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酱卤肉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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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卤肉制品生产管理制度

酱卤肉制品生产管理制度

酱卤肉制品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酱卤肉制品生产管理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酱卤肉制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酱卤肉制品生产管理活动,包括生产计划、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包装销售等方面。

第三条本企业酱卤肉制品生产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安全”的原则,确保产品质量达标,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第四条酱卤肉制品生产保证质量与食品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企业应加强对酱卤肉制品生产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和质量可控。

第六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酱卤肉制品追溯体系,追踪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过程,销售出口情况等,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七条本企业应定期组织进行酱卤肉制品生产管理规定知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本制度并加以执行。

第二章生产计划第八条本企业每年制定酱卤肉制品生产年度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九条制定酱卤肉制品生产计划应充分考虑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能力、质检情况等因素,并按时完成。

第十条按照酱卤肉制品生产计划,相关部门应合理安排生产人员,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生产计划变更时,应及时调整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流程、设备配置、质检计划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制定酱卤肉制品生产计划,相关部门应编制生产方案,包括原料采购清单、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等。

第三章原料采购管理第十三条本企业酱卤肉制品生产应采用合格供应商的原料,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第十四条原料采购人员应准确掌握原料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严格按照约定购买合格原料,不得私自购买不明来源或无资质的原料。

第十五条原料采购人员应定期对供应商的原料进行检测,确保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的要求。

第十六条原料采购人员应建立原料验收记录,记录原料的来源、数量、规格、质量等情况。

第十七条原料仓储管理保管人员应做好原料的储存管理,确保原料不受潮、变质等情况。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

包括制售分离小作坊和现场制售小作坊。

制售分离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小作坊;现场制售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相连的场所,现场加工制作并直接销售的小作坊。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农业、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民族事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相关工作。

甘肃省四小管理条例

甘肃省四小管理条例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排水、排污等设施;通过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经营区域、时段,供小摊点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小摊点经营活动区域。

酱卤肉制品质量问题与管理措施

酱卤肉制品质量问题与管理措施

酱卤肉制品质量问题与管理措施酱卤肉制品,作为我国传统美食之一,历史悠久,口味独特,在全国各地都有着广泛的受众群体。

然而,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的推进,酱卤肉制品的质量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如何保证酱卤肉制品的质量,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从质量问题的成因及管理措施方面展开探讨,并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酱卤肉制品质量问题的成因1. 生产原料问题酱卤肉制品的质量问题与生产原料密切相关。

一些小作坊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使用劣质的猪肉,或者添加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添加剂,从而影响到酱卤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工艺问题生产酱卤肉制品的工艺复杂,需要经过腌制、煮制、晾晒等多个环节。

如果生产厂家在工艺控制上存在瑕疵,比如时间控制不当、温度控制不准确等,那么就容易导致酱卤肉制品的变质和走样。

3. 保管和运输问题酱卤肉制品的保管和运输环节对于产品的质量也至关重要。

如果保管条件不佳,或者运输途中没有得到妥善的保护,就有可能导致酱卤肉制品受潮、霉变等问题。

二、酱卤肉制品质量管理措施1. 严格控制生产原料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生产原料的把关,严格把关原料的进货渠道和质量,杜绝使用劣质猪肉和不合格添加剂的情况发生。

2. 加强生产工艺管理生产企业应加强对酱卤肉制品生产工艺的管理,确保每一个生产环节都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 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对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记录,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快速定位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4. 强化保管和运输环节管理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应注意加强对产品的保管和运输环节的管理,确保产品在仓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保持产品的新鲜和安全。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从我个人的视角来看,酱卤肉制品的质量管理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目前,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酱卤肉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

食品类食品小作坊禁止和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小作坊经申请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禁止理由粮食加工品0101小麦粉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其他2.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其他2.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全麦粉。

普通粉、全麦粉符合现行小麦粉小作坊现行特点。

其他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生产设备复杂,原料小麦品质要求特殊、国家标准对产品品质有明确质量要求,专业粉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需要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验人员进行管控。

粮食加工品0102大米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工艺复杂。

-8-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小作坊经申请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禁止理由粮食加工品0103挂面1.普通挂面2.花色挂面3.手工面2.花色挂面 1.普通挂面3.手工面生产条件要求高,食品安全风险系数高。

花色挂面暂无相应国家、行业标准。

-9-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小作坊经申请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禁止理由粮食加工品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糁、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糁、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10-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小作坊经申请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禁止理由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201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他1.采用物理压榨法、水代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棕榈油、橄榄油、其他)2.除采用物理压榨法、水代法外,采取其他方法生产加工的各品种食用植物油3.食用植物调和油采用物理压榨法、水代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亚麻籽油、芝麻油)生产加工条件要求高,食品安全风险系数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16年,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准予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66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14件,各市州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56件,省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96件。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19件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备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审查意见书和意见函,责令限期纠正。

全年共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备省政府规章12件,报备合格率100%。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2016年,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认真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文件的纠错力度,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升。

(一)狠抓落实,有序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适时制定、完善、修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审议、备案审查、公开发布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普遍落实,保证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运行的全程监督。

同时,强化考核,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从源头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肉制品审查细则

肉制品审查细则

肉制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一、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小作坊承诺登记制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熟化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主要申证单元为: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在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登记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种类即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具体产品名称:如熏酱(牛肉、猪手、鸡翅、鸭脖)、烤鸭、烧鸡及熏煮香肠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1、酱卤肉制品基本生产流程: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冷却→贮存。

关键控制环节:原辅料质量、添加剂、热加工温度和时间、产品贮存防护。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2、熏烧烤肉制品基本生产流程: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却→贮存。

关键控制环节:原辅料质量、添加剂、热加工温度和时间、产品贮存防护。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3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基本生产流程: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贮存。

关键控制环节:原辅料质量、添加剂、热加工温度和时间、产品贮存防护。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加工场所。

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

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防护高度为距离地面1.5米以上。

地面应平整,可清洗并不致产生大量积水。

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

加工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洗手更衣间(或设施)。

生、熟加工区应有明确的界限,并远离卫生间、杂物间等污染源。

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必须附带防护盖并便于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二)必备设备。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必须具备原料肉存放设备(冰柜)、清洗设备设施(清洗池或桶)、熟制设备、具备防蝇防尘功能的成品防护展柜或玻璃罩。

熟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的标准区别及其主要技术要求

熟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的标准区别及其主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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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技术要求
GB 2726-2016
感官要求 污染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
检验项目
色泽 滋味、气味
状态
铅(以Pb计) 镉(以Cd计) 铬(以Cr计) 总砷(以As计)
致病菌限量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依据标准
GB 2726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9921 GB 31607 GB 2726 GB 2726
净含量偏差
预包装产品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氯化钠
亚硝酸盐 铅、无机砷、镉、总汞
/
商业无菌
GB/T 9695.8
GB/T 5009.33 GB/T 5009.12、GB/T 5009.11、GB/T
5009.15、GB/T 5009.17 GB/T 4789.17、GB/T 4789.26
10
五、检验规则
2022版标准更改了组批要求、抽样要求、出厂检验要求、型式检验要求及判定规则
检验规则 2022版标准
2009版标准
✓ 组批
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同一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 的产品为一批
✓ 抽样
按照GB/T 9695.19-2008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保证抽样数量满足检验项目的需要
✓ 判定规则
文件要求,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应在原批次产 品中双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
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 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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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酱卤肉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1.依据及范围
1.1为了进一步规范酱卤肉制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导规范。

1.2本指导规范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等工艺生产加工酱卤肉制品的小作坊。

2.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解冻→清洗修整→配料→腌制→煮制→冷却→包装
3.主要设备器具
5.1有完好的原料冷藏(冷冻)设备、原料修整设备(刀具、案板及容器等)、解冻设备(解冻池等)、配料设备(计量器具、容器等)、煮制设备(煮锅或夹层锅等)、包装设备等。

5.2冷库(柜)应有足够的容量,与生产相适应,温度能达到使原料(成品)冻结保存的要求。

5.3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和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要
求,不得使用盛装化学物质的和不易清洗的容器。

5.4设备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5.5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6、进货查验
6.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2 采购的肉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应有“两章两证”(肉品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他生鲜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质量证明文件齐全,进口肉应当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采购记录完善并可追溯,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一年。

7.生产要求
7.1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及销售情况记录制度。

有记录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7.2解冻。

将原料置于解冻池或解冻架(台),根据原料
体积大小设定解冻时间,自然解冻到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即可,解冻时间不宜过长,否则肉温升高,会造成微生物繁殖,影响质量;或将原料置于解冻池或容器中,用水(流)进行解冻。

7.3清洗修整。

胴体修整:将胴体皮肤上的残毛,用酒精喷灯或食用松香等清除,用水洗净,并除去内脏和腺体;肢体修整:将肢体皮肤上的残毛,用酒精喷灯或食用松香等清除,用水洗净,并用刀具将断面修理平整;分割修整:用刀具剔除碎骨、筋膜,根据产品加工的要求进行切割。

7.4配料。

按产品工艺文件要求和原料用量,选择辅料品种和用量,按照工艺要求称量使用。

7.5腌制。

根据工艺需要,将称量好的调味料与原料充分搅拌,腌制一定时间,使其入味。

7.6煮制。

将生加工制成的毛坯、半成品放入煮锅进行熟制。

7.7冷却。

冷却过程应保持环境清洁,防止微生物和杂物污染。

7.8包装。

食品小作坊产品向餐饮服务单位供货时,需进行定量包装,材料必须使用食品级材料,包装标识应标明食品名称、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

8.贮存与销售
8.1产品贮存场所应当清洁、卫生,肉类原料按照要求冷藏或冷冻贮存,冷藏的温度应保持在0至4℃,冷冻的存储温度不高于-18℃,其他原辅料和成品按照贮存温度要求分别进行贮存。

8.2原料应单独存放于冷藏(冷冻)设备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存放。

9.质量控制
9.1严禁超量添加亚硝酸盐或硝酸盐;严禁使用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等国家明令禁止在肉制品中添加的添加剂;严禁利用肉膏精等添加剂改变劣质肉、廉价肉品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禁使用工业松香、氢氧化钠(烧碱、片碱)、工业石蜡、沥青等进行脱毛;严禁使用工业染料进行着色;严禁使用工业亚硝酸盐等非食用物质。

9.2严禁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等肉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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