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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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变更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有的公司章程已经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在变更过程中,公司内部出现了分歧,一部分股东认为变更后的章程不利于自己的利益,拒绝签署变更协议。

这时,公司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变更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经过法定程序公告。

对于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公司可以依法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分歧,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决。

在处理公司章程变更问题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章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案例二,公司合同纠纷问题。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供应商提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拒绝继续供货,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则认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量问题,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或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合同纠纷。

在处理公司合同纠纷问题时,公司应当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一些股东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这时,股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内部机构进行监督和维权。

对于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行为,股东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质询、控告,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和赔偿。

如果公司拒绝履行义务,股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热点案例分享

公司法热点案例分享

公司法热点案例分享
近年来,关于公司法的热点案例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例引起
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一些公司法领域的热点案例分享:
1. Uber司机合法性案件,Uber是一家知名的网约车服务公司,其与司机的劳动关系一直备受争议。

在一些国家,法院对Uber司机
的劳动关系进行了审理,判决他们应被视为公司的员工而非独立承
包商。

这一判决对于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和法律责任界定具
有重大影响。

2. Facebook数据泄露丑闻,Facebook因涉嫌未能保护用户数
据而陷入丑闻。

这一事件引发了对于公司数据隐私保护责任和监管
的广泛讨论,对于公司在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提出
了新的挑战。

3. Theranos公司欺诈案,Theranos是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因
涉嫌对外夸大其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而被曝光。

该案例引发了对于公
司信息披露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监管问题的关注,对公司在产
品宣传和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因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而受到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于科技巨头在市场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监管和责任问题的广泛讨论,对于公司在市场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以上案例反映了当前公司法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和挑战,这些案例对于公司法律责任和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公司法律实践和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案例资料。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公司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它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方方面面。

在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与公司法相关的案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公司法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

1. 案例一: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在一家小型公司中,两名合伙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一方认为另一方在公司经营中存在失职行为,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追究其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内部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如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选择仲裁或者诉讼途径。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由双方自行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

而诉讼则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解决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他们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且应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匡助。

2. 案例二:公司破产和清算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面临破产的局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时应进行清算,以便偿还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

在进行清算时,首先需要成立一个清算委员会,由公司的股东或者债权人组成。

清算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司的财产,评估债权和债务,并进行清算分配。

清算的具体程序包括:公告破产和清算、编制清算财产目录、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清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等。

在清算过程中,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并与债权人保持充分的沟通。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应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破产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该对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并与债权人商议债务偿还和财产分配的事宜。

同时,公司应该及时公告破产和清算,并按照程序进行清算。

3. 案例三:公司合并与收购某公司计划与另一家公司进行合并或者收购,以扩大市场份额或者实现战略目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与收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

首先,公司应该进行尽职调查,评估被合并或者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和法律风险等。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案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 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1年)【案例1答案】(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一、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小股东的逆袭股东知情权之战。

话说有个小公司叫酷乐科技,里面有三个股东。

大股东王总占股60%,二股东李哥占股30%,小股东张姐占股10%。

公司这几年发展得还不错,但是小股东张姐觉得公司的账目有点不清不楚的。

她就想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啥的,按照公司法,股东是有这个权利的。

张姐就很礼貌地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说自己想要查看账簿。

结果呢,王总觉得张姐就是没事找事,这么个小股东还想看账,肯定有啥不良企图。

于是,公司就拒绝了张姐的请求。

张姐可不是好惹的,她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王总还振振有词地说:“她就占那么点股,看了账也不懂,而且可能会泄露公司机密。

”但是法官可不吃这套,法官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只要股东提出合理的书面请求,公司没有合理理由是不能拒绝的。

”法院判决公司必须让张姐查看会计账簿。

这就告诉我们,在公司法里,小股东的权利也是不容侵犯的,哪怕是大股东也不能随便剥夺。

案例二:公司僵局股东会开不起来的烦恼。

有一家名叫欢乐旅游的公司,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份,一个是赵老板,一个是孙老板。

刚开始的时候,两人合作得还挺好,一起带着公司到处接旅游团,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可是后来,在公司发展方向上两人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赵老板想扩大国内旅游业务,觉得国内旅游市场潜力巨大。

孙老板呢,就一心想做境外游,觉得境外游更赚钱。

于是,每次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发展方向的时候,两人就吵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让步。

到连股东会都开不起来了。

公司的一些重要决策没办法做,员工工资都快发不出来了,因为很多项目停滞不前。

这时候,公司法就发挥作用了。

按照公司法,如果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赵老板和孙老板都不想走到这一步,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达成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一部分资金投入国内游业务,一部分投入境外游业务,这才让公司重新运转起来。

这个案例就说明,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非常重要,不然很容易陷入僵局。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某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但随着公司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章程需要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确保修订的合规性,并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章程中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

修订后的章程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并且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广泛宣传,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了解新的章程内容。

案例二: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某公司发生了一起重大内部纠纷,涉及公司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公司法律部门迅速介入,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提供了解决方案。

通过与各方的沟通和协商,公司成功解决了纠纷,并恢复了内部稳定。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还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加强了内部管理和监督。

案例三:公司收购与重组某公司计划进行一笔重大收购和重组交易,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

在此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交易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确保公司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终,公司成功完成了收购和重组交易,并实现了预期的战略目标。

案例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某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并确保计划符合公司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计划的设计和执行,包括员工股权授予和行权的相关事宜。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成功吸引了优秀人才并提升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案例五: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某公司面临多种经营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公司雇佣了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并与公司法律顾问合作,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释和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公司能够降低经营风险,并保持稳定的运营。

案例六:公司资本运作某公司计划进行一项重大资本运作,包括股票发行、债务融资和资产重组等。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一、公司法案例:股东的“小九九”与公司利益的博弈。

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型科技公司,叫智创科技。

公司有三个股东,分别是老张、老王和小李。

老张占股40%,老王占股30%,小李占股30%。

这个老张呢,心里有点自己的“小算盘”。

他发现公司最近谈成了一笔大业务,利润相当可观。

老张就想啊,要是自己能单独再开一家公司,把智创科技的这笔业务偷偷转到自己新开的公司去,那他就能赚个盆满钵满了。

于是,老张就背着老王和小李,利用自己在智创科技的职位之便,开始和客户接洽,暗示客户把业务转到他新成立的公司。

客户一开始有点犹豫,毕竟是和智创科技签的合同。

但是老张忽悠客户说,新公司的服务会更好,而且价格还能再优惠一点。

老王和小李呢,开始觉得老张有点不对劲。

公司的业务怎么感觉有点外流呢?他们就暗中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发现了老张的阴谋。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老张这可是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股东对公司有忠实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老王和小李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召开了股东会。

在股东会上,他们拿出了证据,要求老张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并且要赔偿公司因为他的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

老张一开始还嘴硬,说自己也是为了公司好,想拓展更多业务渠道。

但是在证据面前,他也不得不低头。

老张同意把业务重新拉回智创科技,并且把自己新公司为了承接这个业务所做的前期投入都补给了智创科技,还向老王和小李道歉。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公司里,股东不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得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忠诚,不然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合同法案例:租房那些意想不到的事儿。

有个年轻人叫小赵,他刚到一个大城市工作,就打算租个房子。

他在网上看到一个看起来很不错的房子,是刘房东发布的。

小赵就联系了刘房东去看房。

房子确实不错,位置也好,小赵很满意。

刘房东说,租金一个月两千块,押一付三。

小赵觉得价格也能接受,就和刘房东签了租房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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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 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

提示:①企业分合不影响债务;②部分股东出资未到位,所有股东连带清偿。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戊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3.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是否受影响? 4.乙转让股权时应满足其他股东的什么权利?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是否能将甲、乙、丙、丁、戊列为被告?
答案
戊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27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2、应属公司的分立行为。

3、根据公司法177条,分立前的债务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新公司设立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根据分立前的约定而不受影响。

4、应满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5、(因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但实际股东出资相加只有170万,不知是什么原因,笔误还是其他)。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股东以其他认缴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认为,如果设立时虚报注册资本,那么这些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将他们列为被告。

案例二: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

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

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

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

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

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

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

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

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

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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