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砍伐树木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服务指南
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包括的区域。
未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广告类非公路标志是指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柱式、悬臂式、高耸式、落地式广告展示牌和实物造型等地面构筑物及附着式广告设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属】依法取得广告经营权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依法租赁或转让,依法转让的需向省级交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总体原则】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协调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厅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二)负责组织制修订相关规定和技术性标准并监督实施;(三)负责统筹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规划布局;(四)负责审批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申请;(五)负责指导、协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承担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事务性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性标准;(二)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拟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三)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广告类非公路标志管理工作;(四)负责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路政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二)负责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完成设置许可需要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现场核查意见和建议;(三)负责辖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类非公路标志路政管理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工作;(四)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件: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活动,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保障我省高速公路路产完好、安全和畅通,指导我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已经建成通车和在建的所有高速公路沿线(含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规划、设置和管理维护非公路标志标牌,适用本办法。
利用纳入高速公路管理的长江公路大桥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管理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安全效益”的原则。
各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具体管理工作。
鼓励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者提高非公路标志的科学技术含量,提升高速公路景观,树立良好的高速公路形象。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范围内,对拟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进行规划布局并组织论证,报各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备案。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参照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要求,对建筑控制区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进行严格控制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合理布局,有序设置,符合道路景观美学要求,与保护沿线人文景观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有益于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高速公路行车环境,有益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对外形象。
第六条经许可后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必须保证标志标牌设施结构安全,杜绝倾覆、倒塌等安全隐患,同时,不得因其设置影响相关、相邻高速公路构造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发挥。
第七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影响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车辆行驶安全,不得因设置标志标牌而任意砍伐、修剪行道树或破坏绿化带。
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

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省道沿线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和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坚持“从严控制总量、统一区域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保障行车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在国省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许可、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的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审定、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机构(以下统称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公路标志档案并及时更新,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第二章非公路标志的规划第六条非公路标志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并予以公布。
未经规划的位置,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七条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区域、同一线路、同一分类的非公路标志样式及结构尽量统一;(二)大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高度控制在10-15米范围内,其面版垂直投影不得侵入公路路肩;(三)立交桥匝道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高速公路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米,普通国省道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四)不得影响行车视线,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损害路容路貌;(五)在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穿村镇路段、城市出入口等位置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美观等要求;(六)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宣传位置,满足公路公益宣传需求。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一、实施机关交通局。
二、承办机构神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置非公路标志牌涉及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四、条件(一)申请资格条件: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3、未使用与相同或者相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1、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包括主要理由、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是个时间与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等;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使用期限、标志板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5、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自知道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6、对公里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的方案。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一)、未经公路管理结构路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示牌;(二)、对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审批;(三)、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四)、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所在路线、里程桩号、与公路边沟外缘距离的平面图;2、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3、版面设计规格和内容(包括版面材料、尺寸)。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应负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这一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出于保证本法第五十四条顺利实施,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需要。
公路是主要供机动车辆行驶的道路。
由于车辆的行驶速度快,要求驾驶员必须精力集中,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避免因分散注意力而导致交通事故。
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多辆车一连串的车毁人亡的惨剧,人民生命财产受大巨大的威胁和损失。
因此,在公路附近一定距离内,一般不应当设置将会干扰驾驶员视线、分散其注意力、危及公路行车安全的标志。
而实践中在公路上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情况却屡见不鲜,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
因此本法在对这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经依法批准,在不危及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在公路附近的一定区域内,如高速公路的收费广场、服务区内设置一些广告等非公路标志,不属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也就谈不上按照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使责任了。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履行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即: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该标志拆除,其拆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负;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将其拆除,拆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支付;同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的处罚,其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程序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程序2007年10月24日20:03 来源:一、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按下列权限审批:在市辖各区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次干道绿地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广州市市市政园林局备案;上述范围以外城市绿地树木的砍伐、迁移申请,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办理审批。
铁路、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办理审批。
需要修剪枝条直径在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二、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妥、盖章后,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公园内需要砍伐树木,或对公园主要景点内胸径大于20厘米的树木进行迁移和截干性强修剪的,在填妥申请表并盖章后,送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审核。
四、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接受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公园树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踏勘调查,审查各种资料,根据《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标准》核算恢复绿化补偿费数额,发出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
如需上报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
眄五、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和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按程序到工商银行缴交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银行的交费回执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窗口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六、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单位或个人权属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已交费回执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窗口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七、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处理树木通知书后,到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处理树木。
八、各项建设工程需处理树木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一) 基建工程:市规划部门或市国土部门批准征地的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工程(四置)红线图。
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办理指南

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办理指南办理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处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小黄庄北街1号101室电话: 84236680传真:84236679(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事项的办理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区;邮编:100053;电话:8397813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网站地址(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请在首页网上办事栏目选择许可事项,然后点击进入,按提示操作即可审批权限:一、下列树木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二)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三)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二、下列树木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一)跨区、县建设项目砍伐树木的;(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四)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并且不满50株的。
三、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办理程序: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程序一、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如下材料:(一)《北京市树木砍伐申请表》,加盖树木管护单位或个人名章(签名)和申报单位名章;(二)因城市建设砍伐树木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因居住、设施安全等砍伐树木需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严重病虫害或死亡树木需提供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确认书;(三)树木位置图(在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标注或提供具有绿化调查资质单位测绘的树木位置图及树木测绘表);(四)项目竣工后绿化规划方案或树木补栽计划(更新改造方案);(五)道路开口工程需提交市或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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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2号)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
《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材料具体内容
伐树:1、行政许可申请书;2、批准文件;3、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补种措施;5、安全保障措施;6、《公路路树采伐申请表》。
设置非公路标志:1、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施工单位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设计图及效果图;6、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7、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
条件具体内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有效期
十天、三年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砍伐树木、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砍伐树木、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单位名称
唐山市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2号)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作出审核意见
3
审批
郑建国
对审批依据
进行把关
作出审批意见
0.5
办结
郜丽、陈棪然
根据领导审批
意见作出决定
作出决定书
0.5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招标、拍卖
专家评审、鉴定
听证、公示
检验、检测、检疫
集体研究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5
办理权限
县道以上
收费情况
有〇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勘验)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郜丽、陈棪然
1、是否在职权范围内许可事项;2、证件的有效期;3、所有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按要求加盖申请人公章;4、材料是否存在错误。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1
审查及
现场勘验
熊壮、王吴丛、刘伟娜、王东杰、刘丽丽
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准确进行把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内容进行实地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