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粉碎机械、机动脱粒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简介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06-013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I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4.4 审定与发证 (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6)5.1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2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应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5.3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7)5.4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9)5.5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9)6 证书和标志 (12)6.1 证书 (12)6.2 标志 (14)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8 监督检查 (15)9 收费 (16)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6)11 附则 (16)附件1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7)附件2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1)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1)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3)附件5 检验报告 (34)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38)II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划分为饲料粉碎机、饲草粉碎机、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和组合机五个产品单元,其所包含的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见表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总局发证
XK07-001
2011年3月1日
48
水文仪器
水文仪器
60
省级发证
(X)XK07-002
2011年1月19日
49
岩土工程仪器
岩土工程仪器
61
省级发证
(X)XK07-003
2011年1月19日
50
制冷设备
制冷设备
62
总局发证
XK06-015
2011年3月1日
51
救生设备
救生衣
63
总局发证
XK18-005
77
省级发证
(X)XK13-006
2011年1月19日
氯碱
78
省级发证
(X)XK13-008
2011年1月19日
工业硝酸
79
省级发证
(X)XK13-009
2011年1月19日
染料中间体
80
省级发证
(X)XK13-012
2011年1月19日
硫酸
81
省级发证
(X)XK13-015
2011年1月19日
民用硝化棉
2011年3月1日
31
公路桥梁支座
公路桥梁支座
39
总局发证
XK18-004
2011年3月1日
32
汽车制动液
机动车制动液
40
省级发证
(X)XK18-001
2011年1月19日
3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1
省级发证
(X)XK02-001
2011年1月19日
34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
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农业部(以下简称我部)。
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
第四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第二章取证的必备条件第五条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SC118—38《鱼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三、企业必须备有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或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
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须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
五、企业必须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第六条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新投产企业应在批量投产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
第七条企业申请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先填报“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交纳费用。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总局2010
年90号公告)
2010年第90号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
产品目录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经严格审查论证,国务院于2010年7月4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决定取消建筑外窗、工业用香精香料2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确认继续对人造板等64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附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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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90号――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TD></TR><TR><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66>17
</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388>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388>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TD></TR><p width=66>43
</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388>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TD></TR><TR><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66>21
</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388>农药
</TD></TR><TR><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66>22
</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388>橡胶制品
</TD><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388>建筑防水卷材
</TD></TR><TR><td class=c_tb vAlign=top width=66>4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许可管理的一种证件。
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流程,保障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品制造企业、工业产品进口企业等。
三、申请条件1. 生产经营者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 生产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备。
3. 生产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能力。
4. 生产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能力。
5. 生产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质量检测和监测能力。
四、申请流程1. 生产经营者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告知生产经营者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3. 审核合格后,相关部门组织对生产场所、设备、工艺、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核查。
4. 核查合格后,相关部门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公示。
五、许可证管理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提前申请延续。
2. 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 相关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吊销或暂停许可证。
4. 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更新许可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申请变更手续。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七、附则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将依法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取消机动脱粒机等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机 、植保 、水利等专业合 作社 纳入调整范围 ; 二是 允许 构性改革和农 业绿 色发展 为导向,统筹考虑我国农机产
农 民专业合 作 社 内部 开展 信 用合 作 ,须依 托 于农 民专业
品创新现状与省城 内农 业产业需求,重点选择 秸秆综合
合 作社 ,以成员信用为基 础 ,以产业为纽带,由全 部或 利用、畜禽粪污处理、化肥深 施 以及饲草料、马铃薯 生
部 分成 员自 愿 出资 ; 三是增设农 民专业合 作社 联合社专
产等方面所需的农 机创新产品,探 索开展补贴的路 径和
章,明确其成 员资格、 注册登 记 、组织机 构、治理结 方 法 ,形成可推 广可复制 的 经验 。
农 机 科 技 推
R Y ' f A G R C UL T UR EMA C HI N E
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同时后置现 场审查。简化 生产许可 证审批 程序后,部 分符合要求的企业甚至可以当场取证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内涵将 重 新界 定
全国人 大常委 会近期 审议农 民
积 极性 高、成效突出的地 区倾斜。同时,鼓 励有关地方 产品 目 录,取 消 1 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3类工 采取 政 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 、设 立基金、贷款 贴息、先 业产品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砂轮 等 8类工
建后补 等方式,支持 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 参与农业全产业
泵 ・ 李 农 业 戢
国务 陂 :
:
日 前,农业部 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 开发 办公室联 合发 文,部署推 进农 业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工作。文
取消机动脱粒机等 1 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月 2 9日,国务 院印发 了《 关于调 整工业产品 生产
饲料加工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404.3—2008饲料加工机械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饲料加工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饲料加工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饲草揉碎机、秸秆揉丝机和饲料粉碎机。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饲料加工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
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6971 饲料粉碎机试验方法GB 7681 铡草机安全技术要求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1部分:总则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GB/T 3768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GB/T 9239.1 机械振动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GB/T 9480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GB/T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 13306 标牌GB/T 20788 饲草揉碎机JB/T 5673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通用技术条件JB/T 6270齿爪式粉碎机技术条件JB/T 7144 青饲料切碎机JB/T 9707.1 铡草机技术条件JB/T 9707.2 铡草机试验方法JB/T 9822.1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技术条件JB/T 9822.2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锤片JB/T 9832.2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压切法NY/T 509 秸秆揉丝机NY 644 饲料粉碎机安全技术要求LS/T 3604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锤片LS/T 3605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锤片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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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 限。 业 产 品检验 不 合格 的判 为 企业 审查 不 合格 , 企 由 审查 部 书面 上报 国家 质检 总 局 ,并 由国 家质 检 总局 向 企 业发 送 《 予 行政 许 可 决定 书 》 不 。 ( 审 查 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对 企 业 的 申请 书 、 业 执 5) 营
供 的 申请 材 料进 行 审查 ,根 据 其 申请 材 料 的具 体 情 况应
当现 场或 在企 业 申请 之 日起 5日内 向企 业 发送 《 行政 许
为做 好生 产 许可 证 目录 内饲 料粉 碎 机械 、机动 脱 粒
机两 类 产 品生产 许 可证 的管理 工 作 ,全 国 工业 产 品生 产
应 当 自作 出决定 之 日起 1 O日内向企 业发 送《 予行 政许 不
() 7 国家 质 检 总 局 自受 理 企 业 申请 之 日 起 6 O日 内
现行 实施 细 则 主要 体现 了 《 管理 条 例》 四 条规 定 的 第 要 求 .增加 了对 在 经营 活动 中使 用生 产许 可 证 产 品 的管
理 。例 如饲料 机 械 生产 企 业在 其成 套 设备 中使 用 饲料 粉
生产 许 可证 办公 室 指 派 ) 。
( 审查 部 指定 的审查 组 对企 业 进 行 实地 核查 后 , 3) 应
tl g
0
细 简 则 介
口 四川 省 农 机 鉴 定 站 许鞋康 ( 邮编 6 0 3 ) 1 0 6
自受 理 企业 申请 之 日起 3 O日 内完 成 对 企 业 的 实地 核 查 和 抽 封样 品 ,以书面 形 式通 知 企业 核 查 结论 并 将 核查 结 论 告 知省 级许 可 证办 公 室 。 业 实地 核 查 不合 格 的 , 不 企 则 再 进 行产 品 抽样 检验 , 业 审查 工 作终 止 。 企 ( 检验 机 构 应 当在 收 到 企 业 样 品之 日起 规 定 时 限 4)
碎 机而 以成 套 设备 出售 的产 品 ,其 配 套使 用的 饲料 粉 碎
作 出是否 准 予许 可 的决 定 。 合 发证 条 件 的 , 当在 作 出 符 应 许 可 决定 1 O日 内颁 发 生 产许 可 证 ;不 符合 发 证 条件 的 ,
四川农机 2 0 06年第 5 期
匝
l 圉
许可 证 办公 室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工 业产 品生 产许 可
可 申请 受理 决定 书》 《 政许 可 申请 材 料 补正 告知 书》 、行 一 次 性 告知 或 《 政许 可 申请 不予 受 理决 定 书》 行 。
( 省级 许 可 证 办 公 室 应 当 自受 理 企 业 申请 之 日起 2)
新 的 实 施细 则 根 据 《 理 条例 》 《 管 、 实施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合 饲 料 粉 碎 机械 、 动 脱 粒 机 两 类 产 品 的特 点 , 结 机
明确 了生 产许 可各 个 工 作程 序 及 相应 的工作 时 限 :
f1 1省级 质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收 到企 业 申请 后 , 企 业提 对
法》 等 规 定 , 2 0 ) 于 0 6年 4月 1 日发 布 了新 的 《 料 粉 O 饲 碎 机 械 生产 许 可 证 实 施 细 则》 《 动 脱 粒 机 生 产 许 可证 、机 实施 细 则》 ,两个 实 施 细 则 自 2 0 0 6年 6月 1 O日起 正 式 实施 。两 类产 品的原 生 产许 可 证 实施 细 则 同时作 废 。
维普资讯
机 械 产 品应 当纳 入 生产 许 可 证管 理 范 围 内 ,而 饲料 生 产
企 业 在生 产经 营活动 中使 用也 应 该查 验 产 品 是 否具 有 生
产 许 可证 获 证 产 品。 2 明确 了 生产 许可 的 工 作程 序及 其工 作 时 限
照 、 查记录、 核 核查 报 告 和产 品检验 报 告等 材 料 进 行汇 总 和 审核 , 自 受理企 业 申请之 日起 4 日内将 申报 材料 报 并 O
送全 国许 可证 审查 中心 。 ( ) 国 许可 证 审 查 中心 自 受理 企 业 申请 之 日起 5 6全 O 日 内完成 上 报材 料 审查 , 并报 全 国许 可证 办公 室 。
验完 成 时间 顺 延 )产 品检验 时 间不 计入 本 实 施 细 则规 定
原 实施 细 则规 定生 产 许可 证 管 理范 围是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生产 并销 售 目录产 品 的所 有 企业 、单位 和 个 人 , 必须取 得 生产 许 可 证 才具 有生 产 该产 品 的资格 ; 都 任何 单位 不得 生 产或销 售 无 生产 许 可证 的 产 品。 现 行 实施 细 则 明确 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生 产 、 销售 或 者 在 经 营活 动 中使 用 目录 内产 品 的所 有 企 业 、 任 何单位 和 个人 不 得销 售 或者 在 经营 活动 中使 用 未取 得 生
对 照新 旧实 施细 则 的有 关 规定 ,现 行 实施 细 则主 要 有 以下特 点 : 1 扩展 了 生产许 可 管 理范 围
内 ( 料粉 碎 机 械 :O日 , 动 脱 粒 机 :5个 工 作 日 ) 饲 3 机 4 完
成检 验 工作 。 ( 验物 料 受农 作 物 季 节影 响 的 , 实 际 试 试 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证 管 理 条例 》 国务 院第 4 0号 令 ,以 下 简 称 《 理 条 ( 4 管 例》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工 业产 品 生产 许 可 证管 理 条例 实 )《 施 办 法》 国家 质 检 总局 第 8 ( O号令 ,以下 简 称 《 实施 办
5日 内将 申请 材 料报 送 审 查 部 ( 查 部 由 国家 质 检 总 局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