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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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3.30
•【字号】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施行日期】2011.03.30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治安管理
正文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号)
2011年1月14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已于2011年3月30日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1月14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1991年2月25日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199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
准1991年6月20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7【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4年10月29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五)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六)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七)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统筹兼顾,发挥备案审查机关的主导作用,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包括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本以及说明;(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设定的内容事项;(四)其他有关资料。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1998年4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九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8年4月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鞍山市城乡个体运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废止《鞍山市个体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现予发布。

一、《鞍山市城乡个体运输户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对私自营业的个体运输户,一经查实,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至3倍罚款。

2、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对违反物价政策,哄抬运费,巧立名目勒卡用户者,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3、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客运线路归国家所有,经营者只有使用权。

个体运输户擅自倒卖客运线路、封锁垄断货源、强装、强卸、欺行霸市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至3倍罚款。

未按规定接受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鞍山市商业网点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1、第五、七、九、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中“鞍山市第三产业办公室”的称谓一律改为“鞍山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

2、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区内的商业网点开业、合并、迁移、撤销、转向、停业、改变用途,必须经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或注销营业执照。

对擅自开业、改变用途或拆、改、并转网点者,要处以罚款。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6•【字号】鞍政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鞍政发[200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软环境,市政府对1990年至2008年间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经2009年9月21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决定对与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适应鞍山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者适用期已过,实践中已不执行的68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目录中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要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开展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9月26日附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85件)(一)文件编号文件名称鞍政发〔1990〕001号关于进一步组织好当前生产和安排好职工生活的紧急通知鞍政发〔1990〕002号关于印发《鞍山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0〕011号批转市农委关于建立农业风险基金制度、完善农业承包费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0〕035号关于征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通知鞍政发〔1990〕041号关于流通领域部分行业实行控制发展的通知鞍政发〔1990〕048号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市工矿企业尘毒职业病危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鞍政发〔1990〕053号关于对进入市区人员征收城市综合服务费的通知鞍政发〔1990〕054号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企业成本管理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0〕061号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0〕062号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广鞍钢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进一步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1〕004号关于加强市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鞍政发〔1991〕007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征收地方电力设施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鞍政发〔1991〕0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1〕020号印发《鞍山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1〕025号关于严格控制住宅建筑标准的紧急通知鞍政发〔1991〕028号关于加强科学技术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1〕032号转发工交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工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项目承包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1〕036号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鞍政发〔1991〕039号关于加强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鞍政发〔1991〕043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1〕0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商亭摊点及停车场管理的决定鞍政发〔1991〕045号关于在部分商业零售(服务)企业实行“四放开”经营试点的决定鞍政发〔1991〕047号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品的通知鞍政发〔1991〕059号关于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推行企业职工制度的通知鞍政发〔1991〕084号关于大力发展节能建筑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发〔1992〕001号关于印发鞍山市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鞍政发〔1992〕004号关于对太子河河道防洪工程意见的报告鞍政发〔1992〕0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控产促销压库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2〕008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搞活大中型企业各项政策的通知鞍政发〔1992〕011号关于一九九一年冬季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2〕018号印发《关于加速发展城区经济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1992〕023号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2〕024号关于印发鞍山市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2〕025号批转市农林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鞍山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2〕030号批转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销使用管理工作的报告鞍政发〔1992〕032号批转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地方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2〕033号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报告鞍政发〔1992〕035号关于加强矿泉水资源管理的补充通知鞍政发〔1992〕036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2〕037号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市场建设的决定鞍政发〔1992〕038号关于扩大乡镇企业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的决定鞍政发〔1992〕040号印发《鞍山市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农业科技承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2〕042号印发《关于深化全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2〕043号关于在全市地方企业中推选股份制的决定鞍政发〔1992〕044号印发《市企业劳动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2〕046号印发《关于引进留学生来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2〕051号关于印发《鞍山市股份制企业规范》的通知鞍政发〔1992〕052号关于搞活县乡企业促进县级财政建设的决定鞍政发〔1992〕053号批转市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加强国营预算内工交企业财务管理防止虚盈实的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2〕05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离退休人员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2〕056号印发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2〕057号关于进一步加速开发区建设的通知鞍政发〔1992〕060号批转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校办产业的报告鞍政发〔1992〕063号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问题的通知鞍政发〔1992〕066号印发《鞍山市农村经济发展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2〕067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商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考核体系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2〕068号关于一九九二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3〕013号关于调整燃气价格的通知鞍政发〔1993〕014号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我市金银饰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3〕021号关于进一步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3〕027号批转市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及界定资产所有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3〕029号批转市体改委关于《鞍山市股份制企业规范》补充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3〕031号批转市外经贸委关于加强对利用外资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3〕041号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务改革、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3〕042号关于改造市危房集中区居民住宅的决定鞍政发〔1993〕051号关于加强物价调控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3〕05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3〕058号印发《关于改造城市危房集中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3〕06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鞍政发〔1993〕064号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辆通过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发〔1993〕067号关于加强镁制品经营和销售价格管理的报告鞍政发〔1993〕068号关于强化和重申城区环境卫生“三不准”规定的通告鞍政发〔1993〕073号关于加强城市供暖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4〕001号关于贯彻《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的通知鞍政发〔1994〕007号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的通知鞍政发〔1994〕011号关于认真实施鞍山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4〕012号关于备耕春耕生产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4〕013号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物价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4〕014号关于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干部农转非问题的批复鞍政发〔1994〕017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4〕023号关于再就业工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4〕024号关于站前地区综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发〔1994〕028号关于印发市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实行个体式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4〕030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4〕031号关于一九九四年粮食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发〔1994〕039号关于加速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发〔1994〕041号关于开展清理企业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鞍政发〔1994〕045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电报精神加大力度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通知鞍政发〔1994〕046号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知鞍政发〔1994〕048号关于确保完成消费税增值税增收任务的紧急通知鞍政发〔1994〕049号关于推进农业生产化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4〕060号关于禁放烟花有关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5〕010号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鞍政发〔1995〕011号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向企业职工转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5〕011号关于做好199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5〕014号关于鼓励扶持失业职工企业富余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发〔1995〕015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决定鞍政发〔1995〕016号关于贯彻《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发〔1995〕018号印发市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5〕021号关于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5〕023号关于鞍山市1995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鞍政发〔1995〕028号印发市企业破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5〕029号关于做好冬季供暖工作的紧急通知鞍政发〔1995〕030号关于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决定鞍政发〔1995〕033号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鞍政发〔1995〕034号关于引汤入鞍工程正式供水后实行新水新价通知鞍政发〔1995〕036号印发《关于副食品风险基金办法》的通知鞍政发〔1995〕041号关于印发鞍山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发〔1996〕008号关于印发《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6〕010号关于鼓励和扶持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6〕014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发〔1996〕015号关于印发《鞍山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发〔1996〕028号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6〕035号关于企业破产兼并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鞍政发〔1996〕042号关于印发《鞍山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6〕045号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登记清理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7〕001号关于做好199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7〕006号关于稳定我市柴油价格的通告鞍政发〔1997〕007号关于做好议价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7〕022号关于印发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的通知鞍政发〔1997〕025号关于调整住宅区公用设施建设大配套费标准报告的通知鞍政发〔1997〕034号关于加快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通知鞍政发〔1997〕045号关于强化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7〕052号关于对市环卫处养猪场口蹄疫区的封锁令鞍政发〔1998〕020号关于印发鞍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鞍政发〔1998〕021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工作纲要的通知鞍政发〔1998〕022号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8〕036号关于落实我市当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8〕037号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8〕040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8〕043号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8〕049号关于聘用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发〔1998〕054号关于加快山区开发建设的通知鞍政发〔1998〕057号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鞍政发〔1998〕058号关于限期治理超标排放污染物工业企业的命令鞍政发〔1998〕059号关于提高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鞍政发〔1998〕060号关于印发鞍山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发〔1999〕00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发〔1999〕013号关于封锁86589部队猪场口蹄疫区的命令鞍政发〔1999〕025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1999〕028号关于开展市容综合整治清理临时建筑的决定鞍政发〔1999〕031号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9〕037号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促进价格总水平合理回升的通知鞍政发〔1999〕039号关于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9〕040号关于在全市地方企业中推进和完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意见鞍政发〔1999〕041号关于公司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9〕042号关于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发〔1999〕045号关于禁止向应届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鞍政发〔1999〕049号关于印发鞍山市超额完成直接利用外资调入额奖励办法的通知鞍政发〔1999〕051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鞍政发〔1999〕052号关于加速发展鞍山市第三产业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9〕056号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发〔1999〕06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能强化责任加强占道市场日常管理的通知鞍政发〔1999〕070号关于做好全市1999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9〕071号关于加快商品流通产业改革与发展的通知鞍政发〔2000〕004号关于封锁汤岗子农场奶牛场口蹄疫区的命令鞍政发〔2000〕016号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0〕026号关于印发鞍山市三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00〕029号关于做好“两债”兑付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0〕034号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确保按时发放公教人员工资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鞍政发〔2000〕038号关于印发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发〔2000〕039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鞍政发〔2000〕040号关于印发市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00〕041号关于做好2000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1〕001号关于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11-24”特大海难事故的决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1〕010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鞍政发〔2001〕011号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1〕013号关于封锁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倪家台办事处猪口蹄疫区的命令鞍政发〔2001〕020号关于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鞍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01〕0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1〕028号鞍山市人民政府鞍山军分区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转业干部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发〔2001〕033号关于印发鞍山市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01〕034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鞍政发〔2001〕043号关于封锁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庙尔台村猪口蹄疫区的命令鞍政发〔2001〕047号关于批转市创城活动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鞍山市今冬明春城市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书的通知鞍政发〔2002〕0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2〕002号关于印发鞍山适应中国加入WTO对策纲要的通知鞍政发〔2002〕009号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2〕012号关于印发鞍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鞍政发〔2002〕021号关于修订城市防空袭预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发〔2002〕034号关于印发《鞍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鞍政发〔2002〕036号关于印发《鞍山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鞍政发〔2002〕041号鞍山市人民政府、鞍山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兵训练统筹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2〕042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03〕011号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3〕015号关于执行鞍山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鞍政发〔2003〕017号关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发〔2003〕025号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开展清理涉农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发〔2004〕001号关于做好2003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4〕00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4〕003号关于做好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4〕005号关于做好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04〕010号关于开展全市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鞍政发〔2004〕010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鞍政发〔2004〕015号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的通知鞍政发〔2004〕029号关于做好迎战暴雨洪水的紧急通知鞍政发〔2005〕001号关于印发鞍山市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鞍政发〔2005〕002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规划(2004-2006年)的通知鞍政发〔2005〕011号关于调整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鞍政发〔2005〕014号关于认真作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5〕031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加拿大一枝黄花流入我市的通告鞍政发〔2005〕037号关于暂时停止商业供气的通告鞍政发〔2005〕046号关于印发鞍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发〔2006〕003号关于对农垦局汤岗子畜牧场奶牛养殖小区实施封锁的命令鞍政发〔2006〕012号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6〕027号关于调整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鞍政发〔2007〕010号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7〕013号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的通告鞍政发〔2007〕014号关于中、高考期间限制住宅装修和建筑施工作业的通告鞍政发〔2008〕002号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08〕014号关于批转市水利局鞍山市2008年防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02号关于做好1990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06号转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做好春季护林工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15号关于做好治理整顿公路运输市场工作的补充通知鞍政办发〔1990〕021号关于做好1990年蔬菜产销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23号关于征收汤河水源供水工程建设费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24号转发市计委关于“农转非”计划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25号关于切实做好春季安全防火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33号转发市交通局关于道路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46号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辽政办发(1990)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49号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发展生猪产销形势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50号关于做好教育基金募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55号关于做好开辟猪皮资源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56号印发市工交委关于开展工交企业安全卫生挂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57号加强爆破器材管理严防丢失被盗的紧急通知鞍政办发〔1990〕059号关于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60号市物资、商品、设备交易大会期间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62号印发市科委农委关于水稻玉米“2212”工程技术集团承包总体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66号转发市科委关于创建科技先导型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67号转发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全面治理整顿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68号关于对实施法定计量单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73号转发市农林牧业局关于加强积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80号关于印发鞍山市一一五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81号印发关于压缩产成品和发出商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83号关于我市新建住宅及其它建筑设置电视共用天线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84号关于印发鞍山市载货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85号关于鞍山市1990年街巷路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87号关于做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自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90号关于解决水泡居民区改造代建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95号关于严格控制用发展预留地联建住宅和分散插建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096号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101号关于加强城建管理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102号关于改善外贸价格管理促进对外开放有关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105号关于全市百岁以上老年人享受优异待遇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109号转发市工交委关于在全市工交企业开发“十不准”活动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112号转发市农牧局关于减轻农民负担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116号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散装水泥生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1990〕119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鞍政办发〔1991〕002号转发乡镇局关于在全市乡镇工业企业中开展达标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1991〕006号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鞍政办发〔1991〕018号关于调整和补充鞍政发〔1983〕117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鞍政办发〔1991〕019号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1991〕028号关于印发鞍山市一九九一年农业科技承包总体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1991〕029号关于印发鞍山市一九九一年地方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1991〕032号关于实施“三二五工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鞍政办发〔1991〕035号转发农牧局关于一九九一年玉米螟防治工作实施方。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119【发文字号】鞍政发[2017]42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8【实施日期】2017.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鞍政发〔2017〕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国家、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56号)精神,鞍山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与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适应鞍山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的30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凡经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开展以本地区、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鞍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03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06.04
•【字号】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施行日期】2007.06.04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人大机关
正文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7年4月4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7年6月4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6)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6)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5年12月23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第三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及措施;(三)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四)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及变更;(五)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发文字号】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实施日期】2004.06.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一、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三十七条中“对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予以设计”的规定。

三、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开工时,必须经有勘察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准动工。

”四、删去第四十条。

五、删去第四十三条。

六、删去第四十九条中“设计单位予以设计的,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设计费总额的50%—100%的罚款”的规定。

七、删去第五十条。

八、删去第五十二条。

九、删去第五十四条。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例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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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7.05.25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2007年4月4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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