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时,共有四位股东:乙、丙、丁和戊。
乙、丙、丁三位股东共同出资1000万元,占公司80%的股份;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公司20%的股份。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08年,戊因个人原因将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己。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丙、丁三位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戊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但股东会仍通过了股权转让决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0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此时,己提出要求乙、丙、丁三位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共同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己并非公司股东,无权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遂将己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己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2. 己是否应当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己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登记为公司股东。
在本案中,戊与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己已具备公司股东资格。
然而,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戊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对此,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是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要件。
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和信息披露,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己的股东资格。
2. 关于己是否应当承担甲公司的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在本案中,己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然而,乙、丙、丁三位股东认为,己并非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其加入公司后,甲公司已经陷入财务困境,己不应承担公司债务。
对此,法院认为,股东责任与加入公司的时间无关,只要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2018年,科技公司与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知名企业”)签订了一份软件定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科技公司为知名企业开发一套企业资源管理(ERP)系统,开发周期为6个月,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开展了软件开发工作。
然而,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双方就软件功能、交付时间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9年,知名企业以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且软件存在严重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预付款,并赔偿因其未能使用软件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1.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6个月内完成软件开发,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知名企业有权要求科技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导致知名企业无法正常使用软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知名企业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3.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公司法案例题答案

案例 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家有限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 20 万元和 60 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 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
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丙担任公司监事,丙丁分别担任副总经理。
问:(1)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为什么?(2)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吗?为什么?(3)丙能当监事吗?为什么?(4)乙能既当执行董事,又当经理吗?为什么?答:(1)不可。
公司不可用劳务出资。
(2)可以。
因股东人数少。
(3)不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可以。
案例 2:某有限公司拟任命 W 担任公司董事,但股东甲反对,因为 W 目前仍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 W 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
另外,该公司董事 Z 在担任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
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
问:1.W 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2.Z 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3.10 万元收益如何处理?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答:1. W 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因为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不可以。
因为违反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3.应归公司所有。
4.不能实现。
因为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案例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家有限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规定如下:(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平均分配利润(;5)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公司法有答案的案例题

公司法有答案的案例题案例1案情:赵、钱、孙、李四人出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由于经营得当,合伙企业盈利40万元。
为了使用好这40万元的资金,四人一合计,同意与张、王二人成立一注册资本为7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赵、钱、孙、李各出资10万元,张、王各出资15万元。
但是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均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
其中,合伙企业欠债权人吴、宋二人共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权人马、杨二人共80万元。
该案所涉及的债务应如何清偿?【本案涉及的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吴、宋二人首先应请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权,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才可以追究各合伙人赵、钱、孙、李的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清偿。
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中,有限责任的公司债权人马、杨二人,只能要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承担清偿责任,而无权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温州澳柏家具有限公司在家具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间,温州澳柏先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并获得核准取得在家具产品、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方面使用“澳柏”中文商标及“opal+澳柏”组合商标的专利权。
后来温州澳柏发现佛山市澳柏家具有限公司在佛山、广州等众多地方的连锁店经营场所外部或宣传广告牌匾上分别挂有“”“澳柏家具”(公司名称)“AOPO+澳柏+澳柏家具"(公司名称)等字样。
前者起诉佛山澳柏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澳柏"相同字样,误导消费者。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材料的企业。
甲公司为了完成一个大型住宅项目的建设,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项目开工前提供所需建筑材料,并保证质量。
然而,在项目开工后,乙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全部建筑材料,导致甲公司工期延误,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案例背景:丙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丁公司是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合同,约定丁公司负责丙公司产品的销售,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销售额。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销售额,反而出现销售额下滑的情况。
案例分析题:(1)丙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的独家代理合同?(2)如果丙公司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丁公司未完成的销售额?3. 案例背景:戊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甲、乙、丙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消费者三人要求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戊公司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题:(1)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戊公司是否应当公开道歉?4. 案例背景:己公司是一家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与庚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己公司为庚公司提供某项技术支持,并保证技术服务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己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庚公司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题:(1)庚公司能否要求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庚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案例背景:辛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壬、癸、甲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消费者三人要求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辛公司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题:(1)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辛公司是否应当公开道歉?二、案例分析题解析1. 案例分析:(1)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分析案例及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1】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7年7月1日前缴足。
(2)2006年2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6年3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4)2006年4月,甲公司采取欺诈手段,与乙公司签订了10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后,甲公司股东蓄意转移公司财产,以甲公司财产不足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的货款。
(5)2006年5月,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6)2006年6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0日内未予以答复。
(7)2006年7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反对票的B企业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B企业与甲公司在60日内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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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案例】
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
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
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
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
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
问题:
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
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
答案】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解析】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答案】Z董事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其任职的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解析】因为其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竞业禁止的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如果允许他们与本公司进行竞争,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也与基本的商业道德不相吻合。
3.【答案】Z董事的10万元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解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答案】股东甲的想法不能实现。
【解析】因为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股东甲的想法不能成立。
3.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
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
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
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
问:
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
【解题思路】
本案例涉及的是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1.【答案】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正确的。
【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但章程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话,则该章程条款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
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可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不经通知即可转让股权的章程条款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
因此乙不能依据无效的章程条款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2.【答案】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章程允许股东抽回出资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乙不能依据无效章程条款行事。
因此,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3.【答案】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是不合适也不合法的。
【解析】因为公司章程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其修改应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甲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性规章,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但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同意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约定可以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章程条款如果与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该章程条款无效,登记机构也有权拒绝登记。
但如果公司章程的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章程条款具有优先于公司法规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