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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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认定条件1.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吉林省内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由在读学校出具学业成绩单,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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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重庆教师资格证考试安排
(一)报名咨询工作
为方便考生报考,及时解答考生报名期间的有关问题,各市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咨询电话,请于2016年8月29日前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咨询电话(见附件2)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考区确认工作
本次考试报名环节不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在面试和资格认定时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级认定机构不予认定。
考生网上报名后,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开展网上确认有关工作,按照考生申报先后顺序及时对本地所有报考考生信息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确认(主要审核照片是否符合要求、文字信息是否规范,原则上应于考生报考后两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确认通过后的考生信息不得再更改。
各市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篡改和外泄,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三)考试管理工作
1.组织领导
2. 考务管理系统
3. 考试试卷申报
(四)其他。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4622527f61fb7360a4c6572.png)
(教资字[2016]2号)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的处理办法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一、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特殊情况的处理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同时,在教师聘用中存在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岗位不相应问题。
申请人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相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无“任教学科”信息项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
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任教学科”项选择“无”。
(二)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无对应选项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项内容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附件一)格式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三)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
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四)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必须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进行。
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生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2016江苏徐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16年⾼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认定对象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范围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员。
包括:1.专门从事教学⼯作在职在岗⼈员;2. 附属医院拟聘教师职务的临床教学⼈员,须承担列⼊⾼校教学计划的临床理论课程教学⼯作,并已取得中级以上医疗卫⽣专业技术职务。
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1.在职教师最近⼀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任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2.外借脱离教育系统⼯作两年以上,⾄今未回校任教者;3.⾮学院选派脱产学习,⾄今未归者;4.停薪留职,⾃费店铺者。
⼆、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1.公民⾝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应具备研究⽣或⼤学本科学历;⼤专毕业后⼜取得硕⼠以上学位者,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4.教育教学能⼒条件(1)教育教学能⼒测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达到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的标准,并测试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免测:A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者;B本科师范类专业全⽇制毕业⽣和全⽇制教育硕⼠毕业⽣只有在申请与师范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时⽅可免测;C 具有博⼠学位的专业教师。
(2)普通话:普通话⽔平应达到国家语⾔⽂字⼯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平测试等级标准》⼆级⼄等以上标准。
年满50周岁的申请⼈员,可免测。
(3)体检:具有良好的⾝体素质和⼼理素质,⽆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作的需要。
体检标准参照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及《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见附件)的有关规定执⾏。
(4)岗前培训: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校师培中⼼组织的岗前培训,通过⾼等教育学、⾼等教育⼼理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等四门课程的全省统⼀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江安教育局

江安县教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的公告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县2016年秋季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进入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素质与能力测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一二、素质与能力测试试题:详见附件二三、素质与能力测试时间:2016年12月6日四、素质与能力测试地点:江安职校五、素质与能力测试办法(一)素质与能力测试采取说课和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必须使用普通话(英语学科组专家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二)申请人根据自己申请的资格种类和申请任教学科自行查找对应的说课题目(见附件)。
(三)每位申请人从公告的10个题目中自选2个说课题目,写出说课案(必须为手写稿)。
(四)面试说课时,学科评议组专家将从说课人员自选的2个题目中任选一个,由说课人员进行现场说课。
说课和面试时间控制在10分钟内。
(五)面试说课人员可将说课案和说课提纲带进考场作为参考资料,面试说课结束后,将说课案和说课提纲一并交给评议组存入申请档案。
六、说课人员注意事项(一)参加幼儿学科说课的人员,另须准备自弹自唱一首歌曲、自编自演一个舞蹈、自定主题绘画作品一张。
注:考生可以使用U盘或手机播放音乐。
(二)参加面试说课的申请人必须在参加面试说课当天上午8:00到达指定面试说课地点报到,并抽签决定说课出场顺序,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进入面试说课场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8:30正式开始说课。
(三)申请人员务必保持电话畅通。
因电话不畅未能参加面试者,视为自动弃权处理。
面试说课结束一周内,我局将在“江安教育网”公布面试说课结果。
特此公告附件:1.江安县2016年秋季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人员名单2.江安县2016年秋季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试题江安县教育局2016年11月25日附件1江安县2016年秋季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教育附件2江安县2016年秋季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试题(每个学科10个题目)幼儿园题目1.语言谈话《假如我是……》2.语言故事《小蝌蚪找妈妈》3.科学《轻和重》4.科学《春天的秘密》5.艺术美术《蜜蜂和蝴蝶》6.艺术音乐《春雨沙沙》7.健康《小心蜜蜂蛰》8.健康《哪些东西不能吃》9.社会《人类的朋友----鸟》10.社会《我不怕,我勇敢!》另:需加试自选曲目自弹自唱,自选曲目自编自舞,自选主题自创自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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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阅读!!点击进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自助子系统四川入口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川教函…2016‟387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的补充通知》(川教函…2016‟388号)、《四川省教育厅》(川教资…2016‟04号)的精神及市教育局对此项工作的部署,现将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受理人员范围:户籍或人事关系在五通桥区的人员,其中人事关系在五通桥区人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及由用人单位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2.受理资格范围: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
(一)相关学历要求。
根据《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相关普通话等级水平要求。
1.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初中语文教师资格需具备二级甲等水平。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10月11日10月31日(工作日内:上午8:30下午5:30,过时不补报);2.方法程序:未参加全国统考的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网站首页右侧“教师资格申请网上申报”下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后再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进行网上报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4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1fac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64.png)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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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教师厅函[2016]4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启动以来,为照顾广大考生利益,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一年举行两次考试,取得良好成效。
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经我部统筹安排,现对今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时间调整完善如下:笔试一般在每年的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次年1月各举行一次。
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时间为11月5日,面试时间为2017年1月7―8日。
请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密切合作,认真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及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
——结束——。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01.27•【文号】教资字[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依法实施和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经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批准,现将2016年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试点工作2016年是试点工作迈向全面实施的一年,新增试点省份应在深入领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精神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试点方案,积极落实首次试点工作。
已经试点的省份要认真修订和完善试点方案,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制度试点范围。
(一)组织做好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定期注册试点地区要向广大教师宣传定期注册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明确注册范围和条件,说明不属于注册范围人员的教师资格继续有效问题;提前安排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注册功能管理模块的使用培训;对定期注册范围内人员持有教师资格的情况进行摸底,教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及时办理证书补发换发手续;证书信息有误的,及时办理信息更正手续,重发证书。
关于定期注册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的处理,我中心将下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指导意见》(暂命名)。
各试点地区应将定期注册工作中遇到的其他特殊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我中心和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反馈,以便妥善解决。
(二)做好原省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的认定工作试点省份须在2016年完成原省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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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旗教育局关于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根据内教师函〔2016〕65号《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达茂旗教育局2016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全面实行网报,现就有关事宜安排如下:一、网报时间: 2015年10月17日—10月21日。
每个工作日8:00-18:00。
二、报名网站是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是。
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请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登录,其他申请人员请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登录,进行网上注册和提交申请信息,按照提示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三、材料审核地点:达茂旗教育局师资科;审核时间:2015年10月24日-10月26日四、体检时间:2015年10月27日。
体检地点:达茂旗医院五、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资格者,初中及以下种类的请选择认定机构:达茂旗教育局。
六、认定、编号时间:2015年11月1日---11日七、证书打印及发放时间:2016年11月11日七、上报材料的要求需提交“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并交相关部门盖章;在认定时,除提供《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对于后取得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
2.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两个年度(含试用期)以上的聘任合同。
3.近一年的教学业务档案。
所有附属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复印。
附:教师资格网上申报试点单位网上报名注意事项达茂旗教育局2016年9月28日附件:教师资格网上申报试点单位网上报名注意事项网报试点实行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网站是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是。
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
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网上报名流程: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按照网站提示进入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2.核对所填报名信息;3.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4.提交成功后,系统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5.申请人请牢记设定的登录密码,忘记登录密码不能登录的责任自负,如确实需要重新设置登录密码的,须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到确认点现场办理。
6.请申请人自行填写并打印“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申请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后本人在指定处签名)”、“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并交相关部门盖章;7.报名结束以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8.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相关电子文档并如实填写、打印。
附件2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已于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要求各地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请各地根据《办法》要求,对现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加以修订并公布执行。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2010年12月7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主管处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