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
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

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前言为了加强全省非公路标志牌管理,美化道路环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省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并于近日正式实施。
本文旨在全面解读该细则,并对其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做出详细的解释。
一、细则内容1、适用范围该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清理和维护工作。
2、目的与要求该细则的目的是规范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道路清理公司认真执行本细则,采用有效措施清理非公路标志牌,确保非公路标志牌合法、规范、有序、美观、实用。
3、标志牌清理范围根据细则的优先级排序,清理范围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如下:一级:非法悬挂、乱贴、损坏等非公路标志牌,不符合标准或没有审批手续的非公路标志牌。
二级:在主干道、次干道等市政道路中,超过需要和规范的非公路标志牌,以及对道路交通运输带来影响或妨碍城市管理的非公路标志牌。
三级:在城市居民区、建筑物上悬挂的无用标志牌,广告标识等非道路标识牌。
4、清理工作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道路清理公司在清理非公路标志牌时,应先制定清理方案和计划,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清理人员,制定作业标准、流程和安全措施,确保清理工作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在清理过程中,应按照清理范围的优先级和标准,分类清理,确保质量。
二、实施细则的操作要点1、清理计划的制定制定清理计划时,需详细列出作业范围、期限、清理人员、清理方法、信息表格等具体内容,以方便清理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
2、清理人员的培训清理人员在工作前必须接受相关道路标志和交通规则方面的知识培训,同时还应加强危险提示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培训,提高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3、清理方法的选择清理方法有各种方式,例如钢丝绳,钢钩,高空清理、悬挂清理等。
在选择方法时,需根据标志牌的状态、清理范围、地点和作业费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才能选择出最适合的清理方法。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4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并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关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和冒领;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要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六条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汽车在车体前端保险杠中部或偏右,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摩托车在前后挡泥瓦上,前牌正面向左;自行车在后挡泥瓦末端(反射器之上)。
第七条凡领取、悬挂本省号牌的大型汽车、小型货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喷印单位名称、载重量和驾驶室准坐人数。
大型货运汽车和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后挡板上喷印与主车号牌相同字体放大二点五倍的号码。
第八条机动车移动证由省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式样,市、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制发。
第九条机动车生产厂、改装厂和修理单位试车时,须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并按指定路线和有关规定试车。
2024年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简报

学府社区地处老城区,居民小区分散大多是没有物业管理老小区,在辖区的多处平房区域内形成了大量的“三不管”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杂草等各类积存垃圾,严重的影响了市容环境和城市整体形象,同时也给居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隐患。为此,学府社区在全辖区范围内开展以“清除环境污染、净化市容市貌”为主题的社区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清理行动,从根本上改善辖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营造干净、整齐的辖区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净化水平。
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简报 5
1月30日至31日,县公路局联合油市、湘阴渡、便江、黄泥、金龟、太和、柏林等乡镇共同开展了路域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对国道107、省道212上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等妨碍、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违法现象进行了全面整治。
此次整治行动的第一站来到了国道107沿线的油市镇境内。记者注意到,与此前拍摄的木材厂在公路两侧乱堆乱放现象严重相比,部分木材厂已将木材堆至厂棚内,但仍有个别木材厂没有按照要求将木材退至规定区域内。在路政执法人员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该老板主动进行整改,把占用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木材全部搬至厂内。
据了解,此次整治行动结束后,县公路管理局将逐步建立健全全县干线支线公路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大路政执法巡查力度;同时,加强路面维护,切实方便群众出行;路政大队还将不定期对全县公路网络进行巡查,严厉打击损坏公路的违法行为,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8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3月18日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车辆所属单位)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二)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五)加强道路防御灾害性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和应急、抢险救援资金投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八)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省厅省局规范性文件试题

试题一、填空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交体法发【2008】562号交通行政处罚规范第六十八条)2、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应当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 案。
(交体法发【2008】562号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七条)3、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交体法发【2008】562号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八条)4、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交体法发【2008】562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第六条)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交体法发【2008】562号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十条)6、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
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交体法发【2008】562号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四条)7、《交通行政执法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交体法发【2008】562号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8、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达清楚、用语规范。
(交体法发【2008】562号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条)9、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体法发【2008】562号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三条)10、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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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省道沿线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和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坚持“从严控制总量、统一区域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保障行车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在国省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许可、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的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审定、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机构(以下统称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公路标志档案并及时更新,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第二章非公路标志的规划第六条非公路标志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并予以公布。
未经规划的位置,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七条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区域、同一线路、同一分类的非公路标志样式及结构尽量统一;(二)大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高度控制在10-15米范围内,其面版垂直投影不得侵入公路路肩;(三)立交桥匝道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高速公路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米,普通国省道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四)不得影响行车视线,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损害路容路貌;(五)在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穿村镇路段、城市出入口等位置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美观等要求;(六)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宣传位置,满足公路公益宣传需求。
第八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非公路标志:(一)采用跨路龙门架式设置非公路标志;(二)公路隧道上方和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三)在中央分隔带、急弯曲线段内、陡坡、桥头范围以及路侧险要路段;(四)在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前后各500米范围内;(五)边坡、坡脚护坡上;(六)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方案表》(附件1)、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经公布实施的非公路标志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许可第十一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申请表》(附件2);(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含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标明版面材料和尺寸的外观设计效果图、标明水平净距的现场设置平面图);(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五)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六)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经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交通安全保障方案;(七)与公路管养单位签订的非公路标志设置协议(公路管养单位自行申请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技术评价,是指技术评价单位在法律、技术标准、规范等方面,对非公路标志设置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核,查找、分析和预测非公路标志设置后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其安全运行的影响,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及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技术评价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技术评价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技术评价单位应为非公路标志规划和设计单位以外具有相应公路专业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首次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每次延续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被许可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非公路标志的设置。
第十四条许可期限届满后,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被许可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延续手续。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山东省非公路标志延续许可申请书》(附件3);(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经办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三)非公路标志设施维护记录及质量和安全承诺(含首次设置时间、地点、原许可证编号、设计使用年限、维护信息、结构状况等),非公路标志设施为钢结构的,还应当提供钢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四)与公路管养单位签订的延续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协议(公路管养单位自行申请的除外)。
第十六条非公路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许可:(一)未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二)非公路标志设施设计寿命到期的;(三)非公路标志版面破损或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许可人拒不整改的;(五)影响公路改扩建的;(六)非公路标志规划调整的。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应当将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许可内容,抄送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非公路标志所有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实施非公路标志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建设施工期间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条在公路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高耸式非公路标志应当采用双面或者三面式,其外缘滴水线离其靠近公路一侧防撞栏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5 米(无防撞栏的,以防撞墙或者公路路肩外侧为准,下同),高度不宜大于22米;(二)落地式非公路标志的版面高度与长度应当相适应,在服务区(停车区)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10米,在收费站顶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在收费站广场两侧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其外缘滴水线与防撞栏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米;(三)在日常使用、维护保养以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物件坠落等可能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四)支撑结构应当牢固、安全、不易腐蚀、抗风12级及以上,并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五)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路灯、监控探头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影响行车安全。
因公路改线或者新增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已经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或者迁移,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经许可的非公路标志,应当按照许可决定的内容,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二)设计图案、颜色与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交通标志的使用;(三)照明光源科学设置直射、反射角度,不得直射路面,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避免影响行车安全;(四)在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其尺寸、结构、颜色应当参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设置;(五)在靠近公路一侧的牌面下角位置悬挂标明许可机关核定的管理编号、非公路标志的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非公路标志施工完毕,被许可人应当对由于施工损坏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路域环境进行恢复或者给予补偿,并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公路管养等有关单位联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被许可人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安全性负责,应当定期检查非公路标志,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脱色、破损、陈旧的非公路标志,确保安全和整洁。
被许可人应当加强非公路标志日常维护管理,建立设施台账,全面掌握设施设置、维护、状况、年限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被许可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生自然灾害后,被许可人应当对非公路标志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造成非公路标志损坏,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行车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养单位可以先行处理,排除隐患,并及时通知被许可人;需要拆除广告标牌设施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取得设置钢结构的大型落地非公路标志、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大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的许可满2年后,被许可人应当每年向公路管养单位提供设施安全技术状况。
第二十六条非公路标志的被许可人应当委托获得计量认证证书、具备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资质和无损检测检验能力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七条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在日常巡检中加强对非公路标志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一)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不符的;(二)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内容有违公序良俗的;(三)自准予许可之日起,超过3个月无版面内容,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尽快完善版面的要求后,被许可人拒不完善的;(四)自准予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完成施工且未准予延期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合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逐步整改并达到本办法的规定要求;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要求的,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由被许可人自行拆除。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施规划方案表》2.《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申请表》3.《山东省非公路标志延续许可申请书》附件1山东省非公路标志设施规划方案表线路名称:公路管养单位名称:— 11 —附件2— 12 —附件 3—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