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机动车辆的车内照明系统的制作流程
2023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考试历年真题荟萃4套合1(附带答案)套卷42

2023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考试历年真题荟萃4套合1(附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I套一.全能考点(共50题)1.【判断题】叉车拆垛时,司机应将货叉尽可能深的插入载荷的下方,可以使叉尖碰到载荷以外的物件。
参考答案:√2.【多选题】现场应急处置时,现场控制的原则有____:A、及时自救B、及时报告C、及时响应D、及时救助参考答案:ABCD3.【多选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____。
A、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B、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C、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D、特种设备主管部门检查记录E、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参考答案:ABCE4.【多选题】特种设备在____情况下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A、存在严重事故隐患B、无改造维修价值C、超过规定使用年限D、无专人管理参考答案:ABC5.【多选题】某集装箱堆高用10T叉车辅助作业,叉车司机想叉取堆在上面的空箱,由于车速过快,制动不及,将上面的集装箱空箱撞倒,造成箱子损坏。
事故原因分析:____A、超速行驶B、带病出车C、措施不当D、未注意观察参考答案:AC6.【多选题】写事故报告时一定要写清楚事故发生单位的____等。
A、名称B、广告语C、联系人D、联系电话参考答案:ACD7.【单选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____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A、管理制度B、行业标准C、安全技术规范参考答案:C8.【多选题】液压系统不管功能复杂还是简单,一般都有以下____基本组成部分。
A、动力机构B、执行机构C、控制元件D、辅助元件参考答案:ABCD9.【判断题】司机的操作姿势不影响安全。
汽车灯具相关法规及标准-ECE标准法规

一.ECE法规的简单介绍1.ECE法规的依据:58协议2.ECE法规的演变3.ECE法规形成过程二. 中国相对应的强制性标准1.我国标准的形成2.早期用于公告的强制性检测3.开始实施3C认证,标准与认证细则的使用三. 两者之间的差异1.技术内容上的差异2.执行上的差异3.ECE法规和GB标准在制修订上的差异四. 我国GB标准在ECE法规前面临的巨大挑战1.GB标准滞后给国内企业带来的挑战2.GB标准制修订的现状给国内企业带来的挑战3.ECE法规的不断修订给国内企业带来的挑战五. 建议的应对措施一. ECE法规的简单介绍1.ECE法规的依据:58协议“关于汽车和部件采用批准和批准相互承认统一条件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1)签订协议的时间和地点:1958-3-20在法规巴黎2)法规清单:共126项法规,其中与灯具相关的法规约有50项,见下表3)协议国(按本协议执行ECE法规的国家)的代号:例如E1(德国),E2(法国)等大约已有50多个国家按本协议执行ECE法规。
具体哪些国家作为ECE的协议国以及这些国的代号可以在每个法规中有关认证条款的内容内列出。
对于国内企业需要了解出口地非欧洲国家是否执行ECE法规,可以参考此内容。
4)协议国采用各ECE法规的时间,及指定的行政管理部分(授权批准、扩展批准、撤销批准)和技术检测部门5)各法规修订版的文件清单和修订版的生效时间(ECE法规修改的频率非常高,只要需要(安全、环保、节能,技术进步等的需要),通过提案的提出,协议国的讨论和委员会的批准等程序,就可以修订颁布。
例如:将ECE19(前雾灯)法规和我国同类的GB4660-2007比较,ECE19 已有7个以上的修订版(仅对修订的部分推出修订版),而GB4660-2007最近才开始考虑修订。
6)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58协议也是在不断修改,如果要确实了解各协议国执行ECE 法规的实际现状(例如:日本也是58协议国,但其执行ECE法规的内容与其它协议国不完全相同),应查阅58协议。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综述

【最新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篇)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操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场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和操作人员。
第三条场内机动车辆指在封闭或有限空间内进行操作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拖拉机、叉车等。
第四条规范场内机动车辆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条所有驾驶和操作场内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且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
第六条所有场内机动车辆都必须经过检测并保证安全可靠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所有场内机动车辆都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喇叭、刹车、灯光等。
第八条场内机动车辆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方可操作。
第九条场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是每个驾驶和操作人员的责任,任何人不得违反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条管理人员必须监督和检查场内机动车辆的合规操作,对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十一条场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并不得饮酒、服用违禁药物或处于疲劳状态。
第十二条在场内机动车辆操作过程中,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三条场内机动车辆的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并要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场内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道路行驶,并遵守交通信号和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场内机动车辆在转弯、变换车道、停车等操作时必须提前使用灯光示意。
第十六条场内机动车辆在天气恶劣(如雨雪、大风等)或能见度较低时,必须降低速度并保持安全。
第十七条场内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停车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停放场内机动车辆时必须选择安全、平整的停车位,并锁好车辆。
第十九条不得在场内机动车辆所禁止停放的区域停车,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时修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场内机动车辆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并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在上下坡道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车辆的稳定和安全。
叉车科目一考试试题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对2、《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错3、场车改造后,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铭牌。
对4、运输、装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对5、场车的灯光和音响信号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错6、经单位领导同意,驾驶员可把车辆交给其他人员使用。
错7、车间、库房的进出口应根据场车的性能设置安全标志或限速标志。
错8、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的作用是允许车辆跨线或压线行驶错9、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伤害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对10、应检查发动机舱机油、刹车油和防冻液,看油液是否充足、是否变质、是否到了更换周期。
对11、将几个蓄电池串联后,总电压仍为单个蓄电池的电压,而电流则等于各个蓄电池电流的总和。
错12、判断错误所引起的车辆事故,大都是因为驾驶员自己主观危险感与实际危险有差距(对)13、轮胎气压符合标准是指充气气压不得低于标准,无上限要求。
错14、同一台叉车起重量越大,载荷中心距越小。
对15、半轴的功用是将差速器的扭矩传递给驱动车轮。
对16、叉车根据使用动力装置的不同可分为汽油机式叉车和柴油机式叉车。
错17、最大起升高度是指叉车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额定起重量下,门架处于垂直状态起升至最高位置,货叉水平段下表面至地面的垂直距离。
错18、同一台叉车起重量越大,载荷中心距越大。
错19、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对20、天然气不像一氧化碳那样具有毒性,但如果在空气中含量达到一定程度,使空气中的氧气不足以维持生命,使人窒息,致人死亡。
对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规定,考试机构不得从事委托考试项目的培训工作。
对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GB257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目次前言III引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整车85 发动机156 转向系157 制动系16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239 行驶系2710 传动系2811 车身2912 安全防护装置32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37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37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3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驾驶人耳旁噪声检验方法40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40参考文献4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 .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 .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场(厂)内机动车安全使用及日常维护试卷及答案

厂内机动车安全使用及日常保养(全卷满分: 100分,考试时间: 60分钟)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学号________注意事项1.答题时用2B 铅笔在答题卡内正楷字体填写,答案请写在密封线内和试卷正面,否则不计分。
2.考生须独立完成答卷,不得讨论,不得传抄。
一、单选题(共10题, 共50分)1.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 以内或能见度在10m 以内、道路最大纵坡在_____% 以上时,应停止行驶。
(5分)A. 5B. 6C. 10D. 72.作业人员使用场(厂)内机动车辆前后,需填写《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登记及_______》。
(5分)A. 申请单B. 点检记录表C. 检查表D. 登记表3.对场(厂)内机动车辆外部进行清理、擦洗。
车辆外表的完整和清洁状况要求不包括:()(5分)A. 仪表板上无杂物,仪表玻璃清洁干净B. 座椅无灰尘、污记、垃圾、污点、污垢、水迹C. 车辆车牌号清晰、无明显污渍,距车牌15m 处应能清晰分辨车牌上的字迹。
D. 车辆照明灯内部结构 4.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每班使用前需按文件TD0402.3中的相关表格进行填写,如有故障或异常及时联系_______处理。
(5分)A. 设备管理班B. 工具库C. 综合部D. 项目工程部5.若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_____m 以内,则该地点不能停放车辆。
(5分)A. 15B. 20C. 25D. 306.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安全通道上行驶。
场(厂)内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 /小时,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 )km /小时。
(5分) A. 1 B. 3 C. 5 D. 77.检查蓄电池电量及电解液比重,如电量小于蓄电池容量的30%,需要通知_____进行充电,并将场(厂)内机动车辆放置在指定的充电区域。
(5分)A. 作业人员B. 工具库C. 综合部D. 项目工程部8.关于设备管理班的职责下列不包括_____(5分) A.负责编制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保养计划。
道路照明标准

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灯具。
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1 半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灯具。
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2 非截光型灯具--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的灯具。
2.0.13 泛光灯--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
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
灯具效率---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15 维护系数---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路面平均亮度---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
2.0.23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
2.0.24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
2.0.25 路面平均照度---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2.0.26 路面照度均匀度---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2.0.27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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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涉及一种用于控制机动车辆车内的车内照明(1)的装置,该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光源(2)、投影支撑件(3)和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能够配置投影支撑件,使得投影支撑件能够接收由光源发出的至少一个图像。
本技术还涉及一种用于通过车内照明装置照明机动车辆的车内空间的至少一部分的方法。
权利要求书1.一种机动车辆的车内照明装置(1),包括:-能够发射至少一个光束的至少一个光源(2),-至少一个投影支撑件(3),-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被设置成配置所述光源(2),所述模块(4)还被设置为以所述光束在投影支撑件(3)上形成图像的被动模式或主动模式并且根据机动车辆的手动或自动驾驶模式来配置所述至少一个投影支撑件(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2)是用于投影光和/或静态或动态图像和/或视频的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2)是微型投影仪。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2)安装在所述车辆的前顶棚和/或后顶棚中和/或在所述中央控制台(6)中和/或在至少一个后控制台(7)中。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投影支撑件(3)是被设置成可逆地从透明状态切换到不透明状态的车辆的玻璃表面。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表面是挡风玻璃和/或至少一个前侧窗和/或后侧窗和/或天窗和/或后窗。
7.根据权利要求5和6中任一项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表面包括电致变色玻璃。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具有复合结构。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被电致变色膜覆盖。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汽车内部的前部区域和/或后部区域和/或投影支撑件(3)和/或光源(2)被独立地或自主地配置。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至少包括处理器、存储器、数据存储装置和用于读取静态和/或动态图像文件的装置。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存储装置包括预先存储的图像数据库或由用户使用可移动多媒体装置传送的图像数据库。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媒体装置是数字数据存储SD 存储卡或USB密钥或智能电话或照相机或笔记本电脑或平板电脑或DVD播放器。
1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包括安装在汽车内部的后部的至少一个控制按钮(4)。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车内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车内照明装置包括能够检测车辆外部的状况的至少一个温度和/或光强度传感器。
16.一种通过车内照明装置(1)照亮机动车辆的内部空间的至少一部分的照明方法,所述照明方法至少包括:-通过衰减光透射来配置车辆的至少一个投影支撑件(3)的步骤;和-配置汽车内部的至少一个光源(2)以将光束从所述光源引导到所配置的投影支撑件上的步骤。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照明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分析由至少一个温度和/或光强度传感器收集的数据的步骤。
18.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照明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选择和读取预先存储在存储装置中的或由车辆的至少一个乘客使用可移动多媒体装置传送的图像文件的步骤。
技术说明书用于机动车辆的车内照明系统技术领域本技术涉及一种能够通过将车辆的乘客与外部环境隔离来改变汽车内部的内部环境的用于机动车辆的车内照明装置,以及用于照明汽车内部的至少一部分的方法。
背景技术目前,已并入机动车辆内部的车内照明装置具有受限的功能。
通常,车内照明仅限于可用作阅读灯的圆顶灯,其激活可以是自动的或手动的,以及可被激活以产生低亮度环境照明的其他光源。
这种环境照明使得可以例如突出显示车辆内部的细节。
自主驾驶或半自主或半无人驾驶的交通工具的发展有利于结合新功能,以便将汽车内饰转换为用户友好和舒适的空间,同时保持高水平的安全性。
这种趋势特别地势必造成对在车辆中心的信息和多媒体分配显著重要性。
因此,一些车辆配备有屏幕,不仅允许引导还允许观看照片或视频,而不会因而给车辆的乘客与外部环境隔离的可能性。
在集成解决方案中,多媒体站可以安装在车辆的前部处、在嵌入在仪表板中的控制屏幕中、在每个前排座椅的头枕背面中或者甚至顶棚中。
在移动解决方案中,笔记本电脑、智能电话、平板电脑、DVD播放器类型的漫游多媒体设备由车辆的乘客安装和连接在汽车内部中。
本技术的目的是通过借助于如下的装置改进对机动车辆内部的车内照明的驱动和控制而改善上述的缺陷并通过隐藏和修改从汽车内部观察到的外部视野而创建舒缓的“蚕茧”氛围,该装置能够修改汽车内部的某些表面以便在该表面上投影图像和/或视频。
根据本技术的装置确保了控制的可靠性,并通过其人体工程学提高了车辆乘客的舒适性,同时保证了他们的安全。
技术内容本技术的主题是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车内照明装置,包括:-能够发射至少一个光束的至少一个光源,-至少一个投影支撑件,-控制模块,且被设置成配置所述光源,所述模块还被设置为以其中所述光束在投影支撑件上形成至少一个动态和/或静态的图像的主动模式或被动模式并且根据机动车辆的手动或自动驾驶模式来配置所述至少一个投影支撑件。
机动车辆在这里应理解为意味着手动驾驶车辆和自动驾驶无人驾驶车辆,甚至半自动或半无人驾驶车辆,其中驾驶可以从手动模式切换到自动模式。
应当理解:基于车辆驾驶模式和出于安全考虑,投影支撑件的选择可以改变。
因此,在自主(无人驾驶)或半自主(半无人驾驶)车辆中,在该车辆中,驾驶以自动模式操作,车辆的每个玻璃表面和/或挡风玻璃和/或前侧窗和/或后侧窗中的一个和/或天窗和/或后窗可作为投影支撑件。
在该配置中,光源优选地安装在汽车内部的前部,例如安装在仪表板正上方的前顶棚中和/或前中央控制台中。
本技术的装置使得可以控制固定地或可移动地安装在汽车内部中的至少一个光源。
光源应理解为至少一种用于发射光线以形成投影到本技术的投影支撑件上的光束的装置。
这种装置可以是简单的光源,例如光带,被配置为发射弱发散光束的点光源,例如阅读用光,特别是发光二极管类型,或光源和相关联的投影仪设备或甚至光源和反射器使得可以偏转光线。
在光源由一个或多个发光二极管(LED)组成的情况下,二极管的光强度和/或颜色可根据所寻求的气氛而变化。
根据本技术的有利和优选的特征,光源是用于投影光和/或静态或动态图像和/或视频的装置,优选地视频投影仪,甚至更优选微型投影仪。
根据本技术的实施例,光源可以安装在车辆的前部顶棚和/或后部顶棚上和/或在中央控制台中。
除了其他功能之外,中央控制台可用作驾驶员和前排乘客的扶手,和/或在位于后排座椅之间并能够用作扶手的至少一个固定或可缩回的后部控制台中。
由于本技术的目的是修改车辆的至少一个乘客的外部视野,并且在汽车内部中创造可接受的光环境,所以可以设想投影诸如风景的静态图像和/或动态图像,诸如与汽车内部的音乐广播关联的“均衡”类型的照片幻灯片、视频或甚至图像。
根据本技术的有利特征,投影支撑件是表面,优选地是平滑的,没有信息和结构元件,并被布置为接收由光源投影的至少一个静态或动态图像。
所述投影支撑件或表面有利地是车辆的玻璃表面,例如挡风玻璃和/或至少一个前侧窗和/或后侧窗和/或天窗和/或后窗。
所述玻璃表面被布置成可逆地切换并且根据需要从关闭(OFF)被动模式(优选地对应于玻璃表面的透明状态)切换到打开(ON)主动模式(优选对应于所述玻璃表面的至少部分不透明状态),所述不透明装置例如通过小于或等于可见光谱中的25%的透射系数来定义。
更优选地,打开(ON)主动模式对应于玻璃表面的不透明状态。
为了实现从关闭(OFF)模式到打开(ON)模式的转换,形成投影支撑件的玻璃表面优选地包括电致变色结构。
电致变色技术使得在施加的电场的作用下可以改变所述支撑件的光学特性,特别是其透光性。
通过这种技术,根据本技术的形成投影支撑件的玻璃表面的透光性降低,以成为能够接收至少一个动态和/或静态投影图像的不透明表面。
电致变色结构是包括多个功能层的复合结构。
所述层由至少一个支撑体或基板(优选地由至少一个透明玻璃表面或玻璃片)和电致变色系统组成,电致变色系统由在其上发生电化学反应的两个电极层(其中一个电极必须是透明的)、导电或电解质元件(其通过离子位移而能够允许电流通过)以及有机和/或无机电致变色材料组成。
响应于在电致变色材料中施加产生可逆氧化还原反应的电场,适当形成的电致变色结构的光学性质可以变化,特别是光透射。
对于投影支撑件,在能够像投影屏幕一样并且保证足够的图像质量的打开(ON)主动模式中,浅色不透明状态是优选的,优选白色。
与玻璃表面相关的电致变色技术通常用于建筑和机动车辆行业。
能够从不透明半透明状态切换到透明状态的液晶遮光窗在建筑中可用作玻璃隔墙或在汽车中可用作内墙。
该状态变化作为在电致变色屏幕的端子之间施加的电势的函数并且根据相对较短的响应时间是可逆的。
变暗的电致变色窗户应用在车辆天窗中,并确保太阳光防护。
它们能够在电压的作用下可逆地将颜色从透明状态改变到深色状态。
具有防眩光功能的电致变色后视镜以类似的原理操作,并且能够在由在他或她后面行驶的其他用户的前照灯引起的驾驶员的炫目的情况下能够快速变暗。
为了根据本技术在投影支撑件上赋予电致变色性质,可以设想几种方案。
形成投影支撑件的玻璃表面的玻璃具有复合结构。
优选地,复合玻璃包括电致变色系统,或者也可以被电致变色膜(可能是粘合剂)覆盖,所述粘合剂膜然后将现有的玻璃表面转换成投影屏幕型的智能玻璃表面。
机动车辆的每个玻璃表面、挡风玻璃和/或至少一个前侧窗和/或后侧窗和/或天窗和/或后窗可用作根据本技术的投影支撑件。
然而,投影支撑件的选择根据本技术的实施例而变化,并且更具体地取决于车辆的手动驾驶或自动驾驶(无人驾驶)的类型以及可能的安全条件。
在驾驶以手动模式操作的常规或半自动(半无人驾驶)车辆中,投影区域被减少,以便不妨碍驾驶员在道路场景上的视觉或不使得他或她的注意力从路面上转移。
在该实施例中,投影支撑件限于天窗和后侧窗,优选地限于位于驾驶员紧后的后侧窗。
在这种结构中,光源优选地在汽车内部的后部安装在后顶棚和/或后中央控制台的扶手中。
可以独立且自主地(无人驾驶地)配置汽车内部的前部区域和/或后部区域和/或投影支撑件和/或光源。
例如,可以将第一图像投影到前侧窗上和将与第一图像不同的第二图像投影到所述汽车内部的后侧窗上。
应当注意,可以设想任何其它图像投影组合,例如侧窗上的第一图像和天窗上的第二图像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