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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执法〔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月16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省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浙财资产[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1〕19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省级各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
推进以“裁 执分离”为主的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新机制, 明确“ 三改一拆”行动期间违法用地建筑拆除由 城管( 综合) 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 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公安、 城乡 规划、 交通运输、 水利、 农业等部门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大违 法用地查处力度, 依法履行查处程序, 在拆除多年 来积累的违法用地建筑的同时, 要切实加强土地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 实行“ 网络化、 网格化”管理, 引导依法依规用地, 建立有效遏制违法用地的长效机制。 四、 明确“ 三改一拆” 行动土地利用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相关要求。 1 土地权属合法。“三改一拆”后利用的土 地, 应当明晰土地产权, 做到土地权属合法、 界址清 晰、 面积准确, 依法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符合相关规划。“三改一拆”后利用的土 地需要实施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的, 必须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 水利规划和产业发 展规划等规划。 3 规范土地供应。“三改一拆”后利用的土 地, 规划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以及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 必须由市、 县人 民政府依法收回、 收购或征收土地使用权, 按现行 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4 依法补办手续。“三改一拆”后利用的土 地, 依法允许以协议方式补办土地供应手续的, 应 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范》 规定办理。协议出让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 的, 要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土地评 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并按规定程序经确认后, 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主要媒体公示不少于 5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 再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开发利用。 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旧住宅区、 旧厂区、 城中村 改造和拆后土地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 市场开 发主体, 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对符 合条件的“三改一拆”土地自行开发或收购后集 中开发; 或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实施自 主开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应报省政府批准 征收为国有。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浙财企[201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1〕157号)各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在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中进一步深入推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大力培养和造就适应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科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特制定《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切实提高省属国资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激励人才为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作出贡献,根据《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精神,以及省委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资助经费按年度直接资助给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由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专门用于引进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不含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下属学校),不得用于管理费用等其他支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11.05•【字号】浙政办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县级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确保县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国有资产分布状况,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县级国有企业规模实力、运营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国有企业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

但是,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展还不平衡,部分县(市、区)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工作比较薄弱;部分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方式与建立出资人监管体系的要求还有差距,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需进一步落实;部分县(市、区)存在多个监管主体、多种监管制度,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需进一步完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和完善以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服务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进一步完善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监管制度,着力推进县级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浙财资产[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重新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淘汰的计算机,仍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春泥护花”行动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47号)精神,统一移交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捐赠给贫困地区中小学校。

各单位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年一月四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浙政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第一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今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或减少及企业名称变更,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随时予以公布。

对省级各有关部门所属的持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省财政厅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其加快改制。

改制工作中涉及资产转让、划转等资产变动事宜,由省国资委审批。

改制完成后,按照省国资委的职责和国有资产股权占比情况,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四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1.省物产集团公司2.省轻纺集团公司3.省建设集团公司4.省石化建材集团公司5.省机电集团公司6.省商业集团公司7.中大集团公司8.荣大集团公司9.省旅游集团公司10.杭钢集团公司11.巨化集团公司12.长广集团公司13.三狮集团公司14.省能源集团公司15.省发展集团公司16.省交通集团公司17.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18.省粮食集团公司19.省农发集团公司20.省丝绸集团公司21.国信控股集团公司22.东方集团公司23.省东联集团公司24.杭州萧山机场公司25.省机场管理公司(浙江航空投资公司)26.金温铁道公司27.省储备粮管理公司。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等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等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审责[2012]69号【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24【实施日期】2012.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的通知(浙审责〔2012〕69号)各市、县(市、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社保局(人事局)、审计局、国资委(办):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委办〔2011〕91号)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现将《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7月24日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以下对象:(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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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国资委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浙财企[2012]8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国资委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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