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

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前言为了加强全省非公路标志牌管理,美化道路环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省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全省非公路标志牌清理方案实施细则》,并于近日正式实施。
本文旨在全面解读该细则,并对其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做出详细的解释。
一、细则内容1、适用范围该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清理和维护工作。
2、目的与要求该细则的目的是规范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道路清理公司认真执行本细则,采用有效措施清理非公路标志牌,确保非公路标志牌合法、规范、有序、美观、实用。
3、标志牌清理范围根据细则的优先级排序,清理范围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如下:一级:非法悬挂、乱贴、损坏等非公路标志牌,不符合标准或没有审批手续的非公路标志牌。
二级:在主干道、次干道等市政道路中,超过需要和规范的非公路标志牌,以及对道路交通运输带来影响或妨碍城市管理的非公路标志牌。
三级:在城市居民区、建筑物上悬挂的无用标志牌,广告标识等非道路标识牌。
4、清理工作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道路清理公司在清理非公路标志牌时,应先制定清理方案和计划,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清理人员,制定作业标准、流程和安全措施,确保清理工作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在清理过程中,应按照清理范围的优先级和标准,分类清理,确保质量。
二、实施细则的操作要点1、清理计划的制定制定清理计划时,需详细列出作业范围、期限、清理人员、清理方法、信息表格等具体内容,以方便清理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
2、清理人员的培训清理人员在工作前必须接受相关道路标志和交通规则方面的知识培训,同时还应加强危险提示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培训,提高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
3、清理方法的选择清理方法有各种方式,例如钢丝绳,钢钩,高空清理、悬挂清理等。
在选择方法时,需根据标志牌的状态、清理范围、地点和作业费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才能选择出最适合的清理方法。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一、实施机关交通局。
二、承办机构神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置非公路标志牌涉及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四、条件(一)申请资格条件: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3、未使用与相同或者相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1、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包括主要理由、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是个时间与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等;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使用期限、标志板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5、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自知道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6、对公里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的方案。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一)、未经公路管理结构路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示牌;(二)、对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审批;(三)、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四)、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所在路线、里程桩号、与公路边沟外缘距离的平面图;2、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3、版面设计规格和内容(包括版面材料、尺寸)。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依法推进公路沿线广告牌治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依法推进公路沿线广告牌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甘交政法〔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依法推进公路沿线广告牌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为进一步净化国省干线路域环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去年以来,公路路政执法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以兰州至中川机场高速公路沿线为重点的广告牌治理规范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省公路路域环境整体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在此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行政纠纷,有效防范诉讼风险,完善广告牌治理规范法律程序,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全省公路沿线广告牌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
强制拆除广告牌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各级公路路政执法管理部门在广告牌拆除前要对涉案广告牌进行充分的立案、调查、取证。
对认定违法设置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行政决定、催告当事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催告书和强制执行决定、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等程序。
在强制拆除时,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要进一步增强广告牌治理的法制意识、程序意识和法律意识,调查细致认真,程序合法规范,执法公正严明,尽力消除引发行政诉讼的隐患和风险。
二、分类施策推进广告牌治理工作。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的广告牌,认定为违法设置广告牌,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对经有关部门审批,但已经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告知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认定为违法设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对经有关部门审批,尚在审批期限内设置的广告牌,应当与广告牌设置者进行协商,合理妥当处置。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公正、规范、文明、高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新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各级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维护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四)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取缔违法建筑设施;(六)审批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的事项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杆)线的事项;(七)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超载)及公路状况;(八)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项;(九)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十)负责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29【实施日期】200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路政、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养护、运营、路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分别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和路政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公路养护部门应当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做好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及时处治公路病害,提高养护质量。
第六条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巡查和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
发现公路病害和危及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排除险情。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实施检查、维护作业时,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
高速公路管理和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进行现场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开启示警灯;在确保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停靠可以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媒体管理,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京高速公路整、、体形象。
根据《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段内匝道、收费广场、服务区、立交桥、管理所、收费站等建筑物及构造物,公路用地范围内发布的立柱式广告、跨线桥广告、灯箱广告、看板广告等户外广告牌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管理科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经营和日常监督管理。
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审批。
第二章广告经营第四条取得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只能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间广告点位的变更必须及时上报,并经得管理处批准后方能实施,广告经营单位不得私自更改调整。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经营者,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管理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经营,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章设置标准及规范第六条禁止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一)跨线桥前后和主要交通标识前后500米;(二)弯道妨碍行车安全视距区域内;(三)影响沿线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四)禁止在匝道设置跨线式高架广告牌;(五)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上;(六)收费站顶棚;《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七)特别规定的。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和形式:(一)高速公路沿线区域可设置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广告。
(二)高速公路互通区域防撞护栏外依地形可设置单立柱双面或三面体广告。
(三)收费站广场区域内,广场两边可设置看板广告。
(四)服务区区域内,可设置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广告;楼顶、墙面可设置看板广告;广场可设置宣传栏式看板、灯箱、LED电子广告;公共设施门前可设置POP吊旗等广告形式。
非公路标志标牌管理制度

非公路标志标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公路标志标牌安全管理,营建安全和谐的经营秩序,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保障公司高速公路路产完好、安全和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经营范围内所有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有效监管,妥善处置,各负其职”的原则。
第四条内容及要求(一)建立健全非公路标志标牌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非公路标志标牌安全工作管控到位。
(二)加强非公路标志标牌的日常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强化安全预防措施,完善安全预警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构建非公路标志标牌安全管理路域共管机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维护高速公路安全。
(四)强化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督促非公路标志标牌承租方按要求做好日常的管养维护,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妥善的处置各类紧急突发事件。
第五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职责(一)负责公司非公路标志牌的招租及前期安装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有:(1)规范合同条款,明确承租方在非公路标志标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义务,并向承租方收取安全质保金。
(2)加强对非公路标志标牌承租单位的监管,督促承租方依照合同条款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3)组织非公路标志标牌维修、建设工程的施工,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并督促广告承租方按要求做好日常的管养维护,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4)负责各类非公路标志牌安全方面突发事件的调度协调、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工作。
(5)定期开展非公路标志标牌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加强广告牌的日常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强化安全预防措施,完善安全预警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建立非公路标志牌安全管理台账。
(7)构建广告牌安全管理路域共管机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维护高速公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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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2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扫除文盲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3年9月22日
甘肃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利用公路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路标志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标志标牌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国土、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
非公路标志牌设置应当一路一规划,明确非公路标志牌设置的地点、间距、规格、数量等。
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公路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规划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编制。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经省属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在农村公路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批准。
第六条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设置内容、地点、时间、期限等;
(二)非公路标志牌的设计图纸,包括颜色、规格、结构、材料等;
(三)安全评估报告和施工方案;
(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