了避免未知的风险,建议货主在托运货物时,一定要购买合适的保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2-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2-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当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事故是否航程中一方的过
失引起以及对该过失可否免责,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可以先
理算,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再决定能否要求其他方分摊。 • 案例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
款规定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船舶因双方互有过失而发生的碰撞,
责任分配原则有两种: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 等意外事
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
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 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平安险下,自然灾害导致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 不予以负责。只有当货物装载于运输工具上,且发生过搁浅 、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之一的情况下,因自然灾 害导致的部分货物受损,保险人才予以负责。
(2)非正常运输情况下
非正常运输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保险人无法 控制的 运输 延迟 、绕 航、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 ,或者
由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变更或
终 止运输 合同,导 致被保险货 物运抵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

(1)在非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酌情缴 纳部分费用后,原保险单继续有效; (2)货物如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在这 个卸货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交货时终止。但最长时间不能 超过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满60天。
特别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 罢工险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
专门险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
1.2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主要是人为的道德危险、贸易商未按照合同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海洋运输中的货物免受损害或丢失。

以下是一个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____字的条款。

第一条:保险定义1.1 货物:指在海洋运输中的所有货物和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备、材料、容器、包装及其他与其直接相关的商品。

1.2 船东:指提供船只运输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

1.3 承运人:指承担货物承运责任的船舶运输公司或个人。

1.4 承保人:指购买本保险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5 受保人:指经保险承保后享受保险责任的货物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1.6 保险金额:指货物的保险价值,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费率。

1.7 保险费:指购买本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承保范围限于海洋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或丢失。

2.2 保险责任开始于承运人接收货物时,结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受保人时。

2.3 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正常海运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或丢失,并不包括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包装不适合海洋运输而导致的损失。

2.4 保险责任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2.4.1 被海洋裁定机构认定的不可抗力或挽救行动;2.4.2 被货物所有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4.3 未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或保管而导致的损失;2.4.4 由于政府行为、战争、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行动导致的损失;2.4.5 由于承运人的失职或疏忽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得超过货物的采购成本或市场价值。

3.2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包装等因素确定,保费应于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如果保险费率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条:索赔处理4.1 当货物发生损失或丢失时,受保人应立即通知承保人,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值证明、货物航运单据、损失程度证明等。

4.2 承保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处理索赔,并根据索赔金额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三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三篇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三篇篇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1条保险目的本保险条款的目的在于对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第2条保险范围2.1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一切海洋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船舶、货运轮船、航空器等)。

2.2 保险范围包括货物从装船地到卸货地的整个运输过程。

第3条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3.2 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4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和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向保险人支付。

4.2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第5条保险责任5.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赔偿责任。

5.2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5.2.1 由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5.2.2 由于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罢工、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5.2.3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第6条保险理赔6.1 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损失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6.2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第7条保险终止7.1 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7.2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可终止。

7.3 终止合同后,保险人应退还未使用的保险费用。

第8条争议解决8.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8.2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9条附则9.1 本保险条款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

9.2 本保险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9.3 本保险条款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另行约定。

以上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____字范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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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责任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并根据保险单上订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

(1)平安险。

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以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K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责任起讫。

(1)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

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是生效。

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a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B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是,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

4,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公司有权对有关损失拒施赔偿:(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查,理赔代理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
件数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形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风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可以迅速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是加缴保险费,该保险才继续有效。

(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责任方追偿有关函电几其它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5)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此外,海洋货物运输条款中还存在着额外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以下险种;(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玷污险;( 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锈损险;(11)包装破裂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以下险种;(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船面险:(4)拒受险;(5)战争险;(6)黄曲酶素险;(7)罢工险;总之,在海运货物保险中,基本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它所承保的是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是不能独立的险别,承保的是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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