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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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各类田径竞赛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规范田径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田径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中国田径协会(简称:中国田协)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田径竞赛活动的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田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协会负责本地区田径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励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田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中国田协国家级(A、B)、一级、二级、三级。对获得国际田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田径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中国田协负责我国田径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

进行监管。国际田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国田协负责对田径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田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田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中国田协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负责本地区田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各地(市)田径协会负责田径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九条由地方田径协会按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田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符合田径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田径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一条中国田协设立裁判员委员会(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田协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田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二条裁委会委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A、B)裁判员组成。中国田协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或执

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第十三条中国田协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别的地方田协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田协审核批准。

裁委会常委会成员,由裁委会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田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人选须报经中国田协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中国田协裁委会的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全国田径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田联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田径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田径竞赛开展情况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成立相应的裁委会。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应须向中国田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田协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田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进行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国田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各等级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中国田协裁委会进行注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每两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田协裁委会进行注册。各级别裁判员注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国际级、国家级(A、B)裁判员超过1年,一级(含)以下裁判员超过2年未在相应裁委会进行注册的将取消注册,一经取消注册的裁判员重新注册需重新提交注册申请书。

第十九条中国田协裁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田协要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等;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四章裁判员等级认证

第二十条裁判员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田径裁判工作,能适应田径裁判工作特点,须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且须具备良好的视力和反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包括:田径竞赛规则、裁判法。有必要时可增加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适当加试外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曾担任区、县级田径竞赛裁判3次以上,任三级裁判员满1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曾担任省、市级田径竞赛主裁判3次以上的经历,任二级裁判员满2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田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B)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有执裁全国性田径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裁判工作,曾担任全国田径竞赛裁判岗位2次以上(或省级田径竞赛主裁判3次以上),任一级裁判员满3年,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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