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_《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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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及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及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餐饮业燃气安全使用告知书尊敬的燃气用户:为切实加强餐饮业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餐饮业燃气用户,应遵守如下安全注意事项:一、燃气设备、设施安全要求1、餐饮单位必须到当地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部门申请设计、安装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

2、餐饮单位必须购买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三证齐全”的燃气用具,并且该燃器具是经与当地燃气进行了适配性试验的产品。

3、购买的燃器具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4、使用燃气的厨房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建筑防火等级为,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米;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厘米.5、购买的燃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不得私自拆改。

6、餐饮单位应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用气协议,接受燃气公司的检查与管理。

二、管道燃气器具安全使用注意事项:1、使用燃器具的人员,必须提前经燃气经营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培训,并经安全教育登记签字。

更换燃器具使用人员要重新进行培训。

2、燃器具使用人员,初次使用应认真阅读燃器具使用说明书,掌握燃器具的使用方法。

3、使用燃器具时,应先开点火棒阀点燃点火棒,调整灶具风量开关,点火棒对准炉头,然后开启燃气阀门点火,调节燃气开关和风量天关,确保燃气燃烧完全稳定。

4、经常清理燃器具时,要防止异物堵塞火眼。

5、燃器具使用完毕,要先关闭总阀门,然后关闭燃具阀门。

开启时为先开总阀,再开灶具阀门.6、使用燃气的厨房,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将控制柜安装在监控室;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燃气报警器探头应安装在厨房上部,距天花板30厘米以上;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将报警器探头安装在距离地面30厘米内。

7、燃器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密闭的房间是,应设置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8、要有专人对燃器具使用进行管理,每天对燃气阀门、管道接头、燃气表、报警系统、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并及时通知燃气部门进行修理。

消防安全管理论文

消防安全管理论文

编号:SY-AQ-00118(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消防安全管理论文Paper on fire safety management消防安全管理论文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部分省市的燃气安全管理监督部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燃气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对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

主题词:燃气安全管理消防保证体系存在问题1、概述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

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

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

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政府职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是本《条例》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各章,其精神贯穿本《条例》始终。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制定或者认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意图。

本《条例》立法宗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切实加强燃气管理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目前,全省共有19个城市有管道煤气,10多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发展应用,全省共有2000多家液化气站点。

据初步统计,全省仅48个设市城市的用气人口户数就近500万户。

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燃气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行为比较混乱。

1997年8月22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发展,原省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几年来,燃气事业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包办的体制已经完全打破,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十分突出。

原省政府规章管理覆盖面不足,缺少对市场管理的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燃气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甚至有些重大隐患,多次督查,仍不能彻底整改。

燃气专业技术培训教材(第6章)

燃气专业技术培训教材(第6章)

第六章燃气输配系统的运行管理一、燃气输配系统的运行管理的一般要求为使城镇燃气实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运行管理也是公司优质服务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好坏直接影响公司声誉。

燃气输配系统的运行管理包括: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调压柜(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

燃气输配系统的运行管理的总的要求如下: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及部门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操作责任制及紧急事故抢修预案。

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小时值班;运行、维修、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具备燃气专业知识及燃气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具有一定处理事故能力,遵守本岗位的规定,服从指挥等。

3、对安全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设有识别标志。

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以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日常维修、紧急抢修工作顺利进行。

4、燃气输配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如: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2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0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05)、“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等。

5、进入调压室、阀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入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地下调压室、阀井内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3)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2-1 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2 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5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3 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4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保障持续稳定的供应液化石油气。

2-5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分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6 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7 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气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4-1 以煤和重油为原料失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技能认证管道保护工中级考试(习题卷3)

技能认证管道保护工中级考试(习题卷3)

技能认证管道保护工中级考试(习题卷3)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69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检查天然气管道泄漏最简便的方法是( )。

A)涂抹肥皂水B)划火柴C)闻气味D)听声音答案:A解析:2.[单选题]由于土壤性质及其结构的不均匀性,其()腐蚀电池可达数十公里远。

A)微观B)宏观C)均匀D)不均匀答案:B解析:3.[单选题]埋地钢质管道干线的阴极保护率应达到( )A)95%B)100%C)98%D)90%答案:B解析:4.[单选题]( )与金属相接触,是形成腐蚀电池的基本条件A)电解质溶液B)碱溶液C)酸溶液D)有机质答案:A解析:5.[单选题]()用于测量凹槽或孔的深度、梯形工件的梯层高度、长度等尺寸,平常被称为“深度尺”。

A)钢板尺B)深度游标卡尺C)测厚仪D)卷尺答案:B解析:6.[单选题]下列关于手动阀门的一般操作错误的是( )D)操作闸阀、截止阀和平板阀过程中,当关闭或开启到上死点或下死点时,应回转1/2~1圈。

答案:B解析:7.[单选题]天然气用PE管(PE100)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为( )A)0.3MPaB)0.4MPaC)0.5MPaD)0.7MPa答案:D解析:8.[单选题]下列关于阀门的日常维护操作错误的是( )A)应保持阀体及附件的清洁。

B)检查阀门填料压盖、阀盖与阀体连接及阀门法兰等处有无渗漏。

C)对裸露在外的阀杆螺纹要保持清洁,宜用符合要求的机械油进行防护。

D)阀门在使用过程中,可带压更换或添加填料密封。

答案:D解析:9.[单选题]凡是能降低金属腐蚀()的因素,都能减缓腐蚀。

A)电压B)电流C)电阻D)电侧答案:B解析:10.[单选题]焊件气密性检查的常用方法有( )气压及水压试验A)汽油试验B)煤油试验C)柴油试验D)原油试验答案:B解析:11.[单选题]()不是管道运营企业要向第三方施工方告知的内容。

A)管道位置B)管道压力C)联系电话D)油品标号答案:D解析:12.[单选题]()是管道保护方案确定的原则。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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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

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煤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

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安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

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

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

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

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

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

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第二十八条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第三十二条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掏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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