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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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16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登记机关应当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业务指导,使用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附件《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申请人第5条承诺事项修订为:申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修订后的承诺书见附件。

附件: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5日附件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需变更住所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详细地址山东省市区(县)街道(乡、镇)路(村、社区)号济南、青岛、烟台企业,请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在自贸试验区范围(□是□否)房屋权属及法定用途所有权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权证件名称:证件编号:□自用□租赁□转租□工业或商用□住宅□席位□商务秘书□集中办公区□其他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1.申请人承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的,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3月9日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现就深入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进一步明确经营范围登记的意义,发挥经营范围登记在公示企业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作用,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7日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维护登记管理秩序,方便申请人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我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分别简称“省级登记机关”、“市级登记机关”、“县级登记机关”)。

第四条省级登记机关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第五条市级登记机关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二)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3〕9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督促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个体工商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或者取得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鼓励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七)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负责人(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以下统称“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鲁工商法规字[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鲁工商法规字〔2013〕1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

决定对《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现将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予以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附件: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2月18日附件: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一、《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鲁工商企字〔2006 〕217号)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2.将第十一条中的“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修改为“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将第十二条中的“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修改为“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公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公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公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2020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送时间及方式(一)报送时间: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年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报送方式:各类市场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年报。

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报告主体范围及要求2020年12月31日(含)前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合并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市场主体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市场主体补报2020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和渠道填报。

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报外,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三、法律责任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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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的通知(2020)
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政策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通过组织窗口登记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要求,熟练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操作流程,确保全体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对群众做到“一口清”,保证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要配齐人员设施,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摆放宣传资料、向办事群众宣讲等多种方式,做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宣传工作;依托现有的政策咨询导办台,安排业务骨干辅助办事群众做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让群众切身体会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三要及时整理问题,加强沟通联系。

通过业务一线的实践操作和与办事群众的沟通交流,整理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市局,保证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附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0〕212号).pdf
附件1: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V1.0.4版).xlsx
附件2:中央层面设定的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对应表(V1.0.3).xlsx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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