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精选
气瓶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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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工业气瓶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科研实验、有限空间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技术、先进管理、法律法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健全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履行责任,形成合力,加强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加强对工业气瓶的监管和监督,做到信息公开、权威发布。
第七条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从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工业气瓶使用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气瓶使用安全档案,包括工业气瓶的购买信息、检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二条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业气瓶的检测和维护保养,并保证检测和维护保养的记录真实、及时。
第十三条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工业气瓶的使用台账,对工业气瓶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标识和装卸程序。
第十四条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在运输和储存工业气瓶时,应当遵循相关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业气瓶不会受到损坏和泄漏。
第十五条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工业气瓶的问题,如损坏、泄漏、漏气等情况,同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十七条工业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工业气瓶使用安全。
2024年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气瓶是指在工业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用于储存、运输、供给气体的容器,包括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等。
第三条工业气瓶的使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炼油厂、钢铁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等工业生产单位。
第四条工业气瓶的管理责任属于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五条工业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经授权不得自行设计、制造、修改工业气瓶。
第六条工业气瓶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确保气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泄漏或破裂。
第七条工业气瓶的容积、工作压力、使用环境等参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极限数值。
第八条工业气瓶应标明容积、工作压力、制造单位、制造日期等信息,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爆装置、安全阀等安全装置。
第九条工业气瓶的标志和警示语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更改或遮挡。
第十条工业气瓶应在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工业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工业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业气瓶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并随时做好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对工业气瓶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气瓶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对工业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使用、操作工业气瓶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标明工业气瓶的种类、数量,严禁随意堆放或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的防火灭火设备,定期检查设备的可用性,并对潜在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四篇)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使用和管理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气瓶种类及用途第四条气瓶分为压缩气体瓶和液化气体瓶两类。
第五条压缩气体瓶包括钢瓶、铝瓶等,用于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
第六条液化气体瓶包括丙烷瓶、乙炔瓶等,用于储存和运输液化气体。
第七条气瓶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三章气瓶的管理和维护第八条气瓶的管理应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气瓶的维护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阀门检修等。
第十条气瓶的外观应无明显破损、锈蚀和渗漏现象。
第十一条气瓶的压力测试应定期进行,测试结果满足规定要求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气瓶的阀门应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开启和关闭。
第三十四条紧急处理紧急停机时,各工作人员应立即切断气源和电源,并进行相关处置。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岗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率先执行的人员应根据事故情况进行紧急停机,并采取其他措施进行避险。
第五章处罚与监督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监督单位对气瓶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于不执行气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气瓶管理机构所有。
总结:本规定从气瓶的种类和用途、管理和维护、紧急处理、安全培训与演练、处罚与监督等方面对气瓶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和监督制度,旨在保障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安全。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二)1.0目的为了确保厂务部维修工作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5篇)

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在生产中使用的气瓶,虽然结构简单,但是瓶内承受压力高,应力状况复杂,瓶内介质种类多且性质各异,气瓶流动范围广,使用条件恶劣等危险因素多,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氩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工业气瓶1.要有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工业气瓶与供应商的安全租赁协议。
2.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相关人员应了解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车间安全管理员要对工业气瓶管理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培训方式为:每月一次。
3.瓶库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识,并配备灭火器。
4.空瓶、实瓶应分开存放,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同储一室。
5.储气的气瓶应有瓶帽和防震圈,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
7.气瓶严禁敲击、碰撞、滚动,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叉车搬运。
6.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和助燃气体气源,距离明火____米以上。
8.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超过40°热源对气体加热,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9.气瓶瓶阀及其附件禁止沾有油脂,特别是氧气瓶。
10.严禁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
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2)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气瓶的注册管理:工业气瓶应进行注册管理,包括统一编号和登记注册。
注册管理的目的是掌握气瓶的数量、使用单位和存储位置等信息,便于追溯和管理。
2. 气瓶的检验与鉴定:工业气瓶应定期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
一般来说,气瓶应在使用前进行首次检验,之后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结果应有相关部门鉴定,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3. 气瓶的充装管理:气瓶的充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和操作程序进行。
充装时应注意气瓶的充装压力、充装量、标识和记录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性。
4. 气瓶的运输和储存:工业气瓶在运输和储存时应与其他物品分隔存放,避免暴露在高温、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环境中。
运输时应采取稳固、固定和防护措施,防止气瓶受到碰撞和损坏。
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6篇)

氧气、乙炔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乙炔气瓶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安监站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装卸、运输安全管理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防震胶圈是否齐全,瓶帽应紧牢,安全附件齐全有效,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击损坏和爆炸。
3、运输气瓶的车辆且只能装运一种气瓶,不能混装,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4、在用车辆、手推车运输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滚滑,防撞击、跌落,禁止用电磁机械装卸气瓶。
二、储存、保管安全管理1、气瓶存放场所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15m。
2、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
4、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____米以外。
5、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
6、仓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室内不设电器装置,必须选用防爆型电灯,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7、仓库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要悬挂操作规程。
8、仓库内必须配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9、仓库内外要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气瓶区有明确区分醒目标识如“氧气危险”“乙炔危险”等。
10、在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11、空瓶和满瓶必须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如:空瓶可在瓶体上写“空”,有气体的要写“满”或者“有”),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
12、严禁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2023年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工业气瓶的安全运输和使用,促进工业气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气瓶是指用于贮存、运输和使用高压气体,在工业生产和民用领域广泛应用的容器。
第三条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包括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使用、储存、运输、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科学、合理、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根据气体的性质、用途和容器结构,工业气瓶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气液复合气瓶等类型。
第六条工业气瓶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气瓶的类型、规格、压力等信息。
第七条气瓶的标识应醒目、清晰、不易磨损,且不能掩盖容器本身的检验、制造、使用信息。
第八条气瓶的标识应包括刻字、贴标、喷涂等方式,标识的位置应符合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气瓶的设计和制造第九条气瓶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能力。
第十条气瓶的材质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以保证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气瓶的制造过程应采用合理的工艺和设备,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生产的气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气瓶的检验和充装第十三条气瓶的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外观检查、壁厚测量、压力试验等项目。
第十四条气瓶的检验周期和方法应根据不同气瓶的使用环境和条件确定,以确保其安全可靠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气瓶的充装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充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充装记录,记录充装日期、充装压力、充装质量等信息。
第五章气瓶的使用和储存第十七条气瓶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暴露于高温、火源或潮湿环境,以防气瓶的安全性受到影响。
2024年气瓶安全使用规定

2024年气瓶安全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贮存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其他气体的容器。
按照使用范围分为工业气瓶、民用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对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负有责任。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管理第五条气瓶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气瓶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材质应具备良好的耐压性能和耐腐蚀性能。
第八条气瓶的生产过程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严禁使用次品材料和不合格产品。
第九条气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质量检验人员,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气瓶的销售管理第十条从事气瓶销售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关证书和许可证件,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气瓶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气瓶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气瓶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的气瓶数量、规格、销售对象等信息。
第十三条气瓶销售单位必须保证销售的气瓶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保障用户的安全。
第四章气瓶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认可,并持有相应的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气瓶的使用规范进行操作,禁止私自改装、拆卸气瓶。
第十六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十七条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建立气瓶使用台账,记录气瓶的使用情况,包括领用、归还、检查维护等信息。
第五章气瓶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出现气瓶泄漏、爆炸等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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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工业气瓶(含蓄能器,下同)虽然结构简单,但瓶内承受压力高,使用介质性质、使用环境各异,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为规范公司内以及相关方对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需要使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 MPa (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 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的公司各部门、相关方(外协施工单位)。
3 引用文件
3.1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3.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3 GB16163-1996瓶装压缩气体分类
3.4 GB7144-1999 气瓶颜色标志
4 管理职责
4.1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气瓶的综合管理工作。
4.2 采购部门应确保采购工业气体时的气瓶和气体符合公司安全生产要求。
4.3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气瓶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4.4 气瓶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气瓶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4.5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反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4.6相关方使用的气瓶由发包方实施管理。
5 工业用气体的分类
5.1 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氧气、氮气、氢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
5.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5.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氯气、氨气。
5.4 溶解气体:乙炔。
6 工业气瓶检验
6.1 工业气瓶应按规定检验合格,由检测机构在瓶颈或瓶圈上加盖钢印,并颁发合格证。
6.2 检验周期:氧气、煤气瓶四年,乙炔瓶三年,惰性气体瓶五年。
6.3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提前检验:
6.3.1 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6.3.2 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6.3.3 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7 供应方管理
7.1 工业气体采购部门应督促供气单位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业气瓶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复印件。
并明确相关方安全职责。
7.2 供气单位提供的工业气瓶外表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7.3 供气单位的工业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7.4 气瓶运输车辆应无安全隐患并配备灭火器;禁止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包括空瓶);气瓶应配备瓶帽和防震圈;立放时,气瓶必须妥善固定,且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卧放时,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进入公司应减速慢行,并按指定线路行驶。
禁止在防火、防爆重点部位、要害部位和有明火的场所附近停车,因特殊情况需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
7.5 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抛、滚、滑、碰和倒置;装卸现场禁止烟火,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8 收发贮存管理
8.1 收发贮存保管人员应持证上岗。
8.2 氮气分装人员应持证上岗。
8.3气瓶贮存保管单位需建立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及回收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8.4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每周对工业气瓶的收、发货情况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8.5 收货时必须检查气瓶外观和标志等。
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并做好验收记录。
对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拒绝接收:
8.5.1 无充灌合格证的。
8.5.2 气瓶外观有缺陷及腐蚀、有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的。
8.5.3 不在有效的使用、检验周期内,无气瓶检验钢印和不能识别的气瓶。
8.5.4 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
8.5.5 字样和色环标记不符合规定,没有气瓶警示标签(见附件2)。
8.5.6 安全附件不齐全、完好(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阀、防震圈等)。
8.6 贮存管理
8.6.1 气瓶应存放于固定专用库房内{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库房内应避免阳光直射,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
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气孔。
并且禁止任何管线穿过。
8.6.2 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配备足量的灭火器。
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8.6.3 各种气瓶禁止同室混存,(包括氧气、乙炔及易燃物品等)。
8.6.4 气瓶储存时应排放整齐,戴好瓶帽。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
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9 使用管理
9.1工业气瓶使用部门(含相关方)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人,对使用过程实施全程监控。
9.2气瓶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钢印标记、色标及安全状态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气瓶不得投入使用。
9.3使用人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9.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与明火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
9.5 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禁止卧放使用。
9.6 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在瓶体上引弧,禁止将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9.7 气瓶禁止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9.8 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气瓶受爆晒或烘烤,禁止用40℃以上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9.9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同车搬运。
9.10 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按规定放气流量、放气压力使用。
9.11 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瓶阀上。
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阀门和瓶阀,禁止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阀或开闭瓶阀。
9.12 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禁止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9.13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和更换。
禁止对在用气瓶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9.14气瓶内气体禁止用尽,必须留有充足压力或重量。
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9.15工作现场的同类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得超过4瓶,不同气瓶存放应保持安全距离。
10其它
10.1外来施工单位使用气瓶的管理,执行“谁发包,谁负责”的日常管理原则。
如要购置工业用气需符合:经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齐全有效。
10.2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含相关方)禁止购买无资质单位的工业气体(瓶)在厂区内使用。
11附件
附件1: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是指温度为20℃时,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
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是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附件2:
公司常用工业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