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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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题目。

(1)A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到200万元,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表决该项决议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通过?
(2)若甲欲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但是乙和丙不同意,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甲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如果可以,应如何操作?
(3)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如果A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甲、乙、丙作为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解析。

(3)如果A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丙作为股东可以先向A公司提出股权收购请求,如果公司拒绝或者双方不能就收购价格达成一致,甲、乙、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责任案例及分析会计(3篇)

法律责任案例及分析会计(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但在2010年左右,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管理不善,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2年,公司财务报表出现重大异常,经审计发现,公司会计人员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公司财务数据失真,严重损害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司也因此面临了一系列法律责任。

二、案例经过1. 事件发现2012年,A公司董事会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异常,经初步调查,发现公司会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

随后,公司聘请了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2. 审计结果审计机构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会计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虚增收入: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销售发票等方式,虚增公司收入,导致公司财务报表收入虚增数亿元。

(2)隐瞒费用:通过隐瞒实际发生的费用,降低公司成本,提高公司利润。

(3)虚报资产:通过虚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提高公司资产总额。

(4)违规操作:会计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行为。

3.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A公司会计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具体法律责任如下:(1)行政责任:根据《会计法》第五十二条,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会计人员违规行为的危害(1)损害公司利益:会计人员违规行为导致公司财务数据失真,误导了公司决策,损害了公司利益。

案例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案例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案情]某市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户李某,为扩大经营规模,联合同行业的个体户60余人,拟成立一个以批发海产品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40万元。

因为彼此信任,各股东注册资本均口头承诺认缴即可,未实际交付。

为扩大影响,公司欲取名叫“中华海产品批发总公司”。

在申请公司成立过程中,工商部门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未予批准。

[问题]请用你所学的公司法知识,分析工商管理部门为什么不批准该公司的成立。

案例2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法律责任[案情]赵某、钱某、孙某、吴某4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4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4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吴某去外地出差,赵某、钱某、孙某3人趁机拿4人共同出资的设立费用大吃大喝,花费了1万多元人民币。

拟定的公司章程规定,赵、钱、孙3人以货币出资,每人出资20万元,吴某以其所有的专利技术出资,后来因吴某知道赵、钱、孙3人的上述行为,一怒之下不缴纳认缴的出资,赵、钱、孙3人在足额缴纳货币后因吴某的行为,不能去工商部门申请公司登记。

[问题]1.赵、钱、孙、吴4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性质是什么,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2.赵、钱、孙3人在吴某外出期间大中吃大喝,承担什么样的责任?3.吴某的做法对吗?[案情]燕山啤洒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虎威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享誉海内外的啤酒生产集团公司,为强强联合,共同开创美好未来,两家企业决定出资设立中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虎威公司以虎威商标及该公司信用出资,燕山公司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而来)和劳务入股,此外两家还分别出资500万元,向注册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问题]1.燕山公司与虎威公司可否出资设立中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2.指出虎威公司出资中存在的问题。

3.燕山公司的出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吗?需要补办什么手续?案例4 有限责任公司的总公司与分公司[案情]某市华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华远实业分公司,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

公司法案例1

公司法案例1

• 问:(1) 该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在组 成方面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对上海子公司的 全部债务负责任?
参考答案
• (1)违反了公司法的如下规定:公司董事会中应 该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和经理不得未经许可担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 • (2)该国有独资公司对子公司仅仅在所投入的 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该国有独资公司 作为股东只以其的向子公司的投资为限对子公司 债务负责,子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子公司的债务负 责。
• • • • • • • •
评析: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 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刘先生要想转让他的股权,首先必须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 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 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 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办理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首先要取得 其他股东已经接到出让方准备进行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的证明,以及其他股 东是否同意股权出让的书面意见。还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好公司办理股 权变更登记的期限,并且公司本身也应该是协议的一方,保障股权变更登记 义务的履行。

公司法部分案例(1)

公司法部分案例(1)

案例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问题:(1)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刘某为甲公司(经营消防器材和防火材料)的总经理,他以乙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的一批防火材料销售给丙公司并收取了乙公司支付的提成费。

甲公司知悉此事后,董事会决议责成刘某取消该项合同,将这批防火材料由甲公司买受。

案例1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

案例1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

案例1: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答:应该。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超过了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2)第一项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无权选举更换。

第二项不一定能更换全部监事,看有没有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了。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三项股东大会无权更换总经理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第五项合并决议仅有半数通过是不够的。

第一百零四条【表决权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案例一

公司法案例一

公司法案例一1994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场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

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⑴饮料厂出资投入30万元,运输公司投入20万元;⑵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⑶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⑷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

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

1995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

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

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提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资,而这一问题又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

首先应当确认君山公司是否已经成立。

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

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采取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

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君山公司是否成立。

其次,如果君山公司尚未成立,那么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严禁发起人抽回出资,而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起人可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运输公司在君山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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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

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2.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

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1.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

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

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

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

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

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

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

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

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

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

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

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

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 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
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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