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

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前言为了加强全省非公路标志牌管理,美化道路环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省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并于近日正式实施。
本文旨在全面解读该细则,并对其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做出详细的解释。
一、细则内容1、适用范围该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清理和维护工作。
2、目的与要求该细则的目的是规范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道路清理公司认真执行本细则,采用有效措施清理非公路标志牌,确保非公路标志牌合法、规范、有序、美观、实用。
3、标志牌清理范围根据细则的优先级排序,清理范围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如下:一级:非法悬挂、乱贴、损坏等非公路标志牌,不符合标准或没有审批手续的非公路标志牌。
二级:在主干道、次干道等市政道路中,超过需要和规范的非公路标志牌,以及对道路交通运输带来影响或妨碍城市管理的非公路标志牌。
三级:在城市居民区、建筑物上悬挂的无用标志牌,广告标识等非道路标识牌。
4、清理工作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道路清理公司在清理非公路标志牌时,应先制定清理方案和计划,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清理人员,制定作业标准、流程和安全措施,确保清理工作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在清理过程中,应按照清理范围的优先级和标准,分类清理,确保质量。
二、实施细则的操作要点1、清理计划的制定制定清理计划时,需详细列出作业范围、期限、清理人员、清理方法、信息表格等具体内容,以方便清理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
2、清理人员的培训清理人员在工作前必须接受相关道路标志和交通规则方面的知识培训,同时还应加强危险提示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培训,提高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3、清理方法的选择清理方法有各种方式,例如钢丝绳,钢钩,高空清理、悬挂清理等。
在选择方法时,需根据标志牌的状态、清理范围、地点和作业费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才能选择出最适合的清理方法。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务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上设置于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经营性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
建设单位在选址前应当就搭接公路的道口位置、规模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一百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线段,道口开口前后五十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五百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三百米。
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一百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
江苏省公路标志标线实施指南试行

江苏省公路标志标线实施指南(试行)江苏省交通厅目录1总则 (2)第一篇标志2一般规定 (2)3指路标志 (2)4警告标志 (12)5禁令标志 (13)6指示标志 (15)7支持方式和反光 (15)第二篇标线8设置规则 (16)第三篇安全设施9一般规定 (20)1总则1.0.1为规范我省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保障行车安全,达到“标准统一、信息准确、设置规范、管理有力”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1.0.3 公路标志标线以《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简称99国标,下同)等为基本依据,本指南是它的细化和补充。
第一篇标志2 一般规定2.0.1标志比较集中的地点,应从总体考虑布局,已被其它标志包含的意思、内容,不应重复设置。
2.0.2同一地点需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
标志牌在一根立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解除限速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干路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
2.0.3避免信息过载。
同一地点的指路标志数量不得超过3块。
指路标志和禁令标志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出现。
某路段需提供较多的交通信息时,应合理间隔设置。
对于重要信息,应提前多次预告。
3 指路标志3.1 一般规定;一般公路为蓝底、白图案。
严禁串用、混用。
3.1.2 指路标志的汉字采用标准黑体(简体),字高与字宽相等(特殊情况可采用1:0.75)。
汉字高度h应根据公路计算行车速度和宽度(机动车道数量)按照表3-1确定。
表3-1,它们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一般公路指路标志分为远距离预告性指路标志、交叉口前一般预告性指路标志和执行性指路标志。
远距离预告性指路标志根据信息预告需要在线路上选择适当位置设置。
执行性指路标志一般设置在距离交叉口50-100米的适当位置;一般预告性指路标志根据交叉口前路线情况及执行性指路标志的位置综合选择适当位置设置。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5年4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市区和县(市)城区的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二)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车、畜力车等。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和隔离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建设、农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领导,对支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员,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文明执勤,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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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基础知识(一)路政管理的概念根据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
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路政管理的内容路政管理的内容可概括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三个方面。
1、保护路产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保证路产完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履行《公路法》、《条例》等公路路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依法制止、纠正、查处各类非法占用、挖掘、利用、破坏、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2、维护路权主要包括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对穿、跨越公路修建管线等设施的管理,对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非标以及其他涉及公路路权事项的管理。
3、维持秩序维持良好的公路路政管理秩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是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具体包括施工路段管理秩序、收费秩序监督管理等。
(三)路政管理的职责依据交通部2003年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路政管理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保护路产;3、实施路政巡查;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6、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7、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流程图

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流程图为确保道路的安全和顺畅,各国都设有标志来指示驾驶员何时应该减速、何时应该停车,或者何时应该注意道路上的危险。
非公路标志在道路施工和交通管制时也是必不可少的,以便提醒司机改变驾驶行为。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许可流程。
以下是流程图:graph LRA[提交许可申请] --> B[评估许可申请]B --> |许可申请合格| C[颁发许可证]B --> |许可申请不合格| D[拒绝许可申请]让我们更详细地了解每个步骤:A. 提交许可申请首先,对于任何人都可以提交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许可申请,通常需在市政府或交通管理机构提交。
许可申请表通常包含以下核心信息:•标志设置位置的详细描述•标志与交通管制许可的关系•标志图形和颜色•其他特殊需求B. 评估许可申请市政府或交通管理机构将评估所提交的申请,以确保标志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这包括检查申请中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且不会干扰交通。
如果评估能够评定申请合格,则将进行下一步:颁发许可证。
如果许可申请不合格,则需要拒绝许可申请。
C. 颁发许可证如果许可申请评估合格,颁发许可证将允许申请人在指定位置设置非公路标志。
许可证包括以下信息:•许可证编号•标志设置位置描述•标志图形和颜色•导致交通管制的事件或条件•许可证期限许可证通常有一个有效期限,并且在过期前需要申请更新。
在接受许可证后,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自行在指定位置设置非公路标志,并负责及时清除。
D. 拒绝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未能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那么许可申请将被拒绝。
一旦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能会对评估的决定提出上诉。
这通常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提交上诉文件。
在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中,许可流程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证明标志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许可证的颁发确保了标志的安全和有效性。
非道路移动标志管理制度范文

非道路移动标志管理制度范文非道路移动标志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道路移动标志的管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道路移动标志,是指在非道路交通活动中,用于引导、警告、禁止、提醒等目的,用以指示行车方向、道路状况、交通规则等信息的标志牌、标志牌集合、地面标志、引导带等设施。
第三条非道路移动标志的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合理、统一的原则,注意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文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非道路移动标志的管理主管机关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单位为道路交通管理机关。
第二章非道路移动标志的分类与标准第五条非道路移动标志按照用途分为引导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提醒标志和其他标志等五类。
第六条非道路移动标志按照型式分为标志牌、标志牌集合、地面标志、引导带等四类。
第七条非道路移动标志的颜色、形状、文字、符号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在表达方式上应简明、清晰、易于理解,以便迅速有效地被非道路使用者接受并遵守。
第三章非道路移动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第八条非道路移动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不得随意增设,应符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非道路移动标志的设置单位应依法履行手续,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图纸、规格、材料等资料。
第十条非道路移动标志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设置位置应便于用户识别和接受,不得遮挡或干扰其他标志的视线。
(二)设置高度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使用者能够清晰地看到标志内容。
(三)设置标志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不得与其他设施相互干扰或矛盾。
第十一条非道路移动标志的维护应及时、有效地进行,确保标志的完好、清晰、明确。
第十二条非道路移动标志的维护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标志的损坏、褪色等问题。
(二)及时更换损坏或无法修复的标志,保证标志的完好性。
(三)清洗标志,使其保持清晰、明确的状态。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设置非公路标记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设置非公路标记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公路平安爱惜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其次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须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记;(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限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方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下列权限审批: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四、行政审批条件不影响交通平安视线;确保公路平安畅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拟在行政区域内所管辖县道设置非公路标记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书目、依据依次装订成册)1、建设工程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3、平安保障措施;4、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申请人的状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6、办理人的授权托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多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询问、投诉电话1.询问电话:************ 2.投诉电话:************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应当照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状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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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非公路标志(以下简称非标)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第三条非标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工作,其中高速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工作。
第五条非标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二)支撑构件的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
廓尺寸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不得使用与公路标志相同或者相近的图案、文字和色彩;
(四)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五)与公路设施保持必要的间距,不得附着公路标志,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交通信号、路灯、监控探头,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前款第二项的要求,设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算、认证或者鉴定,出具符合标准的意见书。
第六条以下路段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非标:
(一)急弯曲线段内,以及陡坡、桥头范围;
(二)与三级以上公路或铁路交叉路口前后五百米范围内,四级及等外公路或者铁路交叉路口前后两百米范围内;
(三)在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前后各一百米范围内。
因公路改线或者新增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已经设置的非标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迁移。
第七条非标设置单位申请设置非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申请人代理的,
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使用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
(三)标志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离隔离栅或者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包括标志版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
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非标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堵塞公路边沟、占用路肩。
第九条非标支撑基础应当设置在公路边坡以外、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其中单、双柱式非标牌内缘的垂直投影距路基顶边缘线应不少于40厘米,下缘距路基顶边缘线处高度应大于500厘米。
悬臂式非标应当向公路外侧悬挂。
第十条非标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许可决定的
有关要求设置非标。
设置单位在设置非标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现场
管理方案,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标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等应当通知设置单位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非标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非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障非标安全、整洁、完好。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非标,应及时修复、加固或者拆除。
因非标脱落、倒塌等致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非标残破或已失去标志功能的,非标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二条非标的施工及设置涉及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恢复路产或者赔(补)偿协议。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逾期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苏交公(1995)60号文《江苏省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