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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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内容摘要】证券市场国际化是当今世界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适应和促进这一进程,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许多国家证券立法的宗旨之一,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必须重视的核心问题,中国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和制度上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国际和国内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国际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表现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资金以证券形式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在国际范围内的自由化,原来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成为世界性证券市场的一部分。①从证券市场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应该包括投资者的国际化、筹资者的国际化、证券经营主体的国际化以及金融品种和金融制度的国际化。从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括这样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外金融机构或国际金融机构在本国发行证券和本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证券,也即证券筹资国际化;二是外国投资者投资本国证券和本国投资者购买外国证券,也即证券投资国际化;三是本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进出本国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向国外发展的有关规定,也即证券商及其业务的国际化。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都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国公司;纽约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国公司;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国公司的市值占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场外国公司的比例分别为阿姆斯特丹40%,布鲁塞尔42%,瑞士42%,新西兰34%。欧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寻求结盟;伦敦、法兰克福、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也在探讨合并;新加坡交易所与美国证交所的合作也在拟议之中。而中国的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受整个国际形势的影响,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在B股的对内开放和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逐步发展,现在加入WTO以后,这种国际化的进程必将大大加快。

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有效的配置资金,使得资金稀缺者和投资市场稀缺者互通有无,从而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整个世界经济的共同繁荣。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需要严格和有效的立法和监管,从而避免盲目开放市场损害国家的金融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国际化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是一国证券立法和证券市场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交易的复杂性和证券欺诈的隐蔽性都在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要求就显得更为迫切。本文所称的中小投资者,既包括上市公司中的中小股东,也包括证券市场中的中小股民,采取比较广义的概念。

(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性

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证券市场的生命之源。实际上一个股市是否能有持久的活力,是否能实现配置社会资源的功效,主要是看中小投资者是否活跃。②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

①王开国着:《中国证券市场跨世纪发展思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②陆郑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关法律制度的思考”,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9期

个由中小投资者构成证券市场主体的国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和保护的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存在和发展。

1、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证券市场投资者中的中小投资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占投资者总数的99.5%③,而正是由于这些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截止到2000年6月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已降到49.57%,比非上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将近20个百分点,大大提高了他们的竞争力。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的强大竞争压力,迫切需要充实资本金,与此同时,我国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连年攀升,截至2004年末已达119555亿元人民币④,如何让这些储蓄分流一部分到证券市场,转化成对企业的投资已成为决策层十分关注的问题。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中小投资者感到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切实保障,使得他们对证券市场有信心,愿意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才能可持续发展。

2、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正遭受严重损害。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缓慢,监管也不到位,证券市场的投机性较强,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如控股股东利用控股权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虚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行为等,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3、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给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正如在本文一开始所说,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包括投资者的国际化、筹资者的国际化和证券经营主体的国际化等等很多方面,跨国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将越来越多,这一国际化的进程在方便国际证券交易和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也为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新的机会,给国际化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也带来了困难。关于证券的违法犯罪活动和过度投机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仅仅要求各国加强国内立法的保护力度,还需要国际性的合作。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和实践

在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或者说证券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多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视为证券立法的惟一宗旨⑤,因此在它们的证券立法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和法律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值得我们借鉴。

1、相对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于第9条(e)款、第16条(b)款、第18条(a)款分别规定操纵证券价格、短线交易、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日本《证券交易法》于16、17、18、24条分别规定非注册证券出售、公开说明书虚假或重大遗漏、申报注册文件虚假或重大遗漏及信息公开文件等方面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如新加坡、中国台湾、韩国、中国香港地区等均有类似规定。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成熟证券市场的国家(或地区)专门就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相关事宜做出法律规定,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良好运行提供了法律支撑。如197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依据该法案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1986、2000年,英国分别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和《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并于2001年成立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FSCS);1998年日本颁布了《证券交易法》,随后由国内券商组建了“日本投资者保护基金”,由外国经纪公司组建了“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2002年

③王海表:“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措施”,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6期

⑤李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5月第11卷第3期

这两个基金合并成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日本)”[SIPF(J)];1970、2000、2001年,我国香港地区分别制定了《证券条例》、《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和《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依据这三大法案,香港地区于2002年建立了“新投资者赔偿基金”。设立这种保护基金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持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发达国家(或地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对象一般只针对指定产品的散户投资者。如加拿大的CIPF就规定:投资者一旦成为基金会员的客户,就享受保护基金的保护。被保护的客户包括个人、有限公司、合伙公司、信托人、受托人以及其他机构,但破产公司的合伙人、对破产公司的管理层和公司政策能够实施控制性影响的人、导致公司破产的其他机构的有关人员等不在保护之列。对投资者的保护仅限于会员单位破产引起的账户损失,而不包括证券价格变动和不当投资等引起的账户资产损失。香港特区的新赔偿基金规定,新赔偿安排是为在联交所买卖的产品而进行交易的散户投资者提供某种程度的保障;机构投资者无权根据新安排提出申索,交易所参与者亦无权提出申索。可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并不是保护投资者全部的利益,主要是为证券机构破产等系统性风险提供担保,对因此而导致的投资者权益损失进行赔偿。

3、国际合作。成立于1983年的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近年来一直致力于研究证券国际监管中的执行合作问题。33个IOSCO会员已批准一个要求会员间在有关市场监管信息的收集和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性证券交易侵害方面进行互惠协助的宣言;美国则主要通过对外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和谅解备忘录两种形式,谋求与其他国家及其证券监管部门在有关证券违法犯罪的调查和执行方面相互提供协助,以便于其本国证券法的域外运用,从而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条件下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特别是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有许多成熟和有效的制度和法律规定,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充分加以重视和研究,以资借鉴。

(三)中国的立法和实践

我国关于证券的法律制度主要反映在《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条文以及证监会、财政部、银监会等有权机关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条例等当中。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已经开始着手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2004年11月,人民银行联合财政部、证监会和银监会共同出台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资金收购意见》,规定对因券商的操作性风险而导致的客户的损失,按“限额内全额补偿,限额外90%比例补偿”标准进行赔付。此法规颁布之后,闽发证券的投资者按此赔付标准得到了损失的赔偿。这体现了我国监管当局处置金融风险的新思路,也表明了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立场。⑥2005年2月,由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在资本市场上颁布,该通知规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开始进入到实质性操作阶段。同时,为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思想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2005年4月,在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的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内容,自此我国证券投资者赔偿法律制度正式开始启动。此外,在2005年6月4日,证监会风险处置办给相关机构发出了一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征求意见。《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建议稿)第一次传出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信息。

⑥陈红:“设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5年第7期

尽管如此,我国的证券市场立法及实践还是存在很多方面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的《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以36个条文规定了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是《证券法》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的一章。但其中绝大部分(33条)是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另有18处涉及追究刑事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仅有两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缺位一望而知,法律责任制度严重失衡。

2、虽然我国《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均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各种虚假信息披露的案例仍层出不穷。同时,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关一直在加强对虚假信息发布人及相关行为人的制裁,而且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比较广泛,处罚力度相对较大,但是我们也看到,除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以外,深受其害的投资人要想获得应有的赔偿还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帮助。从目前来看,实践中一般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在已经查处的证券欺诈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但无一例民事赔偿,这种完全忽略对受害人利益的民事保护的现象,实质上是对公民合法诉权、财产权的变相剥夺。⑦

3、现行法律法规中司法救济渠道不畅,致使一些证券民事违法违规行为无法予以处理,一旦遇上这类民事诉讼,或因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或因举证困难而无法找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连结点而被“驳回起诉”,导致受害的投资者无法获得赔偿。如1998年姜某诉“红光实业”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损害赔偿案;近来30多位股民要求涉嫌利用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的“大广联谊”赔偿损失案;近400位股东委托律师向“亿安科技”及其原董事和“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提起的集团诉讼案等,而《证券法》中所规定的民事优先权也因无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而形同虚设,同时还存在着有关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不相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

4、尽管已经开始着手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但是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监管部门对于保护基金的设立也尚未形成清晰的监管思路,还谈不上形成全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三、立法构想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证券市场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并且也融入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大潮之中。与此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却没有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因而在调整证券市场法律关系时显得力不从心,而就像我们在前面所说,我国的证券市场主体是由中小投资者构成的,保护他们的利益,巩固他们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是当务之急。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一是应把证券市场主体民事责任条款具体化。在《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应增加有关追究违法违规者证券民事责任的内容,尤其对证监会已经颁布的有关规章中明确的规定,应充分吸收到《证券法》中;尽快协调《证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统一对于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二是建立便于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制度。目前一旦发生证券欺诈、操纵市场等案件,因法律规范盲区过多,投资者无法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特别是众多投资者受害时,提起集团诉讼的条件更加严格,使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实现。因此,通过修改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纠纷的调解、仲裁、法律诉讼等机制,也就是中小投资者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因违法违规受损部

⑦卢映西:“试论WTO规制下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制建设”,载《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分可以直接或联合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如证监会或者仲裁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⑧三是改革证券监管模式。采取国家多层次、多机构共同把关,才能有效地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他义务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充分、及时,尤其要在核准制下强化自律型管理模式,严格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违法违规者的民事责任,从而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四是确立和完善证券退市机制。我国证券市场长期没有建立退市机制,实现广大投资者的民事权益有时成为空谈。应该制定具体的退市规则,并对退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作出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行动,但是尚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遵循着“法制先行,规范发展”的指导原则,为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我们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本土化的完善有效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

1、完善证券投资者赔偿法律制度。国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出台都有成熟的法律制度环境,尤其是具有纲领性意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更是不可缺少。而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者赔偿法律制度正在建设之中,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构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目前应积极推进法律制度创新,考虑尽快制定并实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2、确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作出规定,是国外证券投资者赔偿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从整体上看,发达国家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投资收益、融资、官方拨款、罚金等几种方式。目前,由于我国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尚未出台,因此,其资金来源的渠道也并不能完全确定,但其主要基金来源已参考国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设计完成。从法律规范角度上来看,目前国内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来源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有两个,一是《证券法》的修定稿,二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但这两个规范现均属于未正式颁布阶段。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条例》草案中写明“基金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交纳的会员费用;捐赠资金;依法募集的其他资金。”另外,参考英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基金来源,有关专家还建议将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罚款也纳入基金;或考虑直接从印花税收入中拨付部分资金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启动资金。

3、确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对象。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目的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持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对象一般只针对指定产品的散户投资者。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对象,建议优先考虑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中小股东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以效仿SIPC机制,将和券商倒闭密切相关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过失方排除在受偿对象之外,以降低道德风险。此外,同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一样,对证券价格变动和不当投资所引起的损失不应作保护。

4、确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限额和比例。世界各国(或地区)都对基金的最高赔偿金额有所规定,有的国家(或地区)还有赔偿比例的限制。因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其设立有特殊性,但由于金融监管的同源性和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目的的一致性,未来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也应采取确定最高赔偿限额和比例的方法。其具体的赔偿限额与比例,应结合我国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个人投资者平均投资金额、赔偿基金的负担能力等条件,由相关部门进行具体的调研和考察后予以确定。

⑧白廷举:“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载《攀登(双月刊)》2002年第3期

(三)加强国际合作,与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国家加强在证券市场监管和执行方面的合作,参加和订立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协议等,以期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条件下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当今国际社会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各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础力量,他们的利益是不能忽视的。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个证券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的国家,更加要重视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建设。由于各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同,在短时间内统一各国的立法和制度构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条件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首先还是要从完善国内立法,向国际通行做法和先进的法律制度靠拢做起,并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逐步实现签订国际统一实体公约,更好调整和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健康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开国着:《中国证券市场跨世纪发展思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

2、陆郑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关法律制度的思考”,载《行政与法》2002

年第9期

3、王海表:“论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措施”,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6

4、李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5

月第11卷第3期

5、陈红:“设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5年第

7期

6、卢映西:“试论WTO规制下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制建设”,载《南京经济

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7、白廷举:“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载《攀登(双月刊)》2002年第3期

公共经济学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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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试题 1.甲公司需装修办公大楼,乙公司与之洽商,提出预算:装修工程需要100万元报酬,粉刷 材料需要100万元。甲公司认可了乙公司的预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万元的报酬; 自己仓库里的粉刷材料无偿赠送。甲公司欣然允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但装修工程完工后,甲公司一分不给,乙公司索要未果。在甲、乙签订合同前,乙曾欠丙公司货款200万元,现乙公司无力偿还。试问: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试用2000——3000字论文对案例中所涉及的合同法问题作一阐释。 答:经分析,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1).丙公司可以在乙公司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债权转移。即甲公司 现在欠丙公司的钱,而不欠乙公司。 (2).因乙公司现在欠丙公司的钱,乙公司无力偿还,如果合同到期,丙公司可以告乙公司要求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 其中此案件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的债权转移问题: 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有归还债务的义务,无论债权人是谁,除非债权人本人同意,否则债务人不能免除这种义务。这与尽义务的对象无关,只是关乎结果。所以,债权人之间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情理上应该予以告诉。 (3).所以本案中在债权转移是要经过丙乙双方的同意,并且情理上可以将此事告知甲公司。 下面根据所学知识,结合此案件分析,就合同法中的有关债权转移的相关 知识 一债权转让 债权是对于特定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即(债权人)对于他方(债务人),有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而他方负有为之之义务。 [1]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债务人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 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 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以外的第三人,此时债权人即为出让人,第 三人为受让人。其中,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 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4)所以丙公司与乙公司要注意债权转让的相关细则。因此,丙乙公司要通知甲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事。 另外,还有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的认识 (一)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 关于何时生效及生效的要件 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用…通知到达生效?原则,也就是对已成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转让合同不生效。这两种理解,即对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合同生效,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当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协议 第 1 页共2 页

工程经济学论文

对工程经济学的一些认识 ——绿色建筑中有关成本与价值的经济学思考 摘要:可持续建筑要求做到“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这实际上是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均衡。实施可持续建筑必须考虑技术因素和经济因素,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本文从实施绿色建筑[1]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学挑战出发,论述了重新构建绿色建筑成本价值体系的必要性,简要介绍工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教案主页的实际提出若干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生命周期成本,,绿色标签,一体化设计,新的方法论 1.绿色建筑所面临的经济学挑战 绿色建筑面临着来自技术方面和经济方面的双重挑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绿色建筑所要解决的是经济的外部问题。绿色建筑包含了当代人对后代人在道德上的责任和承诺,然而,在推行绿色建筑时,仅靠道德的力量是不够的,还要有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使绿色建筑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需要将外部成本内部化;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抑制外部非经济型。要使人们觉得,绿色建筑不仅对后人有利,对自己眼前的利益来说也是值得权衡的。然而,在传统的成本价值评价体系下,由于政策导向不明确、价格信号不一致、市场信息不充分、风险因素不确定,决策者很难下决心投资绿色建筑。在这方面影响绿色建筑顺利实施的主要因素有:1.初始成本的增加 英国的工料测量师普遍认为,绿色建筑的初始成本要比传统建筑高5%到10%。如此高的初始成本增加值往往会使投资者望而却步。 2 、建筑产品价值的降低 例如,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绿色建筑方案会使房屋的使用面积减少15%左右。此外,采用绿色设计方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住户的舒适度和工作效率,进而影响产品的市场价值。 3 、设计人员收入的减少 传统的设计取费办法一般是以工程总造价为基数计算设计费,总造价越高,设计费越高。例如,暖通空调工程师的设计费是以设备总价为基础来计取的。采用绿色设计方案固然会减少能耗﹑降低设备总造价,但同时也会影响空调工程师的收入。 以上分析表明,在传统的成本价值体系下,实施绿色建筑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因而很难成为投资方的首要选择。为保证绿色建筑的顺利实施,必须构建新的成本价值体系。在这方面,工业发达国家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2.生命周期成本与新的成本观 生命周期成本的概念和方法要求在评价建筑物的经济性能时,要考虑建筑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即从项目的构思、策划、设计、建造、使用、维护、修建直至拆除的整个生命周期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绿色建筑一般都是初投资大而运行和维护费用较低的特点,生命周期成本从长远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经济性能,因而有助于形成新的成本观,对绿色建筑的评价和实施十分有利。

金融法专业方向

金融法专业方向 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介绍 (1) 第二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介绍 (4) 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5) 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12) 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16) 第六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略) (17)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介绍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成立于1993年9月,是一个以金融法律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机构。中心主要从事国内外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货币市场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时为国内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金融法律培训和咨询。此外,中心还接受国际经济组织和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委托开展课题项目研究。迄今为止,已承担多项司法部、教育部和国家社

科基金、国土资源部等国家级和部委课题,并承担了世界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和组织委托的多项科研项目。 中心经常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学术机构、法律实务界共同举办金融法律学术研讨会。例如,1998年4月顺利举办“海峡两岸银行实务与法律研讨会”;1999 年11月与日本森综合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中日证券法律研讨会”;2001年5 月成功主办首届“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2002 年 3 月与日本名古屋大学合作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及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国际研讨会”;2005年5月举办“2005年春季论坛公开讲座暨诺顿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授予仪式”,等等。 除了项目研究和研讨会以外,自 1998 年起,中心与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等出版机构合作,定期出版《金融法苑》和其他学术专著。目前已出版了《香港商业银行与法律》、《中央银行法制》、《商业银行法务》、《金融法的“四色原理”》、《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犯罪学原理》、

公共经济学结课论文

对公共经济学的认识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影响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稳定宏观经济等。政府是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和规律与企业和居民一起参与和影响国民经济的。公共经济学就是专门研究政府经济行为的规律的科学,它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是论述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的存在意义和行为,回答政府需要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的学科。这个学期跟着我们敬爱的罗老师我们学习了公共经济学,活跃的课堂气氛使我们喜欢上了这门学科。通过课堂老师的讲解和对书本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公共经济学的定义、发展、特征和它的一些研究对象。 【关键词】:市场失灵研究对象学科联系 一公共经济学的基础知识 公共经济学的定义:西方经济学把所有经济主体分为两大类: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前者是指政府及其附属物,后者是指企业和家庭。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和家庭,都以各自的方式参与国民经济的运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它们的行为方式和目的却不一样。企业和居民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有强烈的利益动机,行为方式也自然是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政府却与此不同,它主要是为了社会目标而存在。当然政府的经济活动不能完全忽视收益和成本,但它更多的是考虑社会公正和公平。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垄断、外部性等原因,会出现失灵的现象。如何弥补市场失灵的重担自然就落到了政府的身上,政府可以弥补市场的失灵与不足。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影响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稳定宏观经济等。 政府是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和规律与企业和居民一起参与和影响国民经济的。公共经济学就是专门研究政府经济行为的规律的科学,它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是论述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的存在意义和行为,回答政府需要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的学科。 公共经济学的特征: 1、公共经济学是主要研究政府及其行为的学科。 政府与市场也同样存在着失灵的现象,因此就需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研究。公共经济学就要解决此类问题,即政府为什么要干预经济生活?什么时候干预?怎样干预?政府从事经济活动的范围、方式、途径和效果是什么? 2、公共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政府经济行为。 人们研究政府可以从许多角度来进行,比如从社会学的角度,从政治学的角度等。但是,经济学认为人们是通过理性的利己主义行为、利用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在商品货币关系中完成自己的交易行为,政府所起的作用是服务性的,政府是服务性的政府。 3、公共经济学更加注重对实际问题的研究。 公共经济学研究提供公共物品、政府价格管制、外部性与政府行为、政府政策与经济自由度、寻租等问题时,采用了大量的方法。这些方法对解决实际问题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比如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博弈理论、信息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等。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政府在实际工作中也迫切需要这样一些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既完成社会的目标,又能够提高经济效益。 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西方国家的混合经济大致显示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在混合经济体制下,社会的经济活动不仅要满足个人的经济目标,而且还必须满足某些公共目标;

公司法小论文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政治功能2006177108 黄志兴内容摘要:作为形成市民社会基础力量的现代公司制度,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推动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公司制度是达致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中介环节。由此得出中国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必然是一个微观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宪政体制机制实现双向建构的渐进历程。 关键词:现代公司制度;国家;市民社会;良性互动 人们最为关注现代公司制度的经济功能,然而,现代公司制度作为一种庞大的制度存在,在促进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制衡国家权力方面已经和正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互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这种分裂在自由资本主义随着大量法人社团加盟市民社会而日趋明显。由于市民社会表现为一种经济的力量-这是一种最根本的力量。因此,市民社会本身即为对政治国家的一种控制。公司制度的普遍推行,建立了为数众多的个人力量无法比拟且意图成为社会自主代言人的新型私法主体-公司法人,直接壮大了市民社会的力量,强化了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权利主张,为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和对市民社会私域的随意介入,严格界定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奠定了强大的经济基础。公司制度和现代民法典不仅划定了政治国家进入市民社会的空间范围,而且划定了公司法人(市民)相互之间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使主体意识,人格平等观念和私法自治观念深入人心。这也是公司法人作为经济人的必然逻辑。多元化的公司利益主体势必要求政治上的机会均等和政策上的平等待遇,反对政治国家给予个别市场主体以经济上的特权和政治上的优待,监督政府行为。换言之,“社团性利益集团是从事利益表达的专门机构,它们是为了表达某些特定集团的目标而专门建立起来的。”并且“它们相对具有公开表示目的和提出要求的合法性,它们整个集体代表广泛的利益,因而也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以至控制机构性集团和非正式小集团的比较隐蔽的行动。”[1]进而要求政府行为的合法化和公开化。这种公司间基于关注自我利益而展开的“博弈”,对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公正执法,彻底消除身份等级观念,意义重大。 二、在任何一个现代公司里,应首先确立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主体资格,这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其次,公司的出资者,无论是谁,不具有身份的外在性和特殊性,只不过是公司的内部成员而已。其具体内涵是:出资者(股东)一旦将其所有的资产投入到公司后,便丧失了对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换回了仅以

《工程经济学》课程设计报告doc

《工程经济学》课程设计报告 安东新区的某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 经济评价 学期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系(院)建筑工程学院 专业工程管理 年级 ****** 学号 ********* 姓名 ***** 指导教师 ******** 日期 2012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概述 (2) 本课题的目的 (2) 设计内容要求 (2) 第二章项目概况 (2) 项目概况 (2) 市场研究 (2) 投资估算 (3) 资金筹措 (3) 项目成本 (3) 销售收入 (4) 税费 (4) 其他 (4) 第三章编制报表、指标计算、风险分析 (4) 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4) 建筑工程费用估算表 (5)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 (5) 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7) 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估算表 (7) 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8) 资金来源与运用表 (9) 借款与还本付息表 (10) 第四章项目经济评价 (11) 现金流量分析 (11) 风险分析 (14) 第五章结论 (15) 附录 (17)

第一章概述 本课题的目的: 通过市场供需研究和财务经济分析,对投资和和资金筹措,成本费用,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等进行估算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及价格体系和项目评估的有关规定,从项目财务角度分析计算项目直接发上的财务费用和效益。对项目预期进行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项目的规划功能、开发档次、开发成本和市场营销对象,并对该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做出评价,为委托投资决策及来发项目融资提供依据。 本课题的任务要求: 本课程设计是位于安东新区的某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的经济评价。根据给定的资料数据,综合运用“工程经济学”所学的各种知识和方法,对该项目进行经济评价并做出结论。 第二章项目概况 . 项目概况 随着安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城市用地功能进一步拓展,尤其是安阳新区的开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在安阳市东开发区开发一房地产住宅项目,该项目总规划用地总面积为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包含32栋住宅楼,其中小高层(11层)共9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高层(18层、24层)共23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幼儿园平方米(不可销售),公共配套建筑平方米(不可销售)。 项目拟建规模和建筑面积分配 、市场研究

金融法论文

从金融危机中谈国际金融法的缺陷 学院:商学院 专业:国际商务 姓名:王蕾 学号:2014814031 年级:2014级

科学技术进步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全球经济迅速发展,21世纪我们将面临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经济渐渐连成一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任何国家都不能脱离其他国家而生存下去,而伴随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是国际金融的全球化。近几年来,在国际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国际金融法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已经变成了国际金融全球化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际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这一新时期的背景下,国际金融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发展,其对世界经济以及世界金融的影响越来越大。巨额的资金不断突破地域性的管制在全球进行转移,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在全球范围迅速扩张,跨国信贷和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愈发的激烈,金融日益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核心,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体现为国际金融关系,这一切必然导致发生在某些重要国家的金融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压力与挑战。但是正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的下,国际金融法的漏洞初见端倪。在新的形势下对世界金融危机的成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救济治理金融危机的实践,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现行的国际上所运行的金融法,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已经严重滞后于金融、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的实况。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金融法暴露出众多的缺陷,存在着种种不足。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跨国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其对象主要是国际金融,即在法律范围内对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作出必要的规定,以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内容上,它涉及国际货币体系、资本跨国流动、各种融资交易、银行、证券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国际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依据其性质来划分,主要分为三个领域:国际支付系统领域,国际信用领域,国际金融投机领域,包括外汇走私交易以及国际洗钱活动等。此外,国际金融交易还可以依据交易的种类划分为三个领域:银行类的金融交易;证券市场类的金融交易;混合类的金融交易,包括各种衍生金融交易等。同时,国际金融法又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和投资法息息相关。在现代跨国经济关系中,离开国际金融法所形成的秩序,各类国际贸易活动、投资活动和各种经济活动将难以合理、顺利地进行;而国际金融法的成熟和完善,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贸易、投资以及其它各种国际经济活动的方向和效率。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频繁出现金融危机。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尤其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导致全球性的金融和经济危机,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标志着世界经济一轮黄金增长期结束,开始进入一个较长时间的

公共经济学结课论文范文

公共经济学结课论文范文 其它经济学论文:公共经济学结课论文 欢迎来到站,今天本站为大家提供了公共经济学结课论文,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随着中国房价的不断攀升,中国的广大百姓已很难承受高房价的压力,这就不得不让他们联合起来向政府进行一定程度的施压行为,他们所在利益集团主要包括:①普通获益者集团:过去的研究证明,这个集团非常大,其中有一般干部、一般工人、农民、职工等。②利益相对受损集团:这个利益受损集团不是由各个年龄段的人员组成的,它主要是由 45 岁以上年龄的人组成的,包括下岗职工,或已经出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但仍然没有找到工作的人等。这部分人群中,女工多、年龄大、再就业能力较低。现阶段大学毕业生有很大部分在这一集团。③社会底层集团:底层社会不仅仅是城市居民,还有很大部分是从农村到城市来的流动人口、民工群体。如进城的农民工,他们没有享受到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还有是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而我国现行住房政策所代表的利益集团主要有:大部分国企的上层人士,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住房困难的人民大众所组成的利益集团则采取游说方式促进政府对房价的调整。在中国的游说形式主要包括: 1、争取出席有关部门专门组织的立法或者行政政策意见听取的座谈会; 2、针对决策者个人及其接近者的交往与意见表达活动,这一形式所占比重较大; 3、利用权威媒体与权威信息收集机构提供高层领导可以阅看的内参文件; 4、利用知名专家与民意代表在两会或者其他场合发表个人意见,尤其借助于媒体压力引起决策部门注意。我国为获得良好住房条件的利益集团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个人关系络即利用家族血缘、同学情谊、老乡情结和其它社会关系等为纽带,直接接触相关决策者。他们有时会通过正式的制度管道(如报告制度) ,将本集团的利益诉求输入地方政府决策中,但更多地则是通过非正式的形式(家族血缘、同学、老乡或私人情谊) ,直接接触相关决策者,表达其特定利

合同法论文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北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合同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合同责任为前提。

工程经济学 课程设计

技术经济学概论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课程设计报告书 课程名称:工程经济学课程设计 题目: 学院: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总评成绩: 完成时间:

摘要 工程经济学课程设计是在工程经济学理论课程学习之后,通过为期1周的课程设计实践教学,使我们初步掌握工程经济学所涉及的调研技能,掌握工程经济学的原理知识,具有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步能力,熟练掌握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技术及相关的财务报表的编制,以及财务评价的技能。 本课程设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项目概况、基础数据及财务报表的编制、融资前分析、融资后分析、财务评价说明、财务评价结论。根据本项目的计算,投资利润率为20.870%>15%,资本金利润率为39.214%>15%,所得税前内部收益率为19.902%>15%,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5.159%>15%,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为24.248%>15%,所得税前净现值为12111.042万元>>0,所得税后净现值为2019.896万元>>0,自有资金净现值为10398.444万元>>0;静态投资回收期为6.127年<8年,动态投资回收期为9.805年>8年。 总之,项目的各项财务指标表明项目具有显著的盈利能力,同时项目的偿债能力强,并具有良好的项目生存能力,因此项目在财务上可行,但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需要谨慎考虑。 关键词:新建项目,财务报表,财务指标,财务评价

目录 摘要............................................................................................. 一、项目概况 0 二、基础数据及财务报表的编制 (1) 三、融资前分析 (10) (一)融资前财务评价指标计算 (11) (二)融资前财务评价指标分析 (15) 四、融资后分析 (16) (一)融资后盈利能力分析 (17) (二)融资后偿债能力分析 (17) (三)融资后生存能力分析 (18) 五、财务评价说明 (19) 六、财务评价结论 (20) 致谢 (22) 参考文献 (23) 附件——任务书 附件——新建工业项目财务评价资料 附件——评分标准 附件——学生自查表

国际金融法结课论文

国际金融法结课论文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内容摘要】证券市场国际化是当今世界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适应和促进这一进程,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许多国家证券立法的宗旨之一,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必须重视的核心问题,中国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和制度上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国际和国内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国际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表现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资金以证券形式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在国际范围内的自由化,原来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成为世界性证券市场的一部分。①从证券市场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应该包括投资者的国际化、筹资者的国际化、证券经营主体的国际化以及金融品种和金融制度的国际化。从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括这样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外金融机构或国际金融机构在本国发行证券和本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证券,也即证券筹资国际化;二是外国投资者投资本国证券和本国投资者购买外国证券,也即证券投资国际化;三是本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进出本国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向国外发展的有关规定,也即证券商及其业务的国际化。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都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国公司;纽约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国公司;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①

公司法论文结课论文

公司法要义结课作业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姓名:方敏 学号:0965138202 班级:09信管

摘要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股东权利

金融危机袭来,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和变味薪酬等“问题薪酬”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舆论哗然,社会公众愤愤不平。高盛集团和花旗集团等华尔街投行巨头在危机之中依然我行我素,高薪重奖,惹来众怒,被奥巴马总统怒斥为“可耻”。公司高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薪酬的确定属于一种关联交易,内含了公司利益冲突在我国,企业高管的高薪丰酬同样被推上舆论的浪尖。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高管亦官亦商的双重角色,引发出了中国特色的国企高管“高薪谜团”。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群体的佼佼者,高管薪酬“大跃进”,而企业并未相应地做大做强,不少企业利润一降再降,薪酬涨了再涨,越亏薪水涨得越快,即使业绩下滑甚至严重亏损,高管照样领取丰厚的薪酬。这种现象令人痛心,从而让人们产生了高管薪酬是否物有所值的“薪酬之迷”。 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允许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董事以及董事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在美国,1969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在修正第141条时增加了第(h)款,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细则另有限制,董事会应当有权确定对董事的薪酬。”其后,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11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在英国,《示范公司章程》第82条规定,高管薪酬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第84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英国公司确定高管薪酬的标准作法是,“章程授权董事会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并确定他们的薪酬。薪酬的细节经常在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予以规定。通常,顶级经理也会因为成为董事而取得薪酬。在典型的英国上市公司中,多数董事也会是全职的高级经理,并且向董事支付其履行职责所花费的费用是标准的作法。……但是,专职经理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优势的事实可能产生问题,即他们好像决定他们自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换言之,经理薪酬的水平大部分好像是依靠自律来确定的。”不难看出,高管薪酬的确定完全符合关联交易的核心特征: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方当事人(即高管与公司)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即高管决定。但时至今日,有关高管薪酬的税收规制、司法审查和强制披露制度的公共政策讨论对我国正在建立的高管薪酬规范制度有何借鉴意义?值得深入探讨。 披露制度的规范 薪酬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良好公司治理标准。由于“两权分离”和现代公司中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分权,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包括高管薪酬在内的公司事务。

合同法论文

法律学院民商法1342 吴厚琰 学号:1320171202 论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前言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底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原则效力违约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 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工程经济学论文

朱小铃3008209085 管院信管2班 江西省鄱阳湖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分析 一、鄱阳湖概况 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古称彭蠡泽、彭泽、彭湖或彭蠡,在江西省北部。汇集赣江、修水、信江、抚江等水经湖口注入长江。湖盆由地壳陷落、不断淤积而成。形似葫芦,南北长110公里,东西宽50~70公里,北部狭窄仅5~15公里。 鄱阳湖通常以都昌和吴城间的松门山为界,分为南北(或东西)两湖。松门山西北为北湖,或称西鄱湖。湖面狭窄,实为一狭长通江港道。松门山东南为南湖,或称东鄱湖,湖面辽阔,是湖区主体。平水位时湖面高於长江水面,湖水北洩长江。经鄱阳湖调节,赣江等河流的洪峰可减弱15~30%,减轻了长江洪峰对沿岸的威胁。鄱阳湖及其周围的青山湖、象湖、军山湖等数十个大小湖泊湖水温暖,水草丰美,有利於水生生物繁殖。产鱼类100馀种,以鲤鱼为主,其次为青、草、鲢、鱅。贝、螺产量也较丰富。 二、鄱阳湖环境污染 全国政协的调查证实,被誉为中国“一盆清水”的鄱阳湖,水质已呈中营养,湖水自净能力降低,导致湖水水质恶化,加快影响了环湖12个县市的生生成活用水。鄱阳湖保护还面临着入湖污染物增加、血吸虫危害、泥沙淤积、洪涝灾害、水土流失等新老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污染问题:无序采砂挤占仅有水面 鄱阳湖水面是渔民的生命线。鄱阳湖水面锐减,大量采砂船却集中涌入到剩余的水面。四五十条三层楼高的庞大采砂船占据了窄小的水面,小渔船在采砂船的缝隙间艰难通行。

2、污染严重湿地面积大减 更让人揪心的是,鄱阳湖水体污染日趋严重。江西境内汇入鄱阳湖的五大河流,使得鄱阳湖每年要承受各种污水约14亿立方米;水土流失又造成湖床淤积增加。据统计,鄱阳湖年泥沙淤积量已达1209万吨,这些泥沙主要淤积在五河入湖口及湖滩草洲,使得鄱阳湖湖面缩小、湖容下降,严重影响其调洪功能及湿地生态。 3、工业快速发展 污水处理滞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人口的增加,鄱阳湖的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都在剧增。据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调查,八五期间,鄱阳湖湖区水质达到国家地方标准二类水质,九五期间水质监测结果,全湖平均只有64.2%的断面为Ⅱ类水质,30.5%的断面为Ⅲ类水质,5.3%的断面为轻度污染类水。十五期间,水质基本在Ⅳ类─劣Ⅴ类之间。2005年开始鄱阳湖正缓慢地向富营养化发展。 三、鄱阳湖环境污染治理 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在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举世瞩目,气候变化备受关注这一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所作出的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经济协调发展,实现中部崛起的需要。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就是发展经济,策应、跟进、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生态保护是前提,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环境问题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1、科学编制环境保护发展规划。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工作的要求,组织科研、规划部门做好科学编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工作。一是科学编制鄱阳湖流域生

国际金融法影响研究论文

国际金融法影响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推动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暴露出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同时,它也开拓了国际金融法研究的新视野。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代理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

关于学习公共经济学的心得体会三篇

关于学习公共经济学的心得体会三篇 这一学期我们专业开设了《xx》这门课程。起初我对为什么要开这门课真的一无所知。以前的学习都是反复的上几门应试的课程,上了大学,学习形式、学习方法、学习内容一下子全变了。虽然当初填志愿时我首选了现在的这个专业,但我对这个专业主要研究什么、主要学习什么、主要将会接触哪些课程、哪些知识都不曾深涉深知,有点懵懵懂懂地闯进了这个专业。所以,开学至今,每一门课程的学习完全是按照学校的安排而进行的,每一门课程也都是从开学的一无所知、不知道学习目的与方向到渐渐了解,知道了一些知识、一些原理,渐渐明白学习这门课的原因和目的,渐渐学到一些学习每门课所需的一些方法和重点。《西方经济学》的学习让我更有感触。 从第一节课,老师您对我们进行洗脑开始,我们接触、认识了这门课程,我们从您那里了解了该如何去学这门课,为什么学习这门课,学习这门课的目的等一系列开启我们进入这门课学习大门的关键。 对这门课的学习,您对我们的要求是能利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解释发生在我们周围的一些经济现象,要求我们能利用所学的知识学着做一个理性的人。 这学期即将结束,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有了稍稍的了解。能利用微观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简单地解析一下身边的一些小事。 微观经济学以单个经济单位作为研究对象,围绕稀缺资源的配置,研究均衡价格的决定和变动、消费者行为的决定和变动、生产者

行为的决定和变化、市场结构差异、要素市场的价格决定和变化、一般均衡过程等问题,其中心理论是价格理论。微观经济学通过对以上理论的研究,为市场主体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提供解释和指导。微观经济学在分析方法上,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静态分析方法,大量使用均衡分析方法和边际分析方法等。 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个体,以此再推广到整个市场,如单个的消费者、单个的厂商、单个行业等,它主要以单个数量的分析为主。在微观经济学中,这种分析方法有两个重要的假设条件。一是理性人的假设,即"经济人的假设",即在经济活动中每个经济个体总是以利己心为动力,企图以最小的代价换取的利益;另一个假设条件是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它要求人们对有关的经济情况能确切的了解,即完全知识或完全信息的假设条件。但这一条件在现实中往往难以实现。 这学期我们主要学习了需求与供给理论、效用理论、生产理论、成本理论、市场理论等。通过对需求与供给理论以及均衡理论的分析,我知道了为什么校门口的西瓜从每公斤3元渐渐降至每公斤1元。因为起初西瓜刚刚上市,供给量较小,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所以价格较高才能达到均衡状态。而随着西瓜上市季节的来临,新的供给商不断涌入这个市场,使供给量增加,供给量大于原先价格下的需求量,所以价格下降,直至供求均衡。因为这个季节西瓜市场能给供给商带来利润,所以可能仍有供给商加入这个市场,一旦供给量大于现有价格下的需求量,那么西瓜的价格将还会有所下降,直至不再有厂商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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