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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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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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17、《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8、《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三十条21、《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22、《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九条23、《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24、《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2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2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27、《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28、《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2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3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3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3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36、《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37、《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38、《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39、《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40、《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41、《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4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4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44、《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45、《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4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47、《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十六条48、《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六条49、《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50、《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第三条5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5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审批(共7项)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四、十五条4、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3)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75号5、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3)《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湘劳社发[2002]49号)第五条(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来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88号)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2)《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7、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2)《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二)行政处罚(共120项)1、发布虚假培训信息(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2、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3、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骗取办学许可证)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5、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6、擅自举办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办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四条7、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8、擅自改变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9、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10、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回报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11、未按期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12、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3、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4、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5、企业挪用职工教育经费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16、企业未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处罚种类: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五(一)、六(四)17、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处罚种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18、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9、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0、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1、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2、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4、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5、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6、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7、服务不成功后未退还中介服务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8、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31、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2、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3、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4、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3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36、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活动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7、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38、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39、扣押被录用人员证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40、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41、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42、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43、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44、不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45、招用未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46、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录用人员体检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47、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48、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第二十九条49、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50、未依法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第十七条51、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处罚种类:罚款、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52、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书处罚种类:收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53、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处罚种类:收缴就业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54、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处罚种类:收回就业证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55、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6、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7、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8、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9、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0、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返还财物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1、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依劳务派遣法规支付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2、未与用工单位依法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3、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4、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5、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6、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7、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用工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8、向设立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9、相互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70、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1、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2、未实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3、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4、未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5、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6、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7、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8、劳动规章制度违法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79、拒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80、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定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81、安排女职工从事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82、安排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83、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84、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85、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8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87、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88、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九十条(2)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89、使用童工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90、不合法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处罚种类:罚款、予以取缔法律依据:(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91、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92、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考公务员面试作弊处理流程

考公务员面试作弊处理流程

考公务员面试作弊处理流程考公务员岗位是一项重要的招聘程序,为了保证招聘公平公正,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相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作弊处理流程。

本文将介绍考公务员面试作弊处理的具体流程和相关细则。

1. 作弊行为的定义考公务员面试中,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携带与考试相关的禁止物品,如手机、电子设备、纸条等;2)传递或接收与考试相关的禁止物品;3)抄袭他人答案或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答案;4)伪造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参加考试;5)与他人串通作弊等。

2. 发现作弊行为的程序当考官或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保持冷静,不对考生作出任何暴力行为或恶意攻击;2)立即向考试主管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3)将作弊现场情况拍照或录像,作为证据备案;4)对参与作弊的其他考生进行筛查,并记录涉嫌作弊的人员信息。

3. 作弊行为的处理流程一旦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1)通知作弊考生作弊考生在面试结束后,应立即被告知其作弊行为已被发现,并要求其签署相关文件,以确认接受处罚决定。

2)提交调查报告考试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作弊行为进行调查,并编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作弊人员的基本情况、作弊方式、相关证据等。

3)召开处理会议考试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作弊处理会议,会议应包括考试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会议应依据调查报告,充分听取作弊考生陈述,并进行充分讨论。

4)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报告和处理会议的讨论情况,考试主管部门应当对作弊考生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综合考虑作弊情节的严重程度、对考试公平性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因素。

5)向考生通报处理结果考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作弊考生,并告知其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诉。

4. 作弊行为的处理措施作弊考生一经查实,将受到以下处理措施之一:1)取消考试成绩对于作弊情节较轻的考生,可以取消其本次考试的成绩,但允许其参加下一次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8.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办法,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6年8月19日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公务员考试违纪行为

公务员考试违纪行为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公务员考试的违纪行为界定及处理方法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部长令,公布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报考者、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

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以下三类处理方式:一是取消本次报考资格、该科目(场次)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二是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三是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

另外,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受到了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即时汇总形成全国统一的违纪违规信息库,并共享给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

因此,报考者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受到5年或终身不得报考处理并且尚在处分期的,不能参加申央和其他省的公务员录用考试。

报考者受到了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6年后他能报考公务员。

但是,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档案库中会如实记录考生曾经违纪违规的行为及受到的处理。

也就是说,这位考生受到了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6年后他报考公务员时,他所报考的单位能够看到这位考生曾经在6年前受到处理的记录。

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包括两种性质的信息库,一是适用于《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受到违纪违规处理的报考者信息;二是报考者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比如已进人面试人员名单,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用人单位,临时不来参加考试的人员,就纳入这一部分信息库。

两部分信息库构成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考公务员考察作弊调查处理流程

考公务员考察作弊调查处理流程

考公务员考察作弊调查处理流程在公务员考试中,作弊行为一直是被严格禁止和惩罚的。

作弊不仅违背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也削弱了公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选拔优秀人才的原则,各级公务员考试机构都设立了相应的作弊调查处理流程。

下面将从考务管理、线索获取、调查核实和处理处罚等方面,详细介绍考公务员考察作弊调查处理的流程。

一、考务管理公务员考试的考务管理是保证考试秩序正常进行的基础。

考务管理包括考场设立、监考人员选派、考试设备检查等环节。

为了防范作弊行为,考点的选择应遵循公开透明、安全可控的原则。

同时,监考人员的选拔应注重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评估,确保监考人员严守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二、线索获取线索获取是作弊调查的第一步。

线索可以来自考生举报、监考人员发现、考场摄像等途径。

考生可以通过书面举报、电话举报或者在线举报等方式,向考试机构提供作弊线索。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考生的行为举动,及时发现并报告作弊情况。

此外,现代技术手段如考场摄像、无线通讯设备侦查等方法也被广泛应用于线索获取,用以补充直接目击的证据。

三、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对作弊线索进行真实性和可信度的核实。

调查工作需要导调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调查技巧。

调查核实的重点在于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收集证据可以通过调阅监控录像、收集通信记录、复核答题卡等方式进行。

同时,也要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对涉事的考生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让当事人有机会自护。

此外,调查核实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调取相关证人等方式,积极获取更多的证据。

四、处理处罚根据严肃工作要求,一旦调查核实证实考生存在作弊行为,将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的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警告、记过、记大过、不合格等。

考试机构将会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况轻重,综合考虑作弊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个案处理。

处罚的决定应当合理、公正,并按程序通知当事人。

事业单位及国务院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及国务院人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录用规定(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公示;(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

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萧鸣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第一二章课后题答案

萧鸣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第一二章课后题答案

萧明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课后题第一章公务员管理一、公务员管理包括哪些环节?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包括:①录用与辞职辞退②职务任免③考核与晋升④奖惩⑤培训⑥工资福利保险等环节。

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1《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4《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2号)5《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6号)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7《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8《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9《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10《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 71号)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1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二、试述我国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主要见于《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9号)。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公务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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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

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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