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小作坊监管办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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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内蒙古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内蒙古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以下是对内蒙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的具体介绍。

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条例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建立食品检验记录制度。

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

3.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三、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3.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生产、加工、销售等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发布。

通过以上规章制度的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内市监法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事权划分的意见(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就全区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监管执法事权划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权责清单为重要抓手,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包括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事权和责任,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层级清晰、相互促进、上下联动的市场监管工作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依法行政。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履行监管责任,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协同监管。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同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权原则上由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

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精编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精编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在县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本行业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患上述疾病的,不得带病参予生产经营活动。

病俞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发现有患传染病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从业人员均有义务报告自己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

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以后必须将手洗干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一、小作坊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孽生有害昆虫的场所。

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二、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防止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进入车间前要先洗手消毒。

即先用肥皂洗手,再经消毒水浸泡3-5分钟方进行操作。

四、包装、生产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习惯。

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不准长发外露,不准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五、从业人员严禁携带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岗位。

禁止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吃零食。

严禁随地吐痰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生产人员要临时外出或上厕所时,必须脱去工作衣帽,待再次进入车间内需要重复上述卫生消毒程序才能上岗。

七、生产人员下班对车间的设备、工具等必须每日进行消毒、清洗。

工作完毕后,彻底清洗消毒工作场地,地面、下水道沟槽、墙、窗等保持清洁,用不污染食品的洗涤剂刷洗。

食品小摊贩管理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小摊贩管理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小摊贩管理相关法规汇总2020年6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山东烟台考察,询问很多摊主生意是否受疫情影响,并指出“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人间的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的生机”。

随着疫情逐渐好转,企业复工复产持续进行,不少摊主、商贩也支起架子,做起生意,街头小巷又恢复了往日的烟火气息。

为了复苏经济、刺激消费,近日许多省市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措施。

一、相关法规及其动态【北京市】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9-07-0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07-01】【上海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03-20】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5-01-1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发布通知就《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

【广东省】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修订本【2016-09-0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10-01】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6-12-22】2020年4月1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预备审议项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安徽省】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06-01】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2-01】【重庆市】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2017-05-0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5-01】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1-08-20】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09-02】【福建省】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10-0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10-01】【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2019-06-0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7-0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07-01】【贵州省】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05-01】【海南省】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7-06-01】【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9年修订本【2019-10-01】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制售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02-06】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办法的通知【2013-02-06】【河北省】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07-01】【河南省】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03-01】【湖南省】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1-01】【吉林省】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3-01-01】【江苏省】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07-01】【江西省】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2017-05-01】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05-01】【辽宁省】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本【2017-03-01】【山东省】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06-01】关于印发《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10-31】【山西省】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05-01】【陕西省】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01-01】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1-01】【四川省】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7-03-0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03-01】【天津市】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6-11-0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05-09】【云南省】《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2017-04-01】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2016-12-01】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4-01】【浙江省】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17-05-0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5-0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2017-05-01】【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10-01】【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本【2018-03-01】【青海省】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01-01】【西藏自治区】关于《西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0-04-09——2020-04-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06-01】二、相关标准及其动态【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2020-03-1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制定《食品摊贩标识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国市监食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

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二、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结合曾经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范本小作坊

规章制度范本小作坊

规章制度范本小作坊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在生产、加工、制作、销售过程中,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生产规模较小,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促进小作坊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生产管理第五条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产品质量,防止环境污染。

第六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原料来源、产品去向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条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加工、制作、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八条小作坊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经营管理第九条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条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

第十一条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产品、过期产品等。

第十二条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销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来源、销售去向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小作坊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价格、计量、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四、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作坊信用评价体系,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作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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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

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加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二)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满足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三)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四)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五)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厕所等污染源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保持规定距离,防止污染食品。

加工场所与售卖区域应隔开。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应具备生产需要的上、下水设施。

满足供水安全、排水良好的要求;(二)应有必要的洗手、干手设施,应配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三)食品添加剂与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分别有单独的保存设施,并明确标识;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四)主要加工场所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五)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照明设施,具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六)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并便于清洗和消毒。

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七)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八)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明显标识、分开使用;(九)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二)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安全。

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

应遵照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原辅料合理周转;(三)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对用途、用量进行公示。

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秤等称量工具;(五)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七)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八)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人员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应保持个人卫生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三)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四)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接受食品安全相关培训,能够明确知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管理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应实施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食品小作坊要对食品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应对食品安全负全责。

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承诺书;(二)应建立管理台账,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账。

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三)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明示制度;(四)应进行生产前自查,检查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设备、原料、人员、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生产加工完毕后应进行清场。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产品的包装、贮存、运输和标识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加工食品应有简易包装,必须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二)在简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食用、贮存食品;(三)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

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四)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向所在地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登记:(一)预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注明生产加工所申请的食品品种;(二)预先办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三)携带以上证件和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填写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四)登记机关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对申报的生产加工场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现场审查;(五)经现场审查,符合基本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申请人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基本条件的,登记机关应现场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整改合格的,予以登记,申请人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不予登记,登记机关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应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建立食品小作坊档案。

(一)申请材料审查登记机关接到食品小作坊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书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证,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现场审查时间。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填写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等。

(二)进行现场审查1.食品小作坊申请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登记机关应派出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2.现场审查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审查表》(式样见附件2)进行。

合格判定应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为:重点审查项无“不符合”;一般审查项不超过4项“不符合”;全部检查项目“基本符合”、“不符合”合计不超过10项;3.现场审查结论应当场告知食品小作坊负责人。

现场审查合格的,审查负责人针对“基本符合”、“不符合”项应提出改进建议,由食品小作坊依据自身情况逐步改进;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审查负责人应现场提出停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申请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和验收申请,申请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视为现场审查不合格;4.接到申请人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和验收申请后,由原现场审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经整改满足合格判定条件的,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仍不满足合格判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三)建立食品小作坊档案1.经现场审查合格的,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出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按有关规定送达;2.予以登记的,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流程审批表》(式样见附件3),并归集全部相关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格、样式。

(一)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流程审批表》,赋予代码编号并打印、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见附件5);(二)食品小作坊审查登记赋码工作,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代码编号管理》(式样见附件4)的要求,实行一坊一证管理。

(三)打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要求:1.“登记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相符;2.“加工场所”应与营业执照提供的场所信息一致,须标注到街道门牌号的详细地址;3.“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的姓名相符;4.“食品名称”应标注食品的通俗名称,不得以食品类别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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