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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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1998]6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08.08
【实施日期】1998.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宣布失效(原因:已有新的政府规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1998〕66号1998年8月11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8年8月8日自治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8年8月8日自治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自治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行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全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五)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机构的各委(办)主任、各厅(局)厅(局)长组成。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外出期间,委托常务副主席代行其职责。
(三)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紧急事项,由主席临机处置。
(五)副主席负责处理分管工作,也可受主席委托完成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对于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向主席报告。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并领导政府办公厅工作。
(七)各委(办)主任、各厅(局)厅(局)长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密切与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廉洁勤政,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服从大局,令行禁止,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发扬“负重拼搏,务实苦干,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为宁夏的振兴和繁荣而不懈奋斗。