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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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单位、拆卸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程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卸等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与租赁第七条为建筑工地提供起重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出租单位购置、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是合格产品,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的起重作业,保障施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项目部应设立专门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员,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和验收第七条各项目部在购置新的起重机械设备前,应进行供应商资质审查,并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设备选型。

第八条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销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经过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条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有效的用户说明书和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安全可用。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作业,禁止操作超过设备额定载荷和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对起重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照设备生产商或供应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规格的安全设施,保障起重机械设备作业的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划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以提醒人们注意起重机械设备的存在和危险。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机械安全管理责任1.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2.施工单位应及时对机械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3.施工单位应制定机械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并确保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三、机械设备检查与保养1.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结构和功能是否完好,并及时修复、更换存在问题的部件;2.保养机械设备的润滑系统,确保各部位均得到充分润滑和防锈;3.定期清洁机械设备,清除积尘和杂物,确保机械设备表面的清洁;4.机械设备停用期间,应进行防护和包装,防止对机械设备造成碰撞和损害。

四、机械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1.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机械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机械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2.机械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机械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3.机械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结构和功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机械设备的操作方式;4.机械操作人员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应戴好相关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五、机械设备使用许可证管理1.施工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办理机械设备使用许可证,并按期进行年检;2.机械设备使用许可证应张贴在机械设备上,以供监管部门查验。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1.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施工单位应向机械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佩戴和使用;3.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机械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事故报告和处理1.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机械设备事故,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2.对发生事故的机械设备,应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3.对因机械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施工单位应及时赔偿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脚手架及防高坠、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脚手架及防高坠、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脚手架及防高坠、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筑建通[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脚手架及防高坠、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筑建通〔2013〕187号)各区(市、县)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目前,我市已进入汛期和暑期高温施工阶段,同时正值我市建筑工程施工高峰期,是安全事故多发季节。

为进一步加强汛期和暑期高温天气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上半年事故特点,贵阳市住建局开展房屋建筑及市政工地起重设备、脚手架及防高坠、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安全职责,完善事故预防长效机制,杜绝下半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二、组织机构成立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脚手架及防高坠、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汤辉(市住建局局长)副组长:谢树瑜(市住建局副局长)耿乙峰(市建管处处长)成员:吴航(市住建局建管处总工)岳光兵(市建管处副处长)洪津(市建管处副处长)熊健(市建管处质监站站长)蒋吉振(市建管处建管站站长)孙筑刚(市建管处安监站副站长)陈波(市建管处市政站副站长)李永(市建管处金阳工作站副站长)袁也(南明区住建局局长)彭华(云岩区住建局局长)王世伟(经开区建管局局长)卓荦(花溪区住建局局长)张君(乌当区住建局局长)杨文祥(白云区住建局局长)何革(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吴刚(关山湖区住建局局长)陈德军(清镇市住建局局长)王肇伦(息烽县住建局局长)张勇(开阳县住建局局长)胡大颖(修文县住建局局长)三、整治内容(一)建筑施工起重设备整治工作重点1.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产权备案情况。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黔建施通[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178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7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9年5月起,每月20日前,各地、各单位应将本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到省建设厅施工处。

请各市(州、地)建设局于2009年5月5日前将本地区信息报送部门、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报省建设厅施工处。

联系电话:0851-5360292;传真:0851-5360289。

电子邮箱:**************.cn联系人:梁余附件: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我省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突出重点,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提高水平,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___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中小型机械操作工(搅拌机、卷扬机等)。

(八)建筑焊工。

(九)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达到规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培 训第七条 实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备案制度。

拟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持申请表和达到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黔建建通[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13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及有关单位:随着我省建设项目规模不断扩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使用的起重设备越来越多,由于对“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制度不完善,部分检测行为不规范,为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隐患,事故时有发生。

为加强我省“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范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9〕350号)等规定,通知如下:一、规范资质资格管理凡从事“两工地”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乙类或丙类)。

对入黔省外“两工地”检测机构的核准类别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五条规定执行。

取消《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9〕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备案规定,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不再实施备案管理。

二、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一)检验检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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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单位、拆卸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其他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程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卸等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与租赁第七条为建筑工地提供起重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出租单位购置、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是合格产品,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境外进口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在规定时限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现产权单位,新产权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原备案部门应将原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予以收回。

省外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的,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备案资料抄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出租单位应当在出租前对拟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并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向使用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出租情况告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告知表一式两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四)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身份等证明材料;(五)建筑起重机械一览表。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出租单位的告知后,对资料齐全的应在5日内出具告知证明。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购置,不得进入建筑工地安装、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每季度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其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按照职责分工以及合同约定等规定予以整改。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产权单位应当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进场前查验,检查起重机械及其配件和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质量要求等,并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定期检验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检查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

入黔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依法办理入黔备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装拆卸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书面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前,应将有关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安装使用说明书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依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报告、整改,达到要求后才实施安装作业。

(三)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并签字确认,书面告知安装、拆卸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与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共同做好安装、拆卸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五)严格按照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六)各作业岗位做到定人定责,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在安装、拆卸施工现场设置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七)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安装单位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安装结束后暂不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或搁置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教育的有关资料;(四)安装过程的检查记录;(五)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六)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过程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各参加验收方签署真实、准确的验收结论意见。

验收结论意见应当由验收人员签字、验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验收单位盖章,并由参加验收单位各执一份备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安装检验合格。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备案登记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等文件;(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六)所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目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安装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检验规程规则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安装检验。

(二)安装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建筑起重机械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安装检验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取得相应资格。

安装检验机构和人员对检验结果、检验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安装检验机构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作业环境及外观、金属结构、司机室、基础、轨道、主要零部件与机构、电气、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检测、验收。

重点检查检测建筑起重机械的受力结构主体的安全及稳定性能、与建筑主体的附着连接或缆绳设置、安装质量、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位、限速器、限制器、防坠防倾斜装置、整体提升不同步超限保护装置、防雷装置等)、电器控制系统、液压系统、架体防护、基础等方面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四)安装检验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安装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安装检验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并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核验其是否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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