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六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期酬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七条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处理方式 (1)第三章应用规则 (1)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 (1)第二节资产损失赔偿 (2)第三节处理规则 (3)第四章处理标准 (5)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5)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5)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第四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第五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第六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第七节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5)第八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6)第九节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第十节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8)第十一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0)第十二节违反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第十三节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第十四节违反人事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3)第十五节违反办公及后勤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5)第十六节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第六章处理权限及程序 (28)第一节处理权限 (28)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 (28)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28)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 (29)第五节申诉程序 (29)第七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处理原则、适用围:(一)指导思想:为促进员工合规履职,有效防风险,遏制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二)处理原则: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实事,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三)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员工。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二条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扣减薪酬、罚款、赔偿;(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关系。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责任。
然而,由于人为因素或其他原因,银行员工有时可能会违反行业规定或公司制度,从而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为了维护银行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的分类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违规行为的分类银行员工的违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业务违规行为:包括违反银行业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理业务、弄虚作假等行为。
2. 信息泄露行为:包括泄露客户信息、滥用客户信息、未经授权使用客户信息等行为。
3. 财务违规行为:包括挪用资金、贪污受贿、虚报账目等行为。
4. 内部交易行为:包括违反内部交易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行为。
5.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违反职业操守、不尊重客户、不遵守职业规范等行为。
二、处理措施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银行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以下是常见的处理措施:1. 内部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内部警告的方式予以处理。
内部警告可以是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旨在提醒员工注意遵守规定并且警示其不要再次犯错。
2. 岗位调整:对于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考虑将员工调整到其他岗位,以减少其对敏感业务的接触,同时也是一种惩戒措施,让员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警示其他员工。
3. 绩效奖惩:银行可以根据员工的违规行为对其绩效进行奖惩。
对于表现良好的员工,可以给予奖励,如加薪、晋升等;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员工,可以减少奖金、降低绩效评级等。
4. 培训教育: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培训教育的方式来加强员工的规章制度意识和职业道德。
通过培训,员工可以更好地了解行业规定和公司制度,从而避免犯错。
5. 纪律处分: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银行可以采取纪律处分的措施,如停职、降职、辞退等。
这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措施,旨在警示其他员工,同时也是对银行声誉的保护。
6. 私下调解: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银行可以与员工进行私下调解,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银行员工行为准则违规及处罚条例

银行员工行为准则违规及处罚第一条劳动纪律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降职;情节严重的,待岗,撤职处罚。
(一)工作中擅离职守、推诿扯皮或消极怠工的;(二)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三)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拒不执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强制休假和亲缘关系回避制度的;(四)未经批准私自出国,或因公外事出访期间违反外事纪律的。
第二条违反规定,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达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第三条有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0—5000元,待岗,记大过至降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至开除处罚。
(一)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二)介绍机构、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个人发放高利贷的;(三)借行社名义或利用行社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的;(四)利用行社员工或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或借用客户的个人账户为员工过渡资金的;(五)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六)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或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的;(七)利用或允许他人在本行社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
第四条员工行为排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降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工作人员行为排查和报告制度,或未按规定排查、排查不及时的;(二)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排查发现重大问题之后,未按规定报告、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四)未建立排查台帐,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未安排专人跟踪整改的。
第五条违反员工行为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0—5000元,待岗,记大过;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处罚。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在银行工作的员工是金融行业的重要一环,他们负责处理客户的资金和敏感信息。
然而,有时候员工可能会违反银行的规章制度或道德准则,从而导致损失或风险。
为了维护银行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银行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违规处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银行需要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以便员工清楚地了解何为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操纵账户或交易: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客户账户或交易,以获取不当利益。
2. 内部交易: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益。
3. 虚报或篡改信息:员工故意虚报或篡改客户信息、交易记录或报告,以掩盖违规行为。
4. 泄露客户信息:员工未经客户授权,泄露客户敏感信息给第三方。
5. 违反反洗钱法规:员工未按照反洗钱法规执行相关程序,导致银行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银行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公正、透明和一致的处理。
以下是一般性的处理程序步骤:1. 接收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以接收客户或员工的投诉。
同时,银行内部也应设立监察机构,定期检查员工的行为。
2. 内部调查:一旦接收到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银行应立即进行内部调查。
调查应由独立的部门或小组进行,确保公正性和客观性。
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初步评估和决定:在调查结束后,银行应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应决定采取何种措施进行处理。
4. 处理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银行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a. 内部警告:对于较轻微的违规行为,银行可以给予员工内部警告,并要求其改正行为。
b. 纪律处分:对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银行可以给予员工纪律处分,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或降职等。
c. 经济处罚:对于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银行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如罚款、扣减奖金或薪水等。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修订)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严格金融法规和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促进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正、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发生的违规行为,除按本规定对违规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管理不力或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将根据责任大小,严格追究管理人员的管理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对违规员工行为进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区分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凡发生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违规行为,根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本行有权参照本办法流程及相同或相近似的条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员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不免除其在本行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受到的处理;给本行造成资产损失的,本行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处理。
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或提请相关部门对其作出追诉处理;涉嫌犯罪的则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节处理种类第九条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二)经济处罚。
包括罚款、扣发绩效工资和经济赔偿;(三)其他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停职、离岗清收、待岗、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解除劳动合同。
银行员工违规处罚办法

XX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银行)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提高制度执行力,防范风险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XXXX银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依据或参照本办法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管理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人员。
主管责任人、其他管理责任人根据业务管理条线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逐级确定。
其他管理责任人最高至总部分管行长、行长、董事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银行所有员工。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处罚方法第五条本办法根据业务条线管理原则,将违规行为分为财务会计、科技管理、信贷管理、资产管理、监察保卫、人事综合、董事会办公室、电子银行、国际业务九类,每一类根据违规行为分别设定处罚金额,依据系统内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同一违规行为存在两名(含)以上直接责任人的,按本办法对所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经济处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条处罚实行整改分类、屡犯加倍、关联统计、定期通报、按季处罚的原则。
整改分类是指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现场整改的进行分类对待,即:及时进行了现场整改的问题,如该问题属于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如现场整改问题为屡查屡犯问题[一年周期内,同一单位或同一责任人出现同质同类问题达到2次(含)以上],遵循屡犯加倍原则进行翻倍经济处罚。
一年周期内是指本次检查发现的屡查屡犯问题距上次检查发现同类问题的时间在一年内,下同。
屡犯加倍是指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同一责任人出现同质同类问题达到2笔(含)以上的,或一年周期内同一单位或同一责任人出现同质同类问题达到2次(含)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翻倍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纪律处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纪律处分办法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为,特别是对于违规失职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进行规定。
以下是各类违规失职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概述:违规行为分类及处分措施1. 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处分措施: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分。
2. 不按照银行规章制度执行工作:- 处分措施: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措施,严重者也可直接开除。
3. 工作不认真负责或不按照规定完成工作:- 处分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开除等处分。
4. 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处分措施: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给予降职等处分。
处分程序和实施机构1. 处分程序:- 首先,对于发现的违规失职行为,应及时进行严肃核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 其次,由工作人员所在部门或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确保程序公正和证据充分。
- 最后,根据调查结果以及相关规定,由上级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决定处分。
2. 处分实施机构:- 处分行为的实施机构为工作人员所在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由上级领导指定的其他专门机构。
处分结果的记录和通报1. 处分结果记录:- 银行将对处分行为进行记录,并归入工作人员的档案中,以备将来参考。
2. 处分结果通报:- 银行将及时将处分结果通报给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以起到警示作用。
总结本文档对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进行了详尽的规定,通过严格的处分措施,旨在引导工作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保障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
银行将依据本办法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以维护银行业务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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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六条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
第七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八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理:扣分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对于未转正员工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延期转正、不予转正等处理方式。
以上处罚措施可合并使用,按照本办法处罚的,应以纪律处分为主,经济处罚、其他处理等处罚手段为辅,避免以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代替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后果包括不良后果和严重不良后果。
(一)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累计形成不良资产200万元(含)以下的;2.形成经济纠纷,造成诉讼失效、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100万元(含)以下的;3.酿成案件、责任事故50万元(含)以下的;4.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下的;5.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造成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6.造成人员伤残的;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累计形成不良资产200万元(不含)以上的;2.形成经济纠纷,造成诉讼失效、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100万元(不含)以上的;3.酿成案件、责任事故50万元(不含)以上的;4.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不含)以上的;5.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6.造成人员死亡的;7.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情节包括情节轻微和情节严重。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年度内同类同质问题连续发生2次(含)以上的;2.不及时整改造成影响或不良后果扩大的;3.隐瞒事实真相或逃匿的;4.阻扰、抗拒调查处理和打击报复的;5.其他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形。
(二)情节轻微是指不包括前款所列严重情形的其他一般情形。
第十一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应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同时给予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同时给予2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同时给予3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四)受降级(职)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留用察看期间仅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行最低工资档次;(五)受到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级(职)、晋薪。
第十三条同一员工存在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同时处以纪律处分的,应按照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又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纪律处分期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或经管理部核查没有新发生违规行为的,可以解除处分。
受到降级(职)或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等级、职务的恢复。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三)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四)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五)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或违规后逃匿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七)违规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八)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四)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五)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六)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线索,对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少或主动赔偿损失的;(八)能主动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的;(九)其他具有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
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等其他处理。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七条本行对违规行为实行调查认定、审查决定、处罚执行相分离的原则。
业务单位(含营业部、各支行及业务拓展部,下同)、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违规信息的提供,并负责违规事实的调查和认定;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审查和作出处罚决定;总行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八条总行应成立问责委员会,由行长担任主任,相关副行长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问责委员会成员。
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部门,负责处理问责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违规处罚决定由总行问责委员会负责处罚决定。
对于违规情节比较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大等重大违规处罚事项,经问责委员会审议后,需报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处罚移送程序第二十条业务单位、管理部门等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交至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查、决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违规行为问责移交书》(附件1);(二)违规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的《违规事实确认书》;(三)《检查意见书》、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明违规事实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业务单位、管理部门提供的违规信息存在事实不清楚、责任人不明确、证据不充分等情况的,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深入调查的,可要求违规信息提供部门进一步核实与补充。
第二节处罚决定程序第二十二条问责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证据充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问责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问责委员会应按照违规处罚权限,在30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
如遇违规事项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上述期限。
第二十四条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通知书》(附件2)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期限和部门。
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在押、逃逸人员,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其成年家属。
第二十五条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罚决定抄送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由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处罚决定,并在处罚执行后将结果反馈至问责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节复议程序第二十六条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报《复议申请表》(附件3),向总行问责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如遇违规事项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复议期。
第二十七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机构、部门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八条机构、部门负责人(含业务单位、总行各部门,下同)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一)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者干预员工独立履行职责的;(二)截留费用、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各种形式小金库、资金池;(三)以任何形式从事账外经营的;(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存款证明、保函、票据、存单等资信证明或金融票证的;(五)违反信贷规定徇私向本人、亲属、朋友发放贷款的;(六)越权代表单位与客户私下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书,或向客户作任何超授权单方面无条件承诺的;(七)与内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从事损害本行利益活动的;(八)违规审批授信业务优惠利率的;(九)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各项业务的;(十)对发生的案件、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
第二十九条机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以上处分:(一)对规章制度、规定、通知、批示、批复或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的;(二)因内部管理失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违规违纪事件的;(三)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故意包庇的;(四)未经授权或征得上级行同意,向新闻媒体、社会公布本行商业秘密或敏感类信息的;(五)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