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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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甲公司为了完成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公司供应价值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因乙公司原因导致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完成项目。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辩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因此未能按时供货。

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2. 案例分析:(1)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公司供应价值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已经构成违约。

(2)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如因乙公司原因导致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但并未提及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因未能按时供货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若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 案例背景:丙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电的企业,丁公司是一家销售家电的企业。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家电销售合同,约定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价值500万元的家电产品,丁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若丁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丙公司遂要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丁公司辩称,由于市场销售不畅,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因此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4. 案例分析:(1)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丁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丁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2)丁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若丁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材料的企业。

甲公司为了完成一个大型住宅项目的建设,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在项目开工前提供所需建筑材料,并保证质量。

然而,在项目开工后,乙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全部建筑材料,导致甲公司工期延误,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案例背景:丙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丁公司是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合同,约定丁公司负责丙公司产品的销售,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的销售额。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销售额,反而出现销售额下滑的情况。

案例分析题:(1)丙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的独家代理合同?(2)如果丙公司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丁公司未完成的销售额?3. 案例背景:戊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甲、乙、丙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消费者三人要求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戊公司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题:(1)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戊公司是否应当公开道歉?4. 案例背景:己公司是一家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与庚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己公司为庚公司提供某项技术支持,并保证技术服务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己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庚公司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案例分析题:(1)庚公司能否要求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庚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 案例背景:辛公司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壬、癸、甲三人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

消费者三人要求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辛公司公开道歉。

案例分析题:(1)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辛公司是否应当公开道歉?二、案例分析题解析1. 案例分析:(1)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以现金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以设备出资200万元,占股20%;丙以技术入股,占股50%。

公司成立后,经过多年的发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

2015年,科技公司决定进行新一轮融资,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

在谈判过程中,乙认为自己的设备价值被低估,要求增加出资比例。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乙遂提出退出公司。

甲、丙同意乙退出,并同意将乙的20%股权按照1:1的比例折算成200万元现金支付给乙。

乙收到现金后,与科技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正式退出公司。

2016年,科技公司引进了新的战略投资者丁,丁以1000万元现金出资,占股40%。

丁进入公司后,甲、丙的股权比例分别降至30%和20%。

公司董事会由丁担任董事长,甲担任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

2018年,科技公司进行了一次公司章程修订,将股东会决议事项中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表决权比例从“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为“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甲、丙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但修订后的章程已通过。

2020年,科技公司准备上市,甲、丙认为自己的股权比例过低,要求增加出资比例。

双方再次发生争议,甲、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增加甲、丙的出资比例。

二、争议焦点1. 乙退出公司时,其股权是否可以按照1:1的比例折算成现金?2. 公司章程修订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3. 公司是否应当增加甲、丙的出资比例?三、案例分析1. 关于乙退出公司时,其股权是否可以按照1:1的比例折算成现金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题(3篇)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60%、30%和1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尤其是在公司发展方向和利益分配上存在分歧。

2019年,张三因个人原因欲将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赵六。

赵六与张三协商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赵六,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然而,由于缺乏书面协议,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赵六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XX科技的其他股东李四、王五是否有权阻止股权转让?3. 股权转让完成后,赵六的股东权益如何保障?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张三与赵六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虽为口头协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因此,张三与赵六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形式上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 其他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张三与赵六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征得李四、王五的同意,且未进行书面通知。

因此,李四、王五有权阻止股权转让。

3. 赵六的股东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习题(3篇)

公司法律制度案例习题(3篇)

第1篇1. 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但在2010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导致公司连续两年亏损。

2. 案例描述(1)2010年,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裁员20%,降低人力成本;二是调整产品结构,加大研发投入;三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供应链效率。

(2)2011年,公司经营状况仍未改善,董事会再次召开会议,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减少高管薪酬;二是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筹集资金;三是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提高产品销量。

(3)2012年,公司经营状况依然不佳,董事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降低员工福利待遇;二是出售公司全部股权,退出市场。

3. 案例分析(1)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和清算等活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

(2)公司治理结构分析本案中,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以下问题:①董事会职权不明,决策程序不规范。

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本案中,董事会职权不明确,导致决策程序不规范。

②高管薪酬过高,与公司经营状况不符。

高管薪酬过高,容易导致公司经营风险加大。

本案中,公司连续两年亏损,但高管薪酬却未降低。

③股东会作用发挥不足。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本案中,股东会未对董事会决策进行有效监督。

(3)公司法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①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职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应明确董事会职权,规范决策程序。

②建立健全高管薪酬制度,与公司经营状况挂钩。

高管薪酬应与公司经营状况挂钩,激励高管为公司发展努力。

③加强股东会监督作用,保障公司治理。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题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题

1.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

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

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

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

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

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

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

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

【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1)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

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

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

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

(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

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

公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公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Y市环保局在对XX公司进行例行环境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过程中存在废水排放超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Y市环保局对XX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XX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Y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 XX公司是否存在废水排放超标行为;2. Y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二、争议焦点分析1. XX公司是否存在废水排放超标行为XX公司认为,其废水排放超标系因设备故障导致,并非故意为之。

而Y市环保局则认为,XX公司虽存在设备故障,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1)XX公司的观点XX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①设备故障报告:证明公司设备在2018年6月发生故障,导致废水排放超标;②维修记录:证明公司已对设备进行维修,并恢复正常运行;③废水排放数据:证明在设备故障期间,废水排放超标;④环保部门指导材料:证明环保部门曾对公司进行指导,要求公司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2)Y市环保局的证据Y市环保局提供了以下证据:①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人员发现XX公司废水排放超标;②监测报告:证明废水排放超标的事实;③环保部门指导材料:证明环保部门曾对公司进行指导,要求公司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2. Y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XX公司认为,Y市环保局未充分考虑公司设备故障原因,且处罚过重,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而Y市环保局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1)XX公司的观点XX公司认为,Y市环保局未充分调查核实事实,且处罚过重,具体理由如下:①Y市环保局未充分调查设备故障原因,仅以现场检查结果认定XX公司废水排放超标;②处罚过重,未考虑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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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

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

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

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

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

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

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

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

【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1)案例中,和上海公司有货款纠纷的是珠海公司,而非珠海公司作为股东的东方公司。

珠海公司一旦出资给东方公司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就是属于东方公司本身所有了,珠海公司和东方公司分别为独立民事主体,珠海公司在将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

东方公司的财产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

因此不能要求东方公司来承担珠海公司的债务。

(2)把珠海公司所持它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并取得它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如果他们愿意购买还享有优先购买权。

把股票转让所得资金连同珠海公司剩余的财产来执行判决,至于不足的部分则不再进行清偿。

2. 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万英镑。

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英镑的股份。

另1万英镑,作为担保公司债券卖给了萨洛蒙。

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的1万英镑外,另有7000英镑。

其他债权人认为萨洛蒙与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其公司不可能欠他的债,公司剩余财产应用来向他们清偿债务。

但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一经成立,即成为与萨洛蒙独立的法人。

虽然萨洛蒙实际上是公司的所有者,几乎是唯一的股东,但也只能以其近2万英镑的股份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同时,萨洛蒙也是公司担保债券的债权人,他有权比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有限得到清偿。

结果,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剩6000英镑的财产,而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问题]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特征和本案所体现的法律原则?答: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案例中该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成为一个区别于萨洛蒙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

本案中,萨洛蒙既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

因此,他有权获得优先清偿。

公司与其股东在人格上完全分离是不容置疑的。

3. 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

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

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

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

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

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告而别。

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

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

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

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

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

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激烈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

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150万元。

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问题]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各应承担何种责任?答:光明公司应承担无限责任,即股东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在案例中公司成立是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

表明公司股东缺少从事公司的实际经营的诚意,而意欲利用较少资本从实力所不及的经营,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的债权人。

因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万利公司应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

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请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1)答:不合法。

(2)答:合法。

新《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答:不合法。

决定发行债券是股东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的(4)答:合法。

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5.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股东会把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4.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5.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2、符合。

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6.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

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

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

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答案:1. 有效。

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2. 有效。

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3. 不能。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4. 不能。

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5. 不应承担。

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6. 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7. 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

协议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

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

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

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

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

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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